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城邦教育論
亞裏士多德認為,人類不同於其他動物的特征就在於他的社會性。在人類演化史上,雖然經曆了家庭、村落到城邦(即國家)的漫長發展過程,但真正體現人類本性的隻能是國家。隨著城邦的產生,“社會就進化到高級而完備的境界,在這種社會團體以內,人類的生活可以獲得完全的自給自足”[17]。隻有到這時,人類的本性才能最充分地體現出來。亞裏士多德從國家的“自然生成”出發,在其理想國家中呈現給人們的是一副各階級較寬鬆、人與人之間友善的國家形象。他說,“城邦是同等人們之間的社會組織”[18],這就否定了柏拉圖的社會等級論。同時,國家是善業的最後實現,是人類的最大幸福。因此,城邦的建立必須以達到全城邦人民的幸福、和諧為目的。
基於以上前提,亞裏士多德提出了階級的劃分方法。他以“城邦賴以生存的諸職能”為條件,指出要使城邦得以生存、發展,“糧食供應為第一要務,其次為工藝……第三為武備……第四為財產……第五……即所謂祭祀。列為第六而實為城邦最重大的要務,是裁決政事、聽斷私訟的職能(即議事和司法職能)”。因此,為了滿足城邦的需要,“那麽,邦內應當有:若幹農民,從事糧食生產;工匠;武裝部隊;有產階級;祭司;一個裁決有利於公眾要務並聽斷私事的團體”[19]。這就是國家所需要的六大階級。亞裏士多德認為,國家中各階級的劃分並非依照天性,而是依照年齡的長幼,即“少壯的軍事組和老年的議事組”[20]。因此,少年為戰士,老年者為官吏,老邁者為祭司。他們在政治上掌握軍事和議事權,是城邦的主要部分,餘下兩個階級是農民和工匠,他們是為城邦經濟服務的從屬階級。
與柏拉圖的那種由金字塔式、層次分明的社會各階級構成的理想國不同,亞裏士多德認為“城邦隻是同等人們間的社會組織”,承認各階級界線和地位的可變性,城邦各階級處於一種寬鬆、和諧的狀態,整個社會也呈現出自由、平等的特點。這些都深深影響了亞裏士多德對城邦教育的看法,也使得其觀點與柏拉圖有明顯的不同。
亞裏士多德一方麵繼承了蘇格拉底,特別是柏拉圖的政治知識化和專業化的思想;另一方麵又修正了柏拉圖的由少數“哲學王”統治國家的主張。與柏拉圖一樣,亞裏士多德也認為,統治和治理國家是一項極其艱巨的任務,它需要一種科學的指導。因此,治理國家的權力不能交給隻會玩弄小聰明的政客,不能交給花言巧語的煽動家或詭辯家,而應由聰明、有才之士擔任。
但與柏拉圖不同,亞裏士多德從他的“中庸”理論出發,提出應當把治理國家的權力交給占人口多數的中產階級,而不是極少數聰明、有才智的所謂“哲學王”。他指出,與其他階級相比,唯有中產階級才能“順達理性”“很少有野心”“無所憂懼”,較其他階級都更穩定。所以,應當實行以中產階級為基礎的共和政體,由中產階級執掌政權。從“城邦隻是同等人們間的社會組織”出發,亞裏士多德反對柏拉圖對統治階級的教育所做的絕對化分,而主張對作為統治階級的中產階級做同一的教育和訓練。下麵這段話,足可代表其觀點。
考慮到一切政治組織總是由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兩相合成,我們就要論究兩者應該終身有別,還是應該混為一體。教育製度須符合上述問題的抉擇而製定不同的措施。我們可以想象,在某種情況下,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一經區分,應使終身有別。邦內如果在同級中有超群拔萃的人們,他們的性格和智慮幾乎像諸神和英雄,那麽統治階級自將與他們的臣民判然相異。但這樣的想象,世上終不可遇。我們在實際生活中,迄未見到有如斯居拉克斯所說印度諸王及其臣民身心兩個顯然有別的情況。因此,我們應該選取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更番迭代的政體……根據自然的安排,我們擬把全體種屬相同的一個公民集團分為兩個年齡高低的編組,自然所做青壯和老人的分別恰正符合政體中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分別。青年們都不會妄自認為才德勝於前輩而不甘受人治理;他們如果明知自己到達適當年齡就要接替統治的職司,就更加不必怨望了。這樣,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在當時而言,固然是編組不同的人們,但就先後而言,兩者將是同組的人們。對於他們的教育也是這樣:從一個觀點來看,兩者應當受到相同的教育;從另一個觀點來看,就應當相異。[21]
