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的確立
社會分工利用了兩性區別作基礎後,一個能擔負撫育作用的最小的單位是一男一女所組成的生活團體。為了社會新陳代謝作用的重要,社會上必須預備下這負責撫育的基本團體來完成這任務。每一個社會所容許出生的孩子必須能得到有人撫育他的保證。所以在孩子出生之前,撫育團體必須先已組成。男女相約共同擔負撫育他們所生孩子的責任就是婚姻。
生物性的父母和社會性的父母
婚姻是社會為孩子們確定父母的手段。從婚姻裏結成的夫婦關係是從親子關係上發生的。這種說法也許和我們通常的看法不同,因為在我們的文化裏,時常會使人覺得夫婦關係是兩性關係,婚姻是確定兩性關係和個人開始**的儀式。可是在很多民族中兩性關係並不以婚姻始也並不限於夫婦之間,而同時特別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夫婦之外的**無論如何自由,並不會引起婚姻關係的混亂。這使我們覺得婚姻關係和兩性關係並沒有絕對的聯係,因之,我們似乎不應把限製兩性關係視作婚姻的基本意義。婚姻之外的兩性關係之所以受限製還是因為要維持和保證對兒女的長期的撫育作用,有必要防止發生破壞婚姻關係穩定性的因素。
婚前和婚外的兩性關係,即在我們這種把貞操觀念看得特別嚴重的社會裏,還是不能絕跡的。大觀園裏隻有那對石獅子是幹淨的。有人把犯**的婦人帶到耶穌麵前,耶穌說讓自己覺得沒有犯過罪的人用石子去擲她,結果一塊石子都沒有擲出來。尤其是在現在歐美的都市裏,這種貞節觀念更不能支配人了。我知道有些想減輕所得稅的負擔的男女,雖則已經同居,但是有意地要避免結婚的手續。有許多民族把婚前**視作正當的。這可並不影響婚姻關係,因為即在承認婚前**是正當的人民中,並沒有允許在婚前合法地生孩子。我們可以說人類社會中有一個比較普遍的原則,就是有丈夫的女子才有生孩子的權利。無論在什麽地方,兩性關係盡管可以在一定限製下享受相當的自由,可是關於生孩子這一件事,卻很少含糊,一般都有很嚴緊的規律,而且這種規律總是以婚姻為基礎的。這也說明了婚姻與生育的關係重於與兩性的關係。
為了要孩子,不能不結婚,這是馬林諾夫斯基所描寫特羅布裏恩德島上女人寧願犧牲**的自由和接受管家婆的煩惱的理由。[17]為了要有個丈夫,不能不生個孩子,那是提科皮亞女子拒絕避妊的原因。情人懷了孕,無法逃避婚約的羈絆,是他們男子不得已的苦衷。[18]婚姻和撫育責任的關係在這裏表現得比較清楚。我並不是說,沒有丈夫的女子不能生孩子,或不生孩子;事實上,沒有地方沒有生在婚姻關係之外的孩子,可是這些孩子若不是在生後被已婚的人領養去,時常就被溺死。沒有父親的孩子即使不致連生存的權利都得不到,但常常不能充分享受一個完全的社會分子所有的權利。他不是被擠在活人世界之外,也總是部分地被擠於社會之外。人間的悲劇是人造的。
孩子雖則一定要生在婚姻之內,但是這不是說孩子一定是由婚姻配偶所生出來的。婚後兩性關係的限製固然較嚴,但是不僅事實上通奸案子常常發生,而且有地方在規定的情形下,婚外可以有正當的**。**權,宗教性的神女,成年禮時的**,借妻,以妻待客,交換妻子,以及情人製等,常是最受人喜談的風俗,任何人類學的書本上都很容易看得到,在這裏我們可以不必多費證例。婚外**既無法禁絕,已婚女子所生的孩子,也就可以不一定在生物上是她丈夫的骨肉了。所以我們應當把生物性的親子關係和社會性的親子關係,在概念上,加以區別。婚姻的目的是在確定社會性的父親,對於生物性的父親的確定,倒還屬於次要,事實上父與子的生物關係的要求確定本身是一種社會的規定。
即以我們自己的社會說,雖則表麵上我們常特別重視血統,親子的生物關係,以生物性的父母作為社會性父母的條件,可是在我國傳統的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他們的生父還是須經過法律手續才能成立父子關係。反過來,自己妻子和外遇所生的子女和自己雖沒有生物關係,亦須經過法律手續才能否認父子關係。換一句話說,我們的舊法雖則承認生物關係可以確立父子關係的原則,可是沒有經過法律手續認領或否認的,婚姻關係已足夠確立父子關係了。
