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夫婦的配合
為撫育作用的效率著想,近親的婚姻是一個理想的方式,可是這種方式卻威脅社會結構的條理和完整,因之,不能不放棄了。在外婚的規則下,兩個習慣已堅固、興趣已決定、嗜好已養成的成年男女,在婚姻契約之下,要經營共同生活,相互間的調適自易成為嚴重的問題。我在上章裏指出了這一個社會和個人的矛盾。這矛盾也許就是天下多少惡姻緣的來源。當然,各個不快樂的家庭都有它特殊不快樂的地方。去描寫特殊不快樂的地方是小說家的職務。我們這些社會學家並不能在這些不快樂的特殊處感喟不前,我們的職務是在說出這些不快樂的情形並不是出於偶然,乃是這製度本身有著破綻。可是既然我們說人間一切製度是為了滿足人類需要而造下的,所謂滿足也必然是指個人的愉快而言,人生中並沒有受磨難的需要。我不願意像《醒世姻緣》的作家一般把婚姻視作償回前生債務的機構,甚或如一些宗教徒一般把這個世界看成一種進入天堂或地獄的考場。人是不願意受苦的。文化是向著減少人間痛苦的目標進行。我們這假定若是正確的,則在和人生最親切的婚姻關係中也絕不能永遠讓這可能發生不快樂家庭的矛盾存在著。大家要避免這不愉快的可能命運,社會上也必然又會發生一套辦法來應付這問題了。接下去我將敘述幾種應付的辦法。
“相敬如賓”
夫婦之間需要高度的契洽是為了要經營全麵合作的生活。他們相互依賴以得到滿足的地方太多了,因之,隻要有一二方麵不相和洽,整個夫婦間的生活都會擱淺。一個會煮菜的巧婦,可以是不會作詩的;一個能詩善賦的丈夫,可以把好菜視作當然,而為了太太詩意不夠,發生痛苦。為了求全反而毀了其他方麵可能的合作,那是時常發生的不幸事件。若是把夫婦關係稍稍片麵化一下,契洽程度也就可以不必太高,這是應付婚姻裏基本矛盾的一個常用的方案。
夫婦關係的片麵化的方式各地各時可以不同。最主要的是兩種:一是把事務上的合作減少,使夫婦間偏重感情調協,趣味和興會的相投;一是把感情方麵的要求撇開一下,偏重於經濟上的、事業上的合作。這種偏重的方向,初無高下之別;重要的是要看生活的環境如何。這裏我也許還得聲明一下,理想的夫婦是魚與熊掌兩得其全的,問題是開始於這理想的不易實現,若是對於現實的夫婦關係期望太高,要求太甚,反而可以使這種關係承當不住而發生裂痕,所以不能不退而求其次的說法,魚與熊掌中不能不擇一而足了。
若是比較這兩種偏重的方向,似乎又有前後之別。依我以上所說婚姻的主要意義是在確立向孩子的撫育的責任。撫育本身是一件相當繁重的事務,基本上是柴米油鹽的經濟工作。夫婦間先得把這些基本事務打發開了,才有講求興趣相投的資格。換一句話說,若是一個社會生產技術很簡單,生活程度很低,男女在經濟上所費的勞力和時間若需要很多的話,這種社會裏時常是走上偏重夫婦間事務上的合作,而壓低夫婦間感情上的滿足,再換一句話說,夫婦之間可以偏重感情生活的發揮,必須在一個生活程度較高的社會,其中具有各種設施可以減輕他們撫育的責任以及經濟上的勞作。我們比較中國傳統的夫婦生活和現代西洋都市裏的夫婦生活就可以明白上麵所說的話了。
