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三節 船舶航行管理製度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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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該法於2003年6月28日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規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應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檢驗檢疫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其與人口密集區客運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務院的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建設;第三十二條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製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第三十條規定,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時間、地點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由該部門在規定的時間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於200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四章對危險貨物監管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是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並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配載和運輸。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事先向海事主管機關申報。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製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6)《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該條例對危險貨物的進出港口,過駁作業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7)《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頒布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於2004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在我國港口和水域從事危險貨物裝卸和運輸的船舶及有關單位和人員。

為加強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汙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製定了該規定。

(三)船舶裝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的內容

1.主管機關

交通部主管全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屬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審批工作。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就船舶過駁作業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

2.管理手段

主管機關對於危險貨物的管理主要采取許可、監督檢查、行政強製和行政處罰的手段來進行管理,許可申報是主管機關實現對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管理的重要手段。包括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申報的信息主要包括危險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聯合國標號、危險類別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即傳遞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基本信息並報經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其申報的主要內容為船舶作業、運輸以及危險貨物在船上的積載位置等。

監督檢查是保證獲得許可的船舶能夠切實遵守法律的重要手段,船舶經獲準進港後,為安全起見,海事局還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檢查的項目包括:第一,進一步核實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適裝條件;第二,檢查裝卸的貨物與申報的是否相符;第三,貨物的包裝、標誌是否完整無損,配載隔墊是否符合要求;第四,消防應急設備和安全措施是否落實,作業機具是否符合要求;第五,作業人員是否作了安全防護工作,作業是否正確;對進口卸貨船舶應檢查包裝,標誌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包裝破損可能造成危險時,應責令船方及時處理。標誌不正確或脫落的,應責令船方補貼。對過境船還應檢查積載狀況,不符合安全積載要求的應責令船方改善,合格後方能準其繼續航行;船舶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由海事機構給予行政處罰。

3.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禁止事項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禁止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報為普通貨物。禁止未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以及超過交通部規定船齡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

4.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通航安全和防汙染管理

(1)通航及作業環境的選擇。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選擇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環境航行、停泊、作業,並顧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業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設施的安全,防止汙染環境。

(2)特殊條件下的安全與防汙措施。海事管理機構規定危險貨物船舶專用航道、航路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遵守規定航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通過狹窄或者擁擠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氣候、風浪比較惡劣的條件下航行、停泊、作業,應當加強瞭望,謹慎操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汙措施。必要時,還應當落實輔助船舶待命防護等應急預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機構請求導航或者護航;載運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機過氧化物、燃點28℃以下易燃**和液化氣的船,不得與其他駁船混合編隊拖帶。

(3)船舶接受交通管製的義務。

[1]在一般水域的義務。對操作能力受限製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疏導交通,必要時可實行相應的交通管製;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時應當按規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與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相遇,應當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規則的規定,盡早采取相應的行動。

[2]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製的水域的義務。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製的水域,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向交通管理(VTS)中心報告,並接受該中心海事執法人員的指令。對報告進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製水域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進行標注和跟蹤,發現違規航行、停泊、作業的,或者認為可能影響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出警告,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製措施。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應當為向其報告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提供相應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務。

[3]在實行船舶定線製和船位報告製的水域的義務。在實行船舶定線製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遵守船舶定線製規定,並使用規定的通航分道航行。在實行船位報告製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加入船位報告係統。

(4)過駁作業的許可。

[1]過駁作業區域的選擇。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從事水上過駁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汙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選擇緩流、避風、水深、底質等條件較好的水域,盡量遠離人口密集區、船舶通航密集區、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標或者設施、軍用水域,製定安全和防治汙染的措施和應急計劃並保證有效實施。船舶從事水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機構發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2]過駁作業的審批機構。過駁作業的區域不同,許可機構不同,具體劃分如下。

①在港口水域內。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應當根據交通部有關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就船舶過駁作業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

②在港口水域外。載運散裝**危險性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從事海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應當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批準。

[3]過駁作業申請的時間及內容。申請從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險貨物單航次過駁作業的,申請人應當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從事多航次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申請人應當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麵申請。

申請書中應當申明船舶的名稱、國籍、噸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船員名單,危險貨物的名稱、編號、數量,過駁的時間、地點等,並附表明其業已符合作業區域選擇的相應材料。

