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聖經·舊約全書》中的教育思想
《聖經》是猶太教和基督教的經典,是其教義和神學的根本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曆史、傳奇、律法、詩歌、論述、書函等。《聖經》的名稱源於希臘文biblia,意為一組書卷,原是一個複數詞,拉丁化後成為單數詞。將這些書定為正典聖書者認為各書都具有神的啟示和旨意,因而稱之為《聖經》。
今天的《聖經》,通常指的是基督教的經典,也稱為《新舊約全書》,包括《舊約》39卷,《新約》27卷,總共66卷。在4世紀時,由教會正式規定下來。到了歐洲中世紀,伴隨著基督教與王權的結合,《聖經》中的詞句具有了法律效力。當時的哲學、政治、法律等,都逐漸成了宗教神學的附庸。聖經對西方文學、藝術等各個方麵也產生了廣泛、深遠的影響。
《聖經》除了宗教內容以外,還包羅天文、地理、政治、教會、禮製、音樂、人類、文藝、道德、形體、靈魂、人事、飲食、寶物、服飾、器用、宮室、植物、動物等許多領域,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作品。在長達2000多年的曆史過程中,《聖經》中的神話、傳說、故事、寓言、格言、說教等,已滲透到西方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成為西方傳統文化的一部分,至今具有重要影響。在我國的漢譯本中,《聖經》被稱為《新舊約全書》,其中《舊約全書》(簡稱《舊約》)部分就是猶太教的《聖經》,它是了解古代希伯來人的曆史狀況的重要典籍之一。要很好地了解《舊約》,就應了解其成書過程,這樣也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古代希伯來人的教育思想。
一、《舊約》的成書過程
《舊約》是猶太教的經典,是對1000多年古代猶太曆史的記錄,它包含了猶太人的法規、智慧、希望、傳說和文學傳統。由於它是由眾多的宗教教徒曆時多年編纂而成,因而書中存在著一些不準確和前後矛盾之處,但這絲毫無損於《舊約》所具有的極其重大而深遠的意義。《舊約》一書的成書過程,基本與其民族曆史發展脈絡相近。
公元前20世紀,東方的一個遊牧部落,自幼發拉底河流域遷到迦南,當地迦南人認為他們來自東方的幼發拉底河(即《聖經》中的“大河”),所以稱他們為“希伯來人”,意即“來自大河彼岸的人”。後來由於災荒,一部分人逃到埃及,公元前17—前13世紀,希伯來人興旺起來,引起埃及人不滿,埃及人開始了對希伯來人的迫害。處在埃及統治下的希伯來人,因不堪法老的壓迫與剝削,出現了《舊約》中所記載的摩西率眾逃離埃及的情況,以及在約書亞領導下征服迦南的故事,盡管尚缺乏其他曆史資料佐證,但奴隸逃亡之事,在當時卻是可能的。以後,以色列人進入《舊約》所記載的“士師時期”(約公元前1200—前1030年),這一時期由“士師”來處理各部落間的事情。士師擁有審判的權力,既是政治、軍事統帥,又是宗教領袖。當時由於非力士人的不斷入侵,希伯來人各部落便開始聯合,公元前1028年由掃羅(Saul)建立了統一的王國,進入王國時代。首任國王掃羅戰死之後,大衛(David)統一以色列全境,建立起統一的以色列王國,定都耶路撒冷。其子所羅門(Solomon)統治期間(公元前974—前930年),國勢大盛,成為以色列民族史上的黃金時代。但在所羅門死後,國家一分為二,北方的稱以色列王國,南方的稱猶太王國。公元前721年,以色列王國為亞述帝國滅亡。公元前597年,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率軍攻占猶太,並於公元前586年第二次攻陷耶路撒冷,將猶大王室、貴族、富戶、工匠全部擄至巴比倫,史稱“巴比倫之囚”,直到公元前538年被波斯王居魯士釋放回國。此時,希伯來人又淪於波斯統治之下。公元前334年又為馬其頓國王亞曆山大所征服,其後幾經易手,又為羅馬所統治。多災多難的現實,使希伯來人把對現實的渴求轉向精神領域,把希望寄托於上帝的“保護”和“拯救”上;轉向於總結民族集體活動的經驗,通過知書識字的“拉比”,凝聚為故事律法,編寫成經典,以便於希伯來人流落世界各地時仍能保持其民族的獨立性,在精神上獲得認同,於是便有了輝煌的古希伯來曆史文化遺產《聖經·舊約》。
