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中國海洋行政執法組織
國家實施海洋管理必須設置相應的機構,形成一定形式的海洋管理體製。近年來,海上活動的船舶、平台日益增多,周邊國家侵犯我國海洋權益的活動時有發生,海洋權益鬥爭日趨激烈。維護海洋權益,保護海洋資源和環境的任務繁重。但我國在海上執法主體設置方麵仍存在著力量分散、多頭管理、布局不合理等諸多弊端。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後,國務院賦予國家海洋局管理“‘中國海監'隊伍,依法實施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的職責。1998年10月,中編辦批複成立中國海監總隊。1999年7月,中國海監總隊組建完成,這標誌著海監隊伍的建設與發展進入了全新的階段。同時,也合並並組建了國家海事局和漁業監察大隊等機構。
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漁業法》的規定,中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有國家海洋局、海事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其次,根據《海關法》和《武警法》等的規定,還包括海關、公安、環保等涉海部門,其各自設置了相應的執法隊伍。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漁業、環保、海洋等部門各自擁有本部門所屬的海上執法隊伍,分別擔負著海上治安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海上汙染防治、海上緝私和維護海洋權益、海域使用監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麵的執法任務。
一、國家海洋局及其海上執法機構
(一)國家海洋局概況
新中國成立以後,海洋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為了加強國家對海洋工作的領導,促進海洋事業更好地發展,1964年7月22日第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124次會議批準成立了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專門負責海洋工作。國家海洋局成立之後,先後建立了北海、東海和南海分局。同時陸續建立了各種專業研究機構,積極開展各項海洋工作,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1998年機構改革後,將國家海洋局劃歸為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成為負責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組織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機構。
(二)國家海洋局的機構設置
為管理海洋事務,國家海洋局內設下列機構:辦公室(財務司)、海域管理司、海洋環境保護司、科學技術司、國際合作司、人事司、機關黨委、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
為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海洋局下設下列單位:中國海監部隊、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南海分局、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國家海洋信息中心、國家海洋技術中心、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國家衛星海洋應用中心、杭州水技術處理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第一海洋研究所、第二海洋研究所、第三海洋研究所、天津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研究所、中國極地研究所、極地考察辦公室、學會秘書處、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辦公室、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海洋出版社、中國海洋報社、北京教育培訓中心。
在北海、南海、東海分局下各設有一個“中國海監”船隊,以及相應的執法管理和業務機構,負責各海區的海上執法工作。北海分局是國家海洋局派駐青島負責北海海域(渤海、黃海北部水域)海洋管理的行政機構。截至2011年2月,北海分局擁有船舶7艘,海監飛機2架;[9]南海分局是國家海洋局在廣州設立的南海區域海洋行政管理機構,並對中國海監南海總隊實施管理,擁有11艘集海洋執法和科研調查為一體的執法和科研調查船隻,海監飛機2架;[10]東海分局是國家海洋局設在上海的負責管理東海區域的行政管理機構,擁有執法調查專用船9艘,海監飛機2架。②
(三)國家海洋局的職責
國務院在1994年3月批準的國家海洋局“三定方案”中提出:國家海洋局是主管全國海洋事務的職能機構。要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以發展我國海洋經濟為中心,圍繞著“權益、資源、劃界和減災”四個方麵開展各項工作,加強對我國管轄海域的綜合管理,實現促進海洋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並在賦予國家海洋局的主要職責中明確規定:負責建設和管理中國海監隊伍,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巡航監視、監督管理。國家海洋局職責具體劃分如下。
(1)擬定我國海岸帶、海島、內海、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他管轄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科技規劃和科技興海戰略。管理國家海洋基礎數據,承擔海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統計工作。
(2)監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帶)使用,頒發海域使用許可證,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製度,管理海底電纜和管道的鋪設,承擔組織海域勘界工作。
(3)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和規範,擬訂汙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製製度。按照國家標準,監督陸源汙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洋工程造成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核準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4)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依法監督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依法監督涉外的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組織研究維護海洋權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與周邊國家海域劃界及有歸屬爭議島嶼的對策建議;維護公海、國際海底中屬於我國的資源權益;組織履行有關的國際海洋公約、條約;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
