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七章 航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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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航道法概述

一、航道的概念和種類

(一)航道的定義

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航道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例如,美國新哥倫比亞百科全書將“航道”定義為:“用於運輸的天然或人工的內陸可航行水體,或它所聯結成的網係。”《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航道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運河內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航道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和運河內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是指在內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由可通航水域、助航設施和水域條件組成。根據航道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對航道定義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麵的問題。

1.航道是一個在一定範圍內變化的水域

由於“可以通航的水域”是隨水位變化而變化的,高水位時可以通航的水域,在低水位時則可能不能通航,而低水位時不可通航的地方在高水位時則有可能可以通航。因此,這是從技術角度對航道定義的理解。

2.航道是經有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可通航水域

所謂“可以通航”,是指經有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可以通航”,換言之,不是所有已具備通航技術條件或已有船舶通行的水域都是“航道”。“航道須經有權部門確認”,這是航道定義的法律特征。

3.分清“航道”與“河道”的區別

一般而言,河道是航道的基礎,沒有河道則沒有航道。但是,“河道”是指兩側河岸之間可供水體流動的通道,其空間範圍通常被局限於兩側堤岸之間、堤頂以下;而“航道”的空間範圍則不僅包括兩側河岸之間水下一定深度的空間,還包括水上一定高度的空間。

(二)航道的種類

我國海岸線較長,內陸江河、湖泊、運河眾多,航道所流經地域的地質、水量補給等因素差異很大,航道分類方法眾多。

1.國家航道、地方航道和專用航道

《航道技術政策》、《航道工程基本術語標準》、《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管理屬性和航道的重要程度,將航道分為國家航道、地方航道和專用航道。

國家航道由五部分組成:構成國家航道網,可通航500t級以上船舶的內河幹線航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常年通航300t級以上(含300t)船舶的內河幹線航道、可通航300t級以上(含300t)海船的沿海幹線航道、對外開放的海港航道、國家指定的重要航道;地方航道由四部分組成:可常年通航300t級以下(含不跨省的可通航300t級)船舶的內河航道、可通航300t級以下船舶的沿海航道和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間的短程航道、非對外開放的海港通道、其他屬於地方航道主管部門管理的航道;專用航道是指由軍事、水利電力、林業、水產等部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自行建設、使用的航道。

相對於專用航道而言,國家航道和地方航道屬於公用航道。

2.內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根據航道所處的區域,航道可分為內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內河航道是位於河流、湖泊、水庫內的航道以及運河和通航渠道的總稱;沿海航道是位於海岸線附近、具有一定邊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3.常年通航航道和季節性通航航道

按可通航時間的長短,可以將航道分為常年通航航道和季節性通航航道。常年通航航道是指可供船舶常年通航的航道,又稱常年航道;季節性通航航道是指隻能在一定季節(如非封凍期)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內通航的航道,又稱季節性航道。季節性航道主要因冰凍或枯水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不可通航,例如黑龍江、鬆花江等我國北方航道。

4.限製性航道和非限製性航道

根據航道斷麵尺度對航行有無明顯限製作用,可以將航道分為限製性航道和非限製性航道。所謂限製性航道,是指由於航道斷麵係數小等原因,對船舶航行和航速等方麵有明顯限製作用的航道。

5.天然航道和運河

根據航道是否由天然形成的區別,可以將航道分為天然航道和運河。運河是指由人工在陸地上開挖的、主要供船舶通航的水道,又稱人工運河。運河在航道中數量很少,大多數航道是天然形成的,或者是在天然河流的基礎上進行人工整治形成的、供船舶通航的水道。蘇伊士運河、巴拿馬運河、京杭大運河都是著名的人工運河。

6.渠化航道和非渠化航道

根據航道是否經過渠化,可以將航道分為渠化航道和非渠化航道。渠化航道是指天然河流經梯級開發而形成的水深顯著加大、流速明顯減緩的航道。三峽樞紐工程、葛洲壩樞紐工程使長江上遊水深顯著加大,流速明顯減緩,三峽樞紐工程、葛洲壩樞紐工程影響範圍內的長江航道即為渠化航道。

