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教育思想通史(全十卷)(全新修訂版)

第四節 加爾文派的教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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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約翰·諾克斯與蘇格蘭教育改革

(一)約翰·諾克斯的生平和著作

約翰·諾克斯(John Knox)是蘇格蘭著名的宗教改革家,蘇格蘭長老會的主要創始人。他於1515年生於蘇格蘭哈丁頓地區(Haddington),其父名叫威廉(William Knox),其母名叫辛克萊(Sinclair)。諾克斯早年的生活材料甚少。一般認為,他曾入聖安德魯斯大學(St. Andrews)學習,並成為著名思想家邁爾(John Major)的學生。邁爾的主權在民思想對諾克斯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諾克斯並未獲得碩士學位。

從大學畢業後,這位年輕的教士幾經周折才在家鄉謀到一份書記員的職位,此時是1543年。諾克斯成長的時代正是新教思想活躍於蘇格蘭的時期,由於蘇格蘭與法國結為同盟,因此,新教信仰受到鎮壓。當書記員期間,諾克斯結識了與他同歲的新教牧師維薩特(George Wishart)。維薩特到過德國和瑞士,非常熟悉路德和茨溫利的神學,他一直在蘇格蘭貴族中傳教,倡導蘇格蘭改革。在他的引導下,諾克斯逐漸走上反對天主教的宗教改革的道路。

1545年,諾克斯來到聖安德魯斯,在一個新教貴族家裏當家庭教師,教授法語和拉丁文,並同維薩特一起傳教。1546年,維薩特被處以火刑,在眾新教徒的推舉下,諾克斯接替了維薩特的職位,自此起,他成為蘇格蘭新教運動的領導人。1547年,聖安德魯斯城的新教貴族發動起義。在法國的幫助下,蘇格蘭政府調集大軍鎮壓了這次起義,並把被俘的120名要犯貶為奴隸,送到法國船艦上服役,諾克斯在一艘法國船上待了19個月,1549年春,他因健康原因被允許返回英格蘭。

此時的英格蘭正在愛德華六世統治下,新教改革正開展得如火如荼。諾克斯受愛德華國王的邀請先後在布倫威克、紐卡斯爾等地傳教,後來又擔任皇室牧師,他拒絕了要他出任羅徹斯特主教的邀請。他參加了《四十二條信綱》的起草工作。

1553年,愛德華六世去世,王位由信奉天主教的瑪麗·都鐸(Mary Tudor)繼承,她對新教實行殘酷的鎮壓措施,新教徒紛紛逃往歐洲。諾克斯先在法蘭克福和美因地區擔任英國新教牧師。不久,他又被日內瓦的英國新教徒召到該地做牧師,直到1559年他返回蘇格蘭為止。

日內瓦的流亡生活是諾克斯一生中的重要時期,他不但結識了加爾文等著名的改革家,熟悉了日內瓦教會的組織情況,並在思想上逐漸成熟起來,為後來的蘇格蘭教會改革提供了藍本。最重要的是,他完善了自己的武裝革命理論。

宗教改革時一個敏感話題便是基督徒能不能武力反抗不敬上帝的君王。加爾文是主張消極抵抗的,他始終沒有在行動上認可反抗的合法性,他認為基督徒麵對迫害要忍耐。諾克斯到日內瓦後曾就此事詢問過他,但始終沒有得到肯定的答複。1558年,諾克斯發表了他的《反對殘暴的女人專權的第一聲號角》,提出女人統治是違反上帝的意願及自然的,並號召官吏和人民用武力推翻不敬上帝的統治者。不久,他又提出官吏和人民有權利有義務武裝反抗崇拜偶像的統治者,正式突破了加爾文不準起義的束縛,為蘇格蘭武裝起義推翻天主教會統治奠定了基礎。[27]

1559年春,蘇格蘭新教貴族結成同盟,決心不惜一切代價反對天主教會,實行改革。起義取得勝利後,諾克斯很快返回蘇格蘭。在英國的幫助下,蘇格蘭新教貴族擊退了蘇格蘭和法國的聯軍,徹底確立了宗教改革的勝利。