夫婦一方麵是共同享受生活的樂趣,一方麵又是共同經營一件極重要又極基本的社會事業。若不能兩全其美,就得犧牲一項。在中國傳統社會裏是犧牲前者。馮友蘭先生說:“儒家論夫婦關係時,但言夫婦有別,從未言夫婦有愛。”[36]其實不但不言相愛,而且把婚姻看得十分嚴肅,甚至帶著一些悲壯的調子。“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37]“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也。……昏禮不賀。”[38]讀來有如勇士授旗赴戰。在儒家看來,確有這個涵義。婚姻所締結的這個契約中,若把生活的享受除外,把感情的滿足提開,剩下的隻是一對人生的擔子,含辛茹苦,一身是汗。夫婦的結合到這個地步差不多隻是事業上的結合了。儒家不是很明白地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39]“天地不合,萬物不生。大昏,萬世之嗣也,君何謂已重焉?”[40]
這雖或是儒家一家之言,可是這種精神即在現代的農村裏還能看得到。我在雲南祿村調查時,就覺得這地方夫婦間的感情淡漠得使我受了一些西洋文化影響的人看不慣。我所租賃的那間房和房東的臥室隻隔著一層板壁,所以隔壁的一舉一動都可以聽得出來。房東太太非但不睡在房裏,除了打掃外,根本就不常進去。據說他們自從有了孩子之後就分了房。後來我又搬到另外一家去住,房東和我同居一室。一個多月,我從沒有見過他到太太房裏去睡。白天,夫婦各做各的事,話也不常說;沒有事,各自去找朋友談天。夫婦間從沒有在人前嬉笑取樂過。這也許是因為我住在他們家裏所以他們這樣裝作;即使如此,至少也可以表示在他們看來,這才是行為的標準。和睦等於不吵嘴,相愛等於不打老婆。不要說內地農村裏的人是這樣,連我自己不知不覺之間也一樣受著這種傳統觀念的浸染。我在倫敦的時候,有一天和一位英國朋友從他家裏出來,一同去赴一個約會。臨行,他和他太太分別時,當著我的麵互相擁抱接吻,在他們是一種禮節,可是這卻使我起了一陣莫明其妙的異鄉之感。這種熱情的表示,我想很少中國人是看得慣的。丈夫出門,在我們中國,太太照例守家,不論丈夫出門會有多久;而西洋人卻常常要和家眷一起行動。這些都表示了在我們的社會上夫婦間的感情是不加獎勵的。
夫婦之間講求趣味興會,在中國曆史上並不是沒有。詞人李清照、《浮生六記》的作者沈複,都是著名的例子。不幸的是這輩在性靈上求滿足的夫婦,在家庭事業上,卻常常是失敗者。因之,他們已給傳統觀念提供了有力的鑒戒。重情的女子被貶為尤物、不祥的東西。寶釵因為黛玉不留心脫口說了西廂上的兩句話,警告黛玉說:“最怕看些雜書,移了情性,就不可救了。”被喻為瀟灑脫俗的典型女性的黛玉,居然也完全傾倒於這句勸告,深深地感激寶釵;可是她終究還是輸在這上邊,人生事業潦倒無著,遭忌於傳統勢力而被擠於人世。女子無才便是德,這才不是指技術上的能力,而是指性靈上的鍾情;德也不是行為上的善,而是人間的幸福。
或者有人覺得絕情滅愛是不近人情的。這也許是說得對的;可是感情的對象並不限於夫婦之間。在我們傳統社會裏,男的有他發展感情生活的其他女性對象。《桃花扇》裏所描寫的士大夫和歌妓的關係,在那個時代想來是很普遍的。才子們的風流越出了夫婦之外,歐陽修的豔詞並不影響他家庭裏的夫婦關係。我們再看《金瓶梅》裏所描寫的鄉紳的生活,正夫人對於妾的態度,那樣容忍實在是出於現代夫婦的想象之外。中國傳統社會很嚴格地把夫婦關係弄得“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對於男子的感情生活卻很少加以嚴格的拘束。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女性感情生活並沒有合理的安排也許確是事實。潘光旦先生所分析的馮小青式的自我戀,可能是一種相當普遍的心理變態。可惜我們對於這方麵的知識不多,但是在中國舊社會裏母子聯係的堅強也多少是這種感情變態的結果。在孝的觀念下,社會鼓勵著母子的聯係。婆媳的爭執中有多少是愛的爭執,我們實在不能加以估計。我曾注意過典型的孝子,大多是對母的聯係,很可能是弗洛伊德之輩所說的戀母情結的表示,而且是在習俗容忍之下保持著的感情凍結(Fixation)。這裏我隻能指出,中國家庭間感情的結構是一個被忽略而極重要的研究對象,從這裏我們可以解釋很多中國文化中的特性。