[4]過駁作業的批準。海事管理機構收到齊備、合格的申請材料後,對單航次作業的船舶,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業的船舶,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海事管理機構經審核,對申請材料顯示船舶及其設備、船員、作業活動及安全和環保措施、作業水域等符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應當予以批準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對未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5]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作業的許可。船舶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應當選擇安全水域,遠離通航密集區、船舶定線製區、禁航區、航道、渡口、客輪碼頭、危險貨物碼頭、軍用碼頭、船閘、大型橋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護目標,並在作業之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核準,核準程序和手續按單航次海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規定執行。

船舶從事上述作業活動期間,不得檢修和使用雷達、無線電發報機、衛星船站;不得進行明火、拷鏟及其他易產生火花的作業;不得使用供應船、車進行加油、加水作業。

(5)船舶進出港口的許可。

[1]船舶進出港口及過境停留的許可。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出中國港口時,應該獲得批準,以便港口做好危險的防範準備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①申報時間。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或者在港口過境停留,應當在進、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時,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後,方可進、出港口。國際航行船舶,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海事機構審批。擬進入長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經上海港區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海事機構審批。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船舶載運尚未在《危險貨物品名表》(國家標準GB12268)或者國際海事組織製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內列明但具有危險物質性質的貨物,應當按照載運危險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通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可以采用電子數據處理(EDP)或者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方式。

②申報時間及內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申報內容應至少包括:船名、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以及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名稱、編號、類別、數量、特性、包裝、裝載位置等,並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適航、適裝、適運、防汙染證書或者文書的情況。

對於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船舶需提供集裝箱裝箱檢查員簽名確認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對於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放射性、感染性、汙染危害性等危險品,船舶應當在申報時附具相應的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作業注意事項、人員防護、應急急救和泄漏處置措施等資料。

[2]船舶進出港口及過境停留的許可。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的申報後,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船舶進、出港口的決定。對於申報資料明確顯示船舶處於安全適航、適裝狀態以及所載危險貨物屬於安全狀態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批準船舶進、出港口。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船舶進、出港口:船舶未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申報顯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適航、適裝證書和防汙染證書,或者貨物未達到安全適運要求或者單證不全;按規定尚需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進出口國家的主管機關同意後方能載運進、出口的貨物,在未辦理完有關手續之前;船舶所載危險貨物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本港尚不具備相應的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或者相應的應急、防汙染、保安等措施的;交通部規定不允許船舶進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3]有害廢料進出口的許可。船舶從境外載運有害廢料進口,國內收貨單位應事先向預定抵達港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麵報告並附送出口國政府準許其遷移以及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其進口的書麵材料,提供承運的單位、船名、船舶國籍和呼號以及航行計劃和預計抵達時間等情況。船舶出口有害廢棄物,托運人應提交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其出口,以及最終目的地國家政府準許其進口的書麵材料。

[4]核動力等具有重大危險隱患船舶進入我國領海的許可。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以及5萬總噸以上的油輪、散裝化學品船、散裝液化氣船從境外駛向我國領海的,不論其是否掛靠中國港口,均應當在駛入中國領海之前,向中國船位報告中心通報:船名、危險貨物的名稱、裝載數量、預計駛入的時間和概位、掛靠中國的第一個港口或者聲明過境。掛靠中國港口的,應當履行國際航行船舶的申報手續。這一規定體現了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的安全管理精神。

5.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管理

對於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相關的當事人都有義務采取措施預防危險事故的發生。

(1)經營企業的義務。船舶的所有人等企業主體是對船舶采取措施的首要責任人。其應當根據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建立和實施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汙染管理體係,並應使船舶及相關集裝箱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船舶的義務。船舶的操縱及駕駛人員對船舶的安全營運負有責任,為此,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製定保證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環境的措施,編製應對水上交通事故、危險貨物泄漏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並保證落實和有效實施。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範,並隻能承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適裝證書中所載明的貨種。

國際航行船舶應當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定》,國內航行船舶應當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定》,對承載的危險貨物進行正確分類和積載,保障危險貨物在船上裝載期間的安全,對不符合國際、國內有關危險貨物包裝和安全積載規定的,船舶應當拒絕受載、承運。

