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權益保護
消費者的權利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中明確指出了消費者的權利: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鑒別和挑選。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知識的權利。
8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經營者在什麽情況下要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備商品應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貸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如何解決消費爭議
當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由於購買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托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托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搜身及其攜帶的物品,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應當停止侵權行為,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貸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消費者如何投訴
一旦商品出現問題而又得不到解決時,消費者該怎樣投訴?
1與責任人——銷售、經營或生產單位進行交涉,說明情況,進行協商,按有關規定要求處理。
2如果交涉無效,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標準、物價、衛生、商檢等政府部門反映,請求幫助解決。
3消費者向本人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後,將根據投訴反映的問題轉交被投訴單位,要求他們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和答複,或轉請政府有關部門按國家政策、法規進行處理。有些重要的投訴,協會還將向本人做一定的解釋工作。協會對所有投訴,均要及時作出答複。
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以文字材料為主,投訴信要把投訴人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和單位的名稱、地址,受損害的事實,所購產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價格、生產單位及交涉的經過等內容寫清。不經協會同意,不要郵寄票證、單據及實物,以免丟失。
能否私自修理產品
商品一旦出現問題,應到商場保修部門修理,不要私自修理產品。
根據國家《部分商品保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不予三包。”
私下交易出爭議怎麽處理
小王從鄰居那裏花了980元錢買回一件連衣裙,這件連衣裙是鄰居從南方捎回來的。可小王僅穿了4天,就發現裙子開始褪色、跳線。為此,小王找鄰居要求退錢,鄰居以穿過為由,拒不退錢。現在小王準備找消費者協會投訴,消協對此事卻不予受理,這是為什麽呢?
首先要明確這樣一個事實,即小王從鄰居那裏買的連衣裙,不是從商場、攤位等正式登記注冊的商店購買的,純屬小王與鄰居個人之間的私下交易,而這種個人之間的私下交易活動,一旦出現問題,不論買方、賣方,投訴消費者協會都不會受理的。因為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中明確規定:“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的糾紛不予受理。”說明白一點,個人私下交易是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嗎
在我國,消費者是有權自主選擇商品的。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三包商品有無必要投保
購買商品後讓消費者再投保,否則就不“三包”,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至於投保,隻不過是一些廠商在說明書中的單方麵的規定,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它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則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事實上,讓消費者投保的目的,是為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責任,因此也是違法的。
美容事故如何處理
現在社會上出現多起因美容引起的致消費者傷害的事故,遇到這類事情,消費者該如何處理呢?
美容院在手術前已向消費者說明了預期美容效果,這實際上是與消費者達成了一種約定,形成口頭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美容院有為消費者提供美容服務的義務。但是在手術後沒有達到約定的美容效果,消費者可以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一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並根據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失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以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與美容院之間的爭論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得到合理賠償。
要不要簽旅遊合同
近年來,我國旅遊業發展很快,廣大群眾對旅遊的熱情很高。但是,消費者一定要牢記,旅遊也要簽合同。這是因為,在旅客外出旅遊時經常會發生一些糾紛和矛盾,其共同特點就是或沒有簽訂旅遊合同,或簽訂的旅遊合同主要條款不清,內容過於簡單,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很不明確。因此,旅遊者和旅遊公司(或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後,違約責任不明,案件辦理缺乏依據,取證十分困難。
現在許多旅行社為招徠更多的遊客,提高經濟效益,刊登的旅遊廣告往往言過其實。從目前國內旅遊合同來看,合同的形式很簡單,有的遊客甚至根本沒與旅行社簽訂合同,隻是由遊客向旅行社交錢,旅行社當即開具發票或發給就餐券、門票、車票、飛機票等。這樣,一旦產生糾紛,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護。
一份完善的《旅遊合同》,除應明確規定合同的履約期限、地點、方式、價格、違約責任以外,還應在吃、住、行、遊、購、娛六大方麵作出詳細的規定。因此,出門旅遊時,別忘了與旅行社簽一份完善的《旅遊合同》。
什麽是無效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有效期內能隨意辭退職工嗎
依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如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就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勞動者可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求得法律的保護。
勞動者的加班費如何算
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明確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製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規定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雇主與雇工簽的“生死合同”有效嗎
小王進城打工,在一家私營企業幹活。某天幹活時從高空摔下,當場死亡。小王的家人找老板要賠償費,老板卻說:“我與他簽了生死合同,傷亡事故概不負責。”他指著合同中的一條:“雇主對雇工的傷亡概不負責。”這份“生死合同”有效嗎?
