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世界政治格局的變動,航運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顯,從經濟貿易到國家安全都離不開航運業的支撐作用,特別是在能源危機時代,海運業甚至成為維持一個國家經濟安全的產業。海運業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更是功不可沒,外貿物資的90%以上依賴於海運業的運力支撐,內貿運輸及救災物資的運輸等也都離不開沿海與內河航運。因此,各國都運用法律手段,特別是行政法律手段來管理並發展本國的航運業。我國在改革開放後,特別是加入WTO之後,海運行政立法也呈現出體係化、國際化的健全發展趨勢。
在立法文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有必要研究海運行政法的內部及外部結構,立法、執法現象,為該部門法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理論支撐。由於海運行政法各子部門的專業性較強,以至於該部門法不存在像海關、土地等部門行政法那樣的法典,使得該部門法的內在黏合力較差,體係外邊界不夠清晰。這是因為海運行政法與“陸域”相關法律部門聯係密切,而“陸域”法產生時間早,甚至早期海運行政法隻是相關“陸域”法向海洋的延伸,相關“陸域”法的思維模式對海運行政法的影響很大,特別是在農業文明古國的我國尤其明顯。所以,海運行政法的子部門間存在著一種離心力。
本人20年來從事海運行政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一直以來就想把教學講義整理成冊並編輯出版。但因該部門法的上述特點,使得其基本原則等共性的一以貫之的邏輯主線十分模糊。邏輯起點的缺乏,必然在學術上建立該法的學科體係十分艱難。其應該包括的內容難以取舍,過大則難以抽象出放之各章而皆準的共性原則,過小則不能形成一個學科規模。結果使出版工作一擱再擱;再加上本人的生性暗鈍,平時塵勞雜務過多,使得書稿的撰寫工作十分艱難。
經長時思考並整理後,本人發現雖然海運行政法各子部門間邏輯聯係不夠密切,但其各部門間有一個最強韌的物質基礎,即海運行政法所規範的生產活動是以海洋為舞台而展開的,海運產業活動的生產要素都要適應海洋之物理特性,以此為線索,選擇了船舶管理法、船員管理法、航運業管理法、港口法、航道法五個子部門展開研究,確立了相對穩定的學科體係,這幾個要素相互間的邏輯關係為:海運業的生產工具是船舶,生產工具的使用者為船員,將這兩個要素結合進行生產活動的是企業(主要是航運企業),海運產業除運用船舶這一生產手段外,還包括兩個重要手段,即港口和航道,前者是船舶上下客貨及停靠補給的必要手段,後者是船舶航行的必要條件。海運生產活動離不開國家管理及國際組織的協調活動,拙稿在這五章之前又設置了相關國際組織與國內行政執法主體兩章,而原則、特點等基本理論問題更是學術研究成果不可缺少的龍頭部分,加上這一章,共由八章組成。由於海洋資源的複合性,使得海洋產業活動的相互依存度高,相互影響大,所以,海運行政法與其體係之外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關係十分密切,原想將這三章作為拙稿第三編“海運行政法的相關部門”,但在交稿之前,將其刪除:一者,這三部分都有相應的著作或教材,再寫已屬蛇足;二者,上述子部門法的理論研究成果已經較為成熟,短期內難以創新,基於上述考慮,定稿時隻有八章內容。
雖有上述主客觀多方麵不利條件的存在,但幸好有遼寧省教育廳領導和海事大學法學院領導與同仁的重視與支持,同行學者研究成果的支撐,曆屆弟子們的大力協助,終於使得這本不成熟的書稿與讀者見麵了,自知本書在精度、深度與廣度方麵都會存在著不少的瑕疵,但國內研究者非吾一人,希望這一粗糙磚塊拋出後,能夠收到聚玉成山之效。
拙作可作為海運法律工作者的參考書和相關學生的教材,如立法、執法、研究、教學等方麵的工作和學習人士。
希望讀者閱後多多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以使該學科日臻完善,以此促進中國海上力量的建設。本稿在撰寫過程中參考並使用了諸多學界先輩的觀點和成果,在此表示誠摯的感謝,並希望能夠得到諒解。
2013年5月
作者於大連龍江路自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