(3)強製保險。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船舶安全、防汙染的強製保險規定,參加相應的保險,並取得規定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

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航行船舶,按照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憑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由海事管理機構出具表明其業已辦理符合國際公約規定的船舶保險的證明文件。

6.從業人員的義務

航運企業的從業人員是否正確操作是防止事故發生的關鍵要素,為此,法律也規定了相關從業人員的義務。

(1)船員的義務。船員是海運企業的一線勞動者,危險貨物裝載運輸都是與船員的管理工作分不開的,因此,規定船員的責任,是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一環。

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熟悉所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並應當事先了解所運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預防措施,掌握安全載運的相關知識。發生事故時,應遵循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行動。

(2)原油洗艙作業指揮人員的義務。從事原油洗艙作業的指揮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原油洗艙的特殊培訓,具備船舶安全與防汙染知識和專業操作技能,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評估,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辦理船舶申報手續人員的義務。辦理船舶申報手續的人員,應當熟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申報程序和相關要求。

7.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的船舶、船員實施相應的行政強製措施。

[1]停航、停止作業、停航、禁止進出港、滯留船舶。海事主管機構發現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汙染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主動及時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責令駛往指定水域,強製卸載,滯留船舶等強製性措施。在一些情形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船舶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如危險貨物的積載和隔離不符合規定等。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以及5萬總噸以上的油輪、散裝化學品船、散裝液化氣船從境外駛向我國,違反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環境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有禁止其進入中國領海、內水、港口,或者責令其離開或者駛向指定地點。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違反國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汙染環境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公布的有關海事行政處罰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移送國家司法機關。

[2]限期改正。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船舶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①經核實申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②擅自在非指定泊位或者水域裝卸危險貨物的;

③船舶或者其設備不符合安全、防汙染要求的;

④危險貨物的積載和隔離不符合規定的;

⑤船舶的安全、防汙染措施和應急計劃不符合規定的;

⑥船員不符合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的適任資格的。

(2)行政處罰。

[1]無證上崗的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船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船舶、設備及包裝材料不合格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立即或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①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範進行檢驗合格;

②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包裝的材質、形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

③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重複使用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

④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

[3]運輸、裝卸行為違法。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船舶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謂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①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未按有關規定編製應急預案和配備相應救援設備和器材;

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

③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險化學品船舶的錨地、碼頭或其他水域停泊;

④船舶所裝運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標誌不符合有關規定;

⑤船舶裝運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時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⑥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國家標準的情形。

[4]儲存、裝卸、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危險貨物的。船舶、設施儲存、裝卸、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和條件:①裝運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船舶,未按有關規定編製應急預案和配備相應救援設備和器材;②裝運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範進行檢驗合格;③船舶裝運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所使用包裝的材質、形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④船舶裝運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誌不符合有關規定;⑤裝運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船舶,未按規定配備足夠的取得相應的特殊培訓合格證書的船員。

船舶、設施儲存、裝卸、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遵守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規定的行為:①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②重複使用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③不按規定顯示裝載危險貨物的信號;④未按照危險貨物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⑤不按照有關規定對載運中的危險貨物進行檢查;⑥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險貨物船舶的錨地、碼頭或其他水域停泊;⑦船舶裝運危險貨物發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時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⑧不遵守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①屬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船員職務證書3個月至12個月;

②屬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對船舶、設施處以違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本人違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並扣留船員職務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或吊銷船員職務證書;

③屬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的,對船舶、設施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船員職務證書6個月至24個月。

[5]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的。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船舶裝運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進出港口,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政處罰如下:

①屬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船員職務證書3個月至12個月;

②屬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對船舶、設施處以違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本人違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並扣留船員職務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或吊銷船員職務證書;

③屬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的,對船舶、設施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船員職務證書6個月至24個月。

五、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管理

口岸是由國家指定對外往來的門戶,是國際貨物運輸的樞紐。從某種程度上說,它是一種特殊的國際物流聯結點。口岸管理就是對口岸建設與開放的規劃、對口岸入出境活動的監管、對口岸各部門單位關係的協調,進行計劃、組織和控製。

