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際海事組織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是對航運業影響最大的國際組織,任何國家及其航運經營者都不可能在規避該組織所製定的公約和規則的情況下從事國際航運行為。
一、國際海事組織的概念
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汙染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倫敦。該組織最早成立於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1982年5月改為現名。截至2012年9月,該組織共有170個正式成員,3個聯係成員(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丹麥法羅群島)。[1]
二、國際海事組織成立的背景
海運行政法18世紀和19世紀工業革命以及由此引起的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使國際社會締結了一些國際航運條約,其中包括國際航行安全方麵的國際條約,這些條約涉及的內容包括船舶噸位丈量、避碰、信號等。長久以來人們就認識到增進海上安全,需要有一個國際常設機構來經常協調和促進有關海上安全的國際公約和協定的執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各國經濟建設的恢複為海運事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生機,隨著聯合國的誕生及各種專門國際組織的陸續建立,各國經濟建設的恢複為海運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生機。1948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國際航運會議上,通過了《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公約》,各國決定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公約》於1958年3月17日滿足了“21個國家參加,且其中7個國家各自擁有海船總噸位不少於100萬噸”的生效要件。1959年1月在倫敦召開了第一次大會,正式成立了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海協成立之後,曾幾次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公約》進行修訂。為了凸顯該機構作為一個國際機構的角色,根據1975年11月通過並在1982年5月22日起生效的公約修正案的規定,該組織更名為國際海事組織。
三、國際海事組織的宗旨
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主管海上事務的專門機構,是對海上交通安全具有直接影響和負有廣泛責任的國際組織。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的規定,國際海事組織的宗旨是促進各國間的航運技術合作,鼓勵各國在促進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製船舶對海洋汙染方麵采取統一的標準,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
四、國際海事組織的機構
國際海事組織成立後,組織機構隨著工作任務的發展而有所變動。現由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和五個主要委員會組成,即海上安全委員會、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和技術合作委員會、便利海上運輸委員會。[2]國際海事組織的工作主要通過各專業委員會及下屬小組委員會進行。
(一)大會
大會(the Assembly)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但在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主要職權是:選舉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理事;接受並審議理事會的報告,對大會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批準該組織的工作計劃,通過預算,審查開支;確定設置臨時或永久性機構;建議各會員國接受和采用有關海上安全、防止汙染等方麵的規劃或準則;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別需要,為促進技術合作采取適當的行動;對召開國際會議或通過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作出安排。
(二)理事會
理事會(the Council)是國際海事組織的工作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作為國際海事組織的權力機構,負責處理內部事務以及與其他組織進行聯係,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兩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於每屆大會結束後開始工作。它是國際海事組織唯一通過選舉產生的機構。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的規定,大會選舉40個理事國組成理事會。成員分為A、B、C三類,A類包括提供國際航運服務方麵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10個國家;B類包括國際海上貿易方麵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10個國家;C類包括海上運輸或航行方麵有特殊利害關係並能代表世界主要地理區域的國家,共20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3年取得國際海事組織中的成員國地位,從1989年起連續擔任該組織的A類理事國,至2011年中國連續12次當選A類理事國。目前A類理事國有中國、希臘、意大利、日本、挪威、俄羅斯、英國、美國、巴拿馬和韓國;B類理事國有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法國、德國、印度、荷蘭、瑞典、孟加拉和西班牙;C類理事國有阿爾及利亞、澳大利亞、巴哈馬、智利、塞浦路斯、丹麥、埃及、加納、印度尼西亞、馬耳他、墨西哥、尼日利亞、菲律賓、波蘭、葡萄牙、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土耳其和委內瑞拉。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1)協調該組織內各機構的活動;
