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素節注類編

卷六\諸瘧證 治法所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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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瘧脈緩、大、虛,便宜用藥,不宜用針。凡治瘧,先發如食頃,乃可以治,過之則失時也。

脈緩、大、虛,皆本元不足也。針法在引其元氣升發,領邪外出,故元氣虛者,針不可用,宜用藥助內氣以達邪也。若瘧發時,氣逆不可治,上文已明,其發後勢衰,餘邪伏匿,治亦無功,故當於先發食頃時,其邪將動未動,迎其機而泄之,過此皆為失時,治之而不效也。凡諸瘧病皆然。以故一切外感、內傷之病,用藥應飯前飯後,或早或暮,皆有相宜之時,所當體究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