當事人的民事行為應依法進行,違法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最高人民法院已於1988年10月14日在《關於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複》中明確指出: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雇主與雇工即使簽訂了含有上述被確認無效條款的“生死合同”,但是在發生工傷等情況時,當事人一方仍要承擔法律後果或依法獲得賠償。當事人可以依法起訴,人民法院將根據《民法通則》和《勞動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所以,小王與老板簽的那種“生死合同”無效,老板必須對小王的死亡負責。如果他仍不負責任,小王的家人可到人民法院起訴,求得法律的保護。
可以說“工傷概不負責”嗎
小李今年17歲,進城打工,在一家私人工廠幹活。一日在廠裏幹活時被機器切斷手指,住院醫治花了5000多元,可老板一點不管,拒不承擔經濟責任。並說:“我有言在先,工傷概不負責。”請問,他這種說法對嗎?
這種說法不對。小李17歲,屬於未成年人保護對象,依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麵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也明文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同時,我國的《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小李屬於未成年人,盡管老板事先聲稱“工傷概不負責”,卻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勞動法》,按照法律規定,老板不得將小李安排屬於危險作業的工作。同時,也沒有按規定為小李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致使工傷事故出現。這一責任主要在於廠方,在於老板,因此,工廠老板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老人有哪些權益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家庭贍養與扶養中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1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3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4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5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6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7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8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權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嫁出去的姑娘有繼承父母遺產權嗎
《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依據上述規定,兒子和女兒同樣具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他人的合法繼承權。
兒子與女兒在繼承權利上是平等的,但並不是說劃分遺產時必須絕對平均。因為繼承人對死者(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多少不同,經濟狀況也不一樣,因此,繼承份額也不能完全一樣。至於出嫁多年的女兒,在父母去世時未表示繼承,遺產已由他人繼承,事隔多年,舊事重提,一般不再重新分割遺產。這並不是剝奪她們的繼承權利,而是按放棄繼承權處理。
“外姓人”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小吳自幼受養父母撫養成人,成家後一直贍養養父母,一家人十分和睦。二老相繼病故後,留下房屋4間,小吳一家居住。養父有個弟弟多年不同他們來往,養父母生病時他也沒來看過。可在養父去世後,他卻突然找小吳要這4間房子,理由是:小吳是外姓人,不能繼承養父家的財產。小吳要同他到法院解決,他又不去,說要“私了此事”。這事該如何處理呢?
小吳完全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他這位叔叔的要求不符合《婚姻法》和民事政策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父母將小吳撫養成人,小吳將養父母養老送終。毫無疑問,小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公民的合法繼承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剝奪他人的合法繼承權。小吳叔叔關於小吳是“外姓人”,不能繼承養父家財產的說法是錯誤的,它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規定。
小吳的叔叔作為小吳養父之弟,有無繼承其兄遺產的權利呢?根據我國民事政策規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開始繼承。但是,如果雖屬第二順序繼承人,但對死者盡了較多的義務,那麽,在分割遺產時也應適當分給他一部分,以體現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非婚生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雙方並不是夫妻時生下的子女,俗稱私生子。對於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繼承生父或生母遺產問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有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或歧視。不過,要取得繼承其生父遺產的權利,首先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具體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關係。如果生父在戶口上已載明是他的子女,或他生前已經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或者有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他們為生父所生,非婚生子女就有權和生父的婚生子女一樣繼承遺產。
兒媳有權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根據我國民事立法的原則,由於媳婦與公婆之間既無血緣關係,又無收養關係,從法律觀點來說,一般沒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利。如果兒媳婦有了子女,那麽她的子女可以代替他們的父親繼承祖父母的遺產。但是,《婚姻法》還規定,結婚後妻子到丈夫家成為男方家庭成員,對公婆盡了贍養的義務,那麽,媳婦也就享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但虐待公婆的媳婦除外。
繼承遺產分先後次序嗎
按現行政策,遺產的繼承是有先後順序的,死者的遺產首先應該由配偶、父母(包括養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承。這就是通常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有權取得第二順序繼承的人。凡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隻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他們全部自願放棄繼承,或者喪失了繼承權,才可以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如果第二順序繼承人中有人對死者生前盡了較多的撫養義務,那就應從遺產中適當地分給他一部分。
法律谘詢
怎樣告狀