(5)管理“中國海監”隊伍,依法實施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
(6)組織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海洋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研究;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綜合信息、標準計量等公益服務係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不含天氣預報警報);管理極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7)承辦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中國海監隊伍
中國海監是國家海洋局領導下、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行政執法隊伍,其領導機構中國海監總隊成立於1998年。主要職能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對侵犯海洋權益、非法使用海域海島、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國家海洋局就著手進行海洋監察能力的建設和部分監視設施的建設。經過20多年的努力,現已建成三支初具規模的海洋監察執法力量,分別是:中國海監北海海區總隊、中國海監東海海區總隊、中國海監南海海區總隊。3個海區總隊及其所屬的9個海監支隊、3個航空支隊組成海監總隊,經國家人事部批準參照國家公務員製度管理;地方隊伍由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隊,51個地、市級海監支隊,189個縣市級海監大隊組成;7個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支隊和1個自然保護大隊,隊伍總人數逾8000人。現有執法飛機7架;各類執法船艇121艘;執法專用車200餘部。
中國海洋監察隊伍進行執法管理,所依據的主要現行法律包括:《領海和毗連區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
國家海洋局從“六五”開始,就集中財力物力用於海洋公共事業的“一網三係統”的建設工作。經過多年的努力,就中國海洋監察執法係統來說,基本建成了執法所需的基礎設施,拓寬了巡航執法領域,提高了管理水平,在維護我國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等方麵都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也為今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國海洋監察隊伍的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中國海洋監察隊伍是在現代海洋管理條件下,維護海洋權益、實行海洋環境汙染控製、海洋資源開發管理的理想組織形式,它已初步具備海洋綜合管理和多層次高效執法的條件。
站在“十二五”規劃開局之年的新起點上,經“新三定”調整後的中國海監總隊以中國海監規範管理年為契機,不斷提高隊伍整體管理水平;繼續強化和穩步推進定期維權巡航執法工作,加強和推動海洋維權執法理論研究,加快健全維權執法配套製度建設步伐;不斷提升裝備能力建設。[11]
但是,目前中國海洋監察隊伍還不十分完善,對一些侵犯我國海洋權益的事件,違反海洋法規的汙染、傾倒等事件,還不能及時發現並采取有效的措施。麵對我國和周邊國家海域劃界、島嶼歸屬的局麵,海洋監察執法能力與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愈加突出,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二、漁政管理機構
(一)漁政管理機構的概況
執行漁業法規,管理漁船漁港和保護海洋漁業資源是海洋執法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管理這一事項的行政主體是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漁政管理任務。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體製是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采取條、塊結合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中國沒有專門的漁政機構,漁政工作由水產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漁港監督由港務監督統一行使。1978年,在國家水產總局下設有漁政局,負責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漁業電訊,漁港和漁船安全等項工作。1982年國家水產總局合並到農牧漁業部,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於發展海洋漁業若幹問題的報告》的通知中強調指出:“要健全漁業法規,加強漁政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和積極增殖近海漁業資源。”中國開始重視漁業法規和漁政機構的建設,並著手組建漁業執法隊伍。1998年在農業部設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漁業資源保護、漁港安全、漁船檢查、漁業電訊、漁業環境保護、漁業港口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國際間的漁業協定。
(二)漁政管理機構的設置
漁政管理機構是根據漁業發展的目標、任務、要求和社會需要來確定其規模的。漁業法律、法規對漁政機構設置作出明確規定。如《漁業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的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黃渤海、東海、南海三個海區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重要漁港、邊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型江河,根據需要設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
《廣東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四條也有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漁業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第四條規定:“全省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省和沿海市、縣以及內陸重要漁業水域的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派出機構,或配備監督檢查人員。”