諾克斯負責起草了《蘇格蘭信仰告白》,並仿照日內瓦的有關法令起草了《戒律書》(Book of Discipline),1562年,議會還通過了他起草的關於禮拜儀式的《公共祈禱書》(Book of Common Order)。《戒律書》是改革蘇格蘭教會的總體方案,包括教義、聖禮、廢除偶像、教育、牧師、長老的選舉、教會戒律、教會等內容,其中規定長老是教會的最高管理者,他們由民眾每年一次選出,協助牧師維持道德戒律。牧師也由民眾選出,教會及政府的組織管理民主化。

諾克斯還專門寫了《蘇格蘭宗教改革史》一書,詳細敘述了蘇格蘭的宗教改革,為後人的研究提供了許多有價值的資料。1572年11月24日,諾克斯病逝於愛丁堡。

(二)諾克斯的教育規劃

諾克斯的教育思想集中體現在《戒律書》中。他根據當時蘇格蘭的教育現狀,提出一套規劃教育的方案。

宗教改革前,蘇格蘭的教育基本上掌握在天主教會手裏,教育也多為教會統治服務。中世紀末,蘇格蘭有幾類修道院學校,主要培養教育年輕的修士僧侶,也負責世俗教育,富家子弟及貧民子弟均可入學,後者免費。從13世紀起,教區教士便負責學生的基礎宗教和世俗教育,主教職位設立後,主教座堂學校出現。14世紀起,蘇格蘭貴族也涉足教育,他們建立了一些學校,其中有一些專門學校,如為唱詩設立的聲樂學校,教一些文法和歌曲。此外,城鎮周圍的居民有城鎮學校(burgh school)。

這期間,教育的主要目的便是為教會提供仆人,其中包括世俗和教會教士、管理教會事務的初級職員、管理教會財產及唱彌撒的人。教會也負責城裏人的文化學習,教授一些文法及最簡單的文化知識。15世紀末,蘇格蘭的每個城鎮差不多都有一個規模不等的文法學校,但學校的課程仍視教會的事務需要而定,主要教授拉丁文的讀、寫、說。

與初、中等教育相比,高等教育又有所不同。15世紀前,蘇格蘭人的高等教育大多在海外完成。雖然寺院學校的教師也可以教授經院神學,但學生們更願去英國接受高等教育。1282年,貴族巴裏奧爾家族專門在牛津大學設立巴裏奧爾學院,資助貧窮的蘇格蘭人受教育。留學的浪潮甚至連戰爭都不能阻斷。但是,更多的人把目光投向歐洲大陸,尤其是法國的巴黎。這些人學成回國後,大都成為蘇格蘭的主教。

15世紀,蘇格蘭的高等教育方才興起,但也是在教會的嚴格控製之下的。1411年,聖安德魯斯教區主教向八位前巴黎大學畢業的教士頒發特許狀,這便是聖安德魯斯大學的雛形,到16世紀,該大學已發展為三個學院。1451年,哥拉斯格大學建立,它意在傳播天主教信仰,設神學、教會法、民法及藝術諸科。1494年,阿伯丁大學建立,它規定俗人與教士有同樣的受教育權。但總的說來,這些大學還都比較簡陋,課程也多模仿歐洲大陸,實際上隻是那裏的大學的預備班。

宗教改革前,世俗政府逐漸對天主教會控製教育產生不滿情緒,開始爭奪教育陣地,主要表現在城鎮議會開始任命學校校長,把主教座堂學校變為城鎮學校,政府接管學校的全麵管理事務。不僅如此,教會對教育的壟斷也受到王權的幹預,1496年,國王詹姆斯六世下令,要求伯爵及自由民的繼承人必須進文法學校和大學學習。這是國家欲實施宗教目的之外的世俗強製教育的開始。

宗教改革的勝利標誌著教育控製權的轉變。諾克斯和世俗政府都清楚地意識到教育變革的重要性,意識到利用教育培養新政權的支持者的緊迫性。諾克斯主張讓每個人都接受教育,學習基礎文化知識和新教信仰知識,把服務於教會事務的特殊教育轉變為捍衛新教事業的大眾教育,並徹底肅清天主教會的殘餘勢力。

