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贏利的技巧
泰國永康製藥公司成立十多年來出口的藥品98.5%是原料藥,利潤很低,虧損卻高達80%,而創匯率高的製劑藥的出口量則總是很難上去。按照世界衛生組織(W. H. O)規定,凡生產過程不符合“藥品生產管理規範”(G.M. P)標準的產品,不準投入市場。因而管理落後、工藝落後的永康製藥公司製劑廠也就很難擠入國際市場了。為了改變這種局麵,製藥公司決定和德國M 公司合資,在曼穀建立一個新公司,一方麵可以吸引M 公司的新技術和新的管理方法,一方麵也可以借助M 公司的銷售網,打入國際市場。
和M 公司接觸後,雙方決定合資500 萬美元,在曼穀建一家製藥公司。M 公司起草了一份合同交給永康製藥公司,要求作為談判文本,永康製藥公司仍由本公司的法律顧問吳耐安作為談判代表。吳先生看過合同之後,一直在思索一個問題:這份合同中,很多地方不是平等互利的,不僅德方要求得到高額利潤,而且其中不少條款與泰國法律相衝突。那麽應該要求修改呢,還是幹脆拒絕?吳先生多次擔任過涉外經濟談判的法律顧問,他懂得一個判斷,甚至一種態度在談判中的份量。
於是,通過慎重思考,他決定電告德方:談判須以我方合同文本為基礎,應根據泰國法律重擬合同,否則不必來曼穀。德國的克裏先生一行來到了曼穀。會談在曼穀的一所高級賓館進行。會談一開始,克裏先生便提出了問題:“請問,為什麽要用你們的合同而不用M 公司的?”吳先生看了看並排放在桌子上的兩個文本,抬頭說道:“比較一下兩個文本就可以看出,M 公司的文本有些地方含混不清,而且很多地方與泰國法律相衝突。這些問題在我方的文本中是沒有的。”“請舉個例子。”克裏先生毫不放鬆地說。
“比如說貴方要以工業產權進行投資,這是可以的。但依我國合資法規定,它的價格要由各方評議確定。現在M 公司的合同稿中卻單方麵地規定了價格和計價方法,這是不合適的。而且,如果以工業產權作為投資,那麽這一過程中的技術指導、技術谘詢和檢查,都是投資方的固有責任,不能另外計價。”吳先生不慌不忙地說。
而且隨後坦然地放下了文本:“類似這樣的問題,在貴方文本中有20 條之多,所以我們認為,以貴方文本作談判的基礎文本是不方便的。”這時,克裏卻低下了頭去看文本。過了片刻他才抬起頭來,帶著一些微笑說:“因為沒有參加前一段的雙方接觸,加上對泰國的法律了解不夠,所以擬製的合同草案的確不合適,你方的草案確實比我們的好,那麽就以你們的草案作為談判基礎本吧。”經過5 天時間,雙方結束了第一輪談判。
10 天以後,第二輪解決實質性問題的談判又開始了。克裏首先說道:“關於投資構成問題,我方要以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標等工業產權作為合資企業的構成。這是合乎泰國法律的。另外,我們的商標在國際上是有信譽的,這有助於推銷合資公司的產品。而且這個商標是在泰國注冊的,必須受到保護,使用必須付費。”
一時間,泰方代表全沉默了,如果這樣,泰方的損失就太大了,上百萬美元的盈虧就決定在這一席談判之中。吳先生凝思了片刻,沉著地說到:“德方商標已經在泰國依法注冊,當然應受保護,非經議妥代價,任何人無權使用,但是這和本合同無關。雙方經理已經商定,合資企業產品的45%由德方負責出口外銷,55%由泰方負責內銷,內銷產品不用德方商標。至於外銷部分用什麽商標,那是德方的事,反正產品是由德方負責銷掉。如果德方為了自己銷售方便,外銷部分采用自己的商標,這怎麽能要合資企業付費呢?”克裏這時麵無表情。
吳先生又繼續說道:“關於專利問題,你們的大部分專利都已經過期了;至於專利有技術的補償,我們可以在技術合同中進行研究。”克裏勉強露出了一絲微笑,點了點頭,他說:“還有一個問題,合同要求德方保證合資企業技術的先進性,這個德方無法保證。因為使企業達到國際標準的因素是多方麵的,德方無法單方麵控製,這個條款是不是可以訂為:德方努力確保技術的先進性和達到國際標準。”吳先生想,這就成了不可靠的彈性條款了——如果對方不提供先進技術,企業達不到標準,他們便會說責任在泰方,是泰方沒建設好。“克裏先生的意見很有啟發,”吳先生說,“但技術的先進性還是要確保的。
是不是可以分成兩個問題:第一,德方應保證其提供的設計和技術的先進性。根據合資法,這是合作的前提。第二,雙方盡最大努力來保證企業最後達到國際標準。”克裏隻好答應了,不過還想回國仔細考慮一下。又是一個回合結束了。
2 個月之後,克裏又來到曼穀,在數日的談判中,吳先生與對手逐條、逐句、逐字地辯論。爭奪非常激烈。好像守衛防線,這裏退回來,那裏突過去,。經過持久的苦戰,終於使協議基本保持了原狀。而這時,吳先生卻又從容說道:“關於銷售淨額一條應補充幾個字。銷售淨額指的是扣除稅款後的數額。”克裏一聽就叫起來:“為什麽要扣除稅款?為什麽你早不提出來?這樣我們專有技術的提成要少很多。”吳先生胸有成竹地說:“銷售淨額的定義,在貴國就是如此,我隻是使它更明確罷了。
而且這一條款是你們草似的,我一直在等你們自己去糾正這一疏漏,所以拖到現在才提出。”僅此一項,吳先生就使永康製藥公司在合同期間能夠避免30 多萬元的不合理負擔。經過曠日持久的協商、較量和激烈的討價還價,最後互相讓步,達成了協議:先合資建立一個550 萬美元的製藥公司,再盡快合資續建一個原料工廠。
雙方合作期限為20 年。簽字儀式在曼穀隆重舉行。常規的模式是:先是由一人在談判中提過分的要求,從而引起對方強烈的不滿,甚至有可能在談判中引發衝突,就在這時,另外一個人出現了,這個人多半是前一個人的上司,這位上司必定斥責前一個人做事太不負責,有欠修養,太無禮貌之類。於是前一個人隻好乖乖退出談判,由這位和顏悅色的上司繼續談判,和平的局麵出現了。雙方很快達成了協議。
上麵說的把戲其實極為簡單,所以有人喜歡使用,而且上當的人也是不乏其人。但是,由於這套把戲常用,所以識破的人也不少,故而在實際運用中、有的人又把這個方法變通一下,以便演得更為逼真些。例如,某一買家先向賣家開了一個價格,這個價格一般是比較低的,同時由買家與另外一家公司串通好,由這家公司向賣家提出要買東西,不過這家公司開的價錢是驚人的低,而且還振振有辭,說這個價格是合理的。當然也可由兩家公司向賣家開價,這樣,相形之下,真正的買家的價格仿佛是“高”的,從而使真正的買家在談判中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這就是唱“雙簧”的變種。
使用這種方法,必須具備幾個條件:首先,賣家的東西必須是很少有人問津的,即賣家更急於成交。其次,所賣的東西定價十分複雜,例如出售工廠、珠寶、古玩、藝術品等,如果是皮鞋之類可比性很強的商品,假設商品的市場正常價格是每雙100 元左右,即使買方串通好幾家公司,分別開價50元、30 元、20 元一雙,賣家也無論如何不肯賣給最高開價者50 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