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教育思想通史(全十卷)(全新修訂版)

第一節 拉夏洛泰的國民教育思想

拉夏洛泰(Louis-René de Caradeuc de La Chalotais,1701—1785)生於法國大革命前社會思潮風起雲湧、啟蒙運動蓬勃開展時期,曾任布列塔尼高等法院代理檢察長及總檢察長職務。與同時代的啟蒙巨匠和哲人相比,拉夏洛泰的呐喊雖稱不上時代的最強音,但值得注意的是,拉夏洛泰卻以其旗幟鮮明的反宗教教育立場及卓有成效的實踐活動,以其於1763年3月24日向布列塔尼高等法院提交的《國民教育論或青年人的學習計劃》(即《國民教育論》,Essay on National Education or Plan of Studies for Young People)所詮釋的係統的國民教育思想為當時及後來者所稱道。拉夏洛泰“堅決反對耶穌會對法國教育的壟斷,提出並係統地論證了國家辦學的教育主張。他的教育思想對法國和歐美近代教育體製的發展產生過較大影響”[1]。事實上,他對宗教教派(耶穌會教團)教育的批判是與其國民教育思想緊密相連的,是作為國民教育思想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而存在的。

一、批判耶穌會教育的空疏與陳腐

為創辦國民教育製度,拉夏洛泰認為當務之急是肅清耶穌會教育的野蠻性和毒害性,為此,必先認清耶穌會教育的腐敗。

對於耶穌會教派,拉夏洛泰一直是深惡痛絕的。他曾在1761年和1762年為布列塔尼高等法院草擬的《關於耶穌會規程》的兩份報告中,提出取締耶穌會的強烈要求,並最終促成耶穌會教團的解散。

拉夏洛泰指出,當時法國的整個教育製度完全處在教皇至上原則的直接控製之下,教育的方方麵麵完全服務於教會的利益。他說:“全民族的教育——那是國家的基礎和基本原則的立法的一部分——仍然處在教皇至上主義原則的直接控製之下,這條原則必然與我們的法律背道而馳。”[2]

拉夏洛泰強調說,在教育實踐中,耶穌會教育的野蠻性和毒害性隨處可見。教育大多局限在耶穌會的學校之內,而且隻有那些注定要成為牧師的人才有受教育的權利。教學內容空疏無用,嚴重脫離了法國的現實社會生活。法國語言的學習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從而使法語蛻變為一種奇異粗俗的土語。政府的委任狀、國王的憲章及王宮的諭令中充斥的是散發著古董氣息的拉丁語;哲學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淪落成為對亞裏士多德著作的煩瑣的爭論;物理學根本不通過觀察去探索自然界的規律,而隻是沉湎於虛幻的因果論而難以自拔。因此,耶穌會的教育既難以培養個人具備在社會上作為一個合格公民所需要的道德準則,也不能向個人傳授安身立命所必需的任何知識,最終造成不出校門的年輕人幾乎學不到一點對其從事各種職業有益的東西,難以了解自己生存的世界以及自己將要麵對的社會。

拉夏洛泰還從教育效果入手,具體分析耶穌會教育的低效與無能。他認為,在接受耶穌會教育的1000名學生中,能夠清晰地解釋基督教原理者不超過10人,絕大部分學生既不能寫信,更無能力辨別有關基督教原理的觀點。而那些花費了10年的時間學習拉丁語的學生隻能獲得一個學習結果——他們曾經學習過拉丁語。在道德教育方麵,耶穌會教育更是乏善可陳。究其原因,在於耶穌會教育完全忽視個人的道德教育問題,學生不掌握基本道德準則,不具備道德判斷能力,最終結果隻能是,“年輕人普遍地**不羈,普遍地沉湎於奢侈**逸,缺乏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愛心,精神上焦慮不安,瀆職,好逸惡勞,物欲阻止他們去追求美德和榮譽,毫無自尊可言”[3]。

既然法國國民教育慘受耶穌會教派的侵蝕而顯得軟弱無力,難以造就遵守社會規範、道德高尚並掌握成功從事某一社會職業所必備知識的公民和勞動者,那麽重新構築法國國民教育製度便成為合乎邏輯的選擇。

二、關於法國國民教育目標的設想

法國國民教育必須服務於培養合格法國國民的需要。具體來說,法國的教育必須擔負起培養有能力從事特定職業的教士、貴族、法官、商人、手工業者的職責。不同於盧梭在其教育計劃中重視國民政治品格造就的是,拉夏洛泰在其《國民教育論》中對國民的職業品格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重視,對不同類型職業的職業品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體麵的貴族應該體魄強健,頭腦靈活,能夠妥善經營自祖先那裏繼承而來的基業,以此為基礎成就更偉大的事業,而不是無所事事,終日沉溺於聲色犬馬之中而醉生夢死。合格的軍人則應該勇敢、堅毅,能夠為國家的利益而英勇戰鬥。合格的軍人應該通曉數學知識並運用到防禦工事的建設之中;應具有較強的閱讀能力,能夠閱讀一些曆史名將的傳記和回憶錄,並從曆代英雄的輝煌經曆及不朽戰績中汲取寶貴的戰鬥經驗和謀略。成功的商人則必須耳聰目明,能夠準確把握社會生產及分配的現實狀況,合理確定自己的經營方向。法官則因其職業的需要,必須領悟法律的精神,做到公正無私,全身心維護法律的尊嚴與神聖。對於牧師,拉夏洛泰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他認為稱職的牧師應承擔起傳播基督文明的重任,要把上帝的指示帶到遙遠的國度,讓耶穌的靈光照到世界每一個角落。牧師須以身作則,以實際行動為民眾造福。牧師們要讓教民掌握預防和治療農村常見疾病的方法,向他們傳授開墾農田的方法,能夠利用相關的法律條款解決日常生活糾紛等。