中國傳統的安排,在我看來,並沒有合理地解決從夫婦裏分割出來的兩性感情的發展。因之,若是我們在這方麵細心研究,可能發現很多可以歸入反常心理的現象。在旁的地方,我們又看到另外一種安排,就是在夫婦之外另找感情寄托的情人被社會認為是一種正當的行為。我早年在廣西坳瑤裏就看到這種情形。他們可以在情人家裏幽會、過夜,隻要情人的丈夫或妻子不在家。即使撞見了也不會引起嚴重的事件。事實上,撞見的事不很多的,因為大家予人方便,即是方便自己。我們在晚上去找人時,常常發生困難,因為他們不在自己家裏的時候很多。男女在家幽會時,把門關了,丈夫或妻子回來,見這暗號,很聰明地去找他自己可以去的地方了。情人製並不是沒有規律的**。我們知道:情人若是白天來幫工,這天晚上,他就可以有權同宿,正式的夫婦照規矩須藉故出讓。在夫婦間沒有互相滿足對方感情的義務的地方,各人去找各人的情人,並不對夫婦關係有什麽衝突,反而他們可以因之而得到配偶的情人在家庭事業上的協助。同時我也得補充一句,不講感情合作並不是感情的破裂,或是有惡感之謂,不講愛,也沒有恨;兩人在愛恨之外,還是可以相處得很和睦,共同擔負這家庭的事業。
變相的內婚
消極方麵入手減少夫婦全麵合作的程度,雖不失為一種夫婦間易於調適的辦法,但是夫婦間缺乏感情的聯係也會影響到其他方麵的合作,所以社會也有在積極方麵入手來補救的辦法。依我在上章裏所說,外婚的規律使人們不能不到撫育團體之外去尋求配偶,在撫育團體之外的人固然大多和自己教育背境不同,生活上有特殊的習慣,可是在這些人中間相異的程度還是不相同的,為了婚姻的比較美滿,社會上總得想法使相近的人能有配合機會。最簡便的方法是使男女在決定他們的婚姻之前有一個嚐試的機會。這是初民社會常見的辦法,也是現代西洋像羅素等提倡的試婚製。
特羅布裏恩德島的男女在未婚時,一同住在一所共同公房裏,每個未婚的男女都可以和許多異性相接觸。在比較和挑選中,他們可以得到最相宜共處的配偶。[41]龐多蘭的女子的父親同時可以接受女兒好幾個情人送來的禮物,做女兒的保留著她選擇配偶的機會。[42]
即使選擇的機會不多,在共同生活的嚐試中,還可以建立起共同的經驗,加強相互的認識,因之減少他們共同成家時調適的困難。在廣西花藍瑤中,婚姻是幼時由父母定下的,男子到了可以工作的年齡,每個月要有一兩次到女家去作工,那晚就住在女家,和未婚妻同宿。這樣,未婚的男女從小就有不斷的接觸,若是發現對方實在性情不合,他可以拒絕服務,把婚約解除,解除的手續是很簡單的。結了婚,女的住到男家去,可是並不就開始全部的共同生活,因為女的時常回母家。實際上,夫婦關係和婚前相差不遠。這時若要離異,手續和解約相同。一直要生了孩子,才正式長期的同居。這時再要離異就困難了,事實上也很少要離異的了,因為經了多年的嚐試,兩人總可以知道對方是什麽樣的一個人了。
在我們鄉下,太湖流域,還有一種相當通行的風俗,就是童養媳婦。有兒子的人家,很早就把將來的媳婦領到家裏來,有的還在繈褓之時。未婚的夫婦在一個家庭裏生長,在事實上是等於兄妹。
