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四節 航道管理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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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管理監督檢查概念

航道管理監督檢查是各級航道管理機構依法對從事與航道有關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航道法義務的情況進行的檢查和督促活動,是各級航道管理機構為保證國家的航道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方針政策得以貫徹執行而采取的行政手段。航道管理監督是航道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是開展航道日常管理,查處和製止航道違法行為,保護航道的直接手段,是保證航道管理工作全麵展開,實現管理目標的重要方法。

二、航道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航道行政許可決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航道行政許可決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主要是檢查與通航有關設施在建設過程中是否嚴格執行許可決定所確定的通航標準與技術要求。此種監督檢查從有關設施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主要內容如下。

1.施工放樣

對於經審查許可建設的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許可決定的要求進行放樣,不得隨意變動其平麵位置和控製點的高程。航道管理機構應指派工作人員參加施工放樣工作,確保許可決定從一開始就得到嚴格的執行。

2.中間檢查

航道管理部門還必須對許可在建的工程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與審批要求不符的情況或問題,應立即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進行糾正,直至停止施工。

3.竣工驗收

有關設施竣工後,航道管理部門必須派員參加竣工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是:設施是否嚴格按照許可的標準和要求建設,水上、水下施工遺留物和礙航物是否清除,因施工破壞的航道設施和綠化是否恢複,應當設置的標誌與標牌是否設置等。對於未按許可標準和要求建設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航道及其設施保護監督檢查

航道及其設施保護監督檢查,主要是檢查航道及其設施是否遭到破壞,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是否能夠保障船舶安全通行,檢查是否有未經許可擅自進行的與通航有關設施的建設行為。其主要內容有航道及整治建築物檢查、航標檢查、違法行為檢查。

(三)船舶過閘情況監督檢查

對船舶過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是確保船閘安全生產秩序穩定、有效遏製船閘違法行為發生的重要手段。船舶過閘情況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過閘費征收檢查;超載噸位、虛報噸位的檢查;船舶過閘安全檢查;船閘應設立安全員崗位,負責每閘次對值班人員安全工作情況的檢查。主要檢查值班人員在崗在位,引航道停靠秩序,漲泄水的安全宣傳,船舶進出閘的秩序,船舶停靠閘室的安全措施以及有無“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情況;船閘助通航設施檢查。船閘每運行一閘次,值班人員都應對所有供船舶安全航行的助通航設施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進行下一閘次的運行。發現問題應立即匯報,修複後方可投入運行;執法公示情況檢查。船閘違法行為在處罰或處理後,按要求必須在執法公示欄進行公示,以接受船員和社會監督,這也是船舶過閘情況監督檢查的一項內容。

三、航道管理監督檢查的方法

(一)書麵核查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航道管理機構在建立健全監督製度後,主要應當通過書麵核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這個規定的初衷是為了減少行政執法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避免執法擾民。

(二)實地勘查

實地勘查較多應用於航道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航道管理機構作出攔河、臨河、跨河、過河等與通航有關設施許可決定後,為保證建設者按照批準的標準和要求施工,就應當采用實地勘查這一有效監督方法。

(三)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航道管理工作中最常使用的方法。由於它能使航道管理人員隨時掌握航道動態,及時發現損害航道及其他航道違法行為,為後續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信息,因而在整個航道管理中處於基礎性地位。即使在信息化技術廣泛運用於航道管理的今天,也是航道管理機構所常用的手段。

(四)舉報專查

航道大多分散於農村、野外,航道管理監督檢查是一項深入細致的工作,非常需要依靠人民群眾、依靠社會力量才能取得成績。實踐證明,航道管理機構在對航道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很多違法行為和其他問題都是通過來自社會的反映和舉報才得以發現並最終得到有效處理的。因此,航道管理機構對個人或者組織的反映和舉報,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

(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年檢

上述五種方式,是航道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常規方法,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監督檢查的方式也將有新的發展。2005年3月18日國家監察部下發《關於監察機關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的意見》,其中要求各級監察機關研究和改進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增強工作的有效性。有條件的地方要結合電子政務建設,建立行政許可電子監察係統,提高監督檢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