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教育思想通史(全十卷)(全新修訂版)

第四節 18世紀美國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思想

在18世紀美國早期教育現代化過程中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內源性的教育法體係,它包括聯邦政府的早期土地捐贈政策法和早期州憲法的教育法體係以及早期州立學校法體係。本書認為,這些政策法、學校法都是教育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早期的土地捐贈政策

美國在憲法頒布前就表現出了對教育的關注。在《邦聯條例》中,國會規定每一個加入邦聯的新州都從國有土地中為公共學校劃出土地。1785年的條例規定了對西北領地進行調查,並進一步指定創建公共學校的土地份額。但1785年的條例並沒有實質上執行土地的轉讓和出售。1787年7月13日通過了《西北條例》。這個文件本身並沒有規定為公共學校保留土地,隻是在第三條款中提到教育,該法規定“良好的政府和人類的幸福需要宗教、道德和知識。政府將永遠鼓勵學校使用各種教育手段”。布魯巴赫認為“它是為商業銷路作宣傳,而不是國家當局對教育的政策”[95]。在《西北條例》通過後的第13天,也就是1787年7月27日通過了第三個條例,它規定向俄亥俄公司出售五百多萬英畝[96]的土地,它構成了1803年俄亥俄州的土地麵積。以上條例被視為美國聯邦政府幹預公共學校財政的最早起源。[97]這些早期條例有兩個特點意義重大。首先,捐贈是為公共的學校目的;其次,聯邦政府沒有將對教育履行控製職責作為接受捐贈的一個條件。盡管這個先例建立了非直接聯邦援助的模式,但實際上所有聯邦捐贈援助公共學校在1862年之後都是為特殊目的而捐贈。

問題在於,中央政府如何獲得土地向各州捐贈呢?到底何謂土地捐贈?捐贈的土地來自什麽地方?這些土地都是“國有領地”(National Domain),是由西北土地所組成,是最早13個殖民地邊界劃定之外的土地。哈維解釋說,馬薩諸塞、康涅狄格、紐約、弗吉尼亞、南卡羅來納、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七個殖民地要求西北土地延伸到密西西比河,而當時邊界並沒有勘定,其餘六個殖民地擔心這個土地的可能兼並將使另外七個殖民地的權力增大,因此在聯邦條例中達成了一個協議,宣稱要使用這些土地的七個殖民地放棄對這些土地的控製,於是這些土地置於國會控製之下,成為國有領地。庫柏萊提到:“當1783年協議確定了新國家的邊界向西延伸到密西西比河時,對Alleghenies的西部土地存在許多相互衝突的說法。1780年大陸會議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提議,不同的州把他們的土地讓予國家政府,因此形成了國有領地。”[98]

從教育現代化的內源性上分析,這種土地捐贈模式也隻有在北美環境下才能出現。在同一時期的歐洲並沒有先例,直至1789年,歐洲還沒有哪個政府具備了國家的學校體係,更不用說這種獨特的捐贈模式了。從1776年到1800年,美國生效的14個新州的法律和兩個移民法中,隻有五個州提到了教育。多數州的教育開支長期以來是由個人和教會承擔。布魯巴赫認為,在早期美國立法會上肯定討論了教育立法問題,但提議的代表沒有竭力敦促此事,因為他們滿足於法律中已包含有關教育目的的規定。而法律生效後還存在疑點,這些疑點在憲法第10條修正案中得以澄清。依據修正案的相關內容,教育權不歸聯邦政府所有,而是保留在各州裏。這條修正案也隻是表明了一種隱性的教育權,而不是像歐洲那樣的顯性的教育權。1787年的《西北條例》在確認新州時必須劃出一定數量的土地作為教育基金,直到1837年根據《剩餘收入法》(Surplus Revenue Act),聯邦把剩餘稅收款退還各州,建議把這筆款用於教育事業。所以,一般認為,在聯邦成立以後前半個世紀裏美國政府沒有關心過教育。

