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八章 港口法

字體:16+-

第一節 港口法概述

一、港口的概念和種類

(一)港口的定義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條件和人工設施,便於船舶停靠和上下客貨的港灣。為了船舶的安全進出,穩妥停靠,迅速安全裝卸貨物,一個港口或海港均應具有航道、碼頭、港地或港池三個必要的組成部分,這三個部分的總和,稱為港口結構。

航道是船舶進出港口的通道。它應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寬度。一個優良的航道應在不良天氣下保證船舶不受水位、風力、波浪的影響,安全無阻地航行;碼頭是船舶停泊靠岸用的建築設備,用以將船舶和海岸連接起來。碼頭可以分為浮動碼頭和固定碼頭兩種,裝卸貨物的各種設備,一般固定安裝在碼頭上,所以,碼頭對充分發揮港口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在國際海洋法上,港口的法律地位是明確的,世界各國一致公認,國家的港口和一般錨地的水域是內海水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受國家主權的管轄和支配。《海洋法公約》第八條規定:“領海基線向陸一側的水域構成國家內水的一部分。”被允許進入一國海港或港口的外國船舶、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和法令,而首先必須遵守該國的港口法律製度。所謂的港口法律製度,是指一國頒布或認可的有關港口方麵的法律、法令、規則、規章和慣例的總和。

我國《港口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港口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港口法上的港口不包括漁港和軍港。漁業港口,是指專門為漁業生產服務、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補充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灣,包括綜合性港口中漁業專用的碼頭、漁業專用的水域和漁船專用的錨地。根據上述定義可知,港口是一個區域概念,包括一定陸域和水域範圍。必須具備以下三方麵的要件。

1.港口的功能要件

(1)供船舶進出、停泊、靠泊的功能。港口應有供船舶安全進出的航道,應有供船舶安全停泊、靠泊的水域和設施。

(2)供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和儲存的功能。作為客運港口,應有供旅客上下船舶的碼頭和客運服務設施;作為貨運港口,應有供船舶停靠裝卸貨物的泊位和貨物裝卸、儲存的設施、設備。

2.港口的設施條件

必須具有可供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等使用的水工建築物,即要有與港口功能相適應的碼頭設施(包括係船浮筒)。沒有任何碼頭設施,船舶隻是沿岸順坡自然停靠進行貨物裝卸、人員上下的江河湖泊中的“小港點”,不屬港口法所稱的港口,不適用於港口法的規定。

3.港口的範圍要件

港口是由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特定區域。港口水域,包括港口內的航道、港池、錨地等一定範圍的水上區域;港口陸域,包括碼頭上的裝卸作業區、港口堆場、候船室等發揮港口功能所必不可少的與碼頭前沿水域相連接的一定範圍的陸上區域。沒有固定的水域和陸域範圍的船舶停靠點,不屬於港口範疇。

(二)港口的種類

1.世界大港、國際港和地區港

(1)世界大港是指那些麵向大洋或地處世界海上航線要衝,各國貨物匯聚,並可轉運至世界各地的商港。例如,鹿特丹、漢堡、倫敦、熱那亞、新加坡、中國香港、紐約等都是世界大港,或世界性貿易港。

(2)國際港是指那些僅作為鄰近各國間與同一海域或鄰近一些海上國家進出貨物使用的港口。例如,地中海的貝魯特,西非的達喀爾等都是國際港。

(3)地區港是指那些僅作為所在國使用,作為本國沿海航運的海港或港口。此種海港或港口是不開放的,非經該國政府許可,外國船舶不得進出或停靠。

2.天然港和人工港、開敞港和閉合港、凍港和不凍港

(1)天然港是建築在海岸上,具有天然防護屏障,不受海風巨浪影響的,或位於大河入海口,或位於河內,距海麵尚有一定距離的港口。例如,我國的青島港、湛江港都是天然良港。

(2)人工港是建築在海岸上,而沒有天然防護,需要人工修建防護建築,以防止大風巨浪影響船舶停靠,上下客貨的港口。例如法國的馬賽港、意大利的熱那亞港、山東的石臼港都是人工港。

(3)開敞港是建築在海岸上的港口。要受潮汐的影響,有些地區潮差不大,港地水麵與海麵相通,潮汐漲落並不影響船舶的進出。這樣的港口,叫做開敞港。

(4)有些地區潮差甚大,落潮時,港地水位甚淺,影響船舶進出,因而需要修建閘門,以便使港地水與海麵隔離,以保持港內水位,保證船舶的進出。這樣的港口叫做閉合港。

(5)由於自然條件位於北海地帶的港口,每到冬季封凍的港口稱為凍港。如加拿大港口、波羅的海港口、俄羅斯的北海和黑海港口、挪威港口都是凍港。沒有破冰設備的港口冰凍期間隻好停航;有破冰設備的港口,冰凍期間進出港口的,也相當困難,並且要繳付破冰費。因此,在對外貿易中,最好不在冰凍期間向凍港發運貨物或少發運貨物,或由凍港發出貨物;冬季不結冰、不封凍,一年四季均可通航、上下客貨的港口,就是不凍港。中國所有的港口都是不凍港。不過近些年氣候異常及海水鹽度的降低,冬季也有結冰的時候,但時間不會太長。

二、港口法概況

港口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以及國際物流的主要平台,是交通運輸的樞紐,是運輸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是對外貿易的主要途徑,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國家的對外交往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我國於2003年6月28日上午召開的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港口法》,並於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港口法》是我國第一部對港口事業進行全麵、係統規範的法律,覆蓋了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他工作的各個方麵,它的出台結束了我國港口行業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曆史,填補了我國港口立法的空白。《港口法》的出台,不僅標誌著中國港口行政管理工作進入了科學化、法製化、規範化管理的新階段,是我國港口發展史上一個新的裏程碑,而且是我國交通法製建設的重大成果。

《港口法》分為六章,六十一條,在宏觀上確立了一係列基本製度:中央宏觀調控、地方政府進行具體管理的港口管理體製;港口規劃、岸線管理等合理利用港口資源的製度;港口多元化投資主體和經營主體建設和經營港口業務的製度;港口業務經營人的準入製度和公開公平競爭製度;港口基礎設施的保護製度和安全管理製度。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立法經驗的成熟,適應港口事業發展需要,我國又在《港口法》之下製定了一係列的配套規章,《港口建設管理規定》(2007年1月25日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港口統計規則》(2005年12月15日通過,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2009年10月29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於2004年1月1日生效)、《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2003年8月7日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除全國性的立法之外,各地方也製定了地方性法規如《上海港口條例》、《江蘇省港口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