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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地方官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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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區域的劃分,除南、北兩京外,還有十三個布政司,明之布政使司是由元代行中書省演化而來的,《明史·職官誌四》載: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

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雲南市政司……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以北平布政司為北京……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貴州布政司……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除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1人(從二品),左、右參政(從三品),左、右參議,無定員(從四品。

參政、參議因事而添設,各省不等)。

經曆司,經曆1人(從六品),都事1人(從七品)。

照磨所,照磨1人(從八品)、檢校1人(正九品)。

理問所,理問1人(從六品)、副理問1人(從七品)、提控案牘1人。

司獄司,司獄1人(從九品),庫大使1人(從九品),副使1人、倉大使1人(從九品)、副使1人。

雜造局、軍器局、寶泉局、織染局,各大使1人(從九品)、副使1人。

布政使是一省最高的行政長官,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下達於有司。

凡僚屬滿秩,負責考察其稱職與不稱職,上報達吏部、都察院。

每三年則率其府、州、縣正官,朝覲京師,以聽察典。

參政、參議分守各道,及派管糧儲、屯田、清軍、驛傳、水利、撫民等事。

經曆、都事負責文書往來。

照磨、檢校、典勘理卷宗,理問典刑名。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於各道置按察分司。

十五年(公元1382年),又在府州縣置按察分司。

建文時,改為十三道肅政按察司,每司設按察使1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僉事無定員(正五品)。

經曆司,設經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

照磨所,照磨1人(正九品)、檢校1人(從九品)。

司獄司,司獄1人(從九品)。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糾官邪,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

副使、僉事,分道巡察,《明史·職官誌四》載,洪武十五年,以儒士王存中等531人為試僉事,每人按察二縣,“凡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

又有都指揮使司,掌各省之軍事。

與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稱為“三司”。

都、布、按三司鼎立之製,雖能防止地方權力之擴大,但又不免釀成運用不靈之弊。

所以明中央又派遣監察禦史或部院大臣出任總督、巡撫、巡按各差,以駕淩於三司之上。

《明史·職官誌二》說:其在外加都禦史或副、僉都禦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及經曆、總理、讚理、巡視、撫治等員。

“巡撫”之名即起於明代,據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即懿文太子)巡撫陝西地方,巡撫之名,始見於此。”

永樂十九年(公元1421年)遣尚書蹇義等26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

此後,逐漸派一些尚書,侍郎,都禦史,少卿等官去巡撫各處的邊境腹地,辦完事情就回朝廷複命。

這樣的官員,當時稱為“巡撫”,或名“鎮守”。

巡撫兼軍務的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讚理或參讚,所轄多而事務重者加總督。

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的,皆兼都禦史,以便行事。

由於總兵、宦官也可稱為“鎮守”,容易造成混亂,所以後來凡是文職官員奉命出朝,就一律稱為“巡撫”,以與“鎮守”相區別。

此外,明代還派監察禦史巡視各省,以資監察,稱為“巡按”。

“巡撫”、“巡按”略有不同,但這些都是明代才設置的差務。

由於這些官職是臨時性的,所以各處名稱都不同。

比較經常設置的,有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1員,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1員,總督陝西三邊軍務1員,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總理糧儲提督軍務兼巡撫應天等府1員,巡撫順天等府地方兼整飭薊州等處邊備1員,巡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關兼管河道1員,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1員。

巡撫偏沅地方讚理軍務1員,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1員。

這些官員設置都是以邊防或鎮壓人民為主要任務的。

日久之後,便變成定製,到清代才將督撫看作一省的最高長官。

總督在明代有稱總製的,所以清代一般還稱總督為製台。

而督撫仍用欽差官的體製,不給印綬而給關防,稱部堂、部院,而不單稱總督,巡撫。

布政使屬下的參政、參議分司諸道的有督糧道,督冊道、各處分守道。

按察使下之副使、僉事分司諸道則有提督學道、清軍道、驛傳道、各處分巡道。

兩直隸無布、按兩司,故北直隸各道寄銜於山東、山西;南直隸各道寄銜於山東、浙江、江西、湖廣。

至清代北直隸成立直隸一省,南直隸成立江蘇、安徽二省,均設布、按兩司,省製就比較合理而完整了。

◎府明代初年,改諸路為府。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天下府為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