(一)1785年條例

《邦聯條例》頒布以後,國會向革命戰爭中的戰士答應給予他們土地。從1776年開始,土地麵積為每個上校有500英畝,每個非軍官有100英畝。在1780年又提供了另一項捐贈,每個少將有1100英畝到每位準將有850英畝。捐贈西部土地的動機在於國會需要資金來支付其他的戰爭債務。出售西部土地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最直接的方法。因此西部土地被視為新政府的有價流通貨幣。但在出售之前必須調查土地。1783年,200名參加過革命戰爭的軍官需求土地,於是國會任命一個由托馬斯·傑斐遜為首的委員會專門研究處理公用土地的方法。這個委員會提出了一個條例,要求土地分隔成10平方千米的“分區”或城鎮,這些區分成一平方千米一地(640英畝),劃成1到100。“這些數量開始於西北角,從西延伸到東,然後從東到西。”傑斐遜委員會的提議延期到1785年大陸會議,進行了爭論,最終大陸會議決定一個城鎮應當是6平方英裏,條例最後在5月20日通過。“國會城鎮製”的思想成為一平方英裏基本維度或640英畝。在這個條例中與公共學校相關的條款是“應當把城鎮各自劃分成1平方千米的小塊土地或640英畝,在相同的方向作為外線,從1到36。在每個城鎮之外還應當留出4小塊土地,為未來出售用。還應當保留出第16塊作為該城鎮內公共學校之用途”。這就是第16部分土地捐贈的起源,它成為以後國會允許新州加入聯邦的法律先決條件。這個條例實際上包含了一種公共土地政策的思想,它最終使公共學校受益,但也表明了建國初期開明的立法者們對教育持有一種持續不斷的興趣;大陸國會迫切需要收入,但從其他的資源中又無法得到資金;反映了一種使西部擴展,具有吸引力的願望。值得指出的是,傑斐遜為首的委員會大概是美國最早的涉及教育的委員會。

(二)1787年條例

1787年條例於7月13日通過,當時並沒有為教育保留土地;大陸會議於1787年在紐約召開,同時製憲會議在費城召開。會議都強**育對新國家的重大價值,“宗教、道德和知識……”成為美國教育家經常引用的經典語句,但仍然沒有明確的條款,使這些土地如何用以促進教育。這個問題隻在第三個條例頒布以後才最終得到解決。此年7月27日通過了第三個條例。

隻在1802年美國國會與新州俄亥俄之間達成了協議後,1785年和1787年條例中有關教育內容的條款才得到執行。此州同意如果美國把每個城鎮中用於建造城鎮內的學校的第16部分的土地給予俄亥俄州,那麽它不向美國的公共土地征收稅收。俄亥俄州作為一個州允許加入聯邦的法律成為公共學校保留第16部分土地的先驅。“第1條:每個城鎮應出第16塊部分土地,在這裏這部分已經出售、捐贈或處置,相等或最接近於它的其他土地應當用於學校而捐贈給城鎮的居民。”[99]俄亥俄州的這個法律後來得到了除擁有自己的土地的得克薩斯州、從早期州分出來的西弗吉尼亞和緬因州以外的所有州的效仿。隨著1850年允許加利福尼亞加入,以後的新州,捐贈增加到每個城鎮有兩個部分,即第16部分和第36部分的土地。後來猶他在1896年,亞利桑那在1912年,新墨西哥在1912年相繼加入聯邦。由於地寬人稀,土地廉價,又增加了兩部分,這樣總共有四部分劃出供給公共學校之用。在所有的48個州中,聯邦政府因為學校和其他的公共目的捐贈了大約1450萬英畝或大約22.6562平方英裏的公共土地。[100]這些土地比法國的國土麵積還大,比新英格蘭大四倍。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在1959年加入聯邦,規定了兩個部分,即第16部分和第36部分用於公共學校。夏威夷在加入聯邦時法律並沒有指定其應向聯邦政府捐贈公共學校用地,但規定:“(由聯邦)捐贈給予夏威夷州的土地應當由本州(夏威夷)擁有,但它是一種支持公共學校和其他的公共教育設置的公共信托……得到了全部或部分這樣的公共信托支持的學校和其他教育設置應當永遠受州單獨管理;此法捐贈的土地所得的收益或收入的任何部分都不應當用於支持任何教區或教派的學校、學院或大學。”[101]

