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航道行政處罰與行政強製
一、航道行政處罰
航道行政處罰方式有警告和罰款兩種,依據違法行為的種類不同,處罰方式與幅度也不同。
(一)違反航道和設施保護管理規定的處罰
航道及其設施屬於國家的公共設施,侵占和破壞航道及有關設施的,不僅影響交通安全,也構成對國家財產的侵犯。為此航道法規定了對該類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一方麵是采用行政處罰的方式;另一方麵也采用行政強製的方式。有時二者是分開的,有時二者合並使用。
1.擅自興建臨、跨、過、攔河設施的
建設臨、跨、過、攔河設施屬於行政許可項目,未經許可不得興建,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興建的,航道主管機構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又區分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於不符合有關技術要求、但尚可補救的,應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並補辦手續;對於嚴重惡化通航條件且無法補救的,應當限期拆除。
2.興建、設置礙航設施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航標附近設置可能被誤認為航標或者影響航標工作效能的燈光或者音響裝置。在視覺航標的通視方向或者無線電導航設施的發射方向,不得構築影響航標正常效能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影響航標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航道主管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3.危害航標及其輔助設施的
危害航標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包括:盜竊、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航標和航標器材;非法移動、攀登或者塗抹航標;向航標射擊或投擲物品;在航標上攀架物品,拴係牲畜、船隻、漁業捕撈器材、爆炸物品等;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主管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4.在航道內傾倒、排放砂石、垃圾或其他廢棄物的
責令立即停止作業,補辦手續,限期清除礙航物體,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5.未清除圍堰等施工遺留物的
施工單位在通航水域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完畢必須按通航要求及時清除遺留物,如圍撚、殘樁、沉箱、廢墩、錨具、沉船殘體、海上平台等,並經航道主管部門驗收認可。沒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門有權責成其限期清除,或由航道主管機構強製清除,其清除費用由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6.擅自設置專用航標和未按規定設置標誌或予以維護的
非航標管理部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專用航標,必須經航標管理部門的同意,標誌設置單位應經常維護,使之保持良好技術狀態。違反規定的,主管機構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或拆除標誌,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7.侵占、破壞航道或者航道設施的
處以不超過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
(二)違反船閘管理規定的處罰
船閘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船閘行政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不同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船閘行政違法行為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五類。
1.擅自興建臨、跨河設施或興建設置礙航設施等違法行為的
未經船閘管理部門批準,在船閘管理區域內興建碼頭、渡口、棧橋、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設施,或者設置過河電纜或管道,違反了《船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造成損失的船閘管理部門可責令賠償損失。
2.擾亂閘區管理秩序違法行為的處罰
(1)在船閘管理區域內取土、開山采石、淘金、撈沙、砍伐樹木、拋棄砂石或堆放物料,違反了《船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可依據該法第三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2)在船閘管理區域內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礙船閘通航的物體,違反了《船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可依據該法第三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3)向船閘水域傾倒廢渣、廢物、廢油及其他有害物質,違反了《船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可依據該法第三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4)在船閘管理區域內設置漁網、魚籪,捕魚、炸魚,違反了《船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可依據該法第三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5)在船閘管理區域內擺攤設點,違反了《船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可依據該法第三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3.擾亂船舶過閘管理秩序的
《船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過閘船舶必須遵守的秩序:
(1)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規定,聽從船閘值班人員的調度指揮,按照先出後進的原則,順序慢速過閘,不準搶檔超越;
(2)進閘前,應按指定停泊區順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3)主動辦理過閘手續,按規定繳納過閘費用;
(4)進間後按指定地點停靠,不準超越安全停靠線,並隨時注意閘室水位的漲落和纜繩係岸情況;
(5)進入閘室,嚴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或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
(6)嚴禁在閘室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汙油汙水及拋棄砂石泥土;
(7)不準在閘室內上下旅客或裝卸貨物,不準在爬梯上係纜;
(8)嚴禁在閘牆上塗寫或鉤搗閘門;
(9)裝有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具有安全防護措施,按規定設置明顯標誌。
違反上述九項規定的,船閘管理部門可對違法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因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可責令賠償損失。
4.損壞船閘財產的
損壞船閘或船閘管理區域內設施隱瞞不報的,依據《船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對違法單位或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5.其他違反航道設施管理規定與船閘有關行為的處罰
船閘屬於航道設施的一種,因此航道法規、規章中關於航道設施的規定也當然適用於船閘。因此行政相對人侵占、破壞、損壞船閘及其設施的行為可以適用航道設施保護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航道行政強製
行政強製,是國家行政主體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控製行為,是國家實現統治的有效手段。包括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行政強製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製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製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製,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製的行為;行政強製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製履行義務的行為。
航道法也同樣規定航道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手段,實現對航道管理的順利進行。航道行政強製措施是指航道管理部門為了保障航道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維護航道通行秩序或保護船舶及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船舶所有人及或在通航水域進行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予以暫時性限製,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各種方式和手段。如《航道條例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了製止違法行為。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有關的技術要求,以及交通運輸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影響航道尺度,惡化通航條件,危害航行安全。與通航有關設施的設計文件中有關航道的事項不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門同意的,航道主管部門有權製止;如工程已經實施,造成斷航或者惡化通航條件後果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在航道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設施,恢複原有通航條件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船舶、排筏在內河淺險段航行,因違章、超載或者走偏航道,發生擱淺,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條件惡化,航道主管部門采取疏浚,改道等應急措施,其經費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製止限期拆除設施,恢複原有通航條件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此外,《航道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多次提到了相對人“中斷或者惡化通航條件的”或對主管部門可責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這就是所謂行政立法中規定的“責令賠償”。對於該行為的法律性質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主要觀點有“行政處罰說”、“行政製裁說”、“行政法律責任說”。胡建淼、吳恩玉撰寫的《行政主體責任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屬性》一文認為,該行為屬於“責令改正”的一種具體形式,與責令停產停業等行為的性質相同,隻不過是前者要求義務人承擔積極的作為的義務,而後者要求義務人承擔的義務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1]。筆者同意這一觀點,因此這裏也應該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但卻是通過行政強製的方式實現的。但是這裏的責令賠償損失的數額必須要依法定程序確定,防止行政機關通過執法營利或執法不公。
[1] 胡建淼、吳恩玉:《行政主體責令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屬性》,載《中國法學》,2009(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