二、航道規劃

(一)航道規劃的概念

航道規劃是行政規劃的一種,行政規劃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目標,而作出的對行政主體具有約束力、必須采取具體措施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予以實現的、關於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之事務的部署與安排。所謂航道規劃,是指根據社會經濟和水運發展的要求,在國家和區域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的指導下,製訂有關航道開發建設的長遠目標、任務、規模、標準和措施等事項的工作。

航道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航道開發的經濟意義、社會價值及技術上的可能性,製定近期與遠景航道開發方案,並根據遠景貨流及運輸組織提出適應遠景發展的航道工程措施方案,擬定近期航道工程項目。

(二)航道規劃的必要性

航道建設涉及的因素非常複雜,比如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交通運輸量及其預測、航道發展現狀、投資的來源等,隻有首先進行認真的研究,確定航道布局、航道建設標準、近期及遠期建設目標等關於航道建設的重要因素,才能使航道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航道建設所需要的資金投入較大,一般要分航線、分階段逐步實施,建設的周期較長。在較長的建設周期內,為保證航道建設行為的一般性、一貫性,必須製定有權威的、具有指導性的規劃成果。

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四條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製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從《水法》的規定可以知道,航道建設是開發利用水資源的一部分,航道建設必須按流域或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航道建設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三)航道規劃的目標

所謂目標,是指個人、部門或整個組織所期望的成果。航道規劃的目標是又快又好地建成我國現代化航道網。治理天然河流,開挖人工運河,溝通各個水係,統一航道標準,形成一個四通八達的航道網。這是內河運輸現代化的基礎,也是發揮內河水運優越性的必要條件。一個現代化的內河航道網主要應滿足以下幾方麵的要求。

1.航道成網、四通八達

凡具備一定自然地理條件的區域都應該重視航道的開發,盡可能做到各個水係相通,幹支流相通,江河湖海相通,以形成一個四通八達的航道網。

2.統一標準、降低運價

航道是重要的基礎設施,投入大、使用時間長,應該在考慮經濟發展的前提下,科學規則,以防止標準不符合船隊發展,造成重建的浪費。所謂“統一標準”就是根據近期和遠期船隊船型、航行條件、運輸狀況及建設費用等因素,將航道劃分成不同的等級,按照其級別規定相應的航道尺度和通航建築物的尺度。

3.統籌安排,綜合利用

水資源是一種複合性資源,有多種用途,如果規劃不當,就會妨礙其他用途。在開發和建設航道時,要統籌全局、全麵安排,不僅要考慮水運的要求,而且應盡可能滿足發電、防洪、灌溉、工業及民用供水、漁業、木材浮運以及旅遊等部門的需要,做到一水多用,以期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4.更新設施,科學管理

航道及通航建築物設施現代化,營運管理科學化是現代化內河航道網的一項重要要求。航道設施應不斷更新完善,以便保證船舶安全順利地進行;船舶過閘的操作應自動化,以加速船舶過閘;管理機構要健全,營運要符合經濟規律。

(四)航道規劃的原則及應考慮的因素

航道規劃工作應當依據全麵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進行,以保證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航道規劃也是經濟發展規劃的一部分,首先應當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對航道開發利用的要求,認真分析腹地內自然資源條件、工農業生產的發展計劃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使航道建設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其次,航道規劃應當認真研究航道發展現狀及其趨勢。具體地說,航道規劃應當詳細分析規劃範圍內的主要航道的有關情況,研究主要航道之間的相互關係,合理確定它們在航道網絡中的地位。

最後,航道規劃必須考慮投資的來源。航道建設需要大量的建設資金,穩定連續的資金來源是保證航道規劃成果變成現實的經濟基礎,沒有可行的資金籌措方案,航道規劃難以實現。

三、航道的重要設施

(一)船閘及建船閘的必要性

天然河道的河底高程隨著地表地形的起伏而變化,我國總的地形變化是西高東低、北高南低,多數大江大河的流向一般都是從西向東入海,通常情況是河道下遊的地形變化較上遊為緩,因此下遊河道水麵的比降也遠遠小於河道上遊的水麵比降,下遊的水深大於河道上遊的水深,河口的水深又大於下遊的水深。所以要增加上遊河段水深,改善上遊河段通航條件,就需要在河流中建造攔河閘、壩。