國家出於維護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對國際航行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出於保證港口船舶的安全,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境治安,查禁走私,防止疫病傳播的需要,對進出我國口岸的國際航行船舶及其所載船員、旅客、貨物和其他物品實施檢查。檢查檢驗是維護國家主權和祖國尊嚴的重要體現,也是保障國家安全、方便合法入出境的必要措施。

(一)船舶進出口岸檢查的法律性質及法律依據

進出口岸檢查的法律同國內航行船舶簽證的法律性質相同,也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隻不過管理的對象是國際航行船舶。關於實施檢查的法律依據有很多,其中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有《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安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內河條例》)。此外,還有《海關法》、《動植物檢疫法》、《國境衛生防疫法》、《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檢查辦法》)。這些法律規定了實施船舶檢查的主體及其權限、實施檢查的程序等。

(二)船舶進出口岸檢查的主體

船舶進出口岸檢查的主體包括海事部門、海關、邊防檢查機關、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植物檢疫機關,統稱為檢查機關。

(三)船舶進出口岸檢查的製度

船舶進出口岸檢查製度,基本上是一種許可製度,同時也包括監督檢查。檢查的對象既包括本國的船舶及其所載的人員、貨物和物品,也包括外國的船舶及其所載的人員及貨物及物品。《檢查辦法》規定,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抵口岸7日前辦理進港申請。在離港前4小時內辦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續。

實際上進出口岸檢查的內容包括五個方麵的內容。

1.船舶安全的監督檢查由海事部門進行

2.進出邊境的檢查由海關進行

3.進出邊防檢查

由公安部門進行,邊防檢查是指對出入國境人員的護照、證件、簽證、出入境登記卡、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財物。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運載的貨物等的檢查和監護,以及對出入國境上下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的管理和違反規章行為的處理等。邊防檢查是為了保衛國家的主權和安全,而對出入國境的人員等進行的檢查。

邊防檢查的內容包括:護照檢查、證件檢查、簽證檢查、出入境登記卡檢查、行李物品檢查、交通運輸工具檢查等。

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三章,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和監護中規定,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離、抵口岸時,必須接受邊防檢查。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入境檢查,在最先抵達的口岸進行;出境檢查,在最後離開的口岸進行。在特殊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批準,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入境、出境檢查,也可以在特許的地點進行;邊防檢查站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進行重點檢查。邊防檢查站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進行重點檢查。出境、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不得攜帶、載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4.衛生檢疫

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授權的衛生檢疫涉外執法機關,檢疫總局及其下屬的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在對外開放的國境口岸,對入出境人員依法實施衛生檢疫,目的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檢查的對象是: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上述檢查對象要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發布的《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國際航行船舶的衛生檢疫分為入境檢驗檢疫、出境檢驗檢疫。

(1)入境檢驗檢疫。

①申請。入境的船舶必須在最先抵達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填報入境檢疫申報書。如船舶動態或者申報內容有變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更正。受入境檢疫的船舶,在航行中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須立即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時,船方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航海健康申報書》、《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船用物品申報單》、《壓艙水報告單》及載貨清單,並應檢驗檢疫人員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證書》、《交通工具衛生證書》、《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書》以及航海日誌等有關資料。

②審核並確定檢疫方式。檢驗檢疫機構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確定以下檢疫方式:錨地檢疫;電訊檢疫;靠泊檢疫;隨船檢疫。及時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錨地檢疫的適用船舶;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來自動植物疫區,國家有明確要求的;有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的;裝載的貨物為活動物的;發現有齧齒動物異常死亡的;廢舊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證書》的;船方申請錨地檢疫的;檢驗檢疫機構工作需要的。

電訊檢疫適用的船舶: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有效《交通工具衛生證書》,且沒有適用錨地檢疫船舶的情形的,經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實施電訊檢疫。船舶在收到檢驗檢疫機構同意電訊檢疫的批複後,即視為已實施電訊檢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在船舶抵達口岸24小時內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

靠泊檢疫適用的船舶: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衛生證書》,且沒有錨地檢疫船舶的情形的或者因天氣、潮水等原因無法實施錨地檢疫的船舶,經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實施靠泊檢疫。

隨船檢疫:檢驗檢疫機構對旅遊船、軍事船、要人訪問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況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資急需裝卸、船舶急需搶修等,經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請,可以實施隨船檢疫。

