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素節注類編

卷二\陰陽髒腑總論 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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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靈樞·背 篇》帝日∶願聞五髒之 出於背者。岐伯曰∶背中大 ,在杼骨之端;肺 ,在三焦之間;心,在五焦之間;膈 ,在七焦之間;肝 ,在九焦之間;脾 ,在十一焦之間;腎 ,在十四焦之間,皆挾脊相去三寸所。欲得而驗之,按其處,應在中而痛解,乃其 也。灸之則可,刺之則不可。氣盛則瀉之,虛則補之。以火補者,須自滅也;以火瀉者,疾吹其火,傳其艾,須其火滅也。

馬注∶五髒之 皆在背。大 ,在杼骨端,大 者,大杼穴也,去中行督脈經大椎穴左右各開一寸半。其肺以中行三椎為主,心 以五椎為主,膈 以七椎為主,肝 以九椎為主,脾 以十一椎為主,腎 以十四椎為主,左右各開中行一寸半,挾中行脊骨而計之,則相去三寸所。故欲驗諸穴者,乃按其處,其中必應之,而內痛乃解,是五髒之各 穴也。楠按∶火即天地之陽氣,待其自滅,則氣入內為補;速吹之,則火引內氣外泄,故為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