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港口行政許可
一、港口建設許可
港口建設屬於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建設,一方麵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另一方麵要使用土地、海域、岸線等自然資源,屬於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事項。
(一)港口岸線使用許可
岸線是指水域與陸地的交界線,海、河、湖都有岸線。這些岸線都是稀缺的自然資源。建設港口就要使用岸線,使用岸線也屬於行政許可的範圍。
港口岸線是國家的寶貴資源。我國可以建設港口的岸線資源比較有限,可以建設供大型船舶進出、停靠的深水岸線資源更是十分有限,必須倍加珍惜,合理利用。以法律手段保障港口岸線資源得到合理使用,是港口法規範的重點內容之一。為此,港口法從兩個方麵作了規定。一是按照《港口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在港口規劃的編製中,必須“體現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包括在港口布局規劃中,應當按照“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的要求,合理安排不同性質、不同功能和不同規模的擬建港口的布點,以及在港口的總體規劃中,應按照合理使用本港岸線資源的原則,對港口設施建設使用岸線作出恰當的安排。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一經依法批準公布,就必須嚴格執行;二是在港口總體規劃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必須先行辦理審批手續。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機關對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實施從嚴管理的立法意圖。
1.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主體
因港口岸線資源的稀缺程度不同,許可主體不同。按港口岸線的稀缺程度分為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關於港口深水岸線的標準,交通部於2004年3月10日予以發布。規定指出: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一定噸級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線,按照所在水域分為沿海港口深水岸線和內河港口深水岸線,分別製定標準。
沿海港口岸線的範圍是指沿海、長江南京長江大橋以下、珠江黃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門、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沿海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各類型萬噸級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線(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內河港口岸線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線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內河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千噸級及以上泊位的內河港口岸線(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1)深水岸線使用的許可主體為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但該部門應該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準。但此種情況下,實行項目審批與岸線使用審批同時辦理,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體現了行政效率的原則。
(2)非深水岸線使用的許可主體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2.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程序
關於許可程序。2004年交通部公告第5號《關於發布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的公告》指出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港口設施或建設項目,不再單獨辦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審批手續。
其餘港口設施或建設項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各城市(設區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機構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海事部門意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交通委員會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請(附必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文件、資料,下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交通委員會或港口管理局應對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合理性進行評估,並征求同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委)的意見後,向交通運輸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申請;交通部在進行評估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機構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海事部門意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交通委員會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交通委員會或港口管理局應對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合理性進行評估,並征求同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委)的意見後審批,審批結果報交通部備案。
凡未經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各級海事管理部門不予核準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級港口管理機構不予許可從事港口經營。
(1)申請。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如下:
[1]工程名稱、地點、建設規模、使用岸線範圍;
[2]設計任務書、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與港口、通航有關的工程技術資料和圖紙一式四份。
(2)受理。行政服務中心港航窗口在1個工作日內受理。
(3)審查。港航科技人員到工程現場進行踏勘,了解工程有關情況;查閱有關技術資料,組織召開專家工程設計評審會議。時限為13個工作日。
(4)審批。根據《港口法》和有關審批權限,對其進行審批和核準,並上報省港航局基建科備案。時限為2個工作日。
(5)製證並頒發。港航科工作人員整理案卷、填發相關批準文書、表格並製證。時限為1個工作日。行政服務中心交通窗口發證,時限為1個工作日。
不予許可的,應該告知理由和複議起訴的機構和時間。
(二)港口建設項目的許可
1.港口建設項目許可主體
港口建設項目的許可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港口建設項目(包括與其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活動的許可。
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其餘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2.港口建設項目的分類
按交通部2007年發布的《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港口建設項目分為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和企業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前者實行審批製,後者實行核準製、備案製。
這裏所說的行政審批不是通常所指的行政許可,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為的批準行為。核準製和備案製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的要件。
3.港口建設項目許可的程序
不管是哪種項目,都要進行相關部門的批準,但程序不完全相同,審批製的,要先進行“建議書審批”,之後再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實行核準製的港口建設項目直接進行“申請報告”審批。實行備案製的港口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省級人民政府製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按許可的內容不同,還可分為港口工程設計審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審批,建設港口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的批準,其中港口工程設計審批又分為初步設計審批和施工圖設計審批。
依據《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準製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2)擬建項目情況;
(3)相關規劃與建設用地;
(4)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6)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申請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2)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具體的程序可參閱南京市相關主管部門製定的《港口建設許可流程圖》[1]。
4.港口工程設計審批
(1)初步設計審批。
①對於投資額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沿海港口工程或投資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內河港口工程,在審批初步設計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委托不低於原初步設計編製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谘詢。審查谘詢單位在完成審查谘詢工作後,出具審查谘詢報告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對於技術簡單或投資額低於上述規定的水運工程可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後審批,或者直接審批。
②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審查谘詢報告或專家評審意見、其他相關文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初步設計審查意見。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根據審查意見完善後,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準;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直接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2)施工圖設計審批。