(2)審議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根據各委員會和秘書處所準備的工作計劃草案及預算;
(3)受理各委員會和秘書處提交的報告、建議,提出意見後提交大會和各成員國;
(4)任命秘書長並報大會批準;
(5)就國際海事組織與其他組織的關係達成協議或作出安排,並報大會批準。
(三)海上安全委員會
國際海事組織是一個技術性組織,其絕大多數工作是由各小組委員會進行的,海上安全委員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MSC)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最高技術機構,也是開展技術工作的委員會中最早和最大的一個,擔負著該組織技術工作的主要任務。
其主要職能是:在國際海事組織的職權範圍內研究有關助航設備、船舶的構造和設備、安全配員、避碰規則、危險貨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誌和記錄、海難事故調查、救撈、救助及其他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事宜。
海上安全委員會對所有的成員國開放。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向理事會提出有關海上安全的規章草案,並提交上次會議以來的工作報告。
(四)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aritim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 MEPC)於1973年成立,由所有的會員國組成,是從海上安全委員會下屬的海上防汙染小組委員會發展起來的。
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國際海事組織職權範圍內有關防止和控製船舶對海上環境造成汙染的任何事宜;特別是有關公約和其他規則的通過和修正及保證有資助實施的措施。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成立和工作的開展,使得國際海事組織的中心工作在增進海上安全的基礎上擴及海洋環境的保護。
國際海事組織還下設9個對所有成員國開放的小組委員會,主要是協助海上安全委員會和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工作,這些小組委員會是:航行安全小組委員會、船旗國履約小組委員會、無線電通信和搜救小組委員會、培訓和值班標準小組委員會、船舶設計和設備小組委員會、防火小組委員會、穩性載重線和漁船安全小組委員會、危險貨物運輸、固體貨物和集裝箱小組委員會、散裝**和氣體小組委員會。
(五)法律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Legal Committee)於1967年成立,負責處理國際海事組織職權範圍內的所有法律事務。最初是為了處理由於“托利·坎庸號”(Torry Canon)輪觸礁沉沒而引起最嚴重的海上汙染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而設立的,開始是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後來在1975年第9屆大會上決定成為與海上安全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並列的常設委員會,每年召開一兩次會議。
(六)技術合作委員會
技術合作委員會(Technical Cooperation Committee)負責審議國際海事組織職權範圍內由國際海事組織實施或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實施的技術合作項目及有關事宜,利用聯合國計劃開發署和其他國家自願提供的資金進行技術援助,如幫助發展中國家培訓船員,派遣專家進行技術指導,提供教學、科研設備與資料等。世界海事大學的開辦也是開展技術合作的一個例子。該組織於1967年成立,最初隻作為理事會的一個附屬機構,1984年生效的《國際海事組織公約》修正案使其常設化,在聯合國係統內國際海事組織是第一個在公約中正式承認技術合作委員會的組織,由此可見,該組織工作中技術援助的重要性。技術合作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
(七)便利運輸委員會
便利運輸委員會(Facilitation Committee)於1972年5月成立,是理事會的一個附屬機構,主要工作是負責就便利運輸問題向理事會提出意見,並向秘書處提供各國執行《國際便利海上運輸公約》的情況。便利運輸要求港口國減少船舶進出港口和碼頭時的手續和簡化有關文件,該委員會亦向所有成員國開放。
(八)船旗國履約分委會
國際海事組織各公約的有效性主要取決於接受公約的各國政府的執行方式,但有些政府在完全執行公約中曾遇到種種困難,該分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尋求保證國際海事組織各公約在全球有效實施的必要措施,並特別顧及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工作組為分委會列出了7項工作目標:
(1)確定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文件所賦予船旗國的責任範圍;
(2)評估船旗國目前對國際海事組織各公約的履約水平;
(3)確定船旗國在完全執行國際海事組織各公約方麵存在困難的領域;
(4)對各成員國作為港口國、沿岸國及船員培訓、發證國在執行國際海事組織各公約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評估;
(5)確定上述第(3)項和第(4)項中所述問題的原因;
(6)提出有關建議以幫助各成員國執行並遵守國際海事組織各公約;
(7)監察所采取行動的完成情況。
(九)秘書處
秘書處(Secretariat)由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副秘書長、海上安全委員會秘書及該組織認為必要的300名工作人員組成。[3]
作為其技術合作工作的一部分,國際海事組織設有三個培訓機構。
世界海事大學(WMU),1983年成立於瑞典的馬爾默市,主要為在海事主管機關、海事培訓院校、航運公司和其他相關機構工作的人員提供強化培訓。自成立以來,已培養了來自157個國家和地區的2700多名學生。[4]