《舊約》,又稱《希伯來聖經》,除個別段落用阿拉米文寫成外(如《但以理書》中的幾章與《以斯拉記》中的一些段落),絕大部分用古希伯來文寫成,共39卷,929章,收集了自公元前11世紀末以來流傳的古代律法典籍。全書約於公元前6—後2世紀逐漸形成。就其內容而言,希伯來人一般把它分為律法書、先知書、聖著三部分;而基督教新教和一批近代學者則把它分成律法、曆史、先知、文集四部分。從《舊約》的成書曆程來看,我們還是采用三分法來介紹,因為它們反映了猶太教《聖經》成書的三個階段。
第一,律法書(也稱《摩西五經》),希伯來名為《托拉》(Torah),包括《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五卷,主要記載了古希伯來傳說中的世界與人類的起源及猶太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曆史,約於公元前444年成書。《創世記》主要記載了上帝如何創造世界、人類的起源和猶太民族的起源,共50章;《出埃及記》則主要記述摩西的成長及帶領族人出埃及並與上帝立約的事,共40章;《利未記》又譯《肋未記》,是猶太教律法的匯集,共27章;《民數記》又譯《戶籍記》,主要記述希伯來人出埃及後在西奈曠野、巴蘭曠野、摩押平原發生的事件,共36章,是多種資料的匯編;《申命記》是以摩西所傳律法的形式匯編而成,共34章。這五經的形成是猶太教經典匯集成書的第一階段。
第二,先知書,希伯來名為“勒布爾姆”(Nebhüm)。這一部分是猶太教經典匯集成書的第二階段,約在公元前190年編集成書,是一些“先知”(意即“神的代言人”)的著作匯編,主要反映猶太王國興亡的曆史以及對當時政治、經濟、社會、宗教等情況而闡發的評論。
第三,聖著,希伯來名為“克圖畢姆”(Kethubhim),也譯為“聖書卷”“聖錄”“筆錄”“經”“雜集”等,內容包括詩歌、智慧書、戲劇故事等,具體有《詩篇》《箴言》《約伯記》《雅歌》《路得記》《耶利米哀歌》《傳道書》《以斯帖記》《但以理書》《以斯拉—尼希米記》《曆代誌》共11卷,合稱聖著11卷。它收集了流傳下來的猶太詩歌、寓言、格言、謎語、比喻等,對於早期基督教和《聖經·新舊約全書》中《啟示錄》等卷的形成產生過巨大的影響,也為以後基督教文明的誕生和希伯來文明的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承上啟下作用。
《舊約》經卷的最後定型是公元1世紀末的事。公元70年,由於耶路撒冷聖殿被毀,以聖殿為會所的猶太教最高議院及司法機構“猶太教公眾”(sanhedrin)被迫解散。20年後,猶太教律法家和宗教領袖約翰蘭·本·撒該(Jochanan Ben Zakkai)在海濱城市雅麥尼亞主持召開拉比會議,會上重建“猶太教公眾”。“猶太教公眾”由72位長老組成,他們討論了猶太教的經典問題,最後確定了《舊約》各部分的著作和卷數。在最初的卷數中,總卷數為22卷,即把24卷書中的《士師記》與《路德記》合為一卷,《耶利米書》與《耶利米哀歌》合為一卷,以求與希伯來文22個字母數吻合。
二、《舊約》中的“原罪”說與“性惡”論
在提到古希伯來人的思想時,有許多人把西方中世紀時占統治地位的“性惡”論淵源追溯到希伯來人的經典《舊約》中的“原罪”說。其實,就目前有關資料來看,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對於希伯來人來說,也是不公正的。古代的希伯來民族也同世界上其他各民族一樣,在思維初始對周圍的客觀世界及人類自身活動產生了高度的好奇,從而以自己的生存環境狀況和已獲得的生產生活經驗為基礎,對世界和人類的起源做出了一定的邏輯推演和相應的解釋。《舊約》首卷《創世記》正是這種思維的產物。它主要記載了上帝如何創造世界、人類的起源和猶太民族的起源,反映了公元前6世紀以前(因《創世記》成文於公元前6世紀前)希伯來民族的宗教信仰主題,以及他們對現實世界的某種主觀認識。亞當和夏娃偷食禁果而遭到上帝的懲罰,隻是古希伯來人為了塑造至高無上的上帝權威和增強對於民族命運及個人不幸的心理抵抗力而進行的心理說教而已。古希伯來人的《聖經》中並不包含“原罪”的觀念。因為在古希伯來人看來,他們是上帝的選民,猶太民族是優於其他民族的。他們與上帝的關係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係。耶和華是“信實的神;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直到千代”[1]。