群眾講的告狀,在法律上叫訴訟。訴訟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包括解決財產爭執、遺產繼承、婚姻家庭等案件,除調解外,可直接到人民法院去告狀。至於刑事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隻有公、檢、法機關才有權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種權力。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如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告到法院。另一類是情節比較輕微,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有四類。一是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共財物的犯罪。二是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主要指國家工作人員對犯人實行刑訊逼供;誣告、陷害幹部和群眾;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行報複陷害等犯罪。三是瀆職罪,主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泄露國家重要機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對被監管人員實行體罰虐待等情節比較嚴重的犯罪。四是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除了上述案件外,其餘的刑事案件均應到公安機關去報案。
律師能提供哪些法律幫助
1谘詢,即詢問法律方麵的問題。各律師事務所均有律師接待,隻要提出問題的事由,就可以按照登記順序,直接和律師交談,詢問法律方麵的問題,請律師當麵講解、解答,或出主意,提建議。
2請律師代寫法律事務文書。可到律師事務所,向律師說明真相,明確提出自己的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材料。律師經過考慮同意後,即可代寫法律事務文書。
3委托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或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可到律師事務所講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受理法院和開庭日期等基本情況,經律師事務所同意,簽訂委托書,律師即可開展工作。
4委托律師擔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或非訴訟案件的調解人或代理人。當事人雙方(包括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組織等)都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自行聘請。律師事務所在查明基本情況後,同意委托時,即可簽訂合同,並指定律師開展工作。
5聘請律師顧問。由單位或個人向律師事務所提出申請,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合同後,即由律師按合同規定執行法律任務。
請律師要收費,如果當事人在經濟上確有困難,可以申請減免。
誹謗別人是否犯罪
在我們國家裏,公民的名譽、人格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國《刑法》規定,凡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者,便構成誹謗罪。但是,我國《刑法》還規定:“誹謗罪告訴才處理。”
這裏要指出,現在有些青年婦女,往往不懂得依法同壞人壞事作做鬥爭。一旦遇到誣陷,遭到誹謗,就輕生尋短,這樣不僅放縱了壞人,而且也不利於弄清是非。所以,如果女子遇到被人侮辱、誹謗的事,就應及時到司法機關控告,依法製裁壞人。
毀容是否犯罪
毀壞別人容貌,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已明顯構成刑法上所述的故意傷害罪。所謂故意傷害罪,是指采取行動者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所作的行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達到重傷程度的,就要按重傷罪處理。《刑法》對一般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致人重傷就要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關於“重傷”,《刑法》第八十五條作了明確規定,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隻要造成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的傷害,就要按致人重傷罪處理。
什麽是賭博罪
玩撲克贏錢是一種賭博行為,已經超出了正當的娛樂活動,觸犯了治安管理禁令。賭博罪按我國《刑法》規定,是屬於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在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也有明確的禁止規定。
我們應當認識到,賭博不僅浪費了寶貴的時間和精力,影響人們生產和工作,還會危害人們身心健康,助長了投機僥幸的心理,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下去還會成為其他許多犯罪的禍根。我們常見到這種情況,有的人工資輸光了,彩電、摩托車、金銀首飾也輸光了,因想翻本,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於是開始小偷小摸家裏的或鄰居的財物,繼而偷竊單位的器材,最後墮落成為盜竊犯或搶劫犯。還有的賭徒為了輸贏發生爭吵、鬥毆,造成一方或雙方殘廢,甚至釀成人命,斷送一生。因此,年輕人要認識賭博的嚴重危害性,並非是“小題大做”。
什麽是妨礙公務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或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我們應該懂得,國家工作人員是受人民的委托來執行管理國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任務的,作為一個公民,應該尊重他們,自覺主動地配合他們的工作,而絕不應該妨礙他們執行公務。
當然,對某個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有意見,可以提出批評,也可以向有關上級舉報。但是,不能妨礙他們執行公務。
什麽是遺棄罪
凡是負有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贍養、撫養的人,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行為,是遺棄行為。遺棄可能發生在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其他家庭成員之間。遺棄是違法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對於那些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而有意不履行義務的,如情節一般,要給予嚴厲的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關組織給予必要的處分;對於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犯遺棄罪的,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接受管製。
未成年人傷人是否判刑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裏應當說明一點,現在有不少的青少年認為,隻要自己不滿18歲,犯了法也不會判刑,這完全是錯誤的。
他是否犯了強奸罪
某村有個青年,父母花了6000元從外地領回一個少女與他結婚。結婚的那天晚上,小姑娘向他哀求道:“大哥,我還不滿14歲,等過幾年再說吧。”可是這個男青年沒有依她。這位男青年是否犯了強奸罪呢?