(二)船閘類型

船閘的類型和分類方式有多種多樣,通常分為如下幾類。

1.內河船閘和海船閘

按船閘所處的地理位置和過閘船舶不同劃分為內河船閘和海船閘。內河船閘,是指建於內陸的渠化河流及人工運河上的船閘,通行內河船舶;海船閘,是指建於封閉式海港港池口門,海運河及入河河口的船閘,通行海船。

2.單級船閘和多級船閘

按縱向排列閘室數目劃分,可分為單級船閘和多級船閘。沿船閘縱向建有一個閘室的船閘,船舶通過單級船閘時,隻需進行一次灌泄水即可克服上下遊水位的全部落差的為單級船閘;多級船閘中又可分上下級閘室相連和設中間渠道的兩種。上下級閘室相連的多級船閘是指沿船閘縱向連續建有兩個以上閘室的船閘。設中間渠道的多級船閘是指在水頭很大,地形又比較平緩的地方,為避免建造井式船閘或上下級閘室相連的多級船閘需多挖很多土石方,而在這種條件下建造若幹座相鄰較近的單級船閘,並在各閘間用中間渠道把它們連接起來的船閘。

3.單線船閘和多線船閘

按並列閘室數目劃分,可分為單線船和多線船閘。單線船閘是指在一個樞紐內隻建有一座船閘;多線船閘是指在一個樞紐內建有兩座以上的船閘。

(三)船閘組成及功能

現代船閘由閘首、閘室、引航道、遠方調度站等組成。

1.閘首

閘首是連接閘室和引航道的建築物,主要功能是可在其上安裝閘、閥門,隔斷閘室與上、下遊引航道的水流,並實現控製閘室漲、落水的功能。

2.閘室

閘室是指上下閘首和兩側閘牆之間的空間,是船舶克服集中落差的處所。閘室的功能是幫助過閘船舶克服集中落差。船舶停於其中,可隨著閘室內水的漲落而升降。

3.引航道

引航道是指連接船閘與河流主航道的一段過渡性航道。引航道由導航段、調順段、停泊段、製動段和過渡段組成。導航段可引導和控製船舶進閘的航向。調順段是供出閘船隊調順隊形和準備避讓靠船墩側的船隊之用。導航段和調順段應禁止船舶停靠及交會。停泊段供待過閘船停泊和進出閘船舶交會之用。製動段供船舶減速之用。過渡段供引航道與航道平順鏈接之用。過渡段和製動段是可以重合的。

4.遠方調度站

船閘遠方調度站是為了方便船閘對船舶的運行調度和管理而設立的,是船閘對過閘船舶進行管理的第一站。它的位置一般設在船閘引航道的入口處,主要是為進閘船舶辦理報到、登記、排號、編組以及收費等手續,然後依次進入引航道等待進閘。遠方調度站的建築有:站房、停靠碼頭、公告牌和道路等。

四、航道管理機構

(一)航道管理機構的概念及其設置情況

關於航道的管理機構,綜合中國的及各級航道管理部門的實際情況,可定義如下:航道管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置並具體履行航道建設、養護、管理、規費征收職能,按照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接受縣級以上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對航道違法行為實施航道行政執法的事業組織。

航道管理機構一般是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設置的,並接受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監督與指導,是交通主管部門的組成部分,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應該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職權來源於《航道條例》,其職權源於行政法規,而不是憲法和組織法。當該機構行使授權範圍外的權力時,要接受機關部門的委托。

交通主管部門與航道管理機構的區別如下。

一是性質不同。縣級以上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我國行使航道行政管理權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是依《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航道管理條例》而享有航道行政管理權力的航道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人。航道管理機構是事業法人,雖然有部分航道行政管理權,但它不是行政機關,隻是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交通管理機構的組成部分,在某些航道行政法律關係中不能獨立成為行政主體。這是交通主管部門與航道管理機構的根本區別。航道管理機構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隻能以委托方的名義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執法。

交通運輸部對全國航道事業的管理,是通過對沿海航道及內河主要航道的直接管理和對其他航道實行分級間接管理來實現的。由於各地的水運條件、航道經費等差別較大,航道管理體製和機構設置也不盡相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

