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船舶航行管理製度03
2.審查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審查船舶簽證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申報要求,是否有明顯塗改或者偽造現象、是否在有效期內等形式要件。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應當派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簽證人員應當在船舶簽證簿內簽注是否準予簽證的意見、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日期並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不予簽證的,還應當在船舶簽證簿內簽注不予簽證的理由。
(四)船舶簽證的時間
出港簽證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進港簽證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
(五)船舶簽證的幾種特殊情形
1.簽證的重辦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
(3)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
(4)出港簽證辦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
2.臨時進港的簽證
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2)上下旅客;(3)裝卸貨物。
3.拖輪船隊中途加解駁船的簽證
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4.緊急出港船舶的簽證
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辦船舶簽證。
(六)行政強製和行政處罰
船舶簽證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違反船舶簽證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和《行政許可法》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海事管理機構若發現船舶未按照規定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責令船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簽證,並可以責令船舶到指定地點接受查處;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禁止進港、離港或者停止航行等強製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不再滿足辦理定期船舶簽證條件,應當要求船舶按照規定辦理航次船舶簽證,並通知準予定期船舶簽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撤銷有關船舶的定期船舶簽證。
船舶若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船舶簽證,尚未出港時被發現,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船舶簽證,並在船舶簽證簿內簽注撤銷的原因、日期,加蓋印章;已經出港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追求責任或者通知下一抵達地的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根據《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下列事項應當在船舶簽證簿中予以記載,並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
(1)船舶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的;
(2)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汙染事故的;
(3)船舶被禁止離港的。
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對收到的上述信息應當予以記錄,並協助調查處理。
[1] 薑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第259頁。
[2] 孫光圻、王傑:《國際海運政策》,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8,第297頁。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揚州海事局,http://www.yzmsa.gov.cn/art/2011/5/13/art_3759_242863.訪問日期:2011-08-12。
[4] http://baike.baidu.com/view/163669,訪問日期:2012-04-17。
[5] 鄭中義、楊丹:《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9,第146頁。
[6] 司玉琢主編:《海商法大辭典》,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第6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