但是,教育的主要目的仍在宗教,諾克斯說:“為了保存宗教,所有的城市和主要城鎮都必須廣泛建立學校,並由上述城市和城鎮的官吏及聖潔有學識的人監督執行,此乃當務之急。”[28]為此,《戒律書》規定5~8歲的兒童必須學習朗讀和教義問答。諾克斯親自把加爾文的《教義問答》譯介到蘇格蘭作為標準教材。

諾克斯以教區為教育的基本單位,鄉村教區的教育由牧師及其助手負責;大一些的城鎮教區則專門設一名校長負責教育事務。以此為依托,建立教育體係。鄉村和城鎮學校教授5~8歲的兒童學習朗讀、教義問答;城市學校除上述任務外,還要教授這些學生一些拉丁文基礎知識,並教年滿12歲的孩子學拉丁文;學院和比較重要的城鎮的高級中學則要教年長的孩子學習希臘文、希伯來文、修辭藝術、哲學及一些地理知識;大學為八年,分兩個階段,前三年是打基礎的階段,主要學習一些人文學科,略相當於日內瓦的中學,後五年為職業教育階段,分科學習,主要有神學、法學和醫學。

與學校製度相配套的是學監製和考試製度。《戒律書》規定設10名學監負責教育事務,並規定學生每升一級都要經過相應的考試,有發展潛力的學生可繼續學習。雖然這裏所說的考試並不像今天的這樣嚴格,但它畢竟把競爭機製引入教育,所以具有積極的意義。

不僅如此,諾克斯還設想讓交不起學費的兒童上學,保證其完成學業,以便塑造良好的基督徒、聰明負責的公民及教會所需的牧師。教會將負責窮家子弟的學費。

諾克斯的教育規劃中世俗政府的權力很大,教會不再控製主權,學校的組織管理及教師的任免都由政府負責。教會參與教育,但已不再像天主教會那樣把持大權了。政府作用的突出意味著中央有能力賦予社會一套教育體係並使之服務於自己的要求。新教政府的教育措施對改革的勝利關係重大,高度完善的教育製度是統治的有力保證。

諾克斯的教育規劃是蘇格蘭教育民主化的重要體現。它不但要求每個人都必須受教育,而且還製定了一套教育體係,使人們把教育作為進步的階梯,並試圖消滅階級差別。這些設想都是符合時代發展的,也是未來教育的大趨勢。

然而,諾克斯的完美設想並沒有多少能變成現實。議會並未通過《戒律書》。由於種種原因,蘇格蘭的教育改革工作進展非常緩慢,政府的措施也不得力,積極性不高。更主要的原因在於,諾克斯仍把宗教教育作為首要目的,把培養牧師作為工作重點,而忽視了社會經濟發展對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所以,蘇格蘭的教育乃至蘇格蘭的社會漸漸落後了,與英國的差距越來越大。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教育對民族興衰的重大作用,認識到“學校應培養青年,使之成為國家所需的牧師、律師、醫生及其他有用之才,因為學校是教會和國家的種子,我們的孩子則是未來的希望,如果忽視了這些,便無任何希望可言,隻會有野蠻的無知四處橫流”[29]。

17世紀初,教會和政府都積極行動起來興辦教育。1616年,議會通過兩項教育法案,規定由教區教民出資在每個教區建立一所教區學校,用英語取代方言,以便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和文明程度,對教區教民的孩子實行強迫教育,規定不識字、不會說英語者,不準繼承財產。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出台一些法規,強迫父母送子女入學。從17世紀中期起,蘇格蘭的教育逐漸進行調整,在宗教之外,世俗教育的分量越來越大,與經濟發展和工業化密切相關的技術教育受到重視,數學、航海、簿記、算術、寫作、幾何、音樂、天文、曆史、地理、機械製造等紛紛走進課堂,各類技術學校也紛紛興起,私立學校也有所增加。蘇格蘭的教育逐漸走出狹隘單一的宗教圈子,朝現代化邁進。