1.專設航道管理機構

這種模式是指設立單一航道管理職能的機構管理航道,機構名稱一般為航道局(處)。這種模式又可以分為垂直管理和雙重管理兩種。

2.設立綜合管理機構

這種模式是指設立港口、航道、船檢、地方海事等職能合一的機構進行管理,機構名稱一般為港航局、航務局。

3.設立中央直屬航道管理機構

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簡稱長航局)為交通運輸部派出機構,是對長江幹線航道行使政府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政主管機構,受交通部委托和法規授權行使長江幹線航道行政主管部門職責。長航局下轄長江航道局、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長江海事局等多個直屬單位。

4.設立中央海事管理機構下屬的航標管理機構

天津、上海、廣東、海南四個交通部直屬海事機構,下設17個航標處負責部分沿海航道航標的維護管理,但不負責航道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航道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航道條例實施細則》對各級航道管理機構的職責,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是:

(1)根據《航道條例》和《航道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所轄航道及航道設施實施管理、養護和建設;

(2)審批與航道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過河建築物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

(3)參加編製航道發展規劃,擬訂航道技術等級,組織航道建設計劃的實施;

(4)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通航有關河流的綜合開發與治理,負責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中與航道有關的事宜;

(5)組織開展航道科學研究、先進技術交流和對航道職工進行技術業務培訓;

(6)負責對航道養護費、船舶過閘費等航道行政性費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7)負責發布航道通告;

(8)負責航道及其航道設施的保護,製止偷盜、破壞航道設施、侵占和損壞航道的行為;

(9)接受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對違反《航道條例》和《航道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各級航道管理機構的上述九項職責,概括起來主要是四個方麵:一是航道管理;二是航道的規劃與建設;三是航道養護;四是組織航道行政性收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t〗五、航道行政管理法律體係

(一)航道行政管理法律體係概述

我國的航道行政管理法律體係,是以憲法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的規定為基礎,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航道行政規範性文件和通航技術標準等所組成的完整體係。這個體係可以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航道法律、行政法規、航道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其他航道行政規範性文件;第二部分是通航技術標準;第三部分是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航道法律體係的第一部分主要由以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組成。法律主要是《水法》;行政法規主要有《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以下簡稱《航標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主要有《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上海市內河航道管理條例》等;全國性的規章主要有《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內河航標管理辦法》、《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船閘管理辦法》等。第二部分主要有GB50139-2004《內河通航標準》、GB5863—1993《內河助航標誌》、GB5864—1993《內河助航標誌的主要外形尺寸》等一係列航道標準、規範。第三部分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二)航道法律、法規、規範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1.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中關於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法律規定,是航道法律體係的基礎。它將水流資源規定為國家所有,為保護和開發利用航道提供了憲法保障,為製定航道法律、法規和規章提供了立法依據。

2.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該法是我國的第一部關於水資源利用的法律,對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適應國民經濟全麵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具有深遠的意義,也是航道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該法已由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關航道保護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前四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該法在第七、十五、十九條中多次提及城市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係和河湖等係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航道規劃作為江河流域規劃的一部分,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與航道規劃相協調;對於經有權部門批準的航道規劃,城市規劃部門在編製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使城市規劃符合航道管理的有關要求。上述規定對於協調城市建設與航道建設的關係,搞好城市建設過程中的航道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也都規定了航道保護方麵的法律規範。

3.航道法規和規章

(1)航道行政法規。

[1]《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5號文發布了《航道管理條例》,200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航道管理條例》包括總則、航道的規劃和建設、航道保護、航道養護經費、罰則和附則,共6章32條。

[2]《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也包含了部分航道管理保護的內容。這部分內容主要集中在第六章通航保障部分。

第一,主管部門對航道通航保障方麵的職責。該條例從保障通航安全的角度,要求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誌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二,沉船沉物所有人和經營人的義務。沉船沉物所有人和經營人對於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誌,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3]《航標條例》。航標是重要的航道設施,對於船舶的安全航行具有重要作用。為了加強對航標的管理和保護,保證航標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國務院1995年以國務院令第187號頒布了《航標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對航標管理機關和管理模式,航標管理和保護的原則,航標維護的方法,危害航標或影響航標效能等違法行為的查處等進行了規定。

(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立法機關製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隻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規在航道法體係中處於重要地位,雖然其位階低,但其內容卻具體、針對性強,且對航道立法有創新性的規定。