有很多地方是通行早婚;很多人批評早婚覺得這是個不良的風俗。但是我們對於早婚的內容很少加以分析。我所知道的有些例子,早婚的性質是和童養媳的性質相同的。他們在生理上尚沒有長成的時候結婚,並不發生性的關係。一直要等他們長大了,而且時常還要經過一種圓房的儀式,才正式成為事實上的夫婦。從結婚到圓房之間的一段時間是一種嚐試。在我們中國,所謂嚐試還包括著這新加入的媳婦和這家原有的各分子生活上的調適。童養媳和早婚的媳婦因為過門時年齡較小,生活習慣沒有成熟,容易改變。婆媳之間的關係可以比較合得來。換一句話說,這是一種變相的內婚製。
最通行的變相內婚製是中表婚姻。中表婚姻不但在中國很普遍,在別的民族裏也是一樣的。表親們的父母中必有一人是出於同一撫育團體的:姑母和父親,舅父和母親,或是姨母和母親本來是一家的同胞。因之,表親中傳襲著一部分相同的生活習慣。表親又不是屬於同一生活合作的團體,因為,我在以後還要講到,以親屬為基礎所組成生活密切合作的事業團體,除家庭外,總是單係的,不是父係就是母係。表親就是在單係組成的氏族之外的姻親。姻親並不進入實際重要的合作事業。於是表親有了一種特別適宜於成為配偶的條件了。他們在生活習慣上是相近的,而在社會結構上卻處於外圍。姻親關係上再加上婚姻關係並不衝突。這就是所謂“親上加親”。
《石頭記》裏的三角都是表親。洛伊曾列述過通行姑舅表配婚的民族[43],分布在世界各地。分布得這樣廣的原因,在我看來,是在它給內婚和外婚間矛盾的一個調和辦法,我們可以稱它作隔代內婚。中表婚姻的通行也說明了**禁律出於本能的厭惡近親一說的不可靠了。當然中表婚姻和內婚一樣在生物遺傳上存在著缺點,也引起一些民族的限製。
擇偶的自主
我以上所說關於選擇配偶的話,聽來似乎太偏重了社會的安排,在渴望婚姻自由的人不免會發生反感。這反感是有著時代的背景,因為自從工業革命以來,西洋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遷,這變遷的主流是人對於自然控製的增強,生活程度逐漸提高。社會事業的興起使很多本來須家庭來擔負的經濟活動搬出了家內。對於生育製度的影響就是減輕了父母對於孩子的撫育工作和責任。夫婦關係隨之發生了變化。我在上節裏曾說一個理想的夫婦關係是要具有雙重職能,一方麵是能勝任社會所交給他們撫育孩子的事務,一方麵是兩人能享受友誼愛好的感情生活。在經濟水準較低的社會中,撫育事務可以是相當繁重,又加上社會結構的需要完整,我們常見到抹煞夫婦間感情生活的現象。這自然是文化的缺陷,因為,以我看來,文化的職誌是在實現比較理想的生活。夫婦感情生活的未盡發展確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弊病。現在西方社會既然把撫育的事務部分地社會化,使夫婦間柴米油鹽的負擔減輕了,他們也就可以向夫婦間的感情生活方麵發展了。這個風氣流傳到中國,傳統文化的流弊被更清楚地反映了出來,青年中自然會感覺到配偶的社會安排是可憎的了。
其實要求婚姻自由的人並不是主張擇偶的偶然主義,喜歡和誰結婚就和誰結婚,讓純粹的機會來代替月老。這是不可能的。我記得有一次,我和一位追求異性十分急迫的朋友在鄉下街子(雲南的市集)上閑逛。他一路和我說找不到女人,可是我舉目一看,他的周圍卻有成千的鄉下姑娘在那裏擠來擠去。這些在他看來簡直並不是女人。這是說他所追求的對象並不是任何女人,而是有一定條件的,我們若分析他心目中所具的條件,要一個能共同生活的伴侶,也就回到了我在本書裏所說的一套社會的安排了。這是說,我們並不是反對社會安排的本身,而是現有某種安排的方式。