1785年開始聯邦政府通過它的土地捐贈政策成為美國創建公共學校的巨大動力。盡管這種政策不是公共學校的唯一的推動力,或者在一些州還根本不是,13個殖民地州以及佛蒙特、肯塔基、西弗吉尼亞、緬因和得克薩斯並沒有在土地捐贈的動機下建立它們的學校製度,但聯邦土地捐贈政策無疑是美國建立並提供財政的公共學校的最具潛力的動力之一。這種由中央政府采取的措施對美國教育現代化產生了持久的影響。這與各州還受製於《邦聯條例》是一致的。但至少學校土地的收入將是公共經費,它是由世俗權威而不是由宗教或私人團體來控製。[102]

二、美國早期教育現代化的州教育法體係

美國早期所有的州憲法均包含一個冗長的《權利法案》,而《權利法案》又往往包含《獨立宣言》中的許多條款和觀點,在各《權利法案》中又有一些規定了教育的條款。從1776年至1800年,除了康涅狄格州和羅得艾蘭州以外,美國所有最早成立的州都製定了州憲法,有些州在1800年之前還進行過一次或數次的憲法修訂。在最早成立的13個州和佛蒙特州,有7個州已考慮將極為重要的教育事業授權給各界社團,或在它們的憲法中寫上有關教育的條款。這7個州是佛蒙特州、馬薩諸塞州、新罕布什爾州、賓夕法尼亞州、特拉華州、北卡羅來納州和佐治亞州。美國著名的進步主義教育史學家庫柏萊把他們分成三種教育法體係:第一種是以特拉華州憲法和佐治亞州第一部憲法為模式,僅是扼要提出要創辦學校;第二種是以佛蒙特州、馬薩諸塞州、新罕布什爾州的憲法為模式,以較完整的條目論述了對教育和學校的讚助;第三種是以賓夕法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的憲法為主,具體指明了在何地創辦學校可以節省教學開支,而且賓夕法尼亞州的第二部憲法還完整地闡述了如何維持貧民學校製度。[103]這些憲法教育條款所包含的內容有:①創辦學校法;②教育條件;③教育功能;④教育權力,等等。

(一)創立學校法

1777年佛蒙特州的憲法第40條規定:“為了便於教育青年一代,通過立法機關,在每個城鎮創辦一所或一所以上的學校……根據州議會的批示,每個縣設一所文法學校,州設一所綜合性大學。”[104]10年之後,憲法第2章第38條再次規定,每個城鎮必須設立足夠數量的學校,應在本州每個縣設立一所或一所以上的文法學校並給予適當的支持。1776年賓夕法尼亞州的憲法第44條和北卡羅來納州憲法規定,為了教育年青一代,立法機關負責在每個縣設立一所或一所以上的學校,由公眾支付教師的薪金,以低微學費教育青少年;立法機關要適當支持和促進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綜合性大學開設一切實用的知識科目。[105]1790年和1838年賓夕法尼亞州憲法第1條和第2條再次規定,一旦條件許可,立法機關就要依據法律條例,在全州各地創辦學校,使窮人得到免費教育;應在一所或更多的學院促進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教學與研究。1792年特拉華州的憲法第8條和第12條規定,一旦條件許可,立法機關就要依據法律規定創辦學校,並促進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發展。[106]1777年佐治亞州憲法第54條規定,立法機構指示,今後應在各個縣設立學校,並由州財政撥款支持。1798年憲法第4條和第13條規定,應在一所或更多的學院促進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教學與研究;對那些已經建立又需要獲得物資的學校,隻要條件許可,立法機構就應給予更多的優惠和捐獻。州議會有責任在下一屆會議上提出有效的議案,以改善和保障這類學校有可靠的基金和捐助。[107]

