第三節 國際航運管理法
一、國際航運管理法概述
2001年,聯合國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了“21世紀是海洋世紀”。今後10年甚至50年內,國際海洋形勢將發生較大的變化。海洋經濟正在並將繼續成為全球經濟新的增長點。發展前景看好的世界四大海洋支柱產業已經形成,即海洋石油工業、濱海旅遊業、現代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加海洋發展報告在海上交通運輸業中國際海上運輸又占有重要地位,國際貨運的90%以上通過海上運輸完成。2007年中國港口集裝箱吞吐量首次突破1億標準箱,為1.14億標準箱,2008年中國港口集裝箱吞吐量達到1.3億標準箱,連續六年位居世界第一。[1]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經濟也得到了迅速發展,“九五”期間,海洋產業增加值增長速度為年均15.7%。其中海洋交通貨物運輸量持續穩定增加,占海洋經濟總產值比重位居第二,為18%。“十五”期間,我國海洋經濟以年均11.1%,始終高於同期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快速穩定增長,累計實現總產值達57499億元,比“九五”期間翻了一番。海洋交通運輸業繼續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沿海港口吞吐能力不斷增強。2010年我國海洋生產總值超過3.8萬億元,占到GDP近一成;海洋經濟已經高度滲透國民經濟體係,涉及20個門類;主要海洋產業在世界舉足輕重,海鹽產量、港口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連續多年居世界首位。2010年海洋油氣產量首次超過5000萬噸,跨入海洋油氣生產大國的行列;全國造船完工量、新接訂單量和手持訂單量三項指標均位居世界第一。除此之外,2010年我國涉海就業人口已達3350萬,這意味著沿海地區每10個人中有一個是涉海就業人員。[2]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已逐漸認識到以法律手段管理航運業的重要性,在立法方麵,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先後製定和發布了一係列的法規、規章,如《國際海上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國際班輪運輸管理規定》、《國際船舶代理管理規定》。其中前一項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後三項為交通部頒布的行政規章。在我國國際航運業的迅速發展及加入WTO的新局勢下,上述立法狀況已不適應國際航運業發展的需要,為規範國際海上運輸活動,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維護國際海運市場秩序,保障國際海上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務院於2001年12月5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海運條例》)。《海運條例》是對我國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業作出全麵規範的行政法規,是在總結我國國際海運管理實踐的基礎上,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的原則製定的,同時參考和借鑒了國際航運慣例和外國的航運立法實踐,適應我國航運市場發展的需要,符合我國加入WTO後海運業改革開放的要求。因此,《海運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建立全國統一、競爭公平、規範有序的國際海運市場,對我國國際海運管理走向規範化、法製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國際航運主體的設立
(一)國際船舶運輸主體的設立
1.國際船舶運輸主體的概念
航運市場是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以航運服務需求與服務供給關係的結合、調整、運作等進行航運交易活動的市場。隨著航運業的發展,為航運貿易服務的行業也得到相應的發展,稱為海運輔助業。但這些行業的發展是以船舶運輸業的發展為基礎的,沒有高素質的船舶運輸業,航運業的發展是不完善的。所以,各國在航運管理法中,都將船舶運輸業作為航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置於首位予以規範。
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者,是指擁有船舶並以自有船舶或租用的船舶,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人,包括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其中,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經營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
所謂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使用自有或者經營的船舶、艙位,提供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服務以及為完成這些服務而圍繞其船舶、所載旅客或者貨物開展的相關活動,包括簽訂有關協議、接受訂艙、商定和收取運費、簽發提單及其他相關運輸單證、安排貨物裝卸、安排保管、進行貨物交接、安排中轉運輸和船舶進出港等活動。國際船舶運輸業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經營者是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主要主體,國際船舶運輸公司又是各類海運輔助業的主要合作夥伴。加強和完善對國際船舶運輸業者的管理,是發展和提高我國在國際航運地位的必由之路。
2.國際船舶運輸業者設立的條件
國際船舶運輸業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屬於社會的信用行業,因此,國家需要用行政許可手段,實行市場準入,以保證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國際海運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了國際船舶運輸公司設立的條件。
(1)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航運業是與國家和民族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業,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各國都製定各種政策和法律以發展和壯大本國的船隊,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我國船隊的數量和競爭力。
(2)投入營運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船舶的技術標準即涉及運輸服務質量,也事關海上人命和財產的安全。所以,投入營運的船舶必須符合海上交通安全的技術要求。
(3)有提單、客票或多式聯運單證。海上運輸活動雖然是民事活動,但該活動的特殊風險性及債務額的巨大性,僅僅以授權性規範予以規定,以民事損害賠償或追究其他民事責任的事後裁決糾紛的方式還不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為了規範國際海上經營行為,作為行政法的航運管理法也對其經營業務往來的各種單證,予以規範,以便於交通主管部門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的管理。
(4)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的效益不僅取決於物的要素,還受製於人的要素。為了確保資本的有效運營,《海運條例》在對上述三個物的條件作出規定的同時,也對經營者的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從業資曆證明文件,是指被證明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或者國際海上運輸輔助性經營活動經曆的個人履曆表。個人履曆表須經公證機關公證。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曆;(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海運業具有很強的資本沉澱性,資產投入後不易退出,為了避免過度競爭、適度保護國內市場和維護托運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條例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設立船舶運輸企業的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關於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和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的競爭狀況,也就是說具備上述四項條件的,並不當然獲得設立運輸業的許可。
3.國際船舶運輸主體的設立程序