現在中國的青年對於婚姻有了一種以前的人所沒有的,或可以沒有的新要求。他們要在婚姻配偶身上獲得感情上的滿足。所謂感情上的滿足就是要如哈夫洛克·靄理士所說的“婚姻關係絕非尋常的人事關係可比,其深刻處,可以穿透兩個人的人格,教他們發生最密切的精神上的接觸以至於混化”[44]。換一句比較平常一些的話,就是婚姻的配偶必須就是誌同道合的好朋友,一對知己。這其實又回到了我在第四章裏“夫婦之間”一節所討論的婚姻理想。這要求是合理的,同時我也可以說這總是社會安排配偶的一個標準。我不願意把文化看成一個有意為難人、試探人的對象。若是我們發現一種製度不能滿足人某一方麵的要求,我們並不必姑息它,或隱諱它,但是要了解它所以然的苦衷。人的生活是在理想和現實的接觸中,人間究竟不是天堂,而且生活還有很多方麵,其中有緩急輕重之處。傳統文化忽略了夫婦間的感情是有由來的,這就是我在上兩章裏所分析的對象。
本來在中表婚姻,甚至童養媳等安排,在我看來就是傳統文化積極想應付這問題的辦法。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所以受人攻擊並不是這方式不好,而是從這方式裏所得到的結果不好。以前的父母為兒女擇配,他們並不會存心要為兒女結一個惡婚姻,這一點我們是應當承認的。門當戶對的標準也就是在保證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近,使他們容易調適。在一個文化比較靜止的社會中,父母自己認為妥當的配偶常常是對子女也未必不適當的配偶,因為他們的判斷,根據著可靠的經驗,比較正確。而且,第三者的考慮也比較周到和客觀,他們可以顧到夫婦生活的各方麵。我雖不敢武斷,以往傳統社會裏快樂的家庭比了現代都市裏的快樂家庭為多,但是我也不能想象以往的夫婦都是冤家。
問題的發生是中國社會也開始變遷了。兩代之間有著很大的隔膜,互相不能了解。於是上一代的判斷也很難合於第二代所處的新環境。這時代父母之命的結果也不容易滿意了。原有社會安排的方式也成了造成惡姻緣的機構了。
在兩代之間有著文化上的差別時,尤其在第二代所處的文化環境是正在變動,缺少共同標準的時候,別人代理決定的配偶很難得到合適的。何況,這新生的一代對於婚姻的要求又受了西洋的影響偏重到了配偶性格的配合,而不注重了行為和事務上的配合。在這個時候青年們要求自主(不是自由)地擇偶是合理的。我們所謂合理,是容易完成婚姻的使命,也就是容易達到比較美滿的家庭。
自主地擇偶在時代的客觀環境說是可能得到美滿的結果,但是這也不是一定的。我們可以承認在社會變遷急速的時代,各個人的個性變異較大,所以要去選擇個性相似或宜於相配的對象時,本人是最適宜。我們在這裏假定了最明白自己個性的是自己本人,最能了解別人個性的是接觸比較多的人。但是事實上,青年人的擇配是否注意到個性的適合和人格的穿透?這一點我們並沒有保障。一個沒有結過婚的人並不能從經驗裏體會到結婚的意義和責任。更加上了現有教育中特別忽略了對於這件終身大事的討論和闡發。青年人所注意的可能隻是婚姻的某一方麵,而忽略了其他方麵。譬如說,長期的合作生活需要身體的康健。而在熱戀中的青年是否會注意這客觀條件呢?又譬如說婚姻並不隻是配偶間的社會關係,而是得調適於兩人原有的許多社會關係的。這一點又是否會被青年們所考慮到的呢?再進一步說,就是兩個人性格的本身又是十分複雜的整體,青年人是否在決定婚姻之前能相互充分了解呢?