可見,在這裏並沒有“原罪”的觀念及“性惡”論的萌芽。人類的始祖亞當、夏娃之所以受懲罰,是由於他們違背了耶和華最初不準他們吃善惡樹上的果子的誡命,因而上帝發出了可怕的詛咒,對夏娃說:“我必多多加增你懷胎的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對亞當則說:“你既聽從妻子的話,吃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地必為你的緣故受詛咒。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裏得吃的。地必給你長出荊棘和蒺藜來,你也要吃田間的菜蔬。你必汗流滿麵才得糊口,直到你歸了土;因為你是從土而出的。你本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2]從這裏,我們更多看到的是古希伯來人的倫理觀及其生活環境的惡劣,它們孕育了西方文化中最初的關於人與自然關係的思想觀念:人與自然界是敵對的,人隻有在征服、戰勝自然的艱苦鬥爭中才能求得自己的生存。古希伯來人對於人與自然關係的關注遠遠超出了對於人自身的關注,因而根本不可能產生“原罪”及“性惡”的觀念。而且,古希伯來人通過對亞當、夏娃偷食禁果而受罰的事件強化了希伯來人的一神教崇拜,有力地排斥了周圍民族多神教的影響與滲透,從而為希伯來民族在強敵環伺、顛沛流離的險惡環境中維持民族的獨立生存、發展奠定了重要的心理基礎。這與以後基督教的解釋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其實,“原罪”觀念的產生是與基督教的形成緊密相連的。它作為基督教“贖罪”說的理論基礎而被廣大基督徒熟悉。它最初由耶穌的門徒保羅提出,以人類因為亞當的罪過而都有罪的說法,突破了猶太教隻局限於猶太民族的局限性,使被釘上十字架的耶穌成為全人類的救世主,為基督教成為世界各民族的統一宗教奠定了基礎。此後,很多教父哲學家又從不同方麵對這一理論進行論證,四五世紀以後,奧古斯丁在前人理論的基礎之上對於人性問題及善惡問題進行了詳盡分析,形成了係統完備的“性惡”論理論體係。隨著基督教統治地位的獲得和以奧古斯丁為代表的“教父學”正統信仰的日益穩固,“性惡”論也在中世紀占據了主導地位。
三、《舊約》中的教育思想
古代希伯來人的教育是以宗教神學為其核心的,因而他們的教育從思想、形式、內容、方法而言,都以培養廣大民眾對於上帝耶和華的虔敬為最高使命。在古希伯來人的觀念中,他們是上帝的選民。公元前1259年,他們的領袖摩西在西奈山上接受了上帝的律法,頒布十誡,意味著古希伯來人與上帝耶和華訂立了契約。隻要希伯來人服從契約,遵守上帝的律例,那麽耶和華就會在冥冥之中保佑他們,並賜福給他們。如果希伯來人違背了契約,就將被上帝拋棄並受到懲罰。正是這種相互製約的契約觀,構成了古希伯來人教育思想的核心,貫穿於古希伯來人對於教育認識的各個方麵。從教育作用的認識到教育目的確立,從教育內容的安排到教育教學方法的選擇,以致教師觀等,這些思想集中反映在《舊約》一書中。下麵我們逐一進行分析。
(一)關於教育作用的認識
在古希伯來人看來,耶和華是全知全能的上帝,希伯來人是上帝在人世的選民,信神是天經地義的事。對於上帝的虔敬可使上帝賜福於人,因而通過教育來培養宗教信仰是猶太教最重要的目標。在古希伯來人的心目中,不信仰上帝就是罪惡,而沒有知識的愚人是不能真正信仰上帝的。《希伯來聖經》是上帝意旨的代表,通過學習《希伯來聖經》就可以接受上帝耶和華的教導而成為上帝的真正選民,得到上帝的庇護與賜福,所以,猶太人極其重視教育的作用。“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3]傳說摩西曾告誡大眾學習法典,不論成人、婦女、兒童,皆無例外。如果說古希伯來人初期僅把教育的作用視為培養對上帝虔敬的思想感情的重要手段的話,那麽在以後的顛沛流離之中,古希伯來人則把對上帝的虔敬與民族統一結合起來,通過教育來加強民族的統一性,使人們通過學習《希伯來聖經》來保存民族傳統,維係民族獨立。特別是自“巴比倫之囚”以後,苦難的經曆使古希伯來人的領袖深深地意識到:當一個民族賴以存在的領土、政府和文化居地不複存在的情況下,這個民族的生存、團結和發展就隻能通過教育,借助於文化和宗教紐帶,憑借共存的記憶、信仰和習俗把每一個成員結合在一起,萬眾一心,團結禦侮,加強民族的向心力和戰鬥力。