後來一律定為正四品。

全國之府共有159個。

每府設知府一人,同知(正五品)、通判無定員(正六品),推官一人(洪武三年始設,正七品)。

下屬有經曆司,設經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

照磨所,設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

司獄司,設司獄一人。

《明史·職官誌四》說:“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

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

同知、通判分掌軍紀、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

推官理刑名,讚計典。

經曆、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有關文書,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選任府州縣官時都先賜給布疋、銀兩,稱為“養廉”,使其到任時能奉公守法,不致敲榨人民。

《明會要·職官十三》引鄭曉《今言》載,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詔中書省:“自今除府州縣官,賜銀十二兩,布六疋”。

明太祖、明成祖都很重視地方官吏的選授,據《世法錄》記載: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諭吏部曰:古稱:“任官惟賢才”。

凡郡得一賢守,縣得一賢今,如穎川之黃、中牟之魯恭,何憂不治?今北方郡縣有民稀事簡者,而設官與繁劇同,祿入供給未免疲民,可量減之。

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上謂吏部都察院曰:“為國牧守,莫切於守令。

守令賢,則一郡一邑之民有所恃,而不得其所者寡矣,如其不賢,當速去之。

然吏部選授之時,出於倉猝,未能盡其才。

其令巡按監察禦史及按察使,凡府州縣到任半歲之上者,察其能否廉貪之實,具奏。

明成祖還特諭吏部,府州縣官必須相對穩定,不能隨意更換、抽調或額外增加雜務,使他們能夠專心理民。

◎州州有二種,即屬州和直隸州。

屬州的待遇與縣同等,直隸州的待遇與府同等,但品秩相同。

據《大政記》載,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八月,“詔州民戶不滿三千者皆改為縣,凡三十七州。”

此外,全國尚有234個州。

每州設知州一人(從五品),掌一州之政令,同知(從六品),判官無定員(從七品),視其州事之繁簡以供其職。

凡麵積不到30平方裏的州,又無屬縣,不設同知、判官。

有屬縣的,不設同知而置判官。

州之屬吏還有吏目一人(從九品)。

◎縣吳元年定天下縣為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

後來全部改為正七品。

明代分全國縣共1,171個。

每縣設知縣一人,掌一縣之政,《明史·職官誌四》說:凡賦役,歲會實征,十年造黃冊,以丁產為差。

賦有金穀、布帛及諸貨物之賦。

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豐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

歲歉則請於府,若省蠲減之。

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

若山海澤藪之產,足以資國用者,則按籍而致貢。

知縣之下有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娘馬、巡捕之事。

其屬吏還有典史一人,管文書收發。

若無縣丞,或無主簿,則分領丞簿之職(凡編戶不及二十裏者,並裁丞簿)。

陰中期以前,州縣首官多從監生中選任。

監生坐監後到吏部聽選,前後經二十多年,方得出身,至除授之時,年已五十以上,神誌昏倦。

又自認為在任不久便將黜退,升任的可能性很少,故受命之後,惟圖私利,沒有治民之心。

從《明臣奏議》所見,當時有不少大臣上疏,建議改從進士、舉人中選拔年富力強、資質英俊者任地方官,但皆未能實行。

據《夢餘錄》所載,隆慶五年(公元1571年),穆宗才同意大學士高拱建議,從舉人中選任,就選者必稽其年貌。

凡五十以上者,授以雜官,不得為州縣之長。

府縣的雜職尚有醫學,陰陽學,僧網司,道紀司。

這些都是有官而無祿,是明代創製而為清代相沿不革。

◎儒學關於地方學校考課之事,自宋代設提舉學事司始,元代則設儒學提舉司,都是地方高級督學之官職。

各府、州、縣分設教授、學正、教諭。

明初沿之,置儒學提舉司。

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詔天下府州縣皆立學。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改各州學正為未入流(以前為從九品)。

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定儒學訓導位在雜職以上。

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詔天下學官,凡在本籍任職者,一律改授旁郡州縣。

明代儒學,府設教授1人(從九品),訓導4人。

州設學正1人,訓導3人。

縣設教諭1人,訓導2人。

教授、學正、教諭,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協助其工作。

英宗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始設提督學校官,又有都司儒學(洪武十七年始置於遼東)、行都司儒學(洪武二十三始置於北平)、衛儒學(洪武十七年始置岷州衛),以教武臣子弟。

俱設教授1人,訓導2人。

河東又設都轉運司儒學,其製如府。

至於考選生員入學之事,明初本未設專官,中期以後,才由禦史提督兩京學校,以按察司副使、僉事為各省提督學道。

不僅生員,連府州縣教官也歸其考核。

◎地方軍職都指揮使司為明代地區軍事總機構,長官有都指揮使1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2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4人(正三品),其屬有經曆司經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