③船舶的義務。接受入境檢疫的船舶,必須按照規定懸掛檢疫信號,在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檢疫證書或者通知檢疫完畢以前,不得解除檢疫信號。除引航員和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上船;不準裝卸貨物、行李、郵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準靠近;船上人員,除因船舶遇險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離船;檢疫完畢之前,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引航員不得擅自將船舶引離檢疫錨地。

關於檢疫信號,法律規定,晝間在明顯處所懸掛國際通語信號旗:

第一,“Q”字旗表示:本船沒有染疫,請發給入境檢疫證;第二,“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請即刻實施檢疫。

夜間在明顯處所垂直懸掛燈號:

第一,紅燈三盞表示:本船沒有染疫,請發給入境檢疫證;

第二,紅、紅、白、紅燈四盞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請即刻實施檢疫。

④實施檢疫並發證。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登輪檢疫時,應當在船方人員的陪同下,根據檢驗檢疫工作規程實施檢疫查驗。對經檢疫判定沒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簽發《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對經檢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來自傳染病疫區應當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或者有其他限製事項的入境船舶,在實施相應的衛生除害處理或者注明應當接受的衛生除害處理事項後,簽發《船舶入境檢疫證》;對來自動植物疫區經檢疫判定合格的船舶,應船舶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證書》;對須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應當向船方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並在處理合格後,應船方要求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

(2)出境檢驗檢疫。出境的船舶在離境口岸接受檢驗檢疫,辦理出境檢驗檢疫手續。

①申請。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離境前4小時內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辦理出境檢驗檢疫手續。已辦理手續但出現人員、貨物的變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況24小時內不能離境的,須重新辦理手續。船舶在口岸停留時間不足24小時的,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入境手續時,可以同時辦理出境手續。

辦理出境檢驗檢疫手續時,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航海健康申報書》、《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及載貨清單等有關資料(入境時已提交且無變動的可免予提供)。有第十九條所列情況的,應當提交相關檢驗檢疫證書。

②審核並發證。經審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檢驗檢疫資料或者經登輪檢驗檢疫,符合有關規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並在船舶出口岸手續聯係單上簽注。

(3)檢疫處理。

①衛生除害處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船舶,應當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第一,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第二,被檢疫傳染病或者監測傳染病汙染的;第三,發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醫學媒介生物,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第四,發現有動物一類、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或者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的或者一般性病蟲害超過規定標準的;第五,裝載散裝廢舊物品或者腐敗變質有礙公共衛生物品的;第六,裝載活動物入境和擬裝運活動物出境的;第七,攜帶屍體、棺柩、骸骨入境的;第八,廢舊船舶;第九,國家質檢總局要求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其他船舶。

②隔離、撲殺、排放等措施。對船上的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應當實施隔離,對染疫嫌疑人實施不超過該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留驗或者就地診驗;對船上的染疫動物實施退回或者撲殺、銷毀,對可能被傳染的動物實施隔離。發現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必須作封存或者銷毀處理;對來自疫區且國家明確規定應當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壓艙水需要排放的,應當在排放前實施相應的衛生除害處理。對船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應當放置於密封有蓋的容器中,在移下前應當實施必要的衛生除害處理;對船上的伴侶動物,船方應當在指定區域隔離。確實需要帶離船舶的伴侶動物、船用動植物及其產品,按照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5.動植物檢疫

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六章,運輸工具檢疫中規定了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抵達口岸時,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發現有法律規定的一類、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的,作不準帶離運輸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銷毀處理。進出境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依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規定處理,不得擅自拋棄,裝載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規定。進境供拆船用的廢舊船舶,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發現有法律規定的名錄所列的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

對於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口的檢查部門雖然很多,但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國家逐漸合並上述行政機關。1999年之前,進行進出口貿易活動時,外貿企業在向海關申報前,首先要申請商品檢驗、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俗稱“一關三檢”。1999年,全國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動植物檢疫局、衛生檢疫局陸續合並,成立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國家層麵,組建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垂直管理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內地31個省級的檢驗檢疫局和深圳、珠海、廈門、寧波共35個局被稱作“直屬檢驗檢疫局”,其下隸屬的分布在各地各口岸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辦事處被稱作“檢驗檢疫分支機構”。2001年,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合並組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安全和認證認可、標準化等工作,並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國家質檢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業務領導,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垂直管理。