如1995年的《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可以采取政府投資、社會集資、引進外資、貸款等方式籌集航道建設資金,拓寬了籌資渠道。對利用集資、貸款、外資修建的航道、船閘,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過往船舶收取專項費用,用於償還集資和貸款。新建船閘等過船設施,實行誰投資誰收益;對船閘的建設和管理作出新的規定。對通過能力嚴重不適應需要的,交通、水利部門應當籌集資金加以改建、擴建。船閘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管理,改善服務,簡化手續,提高船閘通過能力,縮短過閘時間。

又如1995年《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該條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麵取得了突破:一是將航道行政管理執法權與處罰權直接賦予航道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具有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二是在航道的規劃建設方麵,規定開發利用內河、出海口門及沿海航道的灘塗,必須符合航道發展規劃和航道技術等級的要求,並征得航道部門同意;三是在航道維護方麵,開工前必須通知航道部門參與監督放線,工程竣工應有航道部門參加驗收;四是在航道規費征收方麵,規定航道部門對繳納義務人的繳費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或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航道行政執法人員在航道、碼頭、港區、船舶、繳費單位依法進行檢查,港航監督等有關部門應予配合。

再如2001年的《上海市航道管理條例》。該條例的特點:一是航道管理機構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二是細化了與通航有關設施的審批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許可證前,應將設計方案送航道管理機構審查。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設計方案作出同意、修改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建設單位在開工時應當通知航道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可以進行現場監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將工程驗收合格的資料報航道管理機構備案;三是明確規定,沿內河航道新建、擴建碼頭的,應當采用挖入式布置;四是征收內河航道岸線使用費,擴大了航道建設養護費用的來源。經批準使用內河航道岸線修建碼頭、倉庫、堆場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向航道管理機構繳納內河航道岸線使用費。

(3)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部根據《航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於1991年8月29日發布了《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於2009年進行了修改,其在《航道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對航道保護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一是明確了航道管理機構的地位。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的航道事業。各級交通部門設置的航道管理機構是對航道及航道設施實行統一管理的主管部門。”這一規定,是航道管理機構接受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委托行使航道行政執法和處罰權的法律依據。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國家航道、地方航道及其劃分。三是對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航道的主要職責作出了規定。四是對各級航道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主要職責作出規定。五是對航道技術等級評定及審批程序作出規定。此外,還對航道管理機構在航道管理、保護、養護、航養費征收和使用等方麵的職責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內河航標管理辦法》。交通部根據《航標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製定了《內河航標管理辦法》,自1996年8月1日起實施,其適用範圍是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河通航水域的航標管理。國境河流的航標管理,按照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協議執行。主要內容有,進一步明確了航標管理機構和基層班組管理職責;規定了基本的航標配布原則以及航標配布圖的編製和審批辦法;提出了航標維護管理的檢查考核手段和安全生產等方麵的辦法;細化了對專設航標的配布與維護管理規定。為加強和規範航道養護管理工作,保障航道暢通,提高航道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交通運輸部於2010年12月21日發布了《航道養護管理規定》。此外,交通部還發布了《船閘管理辦法》、《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與使用辦法》、《交通處罰程序規定》等規章。

4.其他航道行政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製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規範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強製性、約束力,是治理國家、管理經濟和文化各項事業的重要手段,是經濟活動、社會行為的重要規範。交通部發布的《內河航道管理和養護工作綱要》、《航道技術政策》、《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梁通航淨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辦法》都屬於重要的航道行政規範性文件。

(三)內河通航標準

製定《內河通航標準》,是統一我國內河通航技術要求,促進內河通航的標準化、現代化,發揮內河水運優勢,適應交通運輸發展的迫切需要,對於強化內河航道建設管理、推進水資源綜合利用具有重要意義。GB50139-2004《內河通航標準》在原GBJ139—1990《內河通航標準》的基礎上,總結和借鑒國內外通航技術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通過大量調查分析、廣泛征求意見和多項專題研究修訂而成。經國家建設部公告第214號《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內河通航標準)的公告》批準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GB50139-2004《內河通航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標準》主要內容由總則、術語、航道、船閘、過河建築物、通航水位六大部分、三個附錄、一個條文說明組成。這些標準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認可,也同樣具有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