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

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

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

長官之中有一人統司事,稱掌印,簡稱都司,位次在布、按兩司之上。

《明史·職官誌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

衛指揮使司設官與京衛同。

外衛皆統於都司及行都司。

衛以下為千戶所,千戶所又轄百戶所。

千戶所有正千戶1人(正五品),副千戶2人(從五品),鎮撫2人(從六品)。

其屬吏目1人。

千戶所轄百戶所10個,共有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

刑獄則歸鎮撫掌管。

凡衛所皆隸於都司,而都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

自衛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襲,這是明代特殊製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稱後來變為空頭的官階,而統兵之官則須別加總兵、副總兵、參將、遊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目。

《明史·職官誌五》:“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

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禦、領班、備倭等名。

凡總兵、副總兵一職均須有公、侯、伯、都督爵銜者充任。

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嘶窗艙擼?壞貿平??矣P?錄洌?稚梟轎鼇⑸攣鞫?鼙?<尉訃洌?稚韞愣?⒐鬮鼇⒐籩蕁⒑?愣?鼙??模?納韙=ā⒈6ǜ弊鼙??鼙??痔砩枵憬?鼙?M蚶?洌?衷諏黌?⑸膠T鏨枳鼙?V撩鞔?┠輳?鼙?僭鮒梅倍啵?豢墒ぜ恰W鼙?諉鞔?疚?奩芳噸?釵??燎宕?蛭???返惱?嫖渲啊?此外,還有軍民府、土州、土縣,其官員設置,與府、州、縣製相同。

◎整頓吏治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徵召天下之賢才為府州縣官,並敕命給予新授的郡縣官以厚賜,鼓勵其自知廉恥,冀到任之後,無擾害生民。

據《昭代典則》載,洪武元年,太祖對新授北方縣令說:新附之邦,生民凋瘵(zh4i,音債),不有以安養之,將複流離失望。

爾等宜體朕意,善拊循之,毋加擾害。

簡役省費,以厚其生;勸孝勵忠,以厚其俗。

能如聯言,不特民有受惠之實,即汝亦獲循良之名。

又據《典故紀聞》載,洪武年間吏部選用了一批國子生為六品以下郡縣官,太祖詔諭之說:事君之道,惟盡忠不欺;治民之道,惟至公無蔽。

凡一郡一邑之民,必有饑寒不得其所者,有獄訟冤抑者,有賢才不舉者,有豪猾蠹民者。

汝等到任,能不為私欲所蔽,人言所惑,則方寸自明,而諸蔽可息。

一牽於私欲,而惑於人言,則冥然如坐暗室,饑寒者無由獲濟,冤抑者無由伸理,賢才壅蔽,而豪猾縱橫,則為廢職矣。

古人有言:人始入官,如入暗室,久而乃明,明乃治。

汝等切記之,毋為人蔽惑也。

當時,天下之府州縣官,凡廉能正直,不畏權勢,考課得最者,則越級擢用。

據《明政統宗》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新化縣丞周舟以廉考課得最,升吏部考功主事。

後其縣民蕭俊等詣闕奏言:“自舟去後,民被擾不安”。

為安定縣民,太祖隻好改詔,再令周舟為新化縣丞,並令禮部宴賞遣之。

又《昭代典則》載,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四月,寧波知府李仲文遣府吏馬仁生到慈溪縣巡察,府吏不遵守該縣法規,被慈溪縣丞秦仲彰械逮至京都,太祖甚嘉之,遂擢秦仲彰為寧波知府,降原知府李仲文為慈溪縣丞。

又《典故紀聞》載,禦史淩漢審獄公正,罪犯很為感激,有個釋放犯在路上碰到淩漢,特邀請他飲酒,並贈以厚金。

淩漢說:“子罪當爾,非我私子。

酒可飲,而金不可受。”

堅決拒絕接受厚金。

太祖得知其事,即擢淩漢為副都禦史。

同書又載,有個小吏,因貪贓事發,投井自殺。

太祖聞之,對群臣說:“彼知利之利,而不知利之害,徒知愛利,而不知愛身,人之愚孰有甚於此?……今其人死不足恤。”

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腐敗,官吏貪汙的種種弊政,在他建立明王朝以後,就特別注意整頓吏治。