(二)教育條件

從教育條件上看,佛蒙特州憲法第40條規定,由各城鎮支付教師的薪金,並撥給學校專用土地,使學校僅收低微的學費就能教育青年。1803年第1部俄亥俄州憲法第25條規定,本州的學校基金,全部或部分來自美國聯邦政府為支持學校和學院的捐款總額中的撥款。1816年通過的印第安納州的憲法第1項規定,擴大本州各地區居民的受教育機會和良好的教育條件,這大大有助於達到在全社會普及知識和教育的目的。[108]1816年印第安納州的憲法認為,州議會要敦請聯邦政府撥給本州地產以作為學校所需的費用,並利用從這些地產或其他方麵所籌集的資金,實現他們所確定的或設想的重要目標。然而根據本州憲法所規定的權限,在1820年以前,作為學校和學院的資金的地產不得出售。為了實現受教育機會和良好的教育條件,從出售此類地或通過其他途徑所獲得的錢,必須留下一筆基金用來支持學院和公立學校。憲法還規定,為了達到實現普遍的教育製度,人們為了免除服兵役而交付的相當數量的錢,應該是均勻地專門用來資助各個縣的學校。對任何在本州違反刑法的人所交的罰款應統統用於學校。[109]

(三)教育功能

所有的憲法都認為,學校是為了便於教育青年一代而創辦的,而佛蒙特州1777年憲法認為,製定法律是為“鼓勵美德,製止罪惡和傷風敗俗”。1787年的憲法第38條規定“維護美德、製止罪惡和道德墮落的法律,必須經常付之實行,長期有效”。由於許多宗教團體或民眾團體都致力創辦學校,因此憲法規定,為了宗教的發展和學術的進步,或者其他虔信的和慈善的目的,所有已經或將要統一與聯合的宗教團體或民眾團體,除在享受特別待遇上將得到支持和保護外,還可以根據諸如州議會所做的規定,合法地享有豁免權和某些特定的政治權利。這也是1776年賓夕法尼亞州憲法所規定的。1784年和1792年新罕布什爾州的憲法第83條中說:“在全社會普及知識和教育是維護自由政府的必要條件。擴大本州各地區居民的受教育機會,創立良好的教育條件,將大大有助於達到這一目的。”[110]這裏涉及政府與教育之間的關係問題,實際包含著民主與教育的關係問題。1776年賓夕法尼亞州憲法第45條也同樣認為,憲法是“維護美德、製止罪惡和道德墮落的法律……法律的製定,就是為了它們能得到應有的實行”。顯而易見,教育所起的作用在於維護美德,製止罪惡和道德墮落。1803年第1部俄亥俄州憲法第8條規定:“為了使自由、民主政府普遍的、重要的基本原則得到承認,並永遠不變地確立,我們宣布……良好的政府和人類的幸福卻不可沒有宗教、道德和知識,因此,學校和教育手段將永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和人們的自願權利是不矛盾的。”1816年印第安納州的憲法中說,在全社會普及知識和教育是維護自由政府的重要條件。[111]

(四)教育權力

從新罕布什爾憲法中的規定來分析,教育權問題已經在州政府考慮的視野中。“州政府的立法機構和地方行政官員今後的職責就是,培養人們對文學和科學的興趣,愛護所有的學院和公立學校,采用獎賞和給予特權以鼓勵私人團體和公共機構,促進本州農業、藝術、科學、商業、手工業、製造業和博物學的發展;支持公共和私人的慈善團體,讚揚人道和博愛、勤勞和節儉、誠實和守約的原則,在民眾中養成真誠、自製以及在一切社交中友愛和寬厚的情操。”[112]1816年印第安納州的憲法中詳細規定了州議會的教育職責。這部憲法認為,州議會的職責就是依據法律改進地產的提供,或者,今後可能的話,敦請聯邦政府撥給本州地產以作學校所需的費用,並利用從這些地產或其他方麵所籌集的資金,來實現他們所確定的或設想的重要目標。州議會要經常製定法令,如采用頒發獎賞和提供特權的辦法來促進藝術、科學、商業、製造業和博物學的發展;鼓勵智力、科學和農藝的改進;支持和讚揚博愛、勤勞等美德。州議會的職責是依據法律提供一種普遍的教育製度,以使學生能從城鎮學校畢業後逐級升入州立大學。這些學校免收學費,並平等地向所有的人開放。[113]有的憲法還明確規定了受教育權。1803年第1部俄亥俄州憲法第25條規定,本州法律從未規定阻止某些縣、區的窮人同等享受本州內的小學、中學、學院和大學的教育。這些學校的大門為接納各種程度的學者、教師和學生而敞開著,無論對任何人都一視同仁。[114]