正如被譽為“口傳《托拉》的《塔木德》(Talmud)”所說:“隻要有兒童在學校,以色列的敵人們就不能戰勝以色列。”猶太學者埃班在評價約哈南·紮凱在耶路撒冷被攻陷後叩見羅馬統帥韋斯巴鄉請求保存學院和學者一事時也指出:“約哈南考慮的不是幾十位老年智者的生命,而是要發揚他們所代表的精神傳統。約哈南的行動為猶太民族的發展指出了正確的方向,這個民族缺乏國家獨立的正常條件,因而寄希望於自己的精神財富,它認為隻有忠於傳統,才可能作為民族繼續生存下去。”[4]正是在這個維度上,希伯來的宗教和希伯來的政治通過教育合二為一,猶太教的法典和希伯來的法律通過教育融為一體,萬能的上帝成了希伯來民族的象征,虔敬耶和華就是忠於自己的民族。培養對上帝的虔敬,就是在培養獨立的民族精神。教育成了希伯來民族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石。
(二)關於教育目的的看法
古希伯來人的教育目的隻有一個,就是培養他們對上帝的虔信思想和感情。在古希伯來人的觀念中,愚昧不會給人帶來幸福,一個愚昧的人將會遭到各種不幸,“愚昧人背道,必殺己身;愚頑人安逸,必害己命”[5]。所以人人必須追求智慧,因為一個人有了智慧以後,“謀略必護衛你,聰明必保守你,要救你脫離惡道,脫離說乖謬話的人”,“智慧要救你脫離**婦”,“智慧必使你行善人的道,守義人的路”[6];一個人的幸福與否,就看他是否擁有智慧,“得智慧的、得聰明的,這人便為有福”。智慧是人生中最為寶貴的東西,“得智慧勝過得銀子,其利益強如精金,比珍珠(又譯為紅寶石)寶貴,你一切所喜愛的,都不足與之比較。她右手有長壽,左手有富貴。她的道是安樂,她的路全是平安。她與持守她的做生命樹,持守她的俱各有福”[7]。獲得並擁有智慧,不僅可使人幸福安康,而且可以提高人的社會地位,獲得世人的尊敬,“智慧人必承受尊榮,愚昧人高升也成為羞辱”[8]。“高舉智慧,她就使你高升;懷抱智慧,她就使你尊榮。她必將華冠加在你頭上,把榮冕交給你。”[9]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智慧還是家庭和睦、幸福快樂的重要因素,“智慧之子使父親歡樂;愚昧之子叫母親擔憂”[10]。所以,一個人在生活中,應把追求智慧放在重要地位,“你們當受我的教訓,不愛白銀,寧得知識,勝過黃金”[11]。這種十分推崇智慧而強調通過學習獲取知識的思想,對猶太民族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它不僅形成了希伯來人全民學習、全民都有文化的優良傳統,而且對於長期流散的猶太人在心理上保持民族認同起了巨大的作用。正是由於這種為智慧而學習的思想觀念,把學習過程與獲取知識的目的直接統一起來,知識的獲得就是目的的實現,從而使猶太民族產生了與其人口數量不相稱的眾多的偉大人物。在希伯來民族中流傳的“娶拉比女兒為人生榮耀”也就不難理解了。
既然智慧能帶給人如此多的財富,那麽智慧又是從哪兒來的呢?怎麽樣才能獲得智慧呢?正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古希伯來人直接厘定了他們的教育目的。在他們看來,“耶和華以智慧立地,以聰明定天”[12],所以“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13],“因為耶和華賜人智慧,知識和聰明都由他口而出”[14]。如果不敬畏耶和華,那麽當人們麵臨各種不幸時,也無法運用智慧來解脫困境,也難以得到耶和華的幫助。“你們遭災難,我就發笑;驚恐臨到你們,我必嗤笑。驚恐臨到你們,好像狂風,災難來到,如同暴風,急難痛苦臨到你們身上。那時,你們必呼求我,我卻不答應,懇切地尋找我,卻尋不見。因為你們恨惡知識,不喜愛、敬畏耶和華。”[15]耶和華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祭司的國度”,培養“聖潔的國民”[16],所以隻有根據耶和華的吩咐,按照他的戒律,“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17],才能獲得耶和華的庇佑,免遭人間的種種磨難,“你若不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不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律例”,耶和華使“詛咒、擾亂、責罰臨到你身上”,“直到你被毀滅,速速地滅亡”[18]。