國際海商法學院(IMLI),設立於馬耳他,創辦於1989年,是一個培養海商法專業人才,發展並傳播商船國際法律製度以及海洋法法律知識的國際中心,尤其注重國際規則和程序,推進IMO防治海洋汙染、提高運輸效率及安全目標的實現。國際海事學院(IMA),設立於意大利的裏雅斯特,於1989年開辦首期培訓班,培訓對象是已在政府機構工作但尚需要進一步培訓以提高其工作能力的人員。
國際海事組織的工作語言為漢語、英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
五、國際海事組織的工作活動
主要活動:製定和修改有關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汙染、便利海上運輸和提高船舶航行效率及與之有關的海事責任方麵的公約、規則、議定書和建議案,交流這方麵的實際經驗和海事報告;利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國際組織提供的經費和捐助國提供的捐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定的技術援助。
IMO最著名的三大公約是《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73/78防汙公約》(MARPOL 73/78)和《78/95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 78/95)。這三大國際公約分別是關於船舶安全、環境保護、船員資質的公約。此外,還有一個公約和一個規則也很重要,即《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都是有關生命財產和航行安全的公約。IMO製定的公約因科技和社會方麵的變化,不斷地修改和補充。比如,近些年來增加了新油輪建造要有雙層船殼、強製GMDSS的配備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傾倒垃圾、提高船員的培訓標準等新規定。
IMO出版物大致分為六大類:(1)綜合類(包含基本文件、IMO公約、大會決議和其他決定、人命安全公約之各種文件、規則、建議等);(2)貨物(包括危險貨物規則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相關文件);(3)便利旅行和運輸;(4)法律事項;(5)海上環境保護;(6)船舶技術。
國際海事組織的主要活動內容及其工作成績是製定和修改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文件,涉及海上安全、防止汙染和其他事務,還通過了600多個與之相關的規則和建議案。
由於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次數比理事會更為頻繁,所以製定國際公約的初期工作便由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承擔,如在委員會中取得了一致意見,建議將提交理事會討論,必要時還將提交大會討論。所產生的文件草案提交外交大會討論通過。國際海事組織邀請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包括非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參加外交大會,所有的與會國政府一律平等。此外,該組織還邀請聯合國係統的國際組織和與國際海事組織有正式關係的組織派觀察員參加外交大會,為與會的政府代表提供專家谘詢意見,會議通過最終文件並交各國政府批準。
國際海事組織負責和通過的公約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主要涉及海上安全;第二類主要涉及防止海洋汙染;第三類主要涉及責任和賠償,特別是由汙染引起損害的責任和賠償。此外,還有其他公約涉及便利海上運輸、船舶噸位丈量、製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和海上救助。
(一)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現行有效公約
1.海上安全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1971年特種業務客船協定》、《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1976年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1976年國際海事衛星使用協定》、《1977年拖雷莫利諾斯國際漁船安全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2005年製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1988年製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1995年漁船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1976年國際移動衛星組織公約》、《1973年特種客船艙室要求協定書》。
2.防止海洋汙染
《1954年防止海上油汙染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1969年國際幹預公海油汙事件公約》、《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環境無害化拆船公約》、《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製與管理公約》、《2001年國際控製船舶有害防汙染係統公約》、《1972年防止傾倒廢料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公約1996年議定書》、《2000年有毒有害物質汙染事故防備、反應與合作議定書》。
3.責任
《1969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1年設立國際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公約》、《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1974年雅典海上載運旅客及其行李公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製公約》、《2007年內羅畢國際殘骸清除公約》、《2001年國際燃油汙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96年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
4.其他
《1965年國際便利海上運輸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和救助公約》、《1989年國際海上救助公約》。