(1)申請。設立國際船舶運輸主體必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提交證明符合設立條件的各種證明材料。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或者中國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申請人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並應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
[2]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3]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所謂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是指企業登記機關或者企業所在國有關當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設立的證明文件,企業商業登記文件為複印件的,須有企業登記機關在複印件上的確認或者證明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文書;
[4]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的副本或者複印件;
[5]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6]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所謂從業資曆證明文件,是指被證明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或者國際海上運輸輔助性經營活動經曆的個人履曆表,個人履曆表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2)受理和審批。國際船舶運輸主體的許可部門是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交通運輸部的許可行為有一定的參考作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抄報材料後,應當就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並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決定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決定不許可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關於許可的條件:其一為前述的法定(《海運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其二為國際海運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關於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即交通運輸部在許可方麵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權是有限的,即以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的海運政策為由拒絕申請時,必須有公開的事實依據。這種依據是在交通運輸部的政府網站和其他適當媒體上及時公布的國際海運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關於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上述狀況和政策未經公布,不得作為拒絕申請的理由。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許可行為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此來保障競爭的公平性。
此外中國國際船舶運輸業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應符合上述程序外,還要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母公司的商業登記文件;母公司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母公司對該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的確認文件;符合交通運輸部要求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二)無船承運業者
1.無船承運業者的概念
無船承運業者,在國內通常稱為無船承運人,是指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主體。具體是指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公共承運人。我國的無船承運業者,包括中國無船承運業者和外國無船承運業者。其中,中國無船承運業者是指依法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外國法律設立並依照中國法律取得經營進出中國港口貨物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的外國企業。無船承運人的業務範圍包括:
(1)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訂立國際貨物運輸合同;
(2)以承運人身份接收貨物、交付貨物;
(3)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
(4)收取運費及其他服務報酬;
(5)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他運輸方式經營者為所承運的貨物訂艙和辦理托運;
(6)支付港到港運費或者其他運輸費用;
(7)集裝箱拆箱、拚箱業務等。
無船承運人的概念最早在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發布的第4號令中予以使用,認為“無船承運人是指建立並維持一定的費率表,以廣告招攬或其他方式,提供州際或國際海上運輸服務的受雇人;負擔海上運輸責任或依法負責貨物的安全運輸;以自己的名義使海上運輸人運輸貨物,而不論是否擁有或控製該運輸工具的企業法人。”以法律形式對無船承運人予以規範的是美國的《1984年航運法》,其規定:“無船公共承運人,是指不經營用以提遠洋運輸服務的船舶的公共承運人,其與遠洋公共承運人之間的關係屬於托運人。”《1998年航運改革法》中將“無船公共承運人”改為“無船承運人”,並將遠洋貨運代理人納入遠洋運輸中介人的範疇中。
無船承運人是從船舶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逐漸發展起來的。起初,它隻是一個接受貨主委托,代表貨主安排運輸,從中收取傭金、手續費的代理人。一旦在海上運輸中發生各種經濟損失,貨代對貨主並不負責任。在整個運輸活動中,貨運代理人基本上處於提供谘詢和安排協調處理的從屬地位。因此,其與貨主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著許多不便之處,同時在經濟利益的總收入方麵,也僅限於收取以貨運代理量的基數為比例的代理費而已。
為了改變這種經營上的不利地位,改善服務,提高收益,一部分貨運代業者逐步將其業務從簡單的受托訂艙轉向以“準承運人”的身份代簽提單,全程安排運輸與拚箱業務,並收取運費差價。按照美國海事委員會的規定,一旦貨代從事上述超越原有“托運人”業務的範圍時,必須向其申報運價,以取得事實上的無船承運人的資格。無船承運人製度隨著經濟及航運技術的發展並應船貨雙方的業務需求而逐漸產生的製度,該製度可以簡化運輸關係,明確責任主體。
2.無船承運業者的設立條件
無船承運人本身並不擁有船舶,但又要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為使其能夠承擔在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法律必須對其設立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海運條例》規定了無船承運人設立的條件。
(1)申請提單登記。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應當向交通部提出提單登記申請,報送相關材料,並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企業所在地或者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指定的聯絡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2)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為保護貨物托運人和海運承運人的利益,確保無船承運人履約能力,法律要求設立無船承運業者時,應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金額為8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2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外國無船承運業者按照外國法律已取得經營資格且有合法財務責任保證的,在按照《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申請從事進出中國港口無船承運業務時,可以不向中國境內的銀行交存保證金。但為了保證我國交通主管部門能夠對外國無船承運業者實施有效的監督,並能夠承擔因其民事違約或行政違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該外國無船承運業者的政府主管部門與中國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就財務責任保證實現方式簽訂協議。