由此可見,希伯來的教育思想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一神教的宗教思想充斥一切教育領域。希伯來人要想生存,就必須遵從上帝耶和華的旨意。培養下一代虔信耶和華,是希伯來人義不容辭的責任。盡管智慧對希伯來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但它必須服從於虔信上帝耶和華這一根本宗旨。在希伯來人的觀念中,他們是上帝耶和華的選民,希伯來人與上帝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耶和華“同意作為他們的上帝,是以希伯來人履行契約為先決條件的。他們一旦違約,就將大難臨頭”[19]。古希伯來語“教育”一詞的含義是“學習律法”,這種律法正是希伯來人與上帝之間的約法。所以,古希伯來人的教育目的,集中地體現為培養新生一代虔信上帝耶和華的思想感情。這種教育目的的產生,也是希伯來人曆史發展的必然選擇。一個多災多難的民族,在喪失了領土和政府的現實依靠之後,民族生存鬥爭便成了整個民族發展進程中生死攸關的問題。古希伯來人的教育目的也不能不服從於民族生存鬥爭這一根本目的。他們唯一能依靠的,就是虔信上帝耶和華,從而獲得現實艱難處境中精神上的慰藉,並從與上帝立約的信念中推演出隻要一心一意虔信上帝,自可獲得民族拯救的信心,獲得現實生存鬥爭的動力和勇氣,使古希伯來人在精神上立於不敗之地。這樣,虔信耶和華就成了維係整個民族精神的唯一有效手段。所以,古希伯來人的教育目的看似帶有強烈的宗教色彩,具有明顯的非理性特征,實質上它仍然是服從於理性的,是為統一民族精神,維係民族生存、發展服務的。
(三)關於教育內容的論述
由於古希伯來人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對上帝耶和華的虔信之情,所以他們的教育內容比較狹窄,宗教神學貫穿一切,淩駕於一切之上,其他的教育內容完全服從於宗教目的。
1.宗教神學
摩西帶領希伯來各部落出埃及,定居巴勒斯坦以後,逐漸由遊牧文化進入農業文化。此時的教育以家庭教育為主,除了對兒童進行必要的道德和某些職業方麵的訓練之外,最主要的是對兒童進行宗教神學的灌輸,以培養宗教信仰、熱愛上帝耶和華為根本宗旨。“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唯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裏,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也要係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20]除此之外,還對兒童進行宗教習俗的教育。
2.律法
律法,是古希伯來教育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希伯來教育中所說律法的含義不僅僅是指有關的法律條例、命令規章,它同時還包括道德倫理、衛生、宗教等。古希伯來人認為律法的學習是上帝耶和華的意旨和要求,“這是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教訓你們的誡命、律例、典章,使你們在所要過去得為業的地上,遵行好叫你和你子子孫孫、一生敬畏耶和華你的神,謹守他的一切律例、誡命,就是我所吩咐你的,使你的日子得以長久。以色列啊,你要聽,要謹守遵行,使你可以在那流出奶與蜜之地得以享福,人數極其增多,正如耶和華你列祖的神所應許你的”[21]。在律法的教授過程中須墨守成規,不能做絲毫改變,“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22]。“這律法書不可離開你的口,總要晝夜思想,好使你謹守遵行這書上所寫的一切話。”[23]這兒的律法書即被稱為《托拉》的《摩西五經》。“托拉”一詞是希伯來文的音譯,其詞根為“引導”或“指路”之意,意指律法是上帝指引人的行動與處世之道,必須嚴格遵守奉行。在後來《塔木德》所規定的父親對兒子的三項應盡義務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教兒子學習猶太經典《托拉》。希伯來的律法要求父母親盡可能早地對孩子進行宗教神學教育,甚至要求在孩子剛開口說話時就要教會他背誦“摩西將律法傳給我們作為雅各會眾的產業”。孩子早在幼兒時期就開始與父親一道誦讀《托拉》,由此可見律法在猶太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多麽重要。