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委托不低於原施工圖設計編製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根據審查意見完善後,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給予批準;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直接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3)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審批。
①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再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交通部轉報,交通部驗收合格後簽發《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②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簽發《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並報交通部備案。
③其餘港口建設項目,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直接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簽發《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並報交通部備案。
對於驗收不合格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建設港口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的批準。
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港口經營許可
國家設立港口經營行政許可製度,是基於港口的特殊屬性決定的。港口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從某種意義上講,具有較強的區域壟斷性和社會公益性。它除了具有旅客運輸、貨物裝卸等服務功能外,還具有較強的社會服務功能。企業和公眾對港口服務具有較強的依賴性,往往不可選擇。港口的這些特點決定了政府必須對港口經營者設立嚴格的市場準入管理,選擇那些經濟條件好、服務信用高的經營者從事港口經營,切實維護企業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一)港口經營的概念和種類
交通運輸部2009年10月29日頒布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對於港口經營管理製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3)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拚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5)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麵狀況的理貨服務;
(6)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船舶汙染物(含油汙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汙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7)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二)港口經營許可的主體
港口經營許可的主體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指中央的交通運輸部和地方政府的港口主管部門。其分工是: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實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該港口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三)港口經營許可的條件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船舶汙染物接收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①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汙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②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
③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④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汙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汙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3)有與經營規模、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製度和安全管理製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理貨員;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設施;
(3)有業務章程和管理製度。
從事船舶汙染物接收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配備海務、機務、環境工程專職管理人員至少各一名,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專業從業資曆;
(3)有健全的經營管理製度和安全管理製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使用船舶從事船舶汙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艘不低於300總噸的適應船舶汙染物接收的中國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汙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設施應處於良好狀態;使用車輛從事船舶汙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輛垃圾接收、清運專用車輛。
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四)港口經營許可的程序
1.申請
(1)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文件和資料:
[1]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
[2]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汙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明)書及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證書;
[5]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材料;
[6]證明有符合港口經營許可的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2)從事港口理貨業務的,應當提供上述[1]、[2]項規定的材料和理貨人員名錄以及表明其理貨員身份的相應證明材料。
從事船舶汙染物接收經營的,應當提供上述[1]、[2]項規定的材料和證明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3)申請從事港口經營(申請從事港口理貨除外),申請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麵申請和上述[1]至[6]項文件和、從事船舶汙染物接收經營企業應提供的文件。
2.受理並審查
交通運輸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港口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交通運輸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交通運輸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經營業務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受理經營業務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許可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麵憑證。
3.發證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在因特網或者報紙上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並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麵通知申請人。《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明確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營地域、主要設施設備、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申請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麵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交通運輸部在收到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可根據需要征求地方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上述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交通運輸部應當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在交通運輸部網站或者報紙上公布;不予許可的,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麵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在作出許可決定的同時,應當將許可情況通知相關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人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核發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港口業務。
4.許可的變更和延續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經營範圍從事港口經營活動。港口經營人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就變更事項按照上述程序辦理許可手續,並到工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址的,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5.許可證的注銷
港口經營人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原許可機關應當收回並注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