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 分
【原文】
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嚐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製祿,則法必嚴以重之①山。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②。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製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賞③好惡以禦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故治亂④之理,宜務分⑤刑賞為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製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有持以異⑥為分,不可謂分;至於察君之分,獨⑦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毋抵罪而不敢胥⑧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注釋】
①嚴以重之:使法製嚴格而且苛刻。重:指苛刻。
②事實:指政事的實效。實:功實,實效。
③賞:應作“掌”字為是,掌握。
④治亂:偏義複詞,指治。
⑤分:分明界,確定界限。
⑥異:指不同的標準。分:界限。
⑦獨:指唯一的標準,與上文的“異”相反。
⑧抵罪:觸犯法律被判罪。胥:同“須”,期待。
【譯文】
凡是國土廣大、國君尊貴的,從來都是法製嚴厲並且可以做到在天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所以統治者分別爵位待級、製定俸祿標準,就一定要使法製嚴格並且苛刻。國家太平無事,百姓生活就安定,政事混亂,國家就危險。法製嚴厲符合人的常情,法禁鬆馳會失去政事的實際功效。況且那種拚命賣力的,是百姓所具有的,按照百姓的本性沒有不是想付出自己的性合或力量取得自己要得到的東西。他們的喜好和厭惡,是君主可以控製的。百姓喜好利祿並厭惡刑罰,君主把握這種喜好和厭惡的心理來使用百姓的力量,政事的實際功效就應不失掉。這樣之後法禁仍然鬆馳、政事沒有成效的,是因為賞罰不當。君主治理百姓不掌握法製,卻象這樣去做善事,這就是沒有法製。所以治理國家的辦法,應致力於將確立刑罰、獎賞的界限當作急務。治理國家的君主沒有一個沒有法製的,然而有的國家生存著,有的滅亡了;滅亡的國家,是因為它沒有掌握好刑罰、獎賞的界限。管理好國家的君主,他的刑罰、獎賞沒有不確定界限的。有的君主用不同的標準作為界限,這不能稱作分界。對明察的君主所確立的分界,是以惟一的法製作為分界的,所以百姓都注重法製並畏懼禁令,希望不要觸犯法律被判罪,不敢期待獲得獎賞。所以說:不須等到刑賞到來,百姓就已盡力做事了。
【原文】
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然則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務令之相規①其情者也。則使相窺奈何?曰:蓋裏②相坐而已。禁尚③有連於己者,理不得④相窺,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⑤,窺者多也。如此,則慎己而窺彼,發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容細,私告任⑥坐使然也。
【注釋】
①規:同“窺”,窺視,這裏指監視。
②裏:村裏。坐:因犯罪而受株連。
③尚:同“倘”。
④理不得:應作“裏不得不”。
⑤忘:應作“誌”字。
⑥任:保,承保,擔保。
【譯文】
所以那些治理得好的國家,善於把阻止奸邪事務出現當作本務。這是為什麽?因為禁奸的法律與人的本性相貫通,關係到治國的道理。這樣說來,去掉隱微不易見到的奸邪事務的方法又是什麽呢?就是一定要讓百姓互相監視彼此的的情況。讓百姓互相監視的辦法又是什麽呢?就是:同村的人相互間因犯罪要受到牽連罷了。禁令倘使有牽連到自己的,同村裏的人就不得不互相監視,隻怕別人犯罪,使自己不免受到懲罰。有奸邪心理的人不會讓他得逞,是因為監視的人多。像這樣,百姓不但自己小心謹慎,而且監視別人,告發壞人壞事。告發奸邪的人可以免罪受賞,使奸邪遺漏的人一定因誅連受罰。這樣,奸邪的行為就會被揭發出來。奸邪的事務,細微的事都不能存在,是私下裏告發和連坐造成的這種局麵。
【原文】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①適。境內必治,任數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②禁者,任人而無數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也。故有術之國,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約者難知,過刑③之於言者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貳④。所謂循約難知者,奸功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⑤,度情詭乎奸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於內,而談者為略於外,故愚、怯、勇、慧⑥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人⑦。如此,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實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⑧也。
【注釋】
①毋:同“無”。適:同“敵”。
②圉(yǔ):本指養馬的地方,馬圈,這裏用作動詞,指防備,防禦。
③刑:指罪過。
④貳:指表裏不一致的現象。
⑤虛功:意同上文的“畸功”,即另有私心而建的功績。
⑥愚:愚蠢的人,這裏指作者眼中的文學之士,即儒者,儒派信徒。 怯:膽怯的人。這裏指膽小怕死的貴生之士,即楊朱派信徒。勇:指勇之士,即不顧王法,為了私情效命者。慧:指辨智之士。在作者看來,這四種人都隻是憑借空洞的說教擾亂國家法製。
⑦人:受過刑罰的人,指罪人。
⑧分白:分辨清楚,即界限分明。
【譯文】
治國最聰明的原則,是使用法術而不依靠個人。所以有統治方術的國家,不用有聲譽的人,這樣可以無敵天下,國內也一定會太平無事,這是因為使用了法術;被滅亡的國家,讓敵人的軍隊公然橫行在自己的領土,卻不能防禦、製止,是因為任用個人而沒有治國之法。 自己放任別人攻打自己,因為隻依靠個人;能夠攻擊別的國家,是因為依靠法律。所以有治國方術的國家,要去除空談而使用法製。凡是符合立功條例而又不正當的功勞,難以辨別,在言論中的罪過,難以被發現,所以刑罰、獎賞要被這些表裏不一的現象迷惑。所謂符合立功條例而難以辨別的不正當功績,是奸邪的功績;臣下難以發現的過錯,是造成刑罰、獎賞失當的根源。根據常理不能發現虛假的功績,按照常情會被奸邪的詭詐所欺騙,獎賞和刑罰這兩件大事怎麽可能不雙雙失誤呢·所以有虛偽功績的人在國內樹立了名聲,而遊說之士在國外進行謀劃;所以那些滿口仁義道德的書生,逃避戰爭的膽小鬼,為私鬥勇的暴徒、能說會道的聰明鬼互相勾結,借著空洞無用的說教和對世俗的迎合來被社會收容。所以這些國家的法製不能推行,刑罰也不能施給罪人。這樣,刑罰和獎賞怎麽可能不包含不一致的情況·刑賞的實際效果本來應有成果,但按照常理考察卻失去了應有的度量,度量的失誤,並不是法製造成的,而是因為法製雖已訂立,卻又用了個人的智慧。放棄法製而依靠個人的智慧,接受職事的官吏怎麽能知道他的職責呢·職責和政事不相稱,法製怎麽能不失誤·刑罰怎能 不煩亂·所以獎賞和刑罰錯亂,治國的方法錯誤,這是因為刑賞的分界沒有分辨清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