沒有在中國港口開展國際班輪運輸業務,但在中國境內承攬貨物、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收取運費,通過租賃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船舶艙位提供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或者利用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提供的支線服務,在中國港口承攬貨物後運抵外國港口中轉的,應當依法取得無船承運業者的資格。但屬於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方式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則應依法取得國際班輪運輸業者的資格。
3.無船承運業者設立的程序
(1)申請。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者提單登記的,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提單登記申請,報送相關材料,並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企業所在地或者外國無船承運業者指定的聯絡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提單格式樣本;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複印件。
無船承運業者申請提單登記時,提單抬頭名稱應當與申請人名稱相一致。提單抬頭名稱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說明該提單確實為申請人製作、使用的相關材料,並附送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提單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書麵申明。無船承運業者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提單的,各種提單均應登記。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申請提單登記時,提單抬頭名稱應當與申請人名稱相一致。提單抬頭名稱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說明該提單確實為申請人製作、使用的相關材料,並附送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提單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書麵申明。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提單的,各種提單均應登記。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登記提單發生變更的,應當於新的提單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將新的提單樣本格式向交通部備案。
申請人為外國無船承運業者的,還應當提交其指定聯絡機構的有關材料。這裏的聯絡機構是指在中國港口開展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在中國委托代理人提供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外國無船承運業者,在中國境內委托的負責代表該外國企業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就《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管理及法律事宜進行聯絡的機構。聯絡機構可以是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常駐代表機構,也可以是其他中國企業法人或者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經濟組織。委托的聯絡機構應當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聯絡機構說明書,載明聯絡機構名稱、住所,聯係方式及聯係人;聯絡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複印件。聯絡機構為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常駐代表機構的,無須提供委托書副本或者複印件及委托人與聯絡機構的協議副本。
(2)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交存於交通運輸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專門賬戶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保證金,受國家法律保護。可通過司法和行政程序予以劃撥,司法程序開始之前,由交通運輸部予以監督,具體用途如下。
第一,承擔因無船承運業者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根據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或者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裁決的賠償責任的。
第二,支付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政罰款。出現上述事實後,金融機關依法從保證金中劃撥的。無船承運業者的保證金不符合《海運條例》規定數額的,交通運輸部應當書麵通知其補足。無船承運業者自收到交通運輸部書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補足的,交通運輸部應當按照《海運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取消其經營資格。被取消經營資格、申請終止經營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可向交通運輸部申請退還保證金。交通運輸部應將該申請事項在其政府網站上公示30日。在公示期內,有關當事人認為無船承運業者依生效判決、裁決需要對其保證金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取得司法機關的財產保全裁定。自保證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運輸部依照《海運條例》對保證金賬戶的監督程序結束。有關糾紛由當事雙方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3)分支機構的設立。中國的無船承運業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應增加20萬元的交納保證金,並履行母公司登記的手續,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申請書;母公司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母公司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副本;母公司確認該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的文件;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複印件。
(4)受理並審批。無船承運業的許可主體為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應當自收到無船承運業者提單登記申請並交納保證金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3]。申請材料真實、齊備的,予以登記,並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真實或者不齊的,不予登記,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已經辦理提單登記的無船承運業者,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申請者交納保證金並辦理提單登記,依法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後,交通運輸部在其政府網站公布無船承運業者名稱及其提單格式樣本。登記提單發生變更的,應當於新的提單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將新的提單樣本格式向交通運輸部備案。
(三)國際船舶代理業者
1.國際船舶代理業者的概念
國際船舶代理業者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托,按照約定為其船舶提供服務的海運輔助業者。它是應船舶運輸業者的業務需要而產生的,因為國際航運業的業務範圍遍布國內外廣大地區,不僅涉及麵廣、環節多,而且情況複雜多變,任何一個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都不可能全麵周到地處理每項具體業務。因此,船舶代理業便應運而生。
我國在1988年船舶運輸代理業開放之前,從事船長代理業的隻有中國外輪代理公司一家,船舶代理業屬於國家的壟斷行業,1990年以後,逐漸放開了船代和貨代市場,1992年開始,允許外商在中國開辦航運代理合營企業。在加入WTO的海運談判中,我國已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企業,從事船舶代理業務。
2.國際船舶代理業的範圍