這位男子確實犯了強奸罪。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凡是與不滿14歲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幼女是否自願,都要按強奸罪處罰,而且要從重處罰。這男子明明知道對方是不滿14歲的幼女,還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就已構成了**幼女行為,這個男子應以強奸幼女罪論處。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出於保護幼女健康成長的考慮。因為不滿14歲的幼女被**後,其身心都受到很大摧殘,不嚴懲這些罪犯,就不足以保護幼女,維護社會秩序。
告發強奸罪有期限嗎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強奸罪應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強奸罪(除了情節特別嚴重或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外),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追訴期為15年。女孩之事僅過3年,當然可以追訴。何況女孩被強奸時年僅13歲,刑法規定,不滿14歲為幼女,**幼女應按強奸罪從重處罰。
問題的關鍵是要有確鑿的證據。如果證據充分確實,即使被告人不承認,也可以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非法同居關係能互相繼承嗎
小陳同表哥感情很深,雖遭家人的反對,他倆還是未辦登記手續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了7年。今春,表哥不幸病故,留下個人合法財產5萬元。小陳認為,這筆遺產應由自己來繼承,他們畢竟是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了7年。可男方的父母也要繼承這筆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小陳與表哥的這種關係能否繼承他的遺產?
小陳與表哥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們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登記有關規定,是錯誤的。因為他們二人是表兄妹關係,屬於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是我國法律禁止結婚的範圍。因此,他們二人關係不應看做是事實婚姻關係,而應看做是非法同居關係。現在,小陳的表哥去世,小陳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但她對表哥生前盡了一定的撫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適當予以考慮。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規定,在確認小陳表哥遺產歸其父母繼承的同時,應適當分給小陳一定的遺產。
雇人逼債犯法嗎
在當前經濟大潮中,經濟糾紛案件很多,欠債不還的比比皆是。但如何討債,是依法行事,還是雇人討債,甚至動用黑社會,則是每個債權人在討債時首先應嚴格把握的尺寸。有的債權人缺乏法製觀念,自以為有理,便認為采取的手段也是合法的,結果導致本應是原告的債權人成了被告。自認為到債務人家中搬拿東西是合理合法,結果卻成了搶劫犯罪分子。
雇人討債,危害極大。討債者采取的手段大多是通過暴力或流氓手段實行威脅、綁架、勒索、搶劫、傷害等犯罪行為。因此,雇人逼債是犯罪。債權人還是要用正當的手段,通過訴訟或聘請律師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要相信,在法律麵前,耍無賴的人也得聽從法律的裁決。
溺嬰犯什麽法
所謂溺嬰,是將初生嬰兒淹死的違法行為,它和其他手段殘害嬰兒生命一樣,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容許的。
當前社會上流傳著一種錯誤看法,以為我國《刑法》沒有把溺嬰和殺嬰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罪名,似乎害死嬰兒不算犯罪行為了。其實,人的生命就是從嬰兒出生以後,能夠獨立呼吸時開始的。嬰兒有了生命,就成為小公民生活在社會上,其生命權利理所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刑法》雖然沒有規定殺嬰這一獨立罪名,但刑法並沒有把嬰兒的生命排除在保護之外。嬰兒,作為社會關係的主體同樣應該享有生命不得被剝奪的權利。因此,溺嬰行為同樣是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我國的立法活動,從來是十分重視對嬰兒的保護。《婚姻法》規定:“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我們從憲法、刑法等法律規定中,也都可以找到保護兒童的充分根據。
還有人借口計劃生育而溺嬰,這更是錯誤的。實行計劃生育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和基本國策,搞好計劃生育與溺嬰根本不是一回事。溺嬰和人工流產有著本質的區別。流產的胎兒還沒成形,為了搞好計劃生育,目前許多國家都規定可以流產。而溺嬰則是對已經脫離母體的小生命實行殺害,實質上它和殺人沒有什麽本質區別。這樣一種極其殘酷的行為,怎麽能借計劃生育之名而尋求法律保護呢?何況,允許了這種慘無人道的行為,勢必放縱了那些對子女不負責的人可以任意弄死嬰兒,後果不堪設想。我國所實施的計劃生育,主要是靠晚婚、節育,提倡一對夫妻隻生一個孩子來實行的。溺嬰是對計劃生育的破壞。
父母負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出生以後,就應從各方麵給予保護。違背人道主義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必須受到法律嚴厲的製裁。
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離婚是解除男女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律手段,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如果不是受任何一方威逼、引誘、欺騙,而是兩人自願要求解除夫妻關係的,雙方必須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確實是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的則發給離婚證。這時,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為了妥善地解決問題,男女雙方必須先就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分擔、家庭財產如何分割等比較重大的問題達成協議,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申請表格,申請離婚。
