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足球比賽中,裁判員經常出示黃色、紅色小牌,對運動員的犯規行為予以警告或罰出場。
國際足球比賽規則規定:一個運動員在同一階段比賽中,被裁判員出示黃牌計達兩次者,即停止下一場比賽。一個運動員被裁判員出示紅牌,除當場停止比賽外,還停止一場比賽。
紅、黃牌是南美足球協會聯盟在1970年舉辦米爾斯·裏梅特杯賽時首先采用的,目的是幫助裁判員克服比賽場上的語言障礙。以後經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研究並經世界杯賽組織委員會批準,在墨西哥城世界杯賽中首次使用,並沿襲至今。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