《典故紀聞》記載他曾對群臣說:朕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

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貪汙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卿等當體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猶人行坦途,從容自適;苟貪賄罹法,猶行荊棘中,寸步不可移,縱得出,體無完膚矣,可不戒哉!朱元璋對官吏的考課非常嚴格,除了采取賞罰措施外,還輔之以嚴刑峻法。

他執法很嚴,還在農民戰爭時期,因當時糧食困難,朱元璋下令禁止釀酒,大將胡大海的兒子犯酒禁,應按禁令懲治。

這時胡大海正在浙江紹興一帶打仗,都事王愷便建議不要殺他兒子,以穩住胡大海。

朱元璋說:“寧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①,竟親自抽刀把胡大海的兒子殺死。

明王朝建立後,中書省都事李彬犯法,丞相李善長為其求情,朱元璋不僅不允,反而采納了劉基的建議,處李彬以死刑②。

朱元璋對貪官汙吏的懲治和用法之嚴酷是曆史上所罕見的。

據《草木子》及《明朝小史》的記載,他規定:地方官貪汙錢財六十兩以上的,就斬首示眾,還要剝皮實草。

朱元璋在府、州、縣、衛衙門的左邊,特別建立一座廟,作為剝人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在官府公座兩邊,各懸掛一個填滿草的人皮袋,使官吏觸目驚心,知所警惕。

明代統治者對官吏的嚴格整治,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官吏的貪殘殉私,橫征暴斂,對人民是有利的。

但明代君主對待官吏的殘暴,也是絕無僅有的。

在古代,低級官吏雖然也有被責杖的,但畢竟為數極少。

而明代統治者在處罰官吏時卻使用了一種殘酷的“廷仗”。

廷仗本無法律規定,隻要官員違忤旨意,惹得皇帝不高興,便立即拖下鞭打杖責,不少官員被活活打死在鞭杖之下。

連朱元璋的親侄兒,曾在南昌保衛戰中為他堅守孤城,苦戰八十五天的朱文正,也以“親近儒生,胸懷怨望”的罪名被鞭死。

廷仗行刑的地點在午門前的禦路東側。

行刑時,眾官員陪到午門外西墀下,左邊是太監,右邊是錦衣衛官校,下列旗校數十人,都是臂帶袖套,手執木棍。

監杖的司禮太監宣讀完命令後,旗校就用麻布兜將犯人的肩脊以下部分束起來。

用繩子捆住兩腳,四麵牽曳,犯人俯臥,讓大腿受杖。

這時,左右厲聲高喝“擱棍”,就有一個執棍擱在犯人的大腿上;喝聲“打”,就開始用刑。

每打五棍,就換一個人打。

如果要置犯人於死地,監杖人就喝令“著實打”,或“用心打”,於是,受杖人就無生還。

據說錦衣旗校行刑時,隻要看監杖的司禮太監的兩隻靴尖,便知犯人是活是死。

如果兩隻靴尖向外成八字形,那麽他們就不會將人打死。

如果靴尖向內一收,就把犯人打死。

正德(公元1506—1521年)以前,凡受杖的不必剝去衣褲。

正德初年宦官劉瑾專權時,把犯人的衣褲剝去受刑,此後被杖死者就更多了。

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群臣勸諫武宗皇帝不要到江南遊玩,惹得武宗大發雷霆,把勸阻的大臣146人統統施以廷仗,當場打死了11人。

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世宗因議論追尊其父的帝號向題,對敢於忤逆旨意的群臣也大動肝火,下令廷仗了134人,當場打死了16人。

這兩起是明史上最大的廷仗案件。

中期以後,法紀鬆弛,賞罰不明,真正貪酷不法的宮吏,往往反而罰不當其罪。

◎封爵明代除宗室以外,文武有功之臣及外戚之封爵有公,侯,伯三等,隻有歲祿,而無實際之封邑。

但後世可以襲封。

功臣則給鐵券,封號分為四等:(一)佐太祖定天下者,稱開國輔運推誠;(二)從成祖起兵,稱奉天靖難推誠;(三)奉天翊運推誠;(四)奉天翊衛推誠。

武臣稱宣力武臣;文臣稱守正文臣,歲祿以其功勞大小為差。

凡封後而又立功者,或進爵或增祿。

受封而有賢才者,充任京營總督,五軍都督府掌僉書,南京守備,或是出充鎮守總兵官。

才德低下者,則食祿奉朝請而已。

凡年幼而嗣封者,則先入國子監讀書。

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外戚封爵不得世襲,或有世襲一、二代者,則出於特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