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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軍事製度

衛所製度是明太祖朱元璋創立的一項新的軍事製度,它是以都司為地方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率領所屬衛所隸於中央五軍都督府,並聽命於兵部。

朱元璋建國之後為了強化中央集權,對中央軍政機構做了重大調整。

當初,朱元璋建統軍元帥府,不久改為大都督府,統領全國衛所軍。

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全國衛所遂分隸於五軍都督府。

每府設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從一品;都督僉事,正二品。

掾屬有經曆司經曆從五品;都事從七品。

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構,掌軍旅之事,各領其在京衛所及在外都司衛所,以達於兵部。

“凡武職,世官流官,土官襲替,優養、優給,所屬上之府,移兵部請選。

既選移府以下之都司、衛所。

首領官聽吏部選授,給由亦如之。

凡武官誥敕、俸糧、水陸步騎操練、官舍旗役並試、軍情聲息、軍伍勾補、邊腹地圖、文冊、屯種、器械、舟車、薪葦之事,並移所司綜理之。”

與都督府相配合的軍事機關是兵部,設兵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一人,正三品。

掾屬有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

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員外郎一人,從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

兵部尚書主持兵部工作,侍郎輔佐。

武選清吏司分掌武官升調、襲替、優給、誥敕、功賞之事。

職方清吏司分掌輿圖、軍製、城隍、鎮戍、營操、武舉、巡邏關津、征討之事。

車駕清吏司分掌鹵薄、儀仗、侍衛驛傳、廄牧之事。

武庫清吏司分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學、薪隸之事。

洪武元年(1368)設置兵部時,它是中書省六個部的一個部,洪武十三年中書省及丞相製度被廢除,兵部與其它五部一起升格,直屬皇帝統製。

地方上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行省製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分掌一省行政、司法、軍事,並稱“三司”。

三司互不統屬,各對中央負責。

都司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衛所,以及與軍事有關的各項事務,是地方平時最高軍事領導機構。

各省都司之外,在邊防要地則單設都司,實行軍民合一的統治,如遼寧都司,治定遼中衛(今遼寧遼陽);大寧都司,治定大寧衛(今內蒙古寧城),萬全都司,治定宣府衛(今河北宣化)。

還在邊境海疆的北平、山西、福建等地設置行都指揮使司,在中都設置留守司,以補都司之不及。

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四人,正三品。

經曆司經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以上二屬司各有吏目一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

經曆司、斷事司、司獄司三個職能機構分別負責處理來往公文及刑獄之事。

地方若有重大軍務,須三司合議,並列署名向朝廷匯報。

此外還有倉庫、草場大使、副使等掾屬。

都司內部的分工大體是,都指揮史及同知、僉事,以其中一人統領司事,稱為掌印;一人負責練兵,一人負責屯田,稱為僉書;有的則分管巡捕、軍器、漕運、京操、備禦等事務。

經曆、都事則典掌文書,斷事處理軍隊刑獄。

遇有戰爭,朝廷臨時派將,並非都司指揮作戰。

都司之下,連郡者設衛,要害地係一郡設千戶所。

衛設指揮使一人,正三品,指揮同知二人,從三品;屬員有指揮僉事四人,正四品;鎮撫司鎮撫二人,從五品,經曆司經曆,從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從九品,倉大使、副使各一人。

各衛統領本衛及屬所的軍政,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的職掌分工,類似於都司。

凡指揮使、同知、僉事負責管理衛事者,稱為掌印、僉書。

掌印主管全衛軍士的調撥、增補、選拔以及軍旅防禦之事;僉書分理屯田、營操、驗軍、巡捕、漕運、備禦等事;出征時,各衛率領共屬所聽從朝廷所派將領的調度。

每衛大抵5600人,下轄五個千戶所,每千戶統兵1120人,設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二人,從五品,千戶、副千戶分管軍務,一人掌印、一人僉書。

鎮撫二人(鎮撫是專管軍紀的官員,百戶缺員時可代百戶行使職權),從六品。

掾屬有吏目一人。

下轄十個百戶所,每百戶統兵112人,分為兩個總旗。

每總旗統兵56人。

又分為五小旗,小旗管轄10名士兵。

所有的軍政,由衛下達於千戶所,千戶督百戶,百戶下達總旗、小旗,大小聯比以成軍。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