目前我國設置國家漁政管理機構、海區漁政管理機構,以及地方漁政管理機構。國家漁政管理機構,是指國家設立的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後改為漁業局)。它是全國海洋、內陸漁業水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的最高領導機關和仲裁單位,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該局下設辦公室、法規處、漁政處、安全處、船檢處、環保處、電信處等,漁政處負責全國漁政日常事務的處理。
海區漁政管理機構,是指黃渤海、東海、南海三個海區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為農業部派出機構。1990年6月,為適應漁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三個海區漁政分局更名為海區漁政局,並增設漁業法規處。海區漁政船隊更名為“漁政檢查大隊”,成為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很重視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共設立了11個漁港監督處和漁船檢驗處,在300多個大小漁港建立了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即地方漁政管理機構。它是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漁業重點市、縣、地方漁政管理機構,鄉、鎮和重點漁業水域所建立的地方漁政管理機構。省一級設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處級局)或漁政海監檢查總隊;市、縣級設檢查支隊等。重點漁業水域或鄉、鎮漁政管理機構,一般作為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漁政管理機構的派出單位。同時還在各省、市設立漁業環境監測站。內陸地區為進一步加強漁政與公安的配合,從體製上建立一支漁業與公安雙重領導的水上安全民警隊伍,把漁政管理與治安管理結合起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
目前,全國縣級以上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已有2 882個,漁業行政執法人員3.3萬餘人,漁政執法船艇2 100多艘。一支初具規模、具有較強戰鬥力的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已經建立起來,為我國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農業部十分重視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於1999年發出了《關於加強漁業統一綜合執法工作的通知》,於2000年成立了中國漁政指揮中心和黃渤海、東海、南海漁政總隊。2008年10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局;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東海區漁政局;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12]該係統建設的總體目標為建設國家(農業部)、海區(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政管理指揮係統中心站,在省級直屬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和沿海地(市)、縣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中建立係統工作站,同時為漁政執法船配備船位監測設備,形成完整的全國漁政管理指揮網絡係統。該係統的運用,會極大地提高我國漁業行政執法的現代化水平和管理效率,為維護我國海洋漁業權益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漁政的主要執法依據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漁業法》、《漁業法實施細則》、《野生動物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物權法》、《專屬經濟區漁政巡航管理規定》(漁業局發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農業部)、《農業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等法律、法規、規章。
為適應新時期我國漁業發展和管理要求,加強漁業法律體係建設,農業部組織對1986年《漁業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條例》,並於2008年4月24日公開發布了“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訂草案對原“細則”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新增大量關於養殖水域、灘塗規劃與使用等方麵的內容。
我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漁業管理是我國漁業執法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係到我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漁業資源權益。我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漁業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部1999年第18號令《管轄海域外國人、外國漁船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農業部《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於2006年6月頒布了《專屬經濟區漁政巡航管理規定》(國漁政[2000]第8號)。
(三)漁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為管理國家的漁業資源,漁政管理機構的職責如下:
(1)負責維護我國海域、公海水域的漁業權益,監督對外漁業協定的執行;
(2)管理海岸捕撈業,包括發放捕撈許可證、檢查漁業船舶的證件、漁獲物和捕撈方法,查處違章捕魚活動等,保護漁業資源;
(3)管理漁業船舶和主要船用產品的技術檢驗;
(4)監督管理漁港、非漁港中的漁業專用港區、漁業水域的安全秩序,調查處理漁業船舶海損事故;
(5)保護漁業環境及珍稀水生野生動植物。
(四)漁政執法隊伍的職權
中國漁政執法隊伍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漁業行政監督檢查權;二是漁業行政處罰權。國家漁政機構、海區漁政機構和地方漁政機構都有各自具體的管轄範圍和權限。
中國漁政指揮中心(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承擔農業部的漁政管理執法職責,其相關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承擔全國漁業統一綜合執法行動的指揮、協調任務;二是承擔專屬經濟區漁業執法檢查的指揮工作,根據雙邊漁業協定對共管水域組織實施漁業執法檢查,受委托協調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對口機構的聯合執法檢查;三是組織實施跨海區、大流域、跨省區和邊境水域的漁業執法行動,負責擬訂重要漁業執法檢查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四是負責處理涉外漁業事件和漁船交通事故;五是承擔全國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及執法檢查工作等。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的業務工作由漁業局歸口管理,接受漁業局指導。
