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編\卷六雜劑 毒物
內容:凡藥衝淡和平。不寒不熱。則非毒矣!即或秉陽之氣為熱。秉陰之氣為寒。而性不甚過烈。
亦非毒矣!至於陰寒之極。燥烈之甚。有失衝淡和平之氣者。則皆為毒。然毒有可法製以療人病。則藥雖毒。而不得以毒稱。若至氣味燥迫。並或純陰無陽。強為製伏。不敢重投者。
則其為毒最大。而不可以妄用矣!如砒霜 砂巴豆鳳仙子草烏射罔鉤吻。是熱毒之殺人者也。水銀鉛粉木鱉 。是寒毒之殺人者也。蓖麻商陸野狼牙。是不寒不熱。性非衝和。寓有辛毒之氣。而亦能以殺人者也。然繡竊謂醫之治病。凡屬毒物。固勿妄投。即其性非毒烈。而審症不真。辨脈不實。則其為毒最大。而不可以救矣!況毒人之藥。人所共知。人尚知禁。
若屬非毒。視為有益。每不及防。故餘竊見人病。常有朝服無毒之藥。而夕見其即斃者。職是故也。因附記以為妄用藥劑一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