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五節 港口管理行政處罰與行政強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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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管理行政處罰

《港口法》中涉及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和罰款。

(一)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將行為人以違法手段獲得的金錢及其他財物收歸國有的一種行政處罰形式。根據《港口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許可管理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1)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

(2)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

(3)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

(二)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

吊銷許可,屬於行政處罰中行為罰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剝奪行為人以前被賦予的從事某種特定行為的資格,禁止其繼續從事該特定行為的處罰。這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這一處罰決定時,應當嚴格依法辦事,慎重處理。從處理的情節考量上都要求情節嚴重時才予以此種處罰。下列行為可處此種處罰:

(1)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從事貨物裝卸、倉儲經營業務,且情節嚴重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證;

(2)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其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應由頒發該許可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3)港口經營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港口安全作業規則,情節嚴重的。

(三)罰款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中的財產罰,即由行政處罰機關依法要求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強製無償地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行政處罰。下列行為可處以罰款處罰。

(1)違反規劃的。港口規劃屬於抽象性行政行為,有關部門的規劃者必須遵照港口規劃的一般原則,根據港口的各方麵資源和條件,作出科學而實用的規劃。同時,《港口法》對違反規劃的行為也作出了責任方麵的規定。

《港口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2)未經批準在港口建設危害性場所的。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的,或者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3)港口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4)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5)未經報告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6)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製拆除養殖、種植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7)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的,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隱患;逾期不消除的,強製消除,因此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停止違反港口管理秩序的行為

1.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1)根據《港口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的,或者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違法行為人應當在接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改正通知後,停止建設或者使用本法規定的特定場所,並采取相應的改正措施:未經依法批準建設上述特定場所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若沒有得到批準,應當拆除其違法建設的設施或者經批準後改作其他用途;如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和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和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拆除其設施或者經批準後改作他用。

(2)根據《港口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根據該條規定,碼頭、港口裝卸設施和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首先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碼頭、港口裝卸設施和客運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在接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其違法行為。

[1]對於沒有經過驗收的碼頭、港口裝卸設施和客運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對其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對於驗收不合格的碼頭、港口裝卸設施和客運設施,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采取改正措施,以使其達到合格標準。根據有關規定,交付竣工的建築工程設施,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港口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認真分析驗收不合格的原因,采取有針對性的改正措施,在規定的期限使其碼頭、港口裝卸設施和客運設施達到驗收合格的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將其設施投入使用。

2.責令停止違法經營

根據《港口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

(1)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

(2)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

(3)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停止其港口經營業務;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應當停止其港口理貨業務;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從事貨物裝卸、倉儲經營的,也應當停止經營。本條要求停止的隻是違法行為人從事的違法經營,對於其從事的別的合法經營,並不要求停止。

3.責令停止作業

根據《港口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

按照港口法規定,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時間、地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通知報告人。即報告人必須在得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以後,才能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如果未經同意就進行作業,則構成本條的違法行為,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

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港口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的,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隱患。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隱患。即停止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停止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的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消除因從事采掘、爆破活動,傾倒泥土、砂石對港口所形成的不安全因素。違法向港口水域傾倒砂石、泥土,影響港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靠泊的,應當負責打撈清除;因采掘、爆破給港區道路、建築等造成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消除安全隱患的措施,恢複安全狀態。對於超過行政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仍不消除安全隱患的,為保證港口安全,依照本條規定,應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采取強製消除的行政執行措施,因此發生的費用由違法在港口進行采掘、爆破或傾倒泥土、砂石的行為人承擔。

二、港口管理行政強製

(一)強製拆除

《港口法》中規定的強製拆除,屬於行政行為中的行政強製執行。行政強製執行是指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時,依法強製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為了既有利於保證合法的行政決定得到有效執行,又避免因行政強製執行的不當使用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製執行一般以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製執行為例外。

(1)根據《港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

(2)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製拆除養殖、種植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由於在港口水域從事養殖、種植活動,不立即采取措施,有可能會危及船舶航行的安全,造成比較嚴重的後果,因此,該條規定將這種強製執行權賦予行政機關行使。又由於行政強製執行是由違法行為人以外的人代違法行為人執行的,必然要支出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都應當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強製進入場所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並檢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查閱、抄錄、複印相關的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

(2)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應急設備、設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3)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4)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1] http://www.njjt.gov.cn:8080/fluentoms/site/NJJT/jtj/NJ01JT-XK-0013.訪問日期:201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