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
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1931—2013)出生於美國,在哈佛大學以全A的成績畢業後,獲得牛津大學曼德琳學院獎學金前往牛津大學學習法學,兩年後又帶著全A成績返回哈佛大學繼續研讀法學。1957年之後,德沃金當過大法官的助手,幹過律師。1969年,應邀擔任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在此期間,從1975年開始,他同時擔任紐約大學法學教授至去世前。2002年5月中旬,應邀來中國清華大學、複旦大學和浙江大學做過講演。2013年在英國倫敦逝世。
德沃金的主要成就在法哲學和政治倫理方麵。在1977年出版的《認真對待權利》這本處女作中,德沃金勇敢地挑戰他的老師、著名法理學權威哈特的法律實證主義,對之進行了堅決的批判並力圖實現超越,對約翰·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提出了許多質疑,構成了羅爾斯正義論的真正挑戰者。他堅決而徹底地拒斥波斯納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因為在法律事務中“淡化”或“中立化”道德維度的傾向既不可能,更不可取,法律理論依賴於政治與道德理論。所以,他要將政治與道德價值融入自己的法律解釋理論中,作為選擇判斷的標準,以此來建立一種平等與自由的政治社會。而政治與道德的核心價值就是平等和自由。但平等比自由更加具有優先性。其政治和法律哲學的最重要的代表作是《法律帝國》(1986),而作為其政治倫理方麵最重要的代表作就是《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論與實踐》(2000),本文即選編自此書。
如何理解自由、平等和共同體,使得它們不是三種涇渭分明的價值或經常相互衝突的政治美德?自由不是隨心所欲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而是做尊重別人權利事情的自由;平等必須用資源和機會的平等而不是用福利和幸福來加以衡量;共同體必須不是建立在模糊和混淆個人自由和責任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對這種自由和責任的共同而真實的尊重基礎上。這就是德沃金所辯護的平等的自由主義。
平等的自由主義能夠回應啟蒙運動以來許多思潮對自由主義隻注重權利優先性而解決不了良善生活和價值的譴責嗎?如果自由主義所導致的社會生活注定是卑賤的、畸形的和令人沮喪的,那麽它就是一種荒誕的政治觀和倫理盲人。因此德沃金自覺承擔起一種使命來為此辯護。
要辯護這個問題,必須先弄清楚過良善生活這個倫理問題的根據何在?責任者是誰?標準在哪裏?這些問題都是充滿分歧和爭論的,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究竟該如何回答?德沃金從平等的自由主義出發對回答這三個問題提出了兩條原則:第一,人的生命一旦開始,使其成功而不是使其虛度,就有著很大的客觀重要性,而且有著平等的重要性;第二,過某種生活的人對於它的成功負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可見,第一條原則回答第一個問題,第二條原則回答第二個問題,第三個問題,良善生活的標準問題,則是本文著重回答的。讀者可從中看到德沃金反思的力度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