古希伯來人認為虔信上帝並不意味著脫離人間的世俗事務,相反,天堂的信念與世俗事務息息相關,因而將對上帝的虔信具體化為日常生活中細微的道德倫理規範。上帝耶和華在西奈山頂給摩西所傳的十誡中絕大部分內容為日常生活的倫理道德規範,例如,“當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24]等。《舊約》的許多地方也留下了這種告誡,例如,“耶和華詛咒惡人的家庭,賜福與義人的居所”[25];“我兒,你要聽受我的言語……不可行惡人的路,不要走壞人的道”[26];“要修平你腳下的路,堅定你一切的道,不可偏向左右,要使你的腳離開邪惡”[27];“惡人的道路,為耶和華所憎惡;追求公義的,為他所喜愛。舍棄正路的,必受嚴刑;恨惡責備的,必致死亡”[28];“義人的紀念被稱讚,惡人的名字必朽爛”[29]。對於上帝的敬畏與虔敬,並不在於言語行為上的外在表現有多好(當然,這一點也很重要),重要的在於好上帝之所好,惡上帝之所惡,“敬畏耶和華,在乎恨惡邪惡”[30],“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麽呢?隻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31],要“愛人如己”[32]。
在古希伯來人眼中,一個品德高尚的人必然是一個孝敬父母的人。子女“要聽你父親的訓誨,不可離棄你母親的法則(有的譯本為‘指教’)”[33];“智慧之子使父親歡樂;愚昧之子叫母親擔憂”[34];“我在父親麵前為孝子,在母親眼中為獨一的嬌兒”[35]。隻有對子女進行良好的教育,才能培養出孩子良好的品德,才能保證父母的幸福,沒有良好的教育的子女會使父母苦惱。所以,父母對子女進行教育是應盡的責任,你們“要吩咐你們的子孫謹守遵行這律法上的話”[36]。“要招聚他們男、女、孩子,並城裏寄居的,使他們聽,使他們學習。好敬畏耶和華你們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的一切話。也使他們未曾曉得這律法的兒女得以聽見,學習敬畏耶和華你們的神。”[37]盡管古希伯來人十分重視子女的倫理道德教育,但他們並不隻限於抽象的道德、倫理觀念的灌輸,而是十分注重實踐,注重行為的結果,旨在使受教育者通過實際生活的需求來分辨善惡,做出選擇,因而帶有明顯的實用主義、功利主義傾向。正如《舊約·申命記》指出的:“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你若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這以下的福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你在城裏必蒙福,在田間也必蒙福,你身所生的、地所產生的、牲畜所下的,以及牛犢、羊羔,都必蒙福;你的筐子和你的摶麵盆都必蒙福。你出也蒙福,入也蒙福。你若謹守耶和華你神的誡命,遵行他的道,他必照著向你所起的誓,立你作為自己的聖民。天下萬民見你歸在耶和華的名下,就要懼怕你。你在耶和華向你列祖起誓應許賜你的地上,你必使你身所生的、牲畜所下的、地所產的,都綽綽有餘。耶和華必為你開天上的府庫,按時降雨在你的地上。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38]所以,希伯來人盡管很重視宗教祭祀和節日慶祝儀式,但他們認為這僅僅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一個人如果行為不軌,作惡多端,那麽祭祀與節日慶祝活動也就毫無意義。這種帶有極強實用性的倫理道德觀對於猶太人在顛沛流離之中,能夠適應各種環境並保持自己的民族獨立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此外,律法教育中還穿插著衛生、藝術、宗教等的教育,例如,《舊約·利未記》的第11章、第12章、第13章、第14章、第15章分別論述了飲食、生育、疾病等方麵的知識,《出埃及記》的第25章、第26章、第28章分別論述了建造櫃子、桌子、燈台、幕幔的工藝及服裝的設計製作等,從一個側麵表現了古希伯來人的醫學和藝術教育情形。