上述機構中的海事機構負責召集有其他檢查機關參加的船舶進出口岸檢查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船舶進出口岸檢查的有關問題。

(四)船舶進出港口許可的程序

1.進港申請

外國籍船舶應委托具有相應代理權的船舶代理,中國籍船舶由船舶或其代理向口岸所在地海事機構申請辦理。在辦理時,船舶或代理人應在船舶預計到達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擬進入長江水域的船舶,應在船舶預計經過上海港區的上述時間內向抵達地的海事機構遞交申請書。[5]除此之外還應準確填報規定的文書材料,由海事機構進行審查。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將抵達時間、停泊地點、靠泊移泊計劃及船員、旅客的有關情況報告檢查機關,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未辦妥進口岸手續的,須在船舶抵達口岸24小時內到檢查機關辦理進口岸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規定,船舶代理應當在受入境檢疫的船舶到達以前,盡早向衛生檢疫機關通知下列事項:(1)船名、國籍、預定到達檢疫錨地的日期和時間;(2)發航港、最後寄港;(3)船員和旅客人數;(4)貨物種類。海事部門應當將船舶確定到達檢疫錨地的日期和時間盡早通知衛生檢疫機關。

申請入境檢疫的船舶,在航行中,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的,船長必須立即向實施檢疫港口的衛生檢疫機關報告下列事項:(1)船名、國籍、預定到達檢疫錨地的日期和時間;(2)發航港、最後寄港;(3)船員和旅客人數;(4)貨物種類;(5)病名或者主要症狀、患病人數、死亡人數;(6)船上有無船醫。

申請電訊檢疫的船舶,首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衛生檢查,合格者發給衛生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可以申請電訊檢疫。

持有效衛生證書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時,應當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下列事項:(1)船名、國籍、預定到達檢疫錨地的日期和時間;(2)發航港、最後寄港;(3)船員和旅客人數及健康狀況;(4)貨物種類;(5)船舶衛生證書的簽發日期和編號、除鼠證書或者免予除鼠證書的簽發日期和簽發港,以及其他衛生證件。經衛生檢疫機關對上述報告答複同意後,即可進港。

2.出港許可

船舶進入一國港口時,港口國均要求其出示上一國政府核發的出口許可證。出港許可證是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一國口岸的必備單證,船舶駛出我國口岸應辦理有關手續以及申請出港許可證。船舶或其代理應在船舶駛離口岸前4個小時之內辦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續,以及申請海事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的,經檢查機關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口岸手續時,可以同時辦理出口岸手續。

船舶領取出口岸許可證後,情況發生變化或者24小時內未能駛離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報告海事機構,由海事機構商其他檢查機關決定是否重新辦理出口岸手續。定航線、定船員並在24小時內往返一個或者一個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事機構書麵申請辦理定期進出口岸手續。受理申請的海事機構商其他檢查機關審查批準後,簽發有效期不超過7天的定期出口岸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對該船舶免辦進口岸手續。

船舶代理應當在受出境檢疫的船舶啟航以前,盡早向衛生檢疫機關通知下列事項:(1)船名、國籍、預定開航的日期和時間;(2)目的港、最初寄港;(3)船員名單和旅客名單;(4)貨物種類。港務監督機關應當將船舶確定開航的日期和時間盡早通知衛生檢疫機關。

船舶的入境、出境檢疫在同一港口實施時,如果船員、旅客沒有變動,可以免報船員名單和旅客名單;有變動的,報變動船員、旅客名單。

受出境檢疫的船舶,船長應當向衛生檢疫機關出示除鼠證書或者免予除鼠證書和其他有關檢疫證件。檢疫醫師可以向船長、船醫提出有關船員、旅客健康情況和船上衛生情況的詢問,船長、船醫對上述詢問應當如實回答。

對船舶實施出境檢疫完畢以後,檢疫醫師應當按照檢疫結果立即簽發出境檢疫證,如果因衛生處理不能按原定時間啟航,應當及時通知海事機關。對船舶實施出境檢疫完畢以後,除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上船,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該船舶必須重新實施出境檢疫。