母子的關係裏,生物性和社會性似乎是不易發生差異了。在我們的舊法上還有一種規定就是:非婚生子女與其母之關係始為婚生母子,毋須認領,這是說母子的生物關係是明顯的,所以不必經過法律手續就可以確定其社會性的母子關係了。事實上,連這明顯的母子生物關係,也有時會有意被抹煞,不承認是社會性母子關係的基礎。讀過《石頭記》的人自然記得探春為了趙姨娘那種使人討厭的勁兒,在她當家時,明白地向她說,要她不要弄錯了,自己是王夫人的女兒。意思是趙姨娘不過是替王夫人懷次胎,並不是趙姨娘用自己名義生的。王夫人盡管心裏疼她自己所生的元春和寶玉,可是她對於探春和賈環等在名分上依舊是母親。在社會關係上,她得公平地待遇所有的兒女,不論是自己生的還是別人替她生的。熟悉中國大家庭的人自能用親自見過的事實來證實這類以婚姻關係來抹煞生物關係的情形。
生物性的父親和社會性的父親不相符的事實在所謂初民社會中是常見的。上文中所提到的托達人和特羅布裏恩德島民都是明顯的例子。在托達人,父子關係是根據弓箭儀式來決定的。特羅布裏恩德島民非但不承認男子在生殖作用中的地位,而且極力否認父子間有任何生物關係。在他們看來,**隻是一種取樂,女子受孕並不是因為和男子發生了**,而是因為祖先的鬼送來了一個孩子的精靈。男子不過是為孩子“開一個門”,即是這一點也並不是必需的。[19]這種我們看來似乎覺得很奇怪的見解,卻曾經馬林諾夫斯基詳細考察過,後來又經福瓊(Fortune)所複查而證實的。[20]若是兩性關係和婚姻關係不能分的理論是正確的,我們可以推想特羅布裏恩德島民中將沒有父親的地位了。事實上並不如此。他們一方麵極力否認生物性父親這回事,同時卻把社會性父親看得很重。一個孩子的母親的丈夫常是這孩子最親信的人:他撫育,保護,管教,並將各種可以給的東西給這孩子。而且若是一個女子沒有丈夫而生了孩子,社會都會非議,因為據他們說,那個孩子將沒有個男子來撫抱了。[21]
這些事實至少可以使我們承認兩性關係和婚姻關係是兩個不相混的概念。決定親子的社會關係的是婚姻關係,不是生物關係。經過這一番討論,我們更可以明了人類中的雙係撫育並不是直接從兩性生殖上演化出來的結果了。
結婚不是件私事
婚姻的意義,依我以上的說法,是在確立雙係撫育。撫育既須雙係,而雙係撫育卻並沒有自然的保障,因之人們得自己想法,用社會的力量保證生出來的孩子不但有母而且有父,於是有婚姻。我說婚姻是用社會力量造成的,因為依我所知世界上從來沒有一個地方把婚姻視作當事人間個人的私事,別的人不加過問的。婚姻對象的選擇非但受著社會的幹涉,而且從締結婚約起一直到婚後夫婦關係的維持,多多少少,在當事人之外,有別人來幹預。這樣,把男女個人間的婚姻關係弄成了一樁有關公眾的事件了。這並不是一般人的無理取鬧,或是好事者的瞎忙,而是結合男女成夫婦所必需的手續,因為,讓我再說一遍,單靠性的衝動和兒女的私情並不足以建立起長久合作撫育子女的關係來的。
若婚姻的意義不過是男女的結合,或是兩性關係的確立,則婚姻不但是一件人們的私事,而且不必有很多人為這事忙碌幹預了。可是在任何地方一個男子或女子要得到一個配偶,沒有不經過一番社會規定的手續。有很多地方,配偶的選擇並非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誌,而是由他們的家長所代理。我們自己社會中的舊法就是這樣。這雖則已經受盡了攻擊,被認為是吃人的禮教。這固然是不錯的,可是我們也得承認,配偶的選擇從沒有一個地方是完全自由的。所謂自由者,也不過是在某個範圍中的自由罷了。關於這點我將留著另外討論。
有些人認為有地方,或是古代曾有人,實行著一種所謂掠奪婚姻。依他們的說法,婚姻之前不必需要合法的手續,一個男子喜歡了一個女子,可以乘著黑夜或其他機會把她搶過來。柯林斯(Collins)所述關於澳洲新南威爾士(New South Wales)土人的風俗就是這樣。[22]但是經過其他人詳細考察,所謂掠奪婚姻也受著社會嚴格的規定,不能隨意去搶人家的女子,有如我們小說上的惡霸一般。他們在事前常是已得到女家及酋長的許可,那種動武撕打其實和其他婚姻儀式,在性質上,並沒有什麽不同,也是一種“合法的手續”。我們鄉下也有所謂搶親的風俗,大多是因為男女家想避免正常儀式的耗費,而用的代替方式。被搶的新娘,濃妝豔服在家等候。也有用來娶再嫁的婦女,表示她並非自願,出於強迫的意思。這可是隻表示一點意思而已,沒有人認真的。我當然並不否認在兩個敵對的族團間有互相強搶女人的事,被搶的女人可以在俘虜的身份中成為公娼或奴隸,可是這並不是婚姻關係。