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托,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係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
(2)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
(3)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
(4)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
(5)代收運費,代辦結算;
(6)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
(7)其他相關業務。
3.國際船舶代理業者的設立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資曆。作為為船舶運輸企業服務的輔助業經營者,其管理人員必須了解和熟悉本行業的業務知識,具備相應的管理經驗,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4.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的設立程序
(1)申請。
[1]中國企業申請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法人,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或者中國企業申請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並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曆證明文件;關於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2]國際船舶代理業者的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相關業務。國際船舶代理業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的,應當符合代理業者設立的條件,並按照關於船舶代理業者的登記程序進行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母公司的商業登記文件;母公司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或者《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副本;母公司確定該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確認文件;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曆或者資格的證明文件。
[3]國際船舶代理業者設立分支機構。國際船舶代理業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該分支機構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2)受理和審批。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抄報材料後,應當就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並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具備設立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給《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理由。申請人持交通運輸部發給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向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國際船舶管理業者
1.國際船舶管理業者的概念
國際船舶管理業者即國際船舶管理公司,是指船舶管理經營人根據約定,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機務管理、海務管理、檢修、保養、船員配給、管理、船舶買賣、租賃、營運及資產管理等船舶管理服務的海運輔助企業。
國際船舶管理公司是海運國際化的產物,是本世紀50年代興起的航運服務企業,是隨著航運技術和航運資本由海運國家向新興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轉移,方便旗船隊的大量出現,為適應船舶所有人管理方便旗船隊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一種航運企業形式。
我國的船舶管理業務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的海員外派合作業務,隨著海運業的發展,專門從事船舶技術管理和船舶商務管理業務的船舶管理公司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出現,主要由那些自己擁有船舶的船務公司投資設立,其所代管的船舶主要是母公司的船舶,從事第三人的管理業務並不多。為了適應海運行業專業化發展趨勢和市場競爭的發展趨勢,海運條例將這種企業形式予以確認,這一方麵可以使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更符合國際標準,更加規範,另一方麵航運公司在專業化服務的依托下,可以提高其競爭水平和經濟效益。同時對提升我國海運業的整體競爭能力和管理水平也具有重要意義。
它在提高船舶經營的靈活性,降低船舶營運資本,維護海上安全,保護海洋環境等方麵起到重要作用,稱為“航運業發展的第四次浪潮”。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的業務範圍:
(1)船舶買賣、租賃以及其他船舶資產管理;
(2)機務、海務和安排維修;
(3)船員招聘、訓練和配備;
(4)保證船舶技術狀況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務。
2.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的設立條件
船舶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與船舶技術有關,所以,要求管理人員具有與所管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能力。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曆;
(2)有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人員;
(3)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3.國際船舶管理業者的設立程序
(1)申請。
[1]中國企業申請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擬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設立條件的相關材料。具體包括: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曆證明文件;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複印件。
[2]船舶代理經營者和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相關業務。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和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的,應當符合船舶代理業和管理業者的條件,並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母公司的商業登記文件;母公司的《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副本;母公司確定該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確認文件;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曆或者資格的證明文件。
(2)受理和審批。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材料真實且符合船舶管理業者設立條件的,予以資格登記,並頒發《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申請人持《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登記,向稅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五)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者和國際海運集裝箱站與堆場業者
1.概念
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提供海運貨物倉庫保管、存貨管理以及貨物整理、分裝、包裝、分撥等服務的中國企業法人。國際海運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提供海運貨物集裝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裝箱貨物的存儲、集拚、分撥等服務的中國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