3.許可前的檢查

船舶在取得進出口岸許可前,船舶及其所載船員、旅客、貨物和其他物品接受我國主管機關的檢查。檢查一般僅限於對船舶或其代理人按規定提交的報表、單證和有關資料的書麵審查,除某些特殊情況外,檢查機關不登輪檢查,除外情況包括:對來自疫區的船舶,載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疑似檢疫傳染病染疫人、非意外傷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屍體的船舶,未持有衛生證書或者證書過期或者衛生狀況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在錨地實施檢疫;動植物檢疫機關對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和船舶裝載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可以在錨地實施檢疫。

懸掛檢疫信號的船舶,除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上船,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準靠近;船上的人員,除因船舶遇險外,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不準離船;引航員不得將船引離檢疫錨地。

對船舶的入境檢疫,在日出後到日落前的時間內實施;凡具備船舶夜航條件,夜間可靠離碼頭和裝卸作業的港口口岸,應實行24小時檢疫。對來自疫區的船舶,不實行夜間檢疫。

受入境檢疫船舶的船長,在檢疫醫師到達船上時,必須提交由船長簽字或者有船醫附簽的航海健康申報書、船員名單、旅客名單、載貨申報單,並出示除鼠證書或者免予除鼠證書。在查驗中,檢疫醫師有權查閱航海日誌和其他有關證件;需要進一步了解船舶航行中衛生情況時,檢疫醫師可以向船長、船醫提出詢問,船長、船醫必須如實回答。用書麵回答時,須經船長簽字和船醫附簽。

船舶實施入境查驗完畢以後,對沒有染疫的船舶,檢疫醫師應當立即簽發入境檢疫證;如果該船有受衛生處理或者限製的事項,應當在入境檢疫證上簽注,並按照簽注事項辦理。對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除通知海事機構外,對該船舶還應當發給衛生處理通知書,該船舶上的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上船的人員應當視同員工接受有關衛生處理,在衛生處理完畢以後,再發給入境檢疫證。

船舶領到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入境檢疫證後,可以降下檢疫信號。

六、行政處罰

主管機關發現船舶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行為的,有權對船舶及其上人員進行處罰。

1.違反邊防檢查行為的,由邊防檢查站按《邊防檢查條例》進行行政處罰

(1)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偷越國(邊)境人員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的人員出境、入境的,對其負責人按每載運一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1]離、抵口岸時,未經邊防檢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2]未按照規定向邊防檢查站申報員工、旅客和貨物情況的,或者拒絕協助檢查的;

[3]交通運輸工具在入境後到入境檢查前、出境檢查後到出境前,未經邊防檢查站許可,上下人員、裝卸物品的;

[4]出境、入境的船舶,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駛入對外開放口岸對外地區,沒有正當理由不向附近邊防檢查站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或者在駛入原因消失後,沒有按照通知的時間和路線離去的,對其負責人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動植物檢疫規定的行為,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處罰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2)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3)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廢物的包裝,或者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誌的;

(4)擅自拋棄過境動物的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未按規定處理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的。

3.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和及其實施本細則的,由衛生檢疫機關處罰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應當受入境檢疫的船舶,不懸掛檢疫信號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檢疫之後,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

[3]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製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4]偽造或者塗改檢疫單、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

[5]瞞報攜帶禁止進口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和物品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經檢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離開檢疫地點,逃避查驗的;

[2]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

[3]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汙物等控製物品的;

[4]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移運屍體、骸骨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1]廢舊物品、廢舊交通工具,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和簽發衛生檢疫證書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2]未經衛生檢疫機關檢查,從交通工具上移下傳染病病人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七、船舶簽證管理

國家通過對船舶的登記檢驗及六個月一次的安全檢查,防止不具備技術條件的船舶投入營運,影響交通安全。此外,為了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及遵守各項法律,國家還進一步製定了對船舶進行安全監督的製度,即船舶簽證製度。