三、中國的航政管理機構——海事局
(一)中國海事局概況
在我國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我國海事管理機構也經曆了從無到有和逐漸完善的發展過程。在清朝及北洋政府時代,航政管理業務都是由當時海關代管的,既無完備的航政法規,也未設專門機構。1931年12月5日,國民黨政府為了建立舊中國航政管理機構、完善航政管理,頒布了《航政局組織法》,並於1932年7月1日在當時的上海、漢口、天津、哈爾濱設分航政局,同時執行頒布了各種航政管理法規,宣告了由海關代管近30餘年航政業務曆史的結束。除航路標識及相應的業務外,航政事務一律由航政局管理。至1937年在上述四個航政局的基礎上,又在廣州增設航政局,當時的交通部對各局的管轄區域做了劃分。上海局負責蘇、浙、皖三省;漢口局負責鄂、湘、贛、川省;天津局負責冀、魯兩省;哈爾濱局負責東北三省;廣州局負責粵、閩兩省。此外,各局在交通繁忙的港口設有辦事處。
新中國成立後,仿照蘇聯的管理體製,將航政管理機構改名為“港務監督”。交通部海運管理總局內設“海務、港務監督室”,各港口港務局內設“港務監督室”,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當時中央人民政府在 1963年頒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運管理總局海務港務監督工作章程》確定了其法律地位。該章程明確規定:港務監督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內進行行政監督,監督進入港口內之船隻在港域內遵守國家法令、政策及各項規章製度。我國的這種管理體製一直到1983年《海安法》和1986年《內河條例》頒布以後才有根本性的變革。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海上安全管理的體製與管理要求越來越不相適應。在1983年頒布實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基礎上,1985年國務院作出了改革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體製的決定。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製。沿海大港口由中央管理,小港口由地方管理,海區內水域秩序由中央統一管理。交通部直屬港務監督按海區分管,管區內已設有港監機構的小港和小海灣仍由地方在劃定的水域範圍內實施監督管理。長江、珠江幹線和黑龍江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由交通部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統一負責。其他內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負責。交通部於1986年開始對海上安全監督管理體製進行改革,先後將隸屬於沿海各港務局的17個港務監督、15個海上無線電通信機構和3個隸屬於航道局的航標測量部門劃出,組建了14個海上安全監督局,作為交通部直屬一級行政執法機構的海上安全監督局。 海上安全監督局的成立對於我國加強海上安全監督管理、保護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及防止船舶汙染水域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在實踐中又產生了國家海上安全監督局與地方港務監督之間的矛盾問題,以及港務監督與船舶檢驗局之間的矛盾問題,這些矛盾的出現客觀上又要求完善我國航政管理機構。1994年至1995年完成了港務監督機構內部職責的重新劃分,使部分地方港務監督機構與交通部屬港務監督合並。
1998年10月13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第五條第二款關於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製中規定:沿海(包括島嶼)海域和港口、對外開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河(長江、珠江、黑龍江)幹線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實行“一水一監,一港一監”垂直管理體製。由交通部統一領導。合並中央與地方的水上安全監督機構,統一命令、統一布局、統一監督管理;在統一領導體製下,界定有關水域的中央與地方的管理分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檢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與中國船級社實行“局社、政事分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部安全監督局)合並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局長由交通部主管副部長兼任,實行垂直管理體製;主要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汙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的管理職權。
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汙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海事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公約如下:《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條例》、《船員條例》、《國際船舶進出口管理條例》、《海洋法公約》、《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航標條例》等。國際海事組織製定的一係列公約與建議書,如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議定書,《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等(具體請參見本書第三章第一節)。
(二)海事局的機構設置及其主要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原交通部海事局)設置12個職能處(室)的工作機構:辦公室、法規規範處、計劃基建處、財務會計處、人事教育處、通航管理處(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船舶監督處(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辦公室)、船舶檢驗處航標測繪處、船員管理處、安全管理處(原交通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計處。其中主要的處室及其職能如下。
1.法規規範處
組織擬訂船舶技術政策和綜合性海事法規;製訂並組織實施船舶和海上設施法定檢驗技術規範、規則;管理全國海事係統的法製工作;跟蹤和研究、實施有關國際海事公約;實施全國海事係統的標準化和質量管理工作。
2.計劃基建處