如果男女雙方,其中一方要求離婚,根據婚姻法規定,可由有關部門(例如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和單位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依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不過請注意,離婚是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基礎上才能提出的,不能因一時口角,賭氣而感情用事,應慎重對待離婚。
配偶有生理缺陷可以提出離婚嗎
有嚴重生理缺陷,無法治愈而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因為婚後要影響夫妻感情,難以維持夫妻關係,一般不宜結婚。婚後因配偶有生理缺陷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提出離婚。
離婚時由誰先提出有區別嗎
《婚姻法》規定,夫妻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通過法院和民政部門提出離婚,根本不存在誰先提離婚誰吃虧的問題。因為在離婚時,無論是分割財產還是子女撫養,都要遵照《婚姻法》規定辦理。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與誰先提出離婚毫無關係,法院會依法辦事,合理處理的。“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的說法,歪曲了《婚姻法》的精神,如不加以澄清,就容易使那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維持,應該離婚的人,因為怕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上吃虧,而不敢提出離婚,甚至因此長期忍受不能離婚的痛苦,妨礙婚姻自由原則的實現。
離婚為什麽要有生效證明
依照我國《婚姻法》及《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能夠確認婚姻關係已解除的法定證明手續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離婚證和人民法院製作的離婚調解書、判決書。離婚證和離婚調解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依法作出的,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即行解除。
離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爭議進行審理後,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關係作出予以解除的強製性判決。該離婚判決書何時發生法律效力,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製。就是說,一審法院做出的民事裁決,送達雙方當事人後,若當事人服從的,則15天上訴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若當事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的,則一審民事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待二審法院對上訴進行審理作出終審裁決後,該終審裁決才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由於《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二審法院作出新的裁決後,必須收回一審法院的裁決書,因此會出現無法判斷一審裁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鑒於此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10月24日下發了《關於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應予出具證明書的通知》。
離婚雙方子女如何歸屬
父母離婚,雙方爭養子女時,子女歸誰撫養,最高人民法院有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問題具體意見》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
離婚後是否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離婚後要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可以相互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繼父母該不該贍養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因為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異一方或雙方再行結婚而引起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其撫養教育的子女間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
1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任何一方都不許虐待或歧視另一方。如果虐待或歧視,不僅是不道德的,也是違法的,虐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必須具備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繼子女這一條件,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實際上已經形成了收養關係。就是說,如果繼父母確實履行了撫養教育的義務,那麽,繼子女也就必須對繼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一樣的。法律這樣規定,保護了繼父母與繼子女雙方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我國法律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夫妻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夫妻離婚時,依法隻就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一般歸各方自有。但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從一方的婚前財產中給予對方一些照顧,對那些結婚多年的夫妻,特別是老年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由於情況變化,已經難以區分,離婚時,可作為共同的財產處理。