二、荷蘭的教育改革

荷蘭的教育改革是隨著尼德蘭革命的成功發展起來的。革命前的尼德蘭處在西班牙的統治之下,指萊茵河、些爾德河下遊及北海沿岸地區的地勢低窪地帶,包括今天的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法國北部的一小部分。16世紀20年代初,新教思想便傳入了尼德蘭,16世紀五六十年代,加爾文教的勢力大增。西班牙殘酷剝削和壓迫尼德蘭,並對新教采取血腥的鎮壓措施,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迅速激化。從1566年8月起,尼德蘭爆發了爭取民主獨立的革命。新興的資產階級和愛國貴族結成聯盟,依靠廣大農民和平民的支持,在奧蘭治親王沉默者威廉的領導下,經過艱苦鬥爭,終於取得了北部革命的勝利。1609年4月9日,西班牙被迫與北部各省簽訂12年的休戰協定,在事實上承認共和國的獨立。北部各省組成的聯省共和國便是今天的荷蘭,南方在革命失敗後形成比利時和盧森堡。

革命後的荷蘭建立的是資產階級和貴族聯合執政的共和國。他們和其他加爾文教國家一樣非常重視教育的建設工作。其目的一方麵在於用新教信仰取代舊的天主教信仰,確保革命的勝利,為教會培養牧師;另一方麵則在於順應急劇增長的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培養相應的人才,為經濟建設服務。

起義成功後,北方聯省議會、鎮政府及教會便著手發展教育。聯省議會及鎮政府製定法規,規劃教育體係,負責管理學校,任命公立學校的教師,為私立學校教師頒布許可證。1586年的海牙會議決定各城市普遍設立學校,1618年的多特會議規定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小學。另外,政府還規定所有的兒童都必須受教育。

荷蘭的初級教育按年齡分班,主要教育內容為讀、學習《教義問答》等宗教知識,到畢業時學生必須能閱讀《教義問答》,並要求對《聖經》的某些重要篇章加以學習。該階段主要是信仰教育,不太重視寫,算術課也沒有,但學校的紀律異常嚴格。

中學(illustre schools)教育主要訓練拉丁文,為大學輸送人才。1630—1640年是荷蘭中學發展的高峰期,其中最著名的有德溫特(Denventer)中學、多特勒支(Dordrecht)中學及阿姆斯特丹的阿森納姆(Athenaeum)中學。中學大多由著名學者任校長,並高薪聘請教師,不但招收本國學生,還招收外國學生。

相比之下,荷蘭最著名的還是大學教育。大學是荷蘭新教教育的先頭部隊。早在1575年,荷蘭便頒發了大學令,準備建立一所新教大學與魯汶等天主教大學抗衡。這便是著名的萊登大學(Leiden)。它除培養牧師外,還負責培養王公貴族、政府官員及職業人員。但是,市政府的目的遠不止此。他們明確提出除向教會及社會提供神職及法律人才外,還要吸引最優秀的學者,並大力發展人文學科的研究。政府反對教會對學校的壟斷,更強調它的自由氣氛。學校設7名幹事,負責學校的管理事務,其中3名由議會任命,4名為市政官。1586年後,萊登大學實行改革,拓寬研究及學習範圍,開設新的古典學和哲學。1590年,隨著政治形勢及經濟的好轉,學校大量投資,吸引了大批教授,購買了大量書籍,並設立神學院獎學金。此外,學術出版也很興旺,萊登大學的圖書館也成為藏書最豐富的新教大學之一。1594年,學校專門建立了植物園,進行科學研究。1585年,第二所新教大學弗萊奈克爾(Franeker)大學成立。1614年,格羅寧根(Groningen)大學成立。該校的建立者是加爾文派神學家、曆史學家艾繆斯(Ubbo Emmius),他原是路德派信徒,曾到日內瓦求學,在貝撒的影響下成為加爾文教徒。1632年,烏特勒支(Utrecht)大學建立。1648年,哈德瑞吉克(Harderuijk)大學成立。至此,荷蘭的高等教育群形成。

荷蘭的高等教育除開設傳統的神學、醫學、法律外,更重要的是人文學科與自然科學課程,古典語言、《聖經》研究、哲學、數學及其他自然科學都是重點科目。此外,他們還開始研究古代近代語言,並非常重視應用學科的教學與科研。傳統的地心說漸漸被拋棄,開普勒和伽利略的科學新發現越來越受到重視。

