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曆史常識

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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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的樂器現在出土的已經很多,有磬、鍾、鼓、鐸、鈴、塤(xūn)等,大概都是商代後期的遺物。其中最大、最完整的一件是1950年在河南安陽殷墟武官村大墓出土的大石磬,質地細膩,上麵刻著精美的虎形。商代已有“編磬”“編鍾”——把音高不同的磬或鍾分別編排在一起。河南輝縣出土的陶塤能發十一個不同的音。甲骨文中有“龠(yuè)”字,就字形看(指甲骨文字形,下同),像原始的“排簫”;又有“樂”(樂)字,就字形看,像木架上張著絲弦,因此有人認為它原來就是一種樂器。可以推斷,商代的音樂已經相當發達,而且還有了一定的樂律知識。

在商代,已經有了職業樂人(其中大部分是奴隸身份)。這種樂人,世世代代從事音樂工作,他們吸收和總結勞動人民在音樂活動方麵的知識和經驗,對於音樂藝術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人們在長期的音樂實踐中探索到一些規律,因而導致音樂理論的形成;有了音樂理論,便更促進了音樂的發展。

音樂來自民間,是人民的辛勤勞動和無窮智慧,孕育出音樂的精英華彩。社會不斷地發展,人民生活不斷地發生變化,新的音樂也就不斷地湧現出來。

第一次大規模地搜集整理民間音樂開始於西周時期,到春秋時期告一段落。當時經過選擇整理的一部分歌詞,流傳到今天,稱為《詩經》。《詩經》中的作品,一部分是貴族的樂歌,大部分是各地的民歌。民歌中有砍伐檀樹的勞動者在詛咒不勞而獲的貴族,逃亡的人把統治者比作貪得無厭的大老鼠,從這裏,我們聽到了被壓迫者反抗的號角聲。

西周時期已經有“十二律”和“五聲”的知識。“十二律”相當於西洋音樂的音名,代表十二個不同的標準音高。“五聲”指宮、商、角、徵(zhǐ)、羽,代表音階,相當於西洋音樂的唱名。“五聲”之外,加上“變徵”“變宮”,稱為“七聲”。

戰國時代,楚國的音樂興盛起來。詩人屈原搜集民歌進行加工,並以民歌為基礎,創作新的詩篇,充滿了熱愛祖國和人民的熱情。

楚國的音樂到西漢初年,仍然流行,當時稱為“楚聲”。漢武帝設立了一個音樂管理機構——樂府,廣泛地搜集各地的民歌,加以整理。樂府曲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即“鼓吹曲”和“相和歌”。“鼓吹曲”是軍隊、儀仗隊和隆重的典禮上所用的音樂,“相和歌”是一般的流行歌曲。東漢繼續搜集整理民間音樂,現在流傳下來的漢樂府詩大部分是東漢的作品。

三國曹魏時期,“相和歌”中的三調發展起來,“瑟調以角為主,清調以商為主,平調以宮為主”。三調之中,“清調以商為主”,舉“清商”以代表三調,所以稱為“清商三調”。魏國設置“清商署”,掌管流行的樂舞。西晉繼承了曹魏的音樂,音樂官署中也有“清商署”。魏晉“清商署”雖然由“清商三調”得名,但所演奏的音樂不會隻限於“清商三調”,也必然吸收了當時的民歌,這些民歌大都出於北方各地區。

西晉滅亡後,晉元帝南渡,建立東晉政權。以“清商三調”為主的北方音樂,隨著東晉政權到了江南,對南方的音樂必然有所影響。東晉之後,南方曆宋、齊、梁、陳四朝,統稱為南朝,國都都設在建康(今南京)。南朝的“新聲”大體上包括“江南吳歌”和“荊楚西曲”兩大類。前者是今江蘇一帶的民歌,後者是今湖南、湖北一帶的民歌(因為這一帶在建康的西方,所以稱為“西曲”)。

晉室南渡後的北方,“清商三調”等樂曲仍然流行於民間。北魏搜集漢、魏以來的“相和歌”“清商三調”,南朝的“吳歌”和“西曲”,以及雜舞曲等,統稱為“清商樂”。“清商樂”或稱“清樂”,成為漢代以來中原及南方各地傳統音樂的總名稱。這個時期,北方的音樂仍然是以漢族音樂為基本,由於時代的進展、民族的遷徙雜居,西域音樂陸續地傳進來,正在醞釀一種融合各種因素的新音樂。所謂西域音樂,是指我國西部少數民族和中亞等地的音樂而言。

隋朝繼承了南朝和北朝的文化。隋文帝時,由於準備整理音樂,曾引起對於音樂問題的一場爭論。參加爭論的大致分為三派:一、顏之推、蘇夔(kuí)、何妥等排斥西域音樂,主張完全采用中原舊樂。二、鄭譯主張采用龜(qiū)茲(今新疆庫車)琵琶七調的樂律,傾向西域音樂。三、萬寶常主張以中原音樂為基本而吸收西域音樂。萬寶常的老師是祖珽(tǐng),祖珽在北齊,他的父親祖瑩在北魏,都整理過音樂。祖珽說祖瑩整理音樂的原則是“華戎兼采”。這次爭論繼續了好幾年。曆史證明,音樂的發展走的是“華戎兼采”的道路。

