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盧梭的人性善和社會惡思想
從盧梭思想的一貫邏輯來分析,許多研究者們都肯定,人是盧梭研究的中心,因此可以把盧梭的思想看成“以人為核心的”。但是,“在盧梭那裏,人並不是有自知之明的蘇格拉底式的、理智的本體,而是從與社會的關係的角度(即從社會條件的角度)來看待的。在這裏,矛盾體現在原始自然狀態中的人與文明社會中的人之間”[13]。進一步說,盧梭建立的人與社會的關係是人性善和社會惡之間的關係,是自然狀態與文明狀態下的自然人和文明人之間的關係。盧梭教育思想的一切出發點也就是在這個關係上。
一、關於人的研究
人性善理論是盧梭關於“人”的研究的實質。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的“序言”裏,開宗明義的第一句話就是:“我覺得人類的各種知識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備的,就是關於‘人’的知識。我敢說,戴爾菲城神廟裏惟一碑銘上的那句箴言的意義,比倫理學家們的一切巨著都更為重要,更為深奧。”[14]在《愛彌兒》的“序言”裏,盧梭又指出:“盡管有許多人著書立說,其目的,據說,完全是為了有益於人群,然而在所有一切有益於人類的事業中,首要的一件,即教育人的事業,卻被忽視了。”[15]看來,盧梭認為人類所麵臨的社會、政治等種種問題都應聚焦於“人”的問題,人類的一切學術理論從根本上說都是對“人”的研究。相應地,盧梭的所有著作也都蘊含著以人為中心的人本主義精神。
二、人性善思想
人性本善,是盧梭人學思想中的一個重要方麵。人的個體的“性善論”是盧梭政治學說的出發點和歸宿。在這一點上,盧梭的理論前提與洛克、孟德斯鳩政治學說的理論前提是截然相反的。他們的分權理論和以權力製約權力的理論的基礎是人的“性惡論”。這種性惡論認為人的本性並不是至善至美的,而是存在著醜惡、自私的不完善的方麵,並對人的這種不完善性保持著高度的警惕,因為人的道德的天性完全不能普遍抗拒權力的腐蝕,而“權力總是造成腐蝕,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腐蝕”“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16]因此單從人的內在本性的道德純化來改善是不可能的,而應從人的本性的外部即社會的方麵給予權力以強有力的製約,即以惡製惡,以權製權。因此,“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於是三權分立、以權力製約權力的政治製度就得到了技術性安排。
盧梭以人性本善的觀點有力地抨擊了基督教人性本惡的觀點,後者認為人是生而有罪的墮落存在。盧梭盡管認為在現代社會中,人充滿了種種道德上的罪惡,也即人是腐敗墮落的,但並不把這一切歸之於人的天性,而是歸之於文明和私有製本身。盧梭的這種觀點的基礎在於:既然自然的一切都具有神聖的原因,即都是上帝意誌與智慧的結果,那麽人天生的善良與對自身同類的同情無疑也是上帝意誌與智慧的體現。盧梭的“出自上帝之手時一切都是好的,而一到人手裏 就都變壞了”的論斷,表明他一方麵認為上帝是善的;另一方麵又認為人的一切罪過都是咎由自取。既然人的墮落是人自己造成的,是人自身曆史經驗的結果。那麽人的解放也不應當到來世去尋求,而必須在人自身的曆史進程中去尋求治療。對於盧梭而言,罪惡的承擔者不再是個人,而是社會。是社會激起了人的自私自利。隻愛自己的欲望,培養了人的貪婪與虛榮。
盧梭指出:“在人的心靈中根本就沒有什麽生來就有的邪惡。”[18]人性之所以善,是因為人有天賦的良心,因此,盧梭又提出了他的“良心”思想。盧梭把良心看成天賦的超善避惡的道德本能,是優良道德的先天原則。這種思想具有某種反理性主義成分,因為在他看來,若僅僅以理性作為道德的基礎,常會使人在自愛和愛人相矛盾的時候徘徊不定;若有了良心的指導,就會很快做了決定。良心的重要內容是“自愛”和“愛他”。“自愛”尤其是人性本善的重要因素。他說,自愛是“惟一同人一起產生而終生不離的根本欲念”,因此它是原始的、內在的、先於其他一切欲念的欲念。它“始終是很好的,始終是符合自然秩序的”。對於兒童來說,由於天性善良,因此隻要能預防不良影響,由“自愛”就必然會產生“愛他”的感情和習慣。
盧梭的“性善論”和“良心”學說具有明顯的反傳統,即反封建和反宗教性的精神。盧梭力倡自愛,讚美良心,伸張人性本善,與宗教教義中的原罪說針鋒相對。盧梭以天生性善的觀念反擊封建教育對兒童的壓製和迫害。
三、社會惡思想
