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一編 總論

字體:16+-

第一章 海運行政法概述

第一節 海法的概念和體係

一、人類的海上活動及海洋產業

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類逐步認識到海洋的重要價值,並且把這種認識轉化為生產活動。生產活動離不開法律規範的調整,調整人類海上活動的法律規範不外乎兩部分,即國際法和國內法。作為國際法的海洋法已隨著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其他一係列公約的通過和生效形成了比較成熟而完整的法律製度;在國內法方麵,各沿海國家也都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並結合國際公約的規定,製定了比較完善的海洋法律製度。目前,我國也製定了許多國內海洋法律製度。從理論上研究和分析這些海洋法律製度,對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律體係,規範海上的各類執法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

海洋是富饒的資源寶庫,也是地球上生命的搖籃和支持係統,迄今為止,人類對海洋的開發利用活動已呈現出水平和垂直的立體態勢,而且隨著海洋能源的不斷發現,逐漸拓展新的領域和空間。人們已發現海洋蘊藏著如下資源:生物資源、海水資源、海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動力資源、化學資源、空間資源和旅遊文化資源等。與此相適應,人類對海洋的利用活動可分為如下幾種:航海、水產養殖及捕撈、海底資源的開發和環境保護、國防與行政管理等活動。

上述活動從產業的角度講,可作如下種類的劃分。

第一,以海洋產業發展的層次順序及其與自然界的關係作為標準可分為海洋第一、二、三產業:海洋第一產業指海洋水產,包括海洋種殖業、海水養殖業和捕撈業;海洋第二產業指海水化工、海水淡化、海洋油氣、采礦、礦砂、海洋能利用、海洋建築業、海洋食品加工和海洋藥物產業等;海洋第三產業指與海洋開發有關的流通、服務部分,包括海洋運輸、海底倉儲、濱海旅遊、海洋信息和海洋服務業(如預警預報、環境監測、防災救災、教育科技、技術推廣服務、海底考古、海洋文化業等)。

第二,以海洋產業發展時序和技術標準劃分,又可分為:傳統海洋產業(如海洋捕撈、海洋運輸、海洋鹽業等)、新興產業(海洋油氣、海水養殖、濱海旅遊、海水淡化等)、未來產業(如海水化工、海洋能利用、海底采礦、海洋藥物、海底建築、海底倉儲業等)。

此外,在海洋經濟統計中,還可將海洋經濟劃分為海洋產業和海洋相關產業。海洋產業中又分為主要海洋產業和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務業兩個部分。

為適應海洋產業的發展,規範諸產業活動的海法也呈現出不斷完善和發展的趨勢。

圖1.1 海洋產業的劃分

二、海法的分類與體係

法律體係,法學中有時也稱“法的體係”,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體係化的有機聯係的統一整體。[1]人類的生產、生活範圍起初隻限於陸地,所以,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也隻在陸地上進行,法律也是以陸域活動的“陸法”為主。隨著科技的進步及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類對海洋的利用越來越多,在海上的活動也越來越頻繁,規範陸域活動的“陸法”並不能全部用於調整海上活動關係,因此,調整海域活動的“海法”便應運而生。所謂“海法”是指規範人類從事海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2]由於海洋為連續不斷的水域,人類在其領域內的活動自然會超出一國範圍。因此,海法體係均由國內海法和國際海法兩部分構成。同時,人類開發利用海洋活動並不是孤立進行的,一方麵離不開企業等經濟主體的參與;另一方麵還必須置於國家的管理和保護之下。所以,海法也可按其調整對象不同分為私海法與公海法。

(一)國內海法與國際海法

按海法的適用範圍可分為國內海法與國際海法。國內海法,指由某一國家製定或認可,並在本國主權管轄內有效的、規範有關海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際海法是國際社會中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規範有關海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公海法與私海法

按海法的調整對象不同,可將其分為公海法(亦稱海事公法)與私海法(亦稱海事私法)。公海法是調整國家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海事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廣義上的公海法包括海事行政法和海事司法法,狹義上僅指海事行政法,本書除特指之外,一般情況下是指海事行政法;私海法是調整私人間的海事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通常稱為海商法。在海法形成初期,由於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比較落後,海上活動隻限於沿海。所以,公海法與私海法多呈現為國內法。隨著國際交往活動的日益頻繁,海法中的國際性規則日益增多,即出現了所謂海法國際化的傾向,以至於形成了包含公法和私法內容的國際海法和國內海法。

20世紀中葉,因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社會安全和環境保護思想處於主導地位,海法中的海事行政法內容迅速增加,其中主要為兩個方麵,一方麵為海上交通安全方麵的立法,如1912年發生“泰坦尼克號”事故後,於1914年1月20日製定了《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另一方麵為海洋環境保護方麵的立法,如1954年的《防止海洋石油汙染國際公約》。關於海法的體係,參考我國台灣學者尹章華和淩鳳儀編著的《海事行政法概要》,可用下圖表示。

附注:*表示該法律待製定。

圖1.2 海法的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