這些問題的答案很可能是不利於主張自主擇偶的。男女的戀愛是一種由生理基礎上發生的衝動。這本來不是一種理智的活動。有戀愛經驗的人常說愛情是盲目的,一見生情的巧合,機會多於選擇。而且所謂戀愛(這本是個無法下定義的心理現象)是排斥考慮的。我在初訪美國時曾請教過一位美國的太太,怎樣去形容戀愛的境界,她說:“世界上的一切好像都不在念,連自己也在內,隻有他。”[45]這個形容若是正確的則可以說戀愛和考慮正是相反的。因之,我們若讓青年人自主擇偶,以戀愛來代替考慮婚姻能否美滿,似乎很成問題了。
我這樣說是根據了我上述對於戀愛的解說而來的。事實上,如我在《初訪美國》裏所說的,在中國這種環境裏,有多少青年男女真的有戀愛的條件我是很懷疑。讀者不要誤會我反對從戀愛到結婚的過程,我所要指出的,能從這公式中解決終身大事的必須有一個客觀環境,那就是說,社會上要把夫婦關係的任務減得很輕,使夫婦不必經營全麵的合作,甚至減少到隻有性和感情的內容。關於這一點,我已在《初訪美國》一書裏發揮過,這裏不必細述。這個條件沒有具備時,青年男女似乎是很難從戀愛裏達到美滿的家庭。
我這種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因為我忽略了戀愛本身所發生人性格上的易於調適性。我以上所說的性格似乎是過去經驗堆積成的結果(這種看法不能說錯,但是並不完全),沒有把性格的可塑性加以指出。男女的擇配,依上麵講來,有如已經製就的兩個零件,加以配合。事實上,並不完全如此。主張戀愛的人可以說這種男女間強烈的吸引力,可以把雙方性格上的不同之處銷熔,使他們變成另外一個人,不是一個人,而是性格合同的一對。我自己因為缺乏調查研究,不敢承認或否認戀愛是否具有這種創造力。若果真如是,戀愛並不是婚姻的入門,而是婚姻應具的精神,和婚姻永遠在起的作用。事實上,現代的婚姻中是否含有這種精神卻是我們可以觀察的事實。我想再引一段靄理士的話。他說了剛才我所引的婚姻可以穿透兩個人的性格,精神發生混化(很相等於我們這裏所謂戀愛)之後接著說:“除了極度膚淺與無聊的人,這種深入腠理的精神關係,雖屬不容易培植,卻是誰都可以有的,如今所注意的既然隻是外表的條件與格式,風氣所趨,不但是從事婚姻的人忘懷了這種培植功夫的不易,並且教他們不再感覺到這種功夫的必要。就這一點說,近代的婚姻是退步了,因為在舊式的婚姻裏,這一點倒是比較充分地做到。舊時的一種觀念認為婚姻必有其不可避免的痛苦,現在這觀念是不時髦了。不過痛苦依然存在,所不同的是方式已經換過罷了,而這種痛苦是從婚姻關係的內在的性質所發出的。”[46]這段話裏值得注意的是人的性格的融合是要培養的,是一個長期而且不斷的過程;人人固然都可以培養,但是很多人忘懷了這培養的功夫。舊式婚姻因為承認夫婦的關係是痛苦的所以要設法克服,所以肯下功夫,現代婚姻開頭是一見傾心,接著是如膠如漆,一到結了婚,碰著真正現實的試驗,發現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無準備,感情又好像受了欺騙,結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功夫了。這是新不如舊的地方。
夫婦之間能否相處,在我看來,是決定於兩方麵:他們以往的曆史裏是否具有相互能了解的底子,和他們既已共同生活是否有相互融合的意願。前者是要靠社會的安排,後者是要靠兩人的愛好。所以社會合理的安排和夫婦的戀愛是相成的。若是把戀愛訓作兩性無條件的吸引,把一切社會安排置之不顧的一往情深(這是一種藝術,而不是社會事業),婚姻也必然是這種戀愛的墳墓了。真的墳墓裏倒還安靜,戀愛的墳墓裏要求一個安靜的生活也不可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