荷蘭的高等教育在近代歐洲曆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由於這裏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發展得比較充分,資產階級的力量相對強大,他們反對封建教會的宗教迫害政策,主張信仰自由、學術自由,因而,許多新教徒紛紛移居荷蘭。正是在這種自由的氛圍中,荷蘭在18世紀前與英國、法國並列成為歐洲的三大思想學術中心,並湧現出笛卡兒(René Descartes)和斯賓諾莎(Benedict de Spinonza)等近代著名哲學家。荷蘭的大學則是思想中心的主要陣地。它們在歐洲範圍內招收學生。1609年,萊登是歐洲最大的大學之一,到1640年,它則成為最大的新教大學。1626—1650年,共有11000人入萊登大學學習,其中半數以上是外國學生[30],成為繼日內瓦之後新教事業的又一大中心。

荷蘭建立的完善的教育體製已越出了相對狹隘的日內瓦學院的範圍。與加爾文的設想稍有不同的是,它隻把宗教教育及培養牧師作為教育的一個目的,而不是主要目的,隨著社會的發展,這個目的的重要性也漸漸減弱。世俗教育越來越成為教育的主旋律。資產階級要發展經濟,實行有別於封建社會的政治體製。他們迫切要求教育培養適應近代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他們需要有文化有技術的新人。因此,除傳統的人文學科迅速發展外,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也快速發展,並在醫學、天文學、數學、物理學等領域裏湧現出一大批卓有成就的科學家和新發現。[31]笛卡兒和斯賓諾莎不但是偉大的哲學家,而且還是著名的科學家。發達的教育不但使荷蘭在思想科技領域裏處於世界領先地位,而且使它在近代初期成為世界的強國,荷蘭人的足跡遍及世界各地,素有“海上馬車夫”之稱。

[1] John Calvin,Commentaries(《加爾文〈聖經〉注釋選》),Philadelphia,1954,p.28.

[2] G. R. Potter,M. Greengrass,John Calvin(《約翰·加爾文資料選》),London,1983,p. 65.

[3]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基督教要義》),Philadelphia,1960,p.3,p.21,p.5.

[4]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p.1,p.17,p.1-4,p.3,p.23,p.12.

[5]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p.3,p.2,p.7

[6] John Calvin,Commentaries,John 6:40.

[7]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p.2,p.17.

[8] John Calvin,Commentaries,John 12:15.

[9]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約翰·加爾文》),Oxford,1988,p.196.

[10]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p.3,p.7,p.5.

[11] John Calvin,Theological Treatises(《加爾文神學論文選》),Philadelphia,1954,pp.81-82.

[12] John Calvin,Theological Treatises,pp.77-80.

[13] John Calvin, Theological Treatises,pp.62-63.

[14] G. R. Potter,M. Greengrass,John Calvin,p.136.

[15] John Calvin,Theological Treatises,p.69.

[16] G. R. Potter,M. Greengrass,John Calvin,p.135.

[17] John Calvin,TheologicaL Treatises,p.63.

[18] G. R. Potter,M. Greengrass,John Calvin,p.135.

[19]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116.

[20]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90.

[21]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90.

[22]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187.

[23]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90.

[24] T. H. L. Parker,John Calvin,p.104.

[25] T. H. L. Parker,John Calvin,p.104.

[2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1頁。

[27] J.W. Allen,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16世紀政治思想史》),London,1977,pp.106-116.

[28] Rosemary O’Day,Education and Society 1500-1800: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education in early modern Britain(《1500—1800年的英國教育與社會》),New York,1982,p.223.

[29] Rosemary O’Day,Education and Society1500—1800: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education in early modern Britain,p.226.

[30] Jonathan Israel,The Dutch Republic:It’s Rise,Greatness,and Fall 1477-1806(《荷蘭共和國的興衰》),Oxford,1995,p.572.

[31] Jonathan Israel,The Dutch Republic:It’s Rire,Greatness,and Fall 1477—1806,pp.90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