那麽,什麽是婚前財產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前各方原有的財產,無論是自己積蓄、經營的財產、接受贈予或繼承的財產、與前配偶離異時分得的財產等,應屬本人所有,他方不得幹預或者侵占。但婚後,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可以是書麵約定,也可以是口頭約定,但最好經過公證機關或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者證明,以免發生糾紛時無從查證),對各方的婚前財產不分彼此,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如難以分清為誰所有,或在戀愛過程中雙方感情很好,將收入合在一起,購置結婚所需要的物品,一般應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何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在我國,常有幾代同堂的大家庭。在繼承時分割好共有財產,有利於保證家庭的和睦團結和社會穩定。
1先分清哪些財產是家庭共有的,哪些財產不是家庭共有的,哪些財產是夫妻共有的,哪些財產是成員個人的。
2幾代同堂或有幾對夫妻的家庭,應把每一對夫妻及其子女都當做一個整體,按其對家庭貢獻大小分割共有財產。同輩兄弟姐妹也應作為一份,分給他們財產。
3子女婚後同父母共同生活,如長期將他們的勞動收入的一部分交給家庭共同使用,則他們取得了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權。在子女離婚時,除應分割子女個人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外,應把他們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所應得到的份額劃出來。
4子女婚後另過的,沒有動用他或她享有的家庭財產,因他或她並沒有聲明放棄共有權,所以他或她對家庭共有財產仍享有共有權,有權利在適當的時候提出分割要求。
5欠債。共同生活欠的債,用共同財產償還;各自欠的債,各自償還。
夫債由妻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其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寡婦再嫁還要贍養原公婆嗎
《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而沒有夫對妻或妻對夫的父母必須履行贍養義務的規定。當然,在實際生活中,不少家庭兒媳隨夫和公婆共同生活,屬於同一家庭成員,他們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兒媳孝敬公婆,公婆愛護兒媳,是符合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丈夫去世了怎麽辦呢?我國民法尚未頒布,按照民事政策及民族傳統和習慣,如兒媳未再婚,與公婆繼續共同生活,他們之間仍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如果兒媳改嫁不再與公婆共同生活,那麽,他們之間互相扶助的義務就隨之而消失了。
對待這類問題,作為兒媳應注意:(1)自己已有工作,生活有了保障,如果原婆母生活比自己困難,那麽,在對撫恤金和遺產的分配問題上,不要和她斤斤計較,要自覺地對她給予必要的照顧。(2)再婚後不再與原婆母共同生活的兒媳,在法律上雖然沒有贍養原婆母的義務,但畢竟曾是一家人,應盡可能在生活上給老人一些幫助,這對老人也是一種精神安慰。如果老人沒有其他兒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親屬,有關單位和民政部門固然要酌情照顧,但按道義來講,兒媳應盡量給予幫助,這也是為社會做了有益的工作。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受人尊敬的,甚至還有帶婆母改嫁的。在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今天,相信您會用較高的道德標準來要求自己的。
哥哥可以撫養弟弟嗎
《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義務。”這裏所講的兄、姊對弟、妹的撫養義務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被撫養人(弟妹)必須是未成年人。
2被撫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雖未死亡而喪失撫養子女的能力。
3撫養人(兄、姊)有撫養弟、妹的能力。
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婚姻法》之所以做出這種規定,是因為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係血親,對同胞弟妹有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兄、姊撫養弟、妹,是法律要求人們必須履行的義務。
如何簽合同
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日常生活中,人們都在自覺、不自覺地與合同打交道。現代社會辦事時一定要有先簽訂合同的意識。
1應當樹立一種法律意識,就算對合同法的規定不太清楚,頭腦中也要時刻有一根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弦。自己學一學合同法,也可以向懂得合同法的人如律師等請教,簽訂一份有效的合法合同。
2在自己與某人或某一單位發生經濟或利益往來時,為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都必須簽訂合同。比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融資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及居間合同等。