隋文帝設置“七部樂”,隋煬帝改為“九部樂”;“七部樂”或“九部樂”都是宮廷宴會時表演的節目。

唐代沿用隋代“九部樂”。到唐太宗貞觀十四年(640)改為“十部樂”。其後,宮廷宴會又改用“坐部伎(通“技”,技藝)”和“立部伎”。“坐部伎”在堂上坐著演奏,“立部伎”在堂下站著演奏,節目都是融合各民族、各地區的音樂因素而創造的大型樂舞。唐玄宗開元二年(714),設立內、外教坊。教坊是為封建統治階級享樂而設置的,但也是搜集樂舞並安置訓練樂工的地方,同時也是傳播樂舞的地方。當時著名的歌唱家李龜年和舞蹈家公孫大娘都是教坊的成員。

唐代的樂曲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般的樂曲稱為“雜曲子”,具有一定規模的、結構複雜的大型樂曲稱為“大曲”。樂人往往選擇整齊的五言或七言詩配在樂曲裏唱,詩人為樂曲作的歌詞也都是五七言詩(個別樂曲也有六言歌詞);但後來也有人逐漸試驗著依照樂曲的節拍而填寫歌詞,句子或長或短,當時稱為“曲詞”或“曲子詞”,這就是“詞”體的開端。詞體中雖然還保存著一部分齊言詩的形式,但畢竟占少數。

北宋在音樂史上顯示出一個新階段:唐代以前,搜集整理音樂的工作掌握在官府手裏;從北宋起,民間藝人的音樂和戲劇活動日漸加強,而官府管理音樂的力量日漸削弱。汴京(開封)的民間藝人已經有了固定的表演地方,叫作“瓦子”。瓦子裏又分各種戲場,叫作“勾欄”。瓦子成了公共娛樂場合,非常熱鬧。南宋的首都臨安(杭州)已有許多民間藝人團體,稱為“社”,如“緋雲社”“遏雲社”等。規模大的社擁有三百多人。兩宋時代,填詞唱詞成了時代的風尚。在南宋偏安江南的時候,金統治下的北方廣大地區,一方麵繼承了一部分北宋音樂,另一方麵又產生了許多新的民間樂曲。

北宋出現了“雜劇”和“諸宮調”。用大曲的曲調演唱故事,逐漸形成雜劇。采用許多宮調不同的樂曲,分為若幹組(每組宮調相同),來演唱故事,這種音樂形式稱諸宮調。諸宮調運用起來極為靈活,而且聽眾也不會感覺單調,比用大曲又進了一步。南宋初年,宋雜劇及諸宮調和今浙江溫州一帶的民間歌曲相結合,演變成“溫州雜劇”,也稱“南戲”或“戲文”。金代董解元著的《西廂記》就是諸宮調體的代表作。

元代,北方民族又有遷徙流動,外國人遷入中國的也很多,因此中國音樂又增添了新的成分。宋金以來流傳在北方的宋雜劇及諸宮調和北方的民間歌曲相結合,演變成“北劇”,即元雜劇。除了雜劇之外,還湧現了許多新民歌,曆史上稱為“散曲”。散曲包括“小令”和“套數”兩類。小令即隻曲,套數由同一宮調的若幹隻曲組合而成。當時由於戲劇盛行,許多樂曲和舞蹈都被吸收在戲劇裏,音樂和戲劇分不開。此後在城市裏,單獨演奏樂曲或表演舞蹈的機會就相對地減少了,這種情況到了明清時代更為顯著。

明代,各地區由民間歌舞發展而成的地方戲也都興盛起來。這時不但劇種多,而且戲劇——特別是南戲的規模也達到成熟階段。宋元南戲流傳到江西弋(yì)陽一帶,和當地的民間樂曲結合,產生了“弋陽腔”;南戲流傳到江蘇昆山一帶,和當地的樂曲結合,產生了“昆山腔”(昆曲)。明末清初,弋陽腔和昆曲最為盛行。

明神宗萬曆二十四年(1596),朱載堉(yù)發明了“十二平均律”,比德國人魏克邁斯特的同樣發明,約早一百年。萬曆二十八年(1600)意大利人利瑪竇來中國傳教,帶來了“七十二弦琴”(鋼琴),並寫成《西琴曲意》八章,但這時歐洲音樂對中國沒有產生什麽影響。

清代乾隆中期(18世紀中葉)以後,昆曲漸衰,而所謂“亂彈”者代之而興。“亂彈”即指京腔、秦腔、弋陽腔、梆子腔、羅羅腔、二黃腔等,這些腔調裏集中了不少優秀的民間樂曲。明清兩代的樂譜保留下來的很多,而且有許多樂曲依然流傳在民間。

清代宮廷宴樂中除了主要的樂舞之外,還先後吸收了邊疆地區和鄰國的樂舞八種:“瓦爾喀樂”(吉林東部女真族中的一個部落),“朝鮮樂”,“蒙古樂”,“回部樂”(新疆),“番子樂”(西藏),“廓爾喀樂”(尼泊爾),“緬甸樂”,“安南樂”(越南)。

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們的民族文化——包括音樂在內,受到了嚴重摧殘。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國家的重視,它才被大規模地發掘整理,重新估價。傳統音樂也得到了繼承和發展,推陳出新。

(陰法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