2005年10月10日至14日,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外交大會,審議並通過了修訂《製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和《製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簡稱《SUA公約及其議定書》)的2005年議定書。
其中許多公約對世界航運具有深遠和廣泛的影響。如《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截至2010年,有159個國家加入,噸位達到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9.04%;《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有159個國家加入,噸位達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9.02%;《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有153個國家加入,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8.36%;《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有154個國家加入,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9.15%;《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汙染公約》附則1和附則2有150個國家加入,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9.14%,附則3有135個國家加入,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6.45%,附則4有127個國家加入,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82.65%,附則5有141個國家加入,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7.36%。[5]
(二)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主要規則和建議案
除公約和其他正式條約文件外,國際海事組織還通過了數百個涉及麵很廣的建議案。鑒於一些重要事務不宜作為規定列入公約、正式條約,於是便形成了規則、指南和推薦做法等建議案。這些建議案一般以大會決議附件形式出現。用來補充和促進實施公約的規定或用以保證各國統一解釋和應用公約的規定。它們對各國政府無法律約束力,但為各國製定國內法律提供指導作用。事實上,許多國家已把這些建議案中的規定編入國家的法律規章中加以適用。
1.《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1965)》
2.《散裝貨物安全操作規則(1965)》
3.《國際信號規則(1965)》
4.《散裝危險化學品船構造和設備規則(1971)》
5.《甲板裝載木材船安全操作規則(1973)》
6.《散裝液化氣體船構造和設備規則(1975)》
7.《漁民與漁船安全規則(1974)》
8.《動力支撐艇安全規則(1977)》
9.《移動式近海鑽井船構造和設備規則(1979)》
10.《船舶噪聲級規則(1981)》
11.《核能商船安全規則(1981)》
12.《特殊用途船安全規則(1983)》
13.《國際氣墊船規則(1983)》
14.《國際散裝(1992)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運輸危險》
15.《貨物安全積載和係固操作規則(1991)》
16.《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油汙染管理規則(1993)》
17.《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汙染規則(2005)》
國際海事組織不斷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而積極努力地工作和開展活動。早期工作重點主要是製定國際公約和規則,後來重點發展成為推動和確保公約和規則等的實施。因為,隻有促進各國政府有效地實施其製定的國際規則,才表明其工作的成效性。
2008年3月17日是國際海事組織成立50周年紀念日。過去50年,國際海事組織采用了50多個國際公約和條約,涉及海事安全,防止、減少和控製船舶對海洋和大氣的汙染、責任和賠償,海事事故的預防及應對以及其他包括海上交通和救助等問題。
國際海事組織(IMO)第102屆理事會上通過了2010年世界海事日的主題為“船員年”。旨在表彰對社會作出傑出貢獻的船員們,從而讓世界認同船員們在惡劣的海上環境所承擔的艱巨任務和經曆的風險;同時這也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與國際勞工組織(ILO)於2008年11月共同啟動的“走向海洋”的活動主題。
當前,國際航運麵臨著錯綜複雜的局勢,商船麵臨海盜武裝攻擊和劫持、船舶遭遇扣押及對船員遺棄等複雜因素,使全球船員短缺狀況進一步惡化。國際海事組織通過推動“船員年”活動向全球150萬船員表明航運界對他們的關心,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員在發生海上事故後得到公平對待、保障船員在港口遭到遺棄後獲得援助、保障船員上岸休假的權益等;並將繼續努力保護在海盜猖獗海域航行的船舶安全和船員生命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製全球船員短缺的危機。[6]
六、中國與國際海事組織
中國是貿易大國,也是航運大國。按船舶所屬母公司所在地統計,中國的船舶噸位在世界上居第四位。國際航運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國自1973年起恢複了在國際海事組織中的成員國地位,我國曾在該組織第9~15屆大會上當選為B類理事國,第16~27屆大會上當選並連續擔任A類理事國。我國批準或加入了該組織幾乎所有重要的公約,並在參與製定和履行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方麵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在國內通過將船舶建造和檢驗發證、防止船舶汙染、船員培訓和考試發證、搜尋和救助等方麵的公約轉化為國內法的方式認真地履行成員國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