3辦大事有些人還注意簽合同,辦小事時有些人怕麻煩覺得沒事,就不注意簽合同,這種想法極為有害。一定要樹立起無事為防有事的思想,一旦發生糾紛,打官司也有證據,能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無論大小事,都要養成簽訂合同的良好習慣。
4合同一定要選擇書麵簽訂的方式。當然,口頭或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也是有效的,這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及電子郵件等。
5合同一般有一定的標準格式,比如,土地承包合同,就是國家有關部門製訂好的,隻要按著需要填寫,最後簽上名字或按上手印就生效了。
199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合同法,突出了老百姓生活與合同的關係,包括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無論什麽形式的合同都有了法律準則。比如承包、交糧、交款、買賣、借款、租賃、承攬、轉讓、委托、購房、裝潢、供水、供電等,幾乎日常生產和生活莫不與合同息息相關。所以,一定要好好學習一下新合同法。
合同的種類繁多,大小不等,但是寫法要求,大致是一樣的。
1合同標題:合同標題要求準確反映出合同的性質和內容,如運輸承包合同、糧食加工合同、建房工程合同等。
2合同正文應包括:
(1)合同代表人。機關、企業、單位互相之間,或者單位與個人簽訂合同,作為單位一方,應首先標明單位名稱,然後標明法人或法人正式委托的代表人。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則應互標姓名。無論是單位或是個人,互標姓名隻在第一次時使用,以下就要注明某方為甲方,某方為乙方。
(2)簽訂合同的目的和雙方協議的事項。這部分是合同的中心。目的可以簡單一些,協議事項則應寫得較為詳盡。具體內容有: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項目的標的、數量、質量、材料、時間;價款或者報酬;雙方所承擔的義務和經濟責任;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3)簽訂合同的單位和代表人要簽名蓋章,以及寫明簽訂的日期,有監證機關的還要寫明監證機關代表人的姓名。
(4)合同的附件。如果有圖紙、說明書的,還要在合同書上標明附件序號。
3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法。合同的內容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凡是違反法律和法令的不能簽訂。合同也不得損害國家的、企業的、集體的和第三者的利益。
(2)簽訂合同要堅持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
(3)依法簽訂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4)合同的條款,要寫得具體明確,清清楚楚,不能含糊。
(5)簽訂合同,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填寫,使合同寫得更標準、規範、準確。
如何計算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在辦理經濟糾紛案件時,會遇到如何計算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可用如下公式:
對方的實際損失=財產的直接減少(又稱直接損失)+
可得利益的減少(又稱間接損失)
財產的直接減少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及因此而多支出的資金,如銀行貸款的利息、催索款(貨)的差旅費及聘請律師的費用等。
可得利益的減少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對方如履約而進行正常生產或經營所應得利潤的減少。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二款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一種懲罰,無論違約方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分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約定違約金”和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違約金”。在約定違約金中,如果法律、法規有統一規定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不得隨意增減,否則無效。如果法律規定一定幅度,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幅度內來約定。如果法律沒有統一規定幅度的,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應以切實可行為宜。原則上約定違約金應服從法定違約金。但是,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還需要支付賠償金,所以對方的實際損失又可以用下式表示:
對方的實際損失=違約金+賠償金
綜上可見,對方的實際損失=財產的直接減少+可得利益的減少=違約金+賠償金。
合夥經營期間的債務如何承擔
對於合夥人退出後,對原合夥期間的債務應否承擔,如何承擔,有關司法解釋是有明確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債務人留下的欠據會失效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時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條又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時間重新計算。”根據這兩條規定,債權人應在債務到期後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雖沒有提起訴訟,在2年內曾向債務人要求過清償債務的,從提出要求時起,重新計算2年。在新的2年訴訟時效期內,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再次向債務人申張權力,隻有這樣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即使有欠據也要不到欠款。當然,再次向債務人要債不還時,應讓債務人寫下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