拉夏洛泰正是從不同社會職業的職業品格著手為法國國民教育確立培養目標。他認為,凡是一個人能夠從自己的願望出發選擇自己要從事的職業,並且具備勝任自己選擇職業的知識與能力,那麽他就無愧於法國國民的神聖稱號。也隻有做到這一點,法國國民教育才算成功履行了培養合格國民的職責。

三、關於法國國民教育製度的構想

拉夏洛泰認為法國耶穌會教育不能為法國培養合格的公民,不能將法蘭西民族帶入繁榮昌盛的幸福境地,而是逐步毀損民族精神而使其最終衰竭,他要求從根本上構建法國國民教育製度。拉夏洛泰所著的《國民教育論》全書共30章,主要涉及教育作用、目的與任務,教育領導體製,教學內容、學製,教師和教科書等。他在該書中全麵而係統地表述了建立法國國民教育製度的設想。這一設想可概括為法國的國民教育必須隸屬於法國,依靠法國政府實施並最終服務於法國。

國民教育必須隸屬於法國政府。拉夏洛泰堅信,就其本質而言,國民教育是隸屬於國家的。教育本國國民使其獲得知識、技能以及道德品質,是國家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神聖權力。為此,必須把教育對象——兒童以及教育工作的實際執行者——教師納入國家管理的範疇。兒童非個別黨派、教派、團體勢力之兒童。兒童是屬於整個國家的,是國家潛在的職業成員,向其提供必要而適當的教育是國家的基本義務。與此相類似,拉夏洛泰也把教師視為國家的成員,並認為教師對於創建新的國民教育製度至關重要。他進一步主張,懷有宗教偏見的教士以及缺乏良好公民道德意識的個人不能擔任教師;教師應由那些具有良好公民意識且擺脫了經院哲學和修道院生活偏見的世俗人士擔任。

國民教育必須依靠法國政府實施。國民教育事業必須依靠法國政府,必須由法國政府實施。這種依靠集中表現在:國民教育必須由國家法律提供保障,隻有這樣,才有可能改變整個民族的風俗習慣。拉夏洛泰強調說:“我敢向全國大聲疾呼,教育必須依靠國家。那是因為,一是教育本質上屬於國家;二是教育公民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三是國家的兒童應由國家成員來負責教育。”[4]

國民教育必須服務於國家的發展。發展實施國民教育既然是國家的一項不可剝奪和無可置疑的神聖職責,那麽國民教育就應該為國家的強盛提供強有力的知識服務和智力支撐,必須與國家的政治製度和法律體係相輔相成,必須與相關的社會教化組織攜起手來共同營造健康的社會風尚和高尚的人文精神。在處理教育發展與國家進步的關係時,拉夏洛泰還明確提出必須借助個人發展這一中介,確保國民教育職責的最終實現,要通過合格國民的培養,通過向青年傳授作為合格公民所必備的知識的方式,保證國家繁榮富強這一根本目標的實現。

為保證國民教育事業發展的方向,舉凡國民教育教學用書的選擇,教學內容的編選,教學人員的遴選等事宜,皆仰仗國王或由國王任命的委員會負責審查。拉夏洛泰聲稱,“這種教育應由一位賢明而深謀遠慮的君王組織”“他將為自己的榮耀和臣民的幸福把這項工作做得完美無缺”。[5]拉夏洛泰重申:“為了把一個良好的自由計劃付諸實施,所需要的一切就是書籍,它們將滿足一切教育,可以發揮教學方法的作用。隻要國王發布命令,這些書籍是容易預備的。隻要國王發布指令,教育將是一件容易的事情。”[6]

最後,拉夏洛泰還認為,實施國民教育的學校數量及進入國民學校學習的學生數量,都直接取決於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結構及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取決於一定時期對教士、貴族、軍人、商人、手工業者等不同社會階層人員數量的精確計算。隻有二者保持適當的比例,國民教育的功能才可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他認為,從國家根本利益考慮,學校數量寧可少些,但學校教學設備質量一定要好些,課程設置也要盡可能的完備一些。

正是從批判耶穌會教育的空疏無用、毒害民眾入手,拉夏洛泰深刻揭示了宗教教育本身所具有的野蠻性、虛偽性與毒害性,呼籲創建一種新的國民教育製度取而代之。這種新型的國民教育製度應該是隸屬於法國政府,依靠法國政府實施並最終服務於法國國民的整體利益。法國國民教育的根本目的在於為國家培養心智完善、品德高尚、身體健康的公民。按照拉夏洛泰“階層”國民教育理論的說法,在於為國家培養一大批具備不同職業品格的教士、貴族、軍人、律師、手工業者等。在世界教育思想史上,拉夏洛泰也正是憑借其在《國民教育論》中所表現出來的徹底的反宗教(耶穌會)立場和務實的國民教育思想而贏得後人的敬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