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曆史上的賦稅製度
戰國時的孟子曾說過夏、商、周三代的賦稅製度是:“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據傳統的解說,五十、七十和百畝一樣,指的是畝數。“貢”,有一定的數量規定,無論五十畝每年的收成如何,都要交這一定的數給國家。“助”是助耕公田。七十畝的收成全歸個人,但要抽出一部分時間去耕種國家的田,公田的收獲全歸國家。“徹”是將百畝的收獲交納出十分之一給國家。“貢”和“助”也大約是什一(十分之一)。
孟子的話可能反映了一部分事實。從遠古以來,原始公社就有一種老習慣,它把土地劃成平均大小相等的塊分給公社成員去耕種,公社成員把收獲的一部分,譬如說十分之一,交給公社做公用開支。進入階級社會,有了國家以後,剝削階級的國家可能就把這種老習慣繼承下來,把原來公社的收入變成國家對農民的賦稅。中國曆史何時由原始公社進入階級社會,目前還不十分清楚,因此,至少夏代的“貢”,是否是賦稅,還很難說。
春秋戰國之際,土地私有製進一步確立。隨著這種變化,賦稅製度也跟著變化。田畝的租稅分裂為田租和田稅。田租是農民向地主交納的地租,田稅是土地所有者向國家交納的賦稅。
戰國時期,七國分立,賦稅製度發展變化情況相當複雜,難以細說。到兩漢時期,定型為一種租賦徭役製度。“租”是田稅(當時仍稱田租),戰國時是十分之一,兩漢時一般是三十稅一。“賦”是人頭稅,有“算賦”,有“口賦”,成年人出“算賦”,小孩出“口賦”。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兵役在兵製題目下再談,這裏隻說力役。漢代人民,從二十一歲到五十六歲,每人每年要向政府出一個月的役,稱作“更”。不能“踐更”(出役)的,要出錢,稱作“更賦”。
兩漢的租賦徭役製到魏晉南北朝和隋時,變為“戶調製”。戶調製是賦稅以戶為單位,按戶來征收的製度。戶調征收的是布、帛、絲、麻。曹魏時,田租還在戶調之外,是按畝征收的。晉以後,田租也合並在戶調之內,都按戶征收。以北魏孝文帝時的賦稅為例:這時的均田戶,一夫一婦(一個小家庭)每年向國家要交戶調帛一匹,粟二石。另外,隨鄉土所出,還要交些絲、麻等物。戶調之外,自然少不了還有力役負擔。
魏晉南北朝和隋的戶調製度,唐初小有變動,出現了“租庸調製”。租庸調製基本上和戶調製相同,不同的地方在於:①戶調製是以戶為征收單位,租庸調改為以丁為征收單位。②戶調製時期,農民除交布帛絲麻和租物之外,還要出力役。租庸調製規定,力役可以折收“庸”。“庸”是實物,役一日折絹布三尺。
以戶為征收單位的戶調製和以丁為征收單位的租庸調製都是以均田製為基礎的。有了均田,才能假定農民每家耕地大小差不多,來按戶或丁征稅。
唐中葉均田製破壞,租庸調製不能適應客觀情況了,“兩稅法”出而代替租庸調。這是賦稅製度的一大變化。
兩稅法的施行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兩稅法的內容是戶稅和地稅,按每家資產多少來征收戶稅。按田畝多少征收地稅。每年的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夏輸不過六月(陰曆,下同),秋輸不過十一月。征收的稅以錢為主。租庸調製正式被取消。
租庸調到兩稅法的主要變化在什麽地方呢?一個變化是:在租庸調製度下,丁無論貧富,田無論多少,都是按丁出租庸調。而兩稅法則資產多、田畝多的出租稅多,資產少、田畝少的就出租稅少。另一個變化是:租庸調是收實物,兩稅主要收錢。
從唐到宋,兩稅中依戶征收的資產稅逐漸分化出商稅、間架(房屋)稅,於是所謂資產也就逐漸集中於土地,所保留的僅是夏秋兩征的形式,兩稅也就蛻變成為二稅。二稅一半收錢,一半收穀物。
賦稅製度的又一次大變化,是在明朝後葉,即神宗萬曆九年(1581)。這一年,明朝政府實行了“一條鞭”新稅法。“鞭”是“編”的意思。一條鞭法,就是把當時政府所征收的各種租稅,以及按丁征收的勞役,統統編(歸並)為一條,按地畝來征收。一概征收銀。
一條鞭法實施一百三十多年後,到了清朝康熙、雍正年間(1711—1729左右)又出現“攤丁入畝”的稅製改革。在階級社會中,賦稅製度一直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停地變化。在實行兩稅法的時候,租庸調裏所包括的勞役本來都歸並到兩稅裏去了的,但是不久,除兩稅之外,又有了丁役。一條鞭法實行後,本來是所有的稅目都並而為一了的,之所以稱作一條鞭也就是這個意思。但是並入一條鞭的丁銀,不久又分離出來,因此到清初又來了個“攤丁入畝”。
賦稅是統治者對人民的剝削,賦稅製度的變化,也反映了曆史發展的進步。變化中的進步,有兩點可以指出:一是課稅單位從戶、丁、地,逐漸集中到地;二是賦稅形態由勞役、實物、貨幣,逐漸集中到貨幣。它反映了人身依附關係的逐步減輕。
(何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