盧梭的政治學說的理論基礎是二維的,即人的個性的“性善論”和社會的“性惡論”。在盧梭看來,人本來是善良的、純樸的、富有同情心的、樂於幫助別人的,這些都是自然的產物。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藝術的進步,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了社會狀態,人類本性中美德的退化也由此開始。道德異化和退化的社會又造就了一批邪惡的個人。盧梭說:“我們的風尚裏有一種邪惡而虛偽的共同性,每個人的精神仿佛是在一個模子裏鑄出來的。禮節不斷地在強迫著我們,風氣又不斷地在命令著我們;我們不斷地遵循著這些習俗,而永遠不能遵循自己的天性。我們再不敢表現真正的自己;而就在這種永恒的束縛之下,人們在組成了我們稱之為社會的那種群體……因此,我們永遠也不會明確知道我們是在和什麽人打交道……”[19]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又說:“隨著人類日益文明化……就是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時也是指向邪惡的第一步。”[20]於是,盧梭區分了兩種人的不同境況:“野蠻人和社會人所以有這一切的差別,其真正的原因就是:野蠻人過著他們自己的生活,而社會人則終日惶惶,隻知道生活在他人意見之中。”[21]所以立法的目的就在於建立一種公正、合理的社會秩序,能夠保障人們的自由、平等的權利的社會秩序,能夠培養或恢複像自然人那樣的美德,使每一個人恢複為像自然人那樣的具有美德和優秀品質的真正的人,而現代社會中那些穿著絲綢衣服的人卻充滿了邪惡。結論是:人變壞是由社會的種種邪惡造成的。
既然是罪惡的社會毒化了兒童天生的善性,那麽,教育首先要注意的就是運用各種方法使兒童避開社會的不良習俗、習慣和偏見,廢止關於社會道德的強迫灌輸。要以恢複兒童天性為宗旨,返回自然,培養出具有自然人優良品質的自由人。
盧梭之所以把人民民主觀建立在人性本善論的基礎之上,是因為他秉持著一種人是有道德良知的、人是可以變得完善無缺的信念。在盧梭看來,所有現存傳統、既成製度以及社會安排都必須推翻重造,而最終目的則是保護人的完整的權利,將人還原為具有高尚道德的人,讓每一個人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擁有政治權力。
四、理想社會或國家中的人——培養理想的公民
盧梭認為現實的社會製度產生道德墮落,這是與啟蒙運動相背離的。盧梭在一些文章中常提到,需要對青年進行完備的社會訓練以適應一個尚未完善的社會的各種條件。全體公民具有正確的教育所培養起來的集體目標,去實現他們的共同意誌,就一定會引導城邦的公民達到社會至善的境界。盧梭的這種看起來與《愛彌兒》中顯示出來的明顯的個人主義相矛盾的觀點在1755年的《論政治經濟學》裏就明確提出來。他把教育同培養理想公民、建設理想國家聯係起來:
沒有自由就不會有愛國思想;沒有道德,何來自由;沒有公民,就無所謂道德;培養公民,你就有你所需要的一切東西;沒有公民,則自國家的統治者以下,除了一些下賤的奴隸之外,你一無所有。培養公民並非一日之功,打算培養公民,就一定要從兒童時代的教育開始。
也就是說公民的義務是從一出生就開始承擔的。國家作為青年的監護者要勝過親生父母,斯巴達式的嚴格的學校製度常出現在盧梭那熱衷於古代曆史的學者頭腦裏。如果兒童在實現了民主的製度中是在平等的條件下培養成長起來,如果他們完全接受公眾意誌必然要加給他們每個人身上的各種要求,如果他們生活在不斷地對他們講他們的國家,即他們慈愛的母親的直觀教學的氛圍中,那麽,盧梭斷言,他們自然就會保護她。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詳盡闡明表達共同目標的工具的重要性時,對經過訓練的公民應具有的勇氣和優良的特殊品德曾給予了更周密的考慮。由於盧梭賦予這種共同意誌以喚起人們共同的公民信仰的啟示力量,因此教育的突出任務就是培養為社會服務的觀念和義務。為了造就具有這樣品質的公民,就需要有一套公眾的教育法規。為此,盧梭盡管在《社會契約論》中隱約提到了教育機構的性質,但沒有加以闡明;在《科西嘉憲法草案》的手稿中也寫得並不很清楚,但後來在為波蘭擬定政府計劃的時候,盧梭辟專章論述教育問題。他強調:“隻有優秀的公民才能使國家強盛繁榮”,波蘭如果真能以教育為重,必將獲得一個新興國家的全部活力。盧梭毫無保留地建議采用一種國家教育的形式,專門對年輕的公民灌輸為公的精神。這是在大敵當前的情況下使波蘭走向複興之路的主要而最有效的方法。
因此在培養目標上,《愛彌兒》中表明就個人來講要鼓勵感情和獨立思考的內在力量,而盧梭所設想的國家教育機構卻對兒童進行公民教育,看起來是自相矛盾的,但又必須在它們之間尋找某種調和。事實上“愛彌兒”在培養過程中,也不是一種允許依照兒童自己的情況、出於自己的意願而自由地取得經驗的教育製度,孩子無時無刻不受到監視和保護。因此有學者說,孩子的教育進程遠非順乎然,而似乎像是一連串精心安排好的陷阱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