三、美國早期州立學校法規

庫柏萊認為,美國早期曆史上,新英格蘭地區的信奉加爾文教的四個州和紐約州製定了最為完備的學校條文。佛蒙特州在1782年頒布了第一個綜合性州立學校法令。它批準學區製度,學校資金由地方稅收或非強製性的父母房地產稅提供,州給予援助;1797年的法令還規定,沒有創辦學校的地區不能得到州的援助;1810年的法令規定,用於城鎮學校的稅款是強製性的,而且應當由不到1/100逐漸增加到1826年的3/100;1825年的法令規定,應設置州立學校基金;1827年的法令規定,新學校法要求城鎮建造校舍;要求教師持有合格證書;開始建立督學製度;學校教學要增設拚音、語法、曆史、地理和德行等必要的課程。所有的學校都進行讀、寫、算的教學。而新罕布什爾州和馬薩諸塞州都在1789年公布了第一個綜合性州立學校的法令。前者要求城鎮按固定稅率繳納稅款;要求教師持有合格證書;要求在大城鎮設立英語學校和拉丁語學校。後者要求每個鄉鎮設立一所半年製的初等學校,如人口在100戶以上,則設立一所全年製的初等學校;人口在150戶以上的鄉鎮則設立一所半年製的文法學校;人口在200戶以上的鄉鎮設立一所全年製的文法學校。所有教師必須持有合格證書。文法學校的教師必須是學院畢業生或持有負責人授予的擅長拉丁語的證書。康涅狄格州早在1700年就頒布法令要求所有的教區或學校團體根據教區的大小維持和管理一所學製為6~11個月的初等學校。1750年利用出售本州土地所得的款項創設了永久性的學校基金。紐約州在1790年頒布了一項有效期為五年的法令,規定每年分配給縣屬學校10萬美元,至1789年紐約州23個縣中有16個縣已擁有1352所學校,入學兒童達5.96萬人。1812年頒布了第一個永久性的學校法令。庫柏萊認為,到1820年紐約州的學校可能比聯邦任何一個州的學校都更為完善。[115]

[1] 陸鏡生編著:《美國人權政治——理論和實踐的曆史考察》,當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頁。

[2] R. C. 西蒙斯著:《美國早期史——從殖民地建立到獨立》,朱絳等譯,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25頁。

[3] J. 布盧姆等著:《美國的曆程》(上冊),楊國標、張儒林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107~108頁。

[4] 《美國早期史——從殖民地建立到獨立》,第282頁。

[5] 《美國早期史——從殖民地建立到獨立》,第299頁。

[6] 查爾斯·比爾德、瑪麗·比爾德著:《美國文明的興起》第一卷,許亞芬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

[7] 洪朝輝著:《社會經濟變遷的主題——美國現代化進程新論》,杭州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6頁。

[8] WASP是英文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的縮寫。

[9] 王錦瑭編著:《美國社會文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9頁。

[10] 卡羅爾·卡爾金斯著:《美國社會史話》,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7頁。

[11] 《美國社會史話》,第77頁。

[12] 《美國社會史話》,第4頁。

[13] Sol Cohen,ed.,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A Documentary History,Volume I,New York:Random House,1974,pp.719~813.

[14] 丹尼爾·布爾斯廷著:《美國人:建國曆程》,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33年版,第283頁。

[15] Sol Cohen,ed.,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A Documentary History,Volume I,New York:Random House,1974,pp.798~800.

[16] 《美國早期史——從殖民地建立到獨立》,第307頁。

[17] Cohen,ed.,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A Documentary History,Volume Ⅱ,New York:Random House,pp.680~681.

[18] S. Alexander Rippa,ed.,Educational Ideas in America:A Documentary History,New York:David Mckay Company,INC,1969,pp.103~115.

[19] Sol Cohen,ed.,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A Documentary History,New York:Random House,1974,pp.476~509.

