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三節 航道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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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相對人強製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按我國法律的規定,行政征收包括稅和費兩種。航道行政征收在2009年以前包括兩項,船舶噸稅和行政事業收費,後者又包括航道養護費和船舶過閘費,2009年1月1日國家推出“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後的航道養護費停止征收。航道養護經費按2009年修訂的《航道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原交通部、財政部發布的《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從安全監督局(海事局)港務費中開支。港務費用於航標的比率應當有明確規定。外國籍船舶使用海區航標,應當繳納船舶噸稅。海港和內河港口進港航道的維護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條件的費用;航道、泊位、港池、錨地的測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進行維護性挖泥的費用;船閘管理費用;護岸、導流堤、船閘的修理、加固以及結合修理進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屬設備設施所發生的費用,按交通部、財政部發布的《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從港務局港務費中開支。

二、船舶噸稅

(一)征收依據

船舶噸稅是海關對進入我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種稅。其征收稅款主要用於港口建設維護及海上幹線公用航標的建設維護。根據2011年11月23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噸稅條例》)第一條,自我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依法繳納船舶噸稅。

(二)征稅主體與繳稅主體

1.船舶噸稅征稅主體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製發繳款憑證。

2.船舶噸稅繳稅主體

《噸稅條例》不再以船舶的國籍作為征稅的標準,而隻以從我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作為的繳稅主體,充分體現了船舶噸稅的屬地性質。根據《噸稅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噸稅的繳稅主體為“應稅船舶負責人”。這裏的“負責人”應當是廣義上的,通常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以及船舶承租人等主體。總之,負責船舶日常營運的主體均應是繳稅主體。

(三)征收標準

根據《噸稅條例》第二條,船舶噸稅的稅目、稅率按照下表執行,《噸稅稅目稅率表》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四)征收方式

噸稅按照船舶淨噸位和噸稅執照期限征收。應稅船舶負責人在每次申報納稅時,可以按照《噸稅稅目稅率表》選擇申領一種期限的噸稅執照。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應稅船舶在離開港口辦理出境手續時,應當交驗噸稅執照。應稅船舶負責人申領噸稅執照時,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文件:(1)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海事部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收存證明;(2)船舶噸位證明。

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後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並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後,依照《噸稅條例》的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三、船舶過閘費征收管理

(一)征收依據

船舶過閘費,又稱為過船建築物維護費,屬於事業性收費中的服務補償費。所謂事業性收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它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有強製性、壟斷性。

在全國範圍內,除交通運輸部門為改善通航條件建設並管轄的船閘以外,還有水利部門為防洪排澇建設並管轄的船閘,以及電力部門、民營企業為利用水電建設並管轄的船閘。因此,過閘費的征收依據是由各省交通、水利、水電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根據上位法製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除水利、能源部門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電站的船閘、升船機等按有關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免收費以外,船舶、排筏通過船閘、升船機等過船設施,應按國家規定繳納過閘費。”對部分興建在通航河流上的航電樞紐中的船閘,因為有發電收入,根據交通運輸部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免收過閘費。

(二)征收主體與繳費義務主體

1.過閘費征收主體

過閘費征收行為也屬於行政性征收,其征收主體應當是行政主體。對於交通運輸部門管轄的船閘,其征收主體應當是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但是為減輕交通主管部門具體征費的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可授權各級航道管理機構(船閘管理機構)征收。

2.過閘費繳費義務主體

過閘費繳費義務人是通過船閘的各類船舶、竹木排筏和浮運物體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使用船舶的人則是過閘費繳費主體。裝貨船舶的過閘費由貨物托運單位負擔,空船及客運船舶的過閘費由船舶所有權屬單位負擔,分別列入其成本開支。

(三)征收標準

過閘費征收標準一般在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頒布的“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中詳細分類,明確征收標準。由船閘管理部門嚴格按標準征收。各省(市)征收標準不盡相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也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

(四)征收方式

船舶過閘費征收一般采取按通過次數征收的。正常情況征收地點設在船閘遠方調度站、閘區或船閘指定地點。為確保征收標準和征收政策的執行到位,在過閘費征收中一般應遵守以下流程:

(1)船舶抵達船閘後,船員憑有效航行證件辦理報到手續,申報繳費主體噸位、體積等計費基數;

(2)征收主體應對船員申報繳費主體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

(3)船員憑申報手續到船閘繳費處繳納過閘費;

(4)收費人員出具有效票據交還船員;

(5)船舶繳納過閘費後,因有特殊情況不再過閘,需向征收主體申明理由,經同意後方可憑據退款。船舶已進閘不再辦理退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