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曆史上的土地製度
世界上各個民族,在它們各自的曆史上都經曆過一個以公有製為基礎的原始公社的階段。在這個階段,土地屬於公社所有。公社的成員共同耕種著他們的土地,也就共同享受他們共同勞動所取得的果實。
中國各族人民在曆史上也都經過了這個階段。就漢族說,大約傳說中的黃帝、唐堯、虞舜時代就屬於這個階段,這時期的土地屬於公社所有。最初,可能是公社裏很多人都在一大片土地上進行耕種;其後,氏族公社裏有了家庭,公社的土地就被劃分成一塊一塊平均大小一樣的小塊,分給各個家庭去耕種,但土地仍是屬於公社共同所有。秋收以後,土地仍恢複為一大片,明年耕種時再分。
土地製度的第一個變化,是由公社公有製變為國王(天子)、貴族所有製。國王、貴族是由氏族公社時期各氏族部落的大小酋長發展來的。這些人原來是由氏族部落成員選舉出來管理氏族部落的公職事務的,隨著貧富的分化和階級的分化,這些大大小小的酋長們就把氏族公社的公有財產——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竊據為己有,成為自己的私有財產。於是,他們也就變成了一群氏族貴族。氏族公社破壞,國家出現,他們就成為國王、貴族階級。
漢族曆史上何時從公社土地所有製進入國王、貴族土地所有製,現在還不十分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西周、春秋時期,土地是屬於國王(周天子、各國諸侯)、貴族(卿、大夫)所有的。周天子、各國諸侯、卿、大夫等組成貴族階級,他們都是土地所有者。直接耕種土地的農民,主要的是以前的公社成員,他們仍然依照傳統的習慣耕種著按期分配來的每家大小平均的一塊(一般是方塊)土地。天子、諸侯可以把土地賜給他的卿、大夫,卿、大夫也可以把土地轉給其他人,但耕種土地的農民卻沒有權力轉讓他們耕種著的土地。不過這些農民都是按照古老的傳統習慣來耕種他們分來的那塊土地的,貴族們似乎也不能趕他們離開這塊耕種的土地。同時,這時期還沒有土地買賣。
土地製度的第二次變化,是在春秋戰國之際,這次變化是由周天子、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變為一般地主或農民小生產者所有的土地私有製。曆史上有名的商鞅變法,就是這次土地製度變化的標誌。
通過這次變化,一向按照傳統習慣取得一塊土地耕種的小生產者——農民,擺脫了傳統習慣的束縛,取得了對其所耕種土地的更大支配權。他們有了可以出賣這塊土地的權力,即史書上所說的“民得買賣”。但在這種土地私有製度下真正取得好處的卻不是農民,而是地主階級。地主階級以政治的力量、經濟的力量吞並農民的土地,使得絕大部分農民隻有很少的土地,甚至陷於破產的境地。
從商鞅變法開始的這種土地私有製,在舊中國一直持續了幾千年。在這期間,盡管耕種土地的農民就其身份而言,有時是自由民、奴隸,有時是農奴、佃戶、雇農,但他們總是受地主的剝削壓迫。全國絕大部分的土地掌握在地主階級手裏。
除地主階級中的一般地主、貴族、官僚掌握的私有土地以外,曆代統治者的國家政府或皇帝,還直接掌握一部分土地。這種土地在數量上,有時候也很大。各時期的國家政府或皇帝以不同的形式來管理、使用這部分土地。
在兩漢時期,這種土地被稱為“公田”,直接為皇帝所有。這部分土地數量很大,除大量耕地以外,全國的山嶺、未開墾的草田,也都歸皇帝所有。“公田”由皇帝“假”(租)給農民耕種。
魏晉南北朝到隋唐時期,國家政府掌握的土地更多,它們通過各種方式把土地分給農民耕種,並且用非經濟的強製力量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不許他們隨便遷移。
唐中葉以後,國家政府或皇帝仍保有大量的土地。他們一般都采用和當時一般地主經營土地方法差不多的形式來經營、管理這些土地。
這就是新中國成立以前幾千年來漢族曆史上土地製度發展變化的大體輪廓。最初階段,土地屬於氏族公社公有;西周、春秋時期,土地屬於周天子及各國諸侯和卿、大夫貴族階級所私有;商鞅變法以後,土地可以買賣,土地私有製進一步確立,但曆代國家政府或皇帝仍然保有大量土地。
(何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