[20] 李慶餘、周桂銀等著:《美國現代化道路》,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頁。

[21] Curti,Merle Eugene,The Social Ideas of American Educators,with New Chapter on the Last Twenty-five Years,New Rev. Ed.,Paterson,N. J.:Littlefield,1959,p.35.

[22] The Social Ideas of American Educators,p.36.

[23] P. 伊凡諾夫著:《富蘭克林傳》,伊信、穀鳴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59頁。

[24] 本傑明·富蘭克林著:《富蘭克林自傳》,李瑞林、宋勃生譯,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6~97頁。

[25] Cremin,L. A.,American Education,The 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 New York:Harper and Row,1982,p.254.

[26] 《富蘭克林傳》,第8頁。

[27] Good,H. G.,A History of America Education,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62,p.75.

[28] A History of American Education,p.76.

[29] 轉引自弗雷德·赫欽格、格雷絲·赫欽格合著:《美國教育的演進》,美國駐華大使館文化處出版,1984年,第92頁。

[30] A History of American Education,p.76.

[31] 《富蘭克林自傳》,第135~136頁。

[32] 轉引自《美國教育的演進》,第37頁。

[33] Butts,R. Freeman,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from Revolution to Reform,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1978,p.26.

[34] 美國前聯邦教育部長威廉·J. 貝內特就1983年以來美國教育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問題和指導美國今後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則在1987年向裏根總統和美國人民提出《關於美國教育改革的報告》中說,傑斐遜“曾列出他所處時代的良好公民教育的內容:寫作、計算和地理知識,還有‘提高個人道德修養和能力’。這種強調道德品質的培養與學習知識、技能相結合的教育思想仍然是或應該是當今美國教育的基礎”。(《發達國家教育改革的動向和趨勢》第3集,第488~489頁)可見傑斐遜教育思想影響之深遠。

[35] 張少華著:《美國早期現代化的兩條道路之爭》,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36] 轉引自《美國現代化道路》,第21頁。

[37] 巴東·斯塔編:《美國憲法》,香港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3頁。

[38] 羅榮渠著:《美洲史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39] 加勒特·沃德·謝爾登:《傑斐遜先生的政治理論》,載肯尼森思·W. 湯普森編:《憲法的政治理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30頁。

[40] 加勒特·沃德·謝爾登:《傑斐遜先生的政治理論》,載肯尼森思·W. 湯普森編:《憲法的政治理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30頁。

[41] 加勒特·沃德·謝爾登:《傑斐遜先生的政治理論》,載肯尼森思·W. 湯普森編:《憲法的政治理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31頁。

[42] 《傑斐遜先生的政治理論》,載《憲法的政治理論》,第132頁。

[43] 《傑斐遜先生的政治理論》,載《憲法的政治理論》,第121~122頁。

[44] 1平方英裏≈2.59平方千米。

[45] 朱旭東著:《歐美國民教育理論探源——教育製度意識形態論》,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頁。

[46] 均等和優異的二維研究模式是當代美國教育史學家研究的一種基本思路。斯普林(Spring)在《美國學校:1642—1993年》(Spring,Joel,American Schools,1642—1993,McGraw-Hill,Inc.,1994.)中把追求教育機會均等和精英人力資源開發視為貫穿自殖民地以來美國學校的主要線索;精英人力資源的開發實際上就是美國教育追求優異的目標價值取向。而拉澤森(Lazerson)在《20世紀的美國教育——文獻史》(Lazerson,Marvin,eds.,American Educatio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A Documentary History,Teachers College,Columbia University,1987. )中則把整個美國20世紀的教育史看作優異和均等的鍾擺曆程。

[47] 梅裏亞姆著:《美國政治學說史》,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82頁。

[48] 《美國政治學說史》,第82頁。

[49] Cremin,L. A.,American Education,The Colonial Experience,1607—1783,New York:Harper and Row,1970,p.440.