3.職業教育
猶太人認為,讀書在於修身養性,手藝才是謀生致富的根本。無論出身貴賤,都必須會一門手藝。《塔木德》規定“教子養成職業技能”是父親的三項責任之一。由於對職業教育的重視,希伯來人具有很高的手工藝技巧,不論貧富貴賤,均可憑自己的手藝獨立謀生。在當時,有些人雖官居高位,但手藝可與工匠媲美。由於資料所限,對於當時職業教育的方法我們無從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很多手藝是在家族中世代相傳的。
4.音樂
音樂自古以來就在希伯來人生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音樂作為讚美上帝、感化人的心靈、記載希伯來人的曆史、理解和記憶法典的重要手段,向來為教育者所重視。“現在你要寫一兩首歌,教導以色列人,傳給他們,使這歌見證他們的不是”,“有許多禍患災難臨到他們,這歌必在他們麵前做見證,他們後裔的口中必念誦不忘”[39]。古希伯來人雖重視音樂教育,孩子從幼年就學習音樂,但以唱歌為主,不教授器樂。例如,大衛王就是一個著名的歌唱家、作曲家,寫下了不少優雅動聽的歌曲,他在執政期間,還雇用了大批音樂教師,大規模地開展音樂教育活動和宗教活動。
5.讀、寫、算教育
古希伯來人起初並不重視讀、寫、算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教育,這是因為:①古希伯來人的簡單的農牧經濟和特有的宗教生活對於讀、寫、算需求不多;②政府和王宮不太重視與外界的外交往來、曆史檔案記載和商業貿易活動;③古希伯來人十分注重口耳相傳,注重記憶,大至國家大事,小到曆史掌故,多以歌謠、故事形式流傳下來;④《托拉》被視為神聖經典,長期不許抄寫,以免發生錯誤而褻瀆神靈;⑤希伯來語是一種古老的語言,十分難學。但在後來,隨著教育範圍的擴大和經典研究的複雜化以及商業貿易的發展,讀、寫、算教育開始逐漸為希伯來人所采用。據考證,在士師時期,巴勒斯坦地區出現書寫。特別是從巴比倫被釋回家園之後,先知階層已不複存在,專門從事教育工作的一個新興階層“文士”(scribes)出現了。他們集抄寫員(copist)、律師(lawyers)、翻譯(interpreter)於一身,在當時成為掌握並教授讀、寫、算和進行《聖經》研究的專家。另據《舊約·曆代誌上》的記載及阿摩司和米卡著過書的事來推測,可能在撒母耳以後及阿摩司、彌加時期,書寫已得到了廣泛應用並呈現出專業化趨勢,但這些還缺乏足夠的證據。計算則主要由從事商業者學習。
此外,高級學校中也附帶教授數學、天文學、外國語、地理等科學知識,但比重極小。
(四)關於教育教學方法
古希伯來人的教育教學方法完全服從於他們的教育目的,但又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東西。一方麵,希伯來人認為“世界是由於兒童的呼吸而存在的”[40],因而兒童在教育中享有較高的地位,教育教學方法上比較注重啟發、引導和直觀性原則,並注意運用親情感化和說服教育;另一方麵,他們又認為“所有的兒童必受上帝的教育”,上帝之言不可更改、刪減、增加,因而強調死記硬背。此外,他們還認為兒童天性粗野、愚笨,因而強調體罰、紀律。從總體來看,其教育教學方法思想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注重口耳相傳,強調死記硬背
希伯來人的教育旨在培養虔信、敬畏上帝的思想感情和信念,因而十分重視傳授律法知識和宗教理論,他們視《律法》和《聖經·舊約》為聖典,因而嚴禁對其做任何增加或刪減、發揮。“所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好叫你們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命令。”[41]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小心翼翼,唯恐越雷池半步,因而十分重視口耳相傳,由教師口授,學生背誦記憶。不僅在無書籍時如此,有了書籍也是如此。在希伯來人看來,背誦是學習之母,如果隻學習而不背誦,就好比隻播種而不收割。這種注重聽講和死記硬背的辦法,對於流散世界各地的猶太人保存文化的同一性及保留古老的文化遺產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正如希伯來史學家吉爾夫所指出的:卷帙浩繁的《塔木德》一旦遺失,12個有學問的拉比就能逐字逐句地從記憶中將它想出。希伯來人認為隻有充分調動各種感官的功能,才能把知識深深地刻記在心中,因而他們十分注重兒童的朗讀。