簽證製度,是指海事主管部門依據船舶的申請,對進出我國港口或在港內停泊作業的中國籍船舶的適航性及其遵守法律的情況進行檢查並予簽注,準許其航行的行政行為。簽證的目的有兩個方麵,一方麵是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和財產的安全;另一方麵,就是促使船舶履行各項法律義務,保障各關係方的利益。船舶運輸生產的過程中,除可能破壞行政管理秩序,危及公共安全之外,還可能侵犯民事法律關係對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如未參加保險的船舶發生事故,會使受害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未按規定交納港務費,使港方的利益得不到保證,所以簽證的目的也在於促使船舶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民事義務。

(一)船舶簽證的法律性質及法律依據

船舶簽證行為,是海事機關的一種監督檢查行為,但具體到執法手段上,卻是通過許可的方式實施的。實質上,是行政機關的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因為,簽證是中國籍船舶的一種普遍義務,未履行此義務的船舶不得出港航行,隻有符合法定條件或免除此項義務的船舶才能準予航行,否則,將會受到行政處罰。

《海安法》和《內河條例》都規定中國籍船進出港必須辦理簽證。1993年5月7日,交通部又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同時廢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港簽證管理辦法》。結束了對海船和內河船的兩種簽證製度的局麵。將船舶簽證製度進一步具體化,規定了船舶簽證的條件、程序等,2007年又修正了該規則。

(二)船舶簽證的種類

船舶簽證分為航次簽證、定期簽證,定期簽證又分為短期和年度簽證,不同的種類適用於不同的船舶。

1.航次簽證的適用對象和程序

航次是船舶完成一次航運任務的周期,指船舶從裝貨或載客時始,至抵達最終目的港卸貨或下客完畢時止,包括裝貨、上客、運送、卸貨、下客的整個營運過程。[6]航次簽證是船舶在完成一個航次之前及之後的簽證,其中又分為進港簽證和出港簽證。

(1)航次簽證適用的對象:

[1]由港內駛出港外;

[2]由港外駛入港內;

[3]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出港內泊位;

[4]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入港內泊位;

[5]駛出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台;

[6]駛入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台。

其中[1][3][5]項船舶簽證統稱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2][4][6]項船舶簽證統稱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

(2)申請航次簽證應提交的材料。依申請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提供人在於相對人,依據的充足與否決定其是否能夠獲得許可。申請航次簽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簽證簿;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

[4]船舶檢驗證書;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6]船員適任證書;

[7]防止油汙證書(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係符合證明副本(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

[13]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

[14]船舶營運證。

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第[14]項所指船舶營運證僅要求從事國內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在辦理船舶簽證時提供。船舶營運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船舶營運證的相關信息。

2.定期簽證的適用對象和程序

為了提高航行效率,簡化簽證的手續,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實行定期簽證。定期簽證又分為短期簽證和年度簽證,但客滾船、高速客船不適用定期簽證。

(1)短期定期船舶簽證的適用對象和程序。短期定期船舶簽證適用的船舶為在固定水域範圍內航行的船舶和定線航行的船舶。在固定水域範圍內航行的船舶,應當向對該固定水域有管轄權的任一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定線航行的船舶應當向航線始發港和終點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分別提出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短期定期船舶簽證。短期定期船舶簽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隻能辦理有效期限不超過1個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簽證。

申請短期定期簽證需要提交的材料:船舶簽證簿、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員適任證書、防止油汙證書(適用的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係符合證明副本(適用的船舶)、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船舶營運證(老舊船舶)。

(2)年度簽證的適用對象和程序。對於安全誠信船舶、安裝並按規定使用船舶自動識別係統的船舶,在前一個年度簽證期內按照規定遞交進出港報告的船舶,已經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船舶港務費交納協議的船舶,可以實行年度簽證。

安全誠信船舶是指具備一定條件並通過海事局評定的船舶。其條件包括:第一,12個月內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檢查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記錄良好,無嚴重缺陷;第二,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C)2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內未被實施跟蹤審核或者附加審核;第三,最近3年未發生安全、汙染責任事故;第四,最近3年未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第五,船齡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內船舶安全檢查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未發生滯留;船齡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內船舶安全檢查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未發生滯留。

年度簽證的受理機關是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的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

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航次簽證的材料;誠信船舶的證明材料或短期定期簽證的證明材料。年度定期船舶簽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限為12個月。

(三)船舶簽證的方式

1.申報

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采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