亞裏士多德認為,城邦應有統一的教育製度。“既然一城邦就(所有的公民)全體而言,共同趨向於一個目的,那麽,全體公民顯然也應該遵循同一教育體係,而規劃這種體係當然是公民的職責。”[22]亞裏士多德和他的老師柏拉圖一樣,都主張由國家統一創辦學校教育,教育應由國家來掌管。在他看來,國家的重要職責之一在於創建統一的教育製度,使全體公民接受這種“公共”教育,反對把教育作為家庭和私人事務。他說:“按照當今的情況,教育作為各家的私事,父親各自照顧其子女,各授予自己認為有益的教誨,這樣在實際上是不適宜的。教育所要達到的目的既然為全邦所共同,則大家就該采取一致的教育方案。”[23]
亞裏士多德十分重視教育在國家政治中的作用,認為教育是城邦要務,唯有教育才能使城邦公民團結統一。他說:“城邦應該是許多分子的集合,唯有教育才能使它成為團體而達成統一。”[24]他明確指出,國家應大力創辦與管理教育,因為教育對國家的興衰至關重要,少年的教育為立法家最應關心的事業,“邦國如果忽視教育,其政體必將毀損”。為此目的,亞裏士多德提出了“教育應由法律規定”的主張,目的在於把教育納入國家法製的軌道。他明確提出,兒童和需要教育的各種年齡的人都應受到訓練,為把城邦治理好,需通過法律的規定,要求全邦公民受教育。並且特別提到了婦女和兒童的受教育問題,“婦孺的善良與否的確有關城邦的優劣,婦女占據全邦人口的半數,而兒童則不久就要成長為公民”[25]。
在談到教育與政治的關係時,亞裏士多德提出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教育應成為對人們進行“法治的工具”,兒童教育和公民教育應符合於其政體所依據的精神和宗旨。他說,國家的法律是根據理性來製定的,而各種法律的具體內容必須使全體公民理解。隻有這樣,才能使公民遵循法律的要求去處理事務,社會秩序才能安定。這對於鞏固統治和順利開展社會民主生活是十分重要的。他把城邦實施“法治”與進行的公共教育聯係起來。他說:“一個城邦應常常教導公民們,使他們能適應本邦的政治體係(及其生活方式)。”[26]他認為,在保全政體的諸種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還是按照政體(憲法)的精神實施公民教育”[27]。如果忽視了這一點,那麽城邦的統治必然失去穩定。“即使是完善的法製,而且為全體公民所讚同,要是公民們的情操尚未經習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於政體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製,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或城邦訂立了寡頭法治,而公民缺乏寡頭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28]亞裏士多德提出,必須按政體的宗旨和精神來施行公民教育,“……所謂按照政體的精神教育公民,並不是說要公民們學習寡頭黨人或平民黨人的本領。應該培養公民的言行,使他們在其中生活的政體,不論是平民政體還是寡頭政體,都能因為這類言行的普及於全邦而收到長治久安的結果”[29]。
教育要培養良好公民,其直接而實際的目的是保障城邦的幸福。亞裏士多德認為,就個人、家庭、國家的三者關係而言,個人、家庭與國家是一種部分與整體的關係,個人、家庭是部分,國家是整體,而整體優於、高於部分。因此,國家、社會的利益比個人、家庭的利益更重要。亞裏士多德認為,人的幸福依賴於與靈魂固有的美德或優點,而這是在社會關係中獲得的。顯然,為了個人的幸福和城邦的幸福,教育必須使其符合公民身份的實際義務。因此,每個公民要適應社會,要學會控製情緒,變得節製、勇敢、寬宏大量、公正。但他又認為,為國家培養良好的、有教養的公民雖然是教育的目的,但並不是唯一目的,也不是最高目的。在亞裏士多德看來,教育還應促進人的天性的發展,為青年們的美好生活做準備,使人們正確享受閑暇並進行思辨。這才是教育的真正目的。因為國家和個人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在於追求和獲得幸福。可見,亞裏士多德雖強**育為城邦政治服務,但並沒有忽視教育對個體發展的作用。應該講,亞裏士多德力圖在理論上協**育為社會服務與教育為個人服務這二者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