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國家一旦遇有戰爭,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委派都督府官或侯伯出任總兵官,事後還任。

明初,地方軍隊領導體製平時和戰時不同。

平時的軍隊訓練、守禦、屯田等都由都指揮、指揮使、千戶、百戶等層層負責。

都指揮是一地區的最高長官。

戰時由朝廷派出的總兵官,指揮臨時調集的某幾個衛所或某幾個衛所的部分官兵,進行作戰。

戰爭結束後,軍隊各回本衛所。

總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較高,職權較專。

如宣府鎮,永樂時總兵官的職掌為:“整飭兵備,申嚴號令,練撫士卒,振作軍威。

務要衣甲整齊,器械鋒利。

城堡墩台坍塌以時修治堅完,官軍騎操馬匹責令飼養膘壯。

仍督屯田糧草,並一應錢糧不許侵欺。

遇有賊寇,相機戰守”。

這就是說練兵作戰,籌餉由總兵負責。

正統以後,明朝由盛轉衰,內憂外患加重。

在這種情況下長城防線時時處於戒備狀態,被朝廷派遣來的總兵官漸漸變成總領一方軍事的固定官職,都指揮使是地方性軍事長官,漸漸就成為總兵的下屬了。

這時期的總兵官被稱為鎮守。

鎮守以下,獨守一路的稱為分守。

防守一城一堡的稱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總兵又分正、副。

下設參將、遊擊將軍等。

除此以外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禦、領班等名。

如鎮守薊州總兵官一人,舊設。

隆慶二年改為總理練兵事務兼鎮守,駐三屯營,協守副總兵三人,統領南兵遊擊將軍三人,領班遊擊將軍七人,坐管官八人,守備八人,把總一人,提調官二十六人。

總兵官變成鎮守地方的軍隊統帥後,再有戰事時,朝廷又派中央大臣到地方巡撫,事畢複命。

久之,巡撫也成為固定的官職,長駐地方。

巡撫多以都禦史或副僉都禦史充任,其基本職能是監察地方,考核官吏,督理稅糧,撫安百姓,控扼險要,固守城池等。

以後偏重於軍事,整飭邊備,提督關隘,讚理軍務者越來越多。

如成化八年(1472)巡撫餘子俊於榆林鎮督修長城1770餘裏。

明朝規定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軍務,有總兵地方加讚理、管糧餉者加總督兼理等名義。

各地巡撫實際上已經掌握一方的民事和軍務大權,總兵官、都、布、政三司使都時為巡撫的下屬,聽其指揮。

後來長城防線局勢日趨緊張,戰爭此起彼伏。

當時修築長城,或調兵遣將多涉及幾個鎮,為調節、轄製各鎮,以利統一作戰,朝廷又添設總督軍務或總製或總理,派重臣出任,有的成了長設之官。

如弘治十年(1497)在長城防線設置延綏、甘肅、寧夏三邊總製(總督),並明確詔令總督文武,自總兵、巡撫而下皆聽節製。

總督具有了廣泛的綜合權力,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入則為朝廷顯官,巡撫、總兵,地方之司俱聽節製,舉凡行政、軍政、司法、監察之權,無不過問。

明末,為阻後金軍入關,朝廷又將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後來又派大學士出來督師,權力又在總督之上。

明初地方最高軍事長官為都指揮,一變而為總兵官,再變而為巡撫,三變而為總督,最後變為督師。

這種轉變基本是沿著兩個方向進行的:一是將平時體製轉變為平戰結合的體製,二是文官參與軍隊的管理,加強對軍隊的控製。

平戰結合的這種體製,平時訓練軍隊的將領就是戰時指揮作戰的軍官。

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平時這些將領就要認真操練部隊,比衛所軍的將領責任心更強;戰時將領熟悉所屬部隊士兵的情況,士兵能較好地體會將領的意圖。

這對奪取戰爭的勝利是十分重要的。

文官參與軍隊管理這種政策卻有兩麵性。

一方麵有利於部隊的穩定和貫徹朝廷的意圖,使部隊真正成為統治階級的工具。

另一方麵使有軍事才幹的將領受到文官的製約,積極性受到壓抑,甚至導致戰爭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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