我們自然得承認男女的愛好可以使他們願意永久合作,若是這種願意得不到社會的準許時,他們可以私奔。可是我們不能同意於有些學者認為有些地方私奔是得到配偶的正常方式。果真如此,我們就不應當說婚姻必須經過很多人參加及須經過相當時間的手續了。據我們所知道的,凡是破壞社會規範的私奔者總是要受社會的譴責,甚至須受很重的刑罰。即使承認私奔者的婚姻關係可以成立,像莫尼卡·亨特(Monica Hunter)所記述南非龐多蘭(Pondoland)的土人,他們仍要在事後履行必要的婚姻手續。[23]非但私奔會觸犯社會的“刑法”,而且向這種行動負責的常不限於私奔者的個人。這樣說來,私奔不能說是婚姻的正常方式了。
在達到婚姻的一番手續中常包括著締約的雙方、當事人和他們的親屬、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在沒有完全履行他們的義務之前,婚姻關係是不能成立的。在結婚前,男女雙方及其親屬所履行的各種責任,在我們看來,其重要性是在把個人的婚姻關係,擴大成由很多人負責的事,同時使婚姻關係從個人間的感情的愛好擴大為各種複雜的社會聯係。在這些必須履行的義務中,最受人注意的是經濟性質的相互服務或相互送禮,而且這些義務時常推及當事者以外的人。這種事實常被解釋作婚姻的買賣性質。男家給女家的聘禮,也有人類學者直呼之為“新娘的價錢”。在人類學文獻中,常被人當作買賣婚姻例子的是南非土人中常見的Lobola風俗。
在這些土人裏麵,一個男子想得到一個妻子,在約定婚姻關係的時候,他的父親要送女家一群牛,這群牛就稱作Lobola。可是這並不是以牛易女的買賣,因為女家並沒有把女子送到市場上標價出賣,而且得到的這群牛也不能隨意加以處置。女家的家長要把它們分給他的親屬,分法也有一定的規則。餘下來的,他又要用來充作他自己兒子訂婚時送到女家去的Lobola。男家在送Lobola給女家時,他並不是全用自己的牛,他的親屬也有責任把Lobola送來加入。若是結了婚,女的要離婚的話,女家要把以前所收到的牛一條不錯地退回去,不但是數量上要相等,而且一定要那些以前送來的牛。男家若有不是,妻子可以回娘家,男家要損失一筆Lobola。[24]這樣說來,Lobola與其說是新娘的價錢,不如說是維持婚姻關係的一筆押款。把婚姻這件事拖累很多人,成為一件社會上很多人關心的公事,其用意無非是在維持結婚的兩造長期的夫婦關係;長期的夫婦關係是撫育子女所必需的條件。為了雙係撫育,人造下了這樣多的花樣。
婚姻在人類生活上既是這樣重要,而同時又不常和個人的生理和心理傾向相符合,於是社會得立下法律來防止軼出規範的行為。單靠法律的製裁猶嫌不足,於是把其他經濟關係等滲入婚姻關係中,並擴大向婚姻關係負責的團體,這樣使夫婦間的聯係加強,即使夫婦間一時感情失和,每會因牽涉太多,不致離異。可是這還不能使這種人造的辦法根深蒂固,不易撼動,於是進一步,婚姻關係獲得了宗教的意義而神聖化了。婚姻有關的法律、社會,以及宗教的製裁,在它們功能上說是相同的,都是在維持人類社會生活中必需的撫育作用。
婚姻的宗教色彩常是最引人注意的一方麵。翻開一部記載著各地風俗的書本,五花八門,光怪陸離,花樣最多的,也許就是各地結婚的儀式。以我自己的鄉下來說,整個儀式都充滿著宗教的意味,好像“三燈火煌”、“紅絲牽經”、“轉米囤”、“牽蠶花磨”,以及祭祖、拜天地,若要詳細敘述起來可以有很長的一篇。至於去搜羅各民族結婚的材料,有趣的自然更多了。若總合起來說,這種種儀式象征著各種不同的意念,有些是直接有關於兩性關係的,有些有關於夫婦間經濟合作的,有些是富於感情色彩及道德觀念的。在這些儀式中都充分表現著宗教的色彩。在西洋,婚姻儀式須在教堂裏由牧師來主持,把婚姻視作一種向上帝負責的契約。在我們自己,一方有月下老人的暗中牽線,一方有祖宗的監視,一方還有天地鬼神來作證,這樣把確立個人關係的婚姻弄成了一件熱熱鬧鬧的社會舉動,更把這和生物基礎十分接近的俗事,轉變成了好像和天國相通的神跡。為了這雙係撫育,我們不能不敬服人類在文化上所費的一番苦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