2.強調知識的準確與精深,注重行為的躬行踐履
古希伯來人十分強調學習知識的準確精深,要求對律法及宗教典籍熟練地掌握,能夠一字不差地背誦《聖經》(即《舊約》)是希伯來人最榮耀的事。同時,希伯來民族又是一個務實的民族,十分強調行為上的躬行踐履,這在前麵道德教育中已有述及,茲不贅述。
3.興趣與體罰並重,靈活與嚴格共存
為了克服學習經典過程中的枯燥無味,教師們不僅在背誦時輔以各種遊戲,還鼓勵學生獨立思考,積極發問,同時還充分運用直觀教具,例如,發給兒童刻有詩句的聖餅,組織兒童互相進行記誦競賽等。有時,教師還會指派年長兒童輔助學業上感到困難的兒童,或年幼而穎慧的兒童給年長而遲鈍的學伴解決疑難問題。諺語說:“恰似一塊小木可以燃燒一塊大木,幼兒也可使年長兒童學得聰明;恰似一塊鐵可以磨利另一塊鐵,一個兒童也可使另一兒童變得敏慧。”[42]
盡管教師想盡辦法激發兒童的興趣,但是由於經典的艱澀難解和學習過程中繁重的死記硬背,與兒童的可接受水平相距甚遠,所以兒童總有厭煩和反感情緒產生,古希伯來人不得不訴諸嚴厲的體罰。他們認為“愚蒙迷住孩童的心,用管教的杖可以遠遠趕除”[43];“鞭子是為打馬;轡頭是為勒驢;刑杖是為打愚昧人的背”[44];“鞭打褻慢人,愚蒙人必長見識”;“責備明哲人,他就明白知識”;“刑罰是為褻慢人預備的,鞭打是為愚昧人的背預備的”[45];“鞭傷除淨人的罪惡;責打能入人的心腹”[46]。在古希伯來人看來,體罰兒童,不僅僅是教師的事,也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47]“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48]他們還認為兒童應該樂於接受體罰,“喜愛管教的,就是喜愛知識;恨惡責備的,卻是畜類”[49]。如果兒童不服從管教,就要加重處罰,“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50]。如果頑梗悖逆,雖經懲治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51]。從根本上來說,希伯來人對待兒童還是比較和善的,“一句責備話深入聰明人的心,強如責打愚昧人一百下”[52],隻不過為了教育兒童成才,不得不采取這種嚴厲的體罰辦法,除了思想觀念在作梗外,也足見其良苦用心了。
此外,古希伯來人還把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家庭聚會、立石碑、逾越節、五旬齋節、結芧節等節日,群眾集會等多種形式進行教育,更顯出其教育教學方法的靈活性、多樣性。
(五)關於教師的思想
尊師重教在希伯來人中蔚然成風。盡管古代希伯來的教師幾經變換,如初期為僧侶和父親,後來則出現先知,在“巴比倫之囚”時出現了“拉比”,但希伯來人對教師的尊敬有增無減。希伯來人後來把對教師的尊敬十分簡潔地概括為一句話:“拉比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足見其社會地位之崇高。在希伯來人的教育活動中,教師是不計報酬的,必須另有其他職業來維持生計。同時,由於教師的責任重大,因而對教師的選擇也較為嚴格。首先,他們要精通《托拉》,能闡發其內在的含義並經過一定的業務考核。其次,希伯來教師是青年的導師和社會的表率,是人們靈魂的工程師,因而對教師的信仰、品德、行為舉止有很高的要求。古希伯來人認為隻有良好的品德才能培養良好的品格,純粹的學術生活都是有危險性的。最後,教師還必須具有教育教學的個性品質,如耐心,獻身兒童教育的熱忱等。因為古希伯來人的教師不負眾望,富於獻身精神,且在希伯來的文化傳遞、民眾組織、宗教工作等方麵起了重要的作用,所以,希伯來的兒童自小就被教導說:“敬愛師長要勝過敬愛雙親,因為父子都是因教師而獲得尊敬的”,“父親僅把兒子帶到今世,而教導兒童以智慧的教師把兒子帶到永生”[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