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四節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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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概述

(一)港口安全的重要性

港口作為水陸貨物運輸集散地,每天要靠泊大量的船舶,裝卸、搬運、過駁和存儲大批貨物,其中許多貨物是危險貨物。港口每天還要進出大量的車輛、人員和旅客。因此,港口的安全生產十分重要,它不僅關係到港口企業自身經濟利益,而且與港口所在地的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正常運行息息相關。如果一個港口的安全不能得到保障,那麽除了造成該港口生產混亂、停滯的直接後果外,還勢必會給這個港口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麵影響。為了實現港口安全,各相關主體必須嚴格遵守《港口法》第四章的規定,切實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與職責。

(二)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的主體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主要在《港口法》第四章作了規定,另外,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一章中也規定了部分違反第四章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縱觀《港口法》第四章,其十三個法律條文分別對以下事項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關於港口經營人的安全生產義務(第三十二條)、對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急救援體係的規定(第三十三條)、關於船舶進出港口報告的義務(第三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規定(第三十五條)、關於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禁止港區內非港口作業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對影響港口水文情況的工程項目審批的規定(第三十八條)、船舶進出港口的引航問題(第三十九條)、相關部門的疏港職責(第四十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製定港口章程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於監督檢查權的規定(第四十二條)、對監察記錄的要求(第四十三條)、關於協助監查義務的規定(第四十四條)。顯然,對於各相關主體在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中應盡什麽樣的義務,《港口法》第四章是采取了列舉式的方式,並且該章並沒有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規定,顯得繁雜混亂。其實,如果以不同的主體為基礎對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的各個事項進行分類,對於了解和學習該章會有很大的幫助。結合第四章的每一個條款,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關係的主體主要包括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經營人、船方,另外該章還對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海事局和其他主體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與義務

(一)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係

《港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製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係。”

港口是一個勞動密集、資產密集、人員密集的區域,安全生產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港口所處的地理位置,經常受到各種自然災害的侵襲,如台風、冰凍等等。港口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僅靠發生事故的某一個或某幾個單位的力量難以實施有效的應急搶險,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動員和組織港口區域內其他力量,甚至協調組織社會上的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此外,當港口內的生產、經營以及配套設施受到自然災害的侵害時,僅憑某一方麵的力量不能完全有效的對其進行抗擊。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當地政府對港口實施具體行政管理的部門,應當針對本港口的特點、生產經營狀況和各種資源的分布情況,製定整個港口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預案和救援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等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預案與《港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港口經營人製定的應急預案不是相互獨立的,應當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形成一個應急救援體係。港口管理機構對港口經營人製定本單位的預案應當進行必要的指導,製定整個港口的有關預案時應當充分考慮各個港口經營人的實際情況,廣泛征求他們的意見。此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製定有關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其他國家部門製定的預案和應急計劃相銜接和協調,才能真正建成應急救援體係。

(二)安全監督管理與巡查職責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港口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法》第九條也規定了同樣的內容。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港口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時,不僅應當依據《港口法》相關規定,還應當遵照《安全生產法》、《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交通部有關港口安全生產管理規章的規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應該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這裏所說的“有特殊用途的碼頭”,應當包括危險品碼頭、由貨主經營和管理的專用碼頭,以及內河港口水域中為當地生產生活目的使用的零星碼頭。這些碼頭或者是安全方麵有特殊要求的碼頭,或者是在平時管理中容易疏忽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按照本條要求應當根據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排除的難度責令有關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三)疏港職責

《港口法》第四十條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遇有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的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采取措施,進行疏港。由於港口具有投資大、建設周期長的特點,而貨源和客源則具有不穩定性的特點,對於貨源和客源市場上的急劇變化,港口往往難以在短期內作出相應的調整,這可能會發生旅客滯留、貨物積壓以致阻塞港口的情況。發生上述情況,對於港口的正常生產是非常不利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必須進行疏港,前者是專業行政管理部門,負主要的責任,後者是一般的行政機關,具有協調各部門和各方麵力量的能力,在疏港過程中發揮著可不替代的作用。

根據本條規定,在遇有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的情況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有義務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疏港措施時,一般要對港口內的各種資源進行統一配調,如各類碼頭、倉庫、堆場、裝卸設備和人員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采取措施時應當主要運用其宏觀調控的綜合協調能力,盡量采用協商的方式進行,並應當對投入設施、設備和人員的港口經營人予以適當的補償。如果采用協商的方式並不能達到疏港的效果,在必要時還可以采用強行命令的方式調配港內資源。在壓港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僅僅靠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調配港口資源是不夠的。這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報告,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港口法規定,在認為必要時直接采取措施,進行疏港。

(四)製定港口章程的職責

港口作為一個水路運輸生產的重要環節具有極大的複雜性,在港口內進行生產經營的每一個環節都要遵照一定的秩序來進行,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紕漏和疏忽,都會給港口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因此,要使港口生產活動能夠有條不紊地進行,就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秩序,港口秩序的建立主要通過港口章程來規範和保障,《港口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所以規定港口章程的內容“包括對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條件、港池水深、機械設施和裝卸能力等情況的說明,以及本港口貫徹執行有關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具體措施”,是因為這些內容對於船公司、貨主單位和貨運代理企業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而在港區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負責整個港口管理的部門,最有條件將上述信息在港口章程中進行統一規定,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信息的準確與及時更新。因此,《港口法》規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來組織製定港口章程是非常恰當的。

(五)對港口法執行情況行使監督檢查權

監督檢查即是港口許可的後續措施,也是日常管理的必要措施。為了保障港口法對於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等的各項規定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執行本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1.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監督檢查權過程中的權力

(1)有權向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等了解有關情況。上述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有權查閱、複製資料。這些資料應是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按照監督檢查事項的不同,包括執行港口規劃、建設港口設施、從事港口經營活動、保障港口安全等方麵的有關資料。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2.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監督檢查權過程中的義務

(1)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商業秘密作為現代市場經濟中企業的重要資源,對於其參與市場競爭、製定發展決策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旦某個企業的商業秘密被泄露,則很有可能會對該企業經營產生不利的影響,進而使之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極為被動的地位。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知悉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必須承擔保密的義務。

(2)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麵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