[50] 理查德·霍夫施塔特著:《美國政治傳統及其締造者》,崔永祿、王忠和譯,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32頁。

[51] 梅利爾·D. 彼得森編輯、注釋:《傑斐遜集》(上),劉祚昌、鄧紅風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3年版,第392頁。

[52] 《傑斐遜集》(上),第392頁。

[53] 查爾斯·A. 比爾德著:《美國憲法的經濟觀》,何希齊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頁。

[54] 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6頁。

[55]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116.

[56]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38.

[57]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40.

[58] 喬治·華盛頓著:《華盛頓選集》,聶崇信等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61頁。

[59] 喬治·華盛頓著:《華盛頓選集》,聶崇信等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61頁。

[60] 《華盛頓選集》,第261頁。

[61] 《華盛頓選集》,第261頁。

[62] 《華盛頓選集》,第301頁。

[63] 《華盛頓選集》,第301~302頁。

[64] 《華盛頓選集》,第302頁。

[65] 《華盛頓選集》,第302頁。

[66] 《華盛頓選集》,第321頁。

[67] 《華盛頓選集》,第310頁。

[68] 《華盛頓選集》,第310頁。

[69] 《華盛頓選集》,第310頁。

[70] 《華盛頓選集》,第302頁。

[71] 《華盛頓選集》,第302頁。

[72] 《華盛頓選集》,第302頁。

[73] 《華盛頓選集》,第302頁。

[74] 《華盛頓選集》,第311頁。

[75] 《華盛頓選集》,第302頁。

[76] Brubacher,J. S.,History of the Problem of Education,Englewood Cliffs,N. J.:Prentice-Hall,1983,p.243.

[77] 《美國的曆程》上冊,第204頁。

[78] 《美國的曆程》上冊,第204~205頁。

[79] 丹尼爾·布爾斯廷著:《美國人:開拓曆程》,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3年版,第320頁。

[80] 《美國人:開拓曆程》,第308頁。

[81] 《美國人:開拓曆程》,第327頁。

[82]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263.

[83]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569.

[84]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569.

[85]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569.

[86] 轉引自滕大春著:《美國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頁。

[87]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31.

[88]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p.265~266.

[89]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32.

[90]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p.265~266.

[91]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263.

[92] 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354頁。

[93] 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353頁。

[94]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3.

[95] 約翰S. 布魯柏克著:《教育問題史》,吳元訓主譯,安徽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66頁。

[96] 1英畝=4055.13平方米。

[97] Kern Alexander and Richard G. Salmon,Public School Finance,Boston:Allyn and Bacon,1995,p.281.

[98] Cubberley,Ellwood P.,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Boston:Houghton Mifflin,1934,p.91.

[99] Public School Finance,p.284.

[100]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93.

[101] Public School Finance,p.285.

[102] 在回答1789年的美國憲法中沒有提到教育這個曆史疑案時,巴茨認為,參加憲法會議的許多代表把教育視為教會或地方或州政府的功能,而不是政府的職責。聯邦主義者對強大的聯邦政府感興趣,但對教育卻不感興趣,因此他們不歡迎國家教育製度;而反聯邦主義者對教育感興趣,卻反對強大的政府,因而他們也不想要國家控製的教育(The Education of the West,p.406.)。在“人權法案”中也沒有提到教育,而第10條修正案卻把教育權保留給了州或人民,在共和時代這就被闡釋為州能保證建立和維護公共學校的權利。因此,巴茨認為,憲法的決議意味著美國的教育實質上通過政府的較低部門或自願的“自下而上”而不是像德國和法國那樣通過中央政府的“自上而下”來實現現代化。

[103] E. P. 克伯雷選編:《外國教育史料》,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468頁。

[104] 《外國教育史料》,第468頁。

[105] 1835年,北卡羅來納州憲法毫無更改地保留了此條文。

[106] 1831年,特拉華州憲法毫無更改地保留了此條文。

[107] 《外國教育史料》,第472頁。

[108] 《外國教育史料》,第473頁。

[109] 《外國教育史料》,第474頁。

[110] 《外國教育史料》,第470頁。

[111] 《外國教育史料》,第472~473頁。

[112] 《外國教育史料》,第470~471頁。

[113] 《外國教育史料》,第473頁~474頁。

[114] 《外國教育史料》,第473頁。

[115] 《外國教育史料》,第4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