組織編製、上報並下達全國海事係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科技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屬單位基建的前期審查、項目管理、竣工驗收;負責所屬單位的裝備管理;負責全國海事係統統計、信息工作。
3.通航管理處(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管理通航秩序和通航環境;組織實施水上巡邏和交通管製,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劃定航道(路)、禁航區、交通管製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管理航道(路)、禁航區、交通管製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負責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含使用岸線)礙航性審核和監督檢查,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航行警(通)告工作;負責水上搜救、船舶汙染水域清除和監控值班;負責水上安全通信和信息網絡運行工作;負責國際搜救衛星組織事務和船舶報告製工作。
4.船舶監督處(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船舶登記和適航管理;管理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工作;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並負責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合作事務;負責船舶最低安全配員管理工作;負責防止船舶汙染的監督管理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承辦港口對外開放的有關審批工作;負責船舶進出港(境)有關手續的管理工作;辦理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5.船舶檢驗處
管理船舶檢驗和船舶技術監督工作;監督管理中國籍船舶、海上設施及在我國沿海作業的外國海上設施的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檢機構及驗船師資質並實施監督管理;承辦法定檢驗授權事宜;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並實施監督管理。
6.船員管理處
負責船員管理工作。組織製定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和海上設施檢驗工作人員適任資格標準;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審定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技術培訓機構資質並管理其質量體係審核工作;負責海員證件管理工作。
7.航標測繪處
負責沿海航標和無線電導航管理;負責海區港口航道測繪管理工作和交通係統測繪歸口管理工作,組織中國海區有關航海圖書資料的編印、發行和改正工作;組織航標、交通管理係統等助航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8.安全管理處(交通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水上安全綜合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水運安全生產工作,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並承辦交通部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和跟蹤結案工作,具體組織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跟蹤結案;管理並組織水運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體係審核發證工作。
中國海事局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幹派出機構:上海海事局(上海)、天津海事局(天津)、遼寧海事局(大連)、河北海事局(秦皇島)、山東海事局(青島)、江蘇海事局(南京)、浙江海事局(杭州)、福建海事局(福州)、廣東海事局(廣州)、廣西海事局(南寧)、海南海事局(海口)、長江海事局(武漢)、黑龍江海事局(哈爾濱)、深圳海事局、營口海事局、煙台海事局、連雲港海事局、廈門海事局、汕頭海事局、湛江海事局。
(三)中國海事局海上巡查艦隊
中國海巡負責近海船隻的管理,海上交通管理巡查以及海難事故救撈調查,隸屬交通部海事局。海巡船對航速沒有特別要求,但是要求航程遠、穩定性好。因為考慮到巡邏需要大範圍航行,同時對抗各種惡劣天氣,我國海監的巡邏艦也裝備有直升機,執行“快速巡邏”任務。
目前我國海事係統已擁有兩艘3000噸級海事巡視船“海巡11”輪和“海巡31”輪,以及1 500噸海事巡視船“海巡21”輪,主要承擔我國沿海海域的救生、搶險、海上調查、維護海上的現場交通秩序等工作,曾在曆次的海上搜救應急反應中發揮了重要作用。2010年11月11日,上海海事局與武昌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簽署了“海巡01”輪建造合同。迄今規模最大、裝備最先進的海巡旗艦船“海巡01”輪於2010年12月正式開建,它是中國海事係統首艘同時具有海事監管和救助綜合能力、適航無限航區的國際航行入籍船舶,總噸位為5000噸級,其設計總長為128.6米,排水量5 418噸,涉及航速20.4節,以16節巡航速度航行時的能力達到10000海裏。船上設置有中型直升機機庫和大型直升機升降平台,可搭載直升機並配合其進行加油、救生和搜救等作業能力。“海巡01”輪的建造是我國開展海事監管與救助一體化試點的重要手段,將進一步提升海事局的海事監管能力,為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積極支持。[13]
四、中國救助打撈局
救助打撈是水上警察的一項積極職能,這是現代社會警察的一項新職能,傳統意義上的警察職能僅限於“消極的維持”,即對危害公共安全與秩序行為的預防、製止與懲治。現代社會的警察職能更加全麵,不僅要製定和懲治違法行為,而且還要為人民提供服務型的救助行為,服務型警察權的重要權能之一是進行緊急救助。我國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2009年新通過的《武裝警察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這些規定是對我國警察行使服務職能的直接法律授權,這種警察權體現在海上就是海上的搜尋和救助。
(一)救撈局的概況和成立
原交通部救助打撈局始建於1951年8月24日,現隸屬於國務院交通運輸部,是我國唯一一支國家專業海上救助打撈隊伍。作為國家應急反應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承擔著我國海域人命救生、船舶和財產救助、海上應急搶險打撈、海上消防、溢油汙染清除等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代表我國政府履行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和雙邊海運協定等賦予的國際義務。
救撈係統是我國水運事業平安和諧發展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力量,始終伴隨著我國水運事業蓬勃發展而逐步成長壯大。2003年以來,通過救撈體製改革,組建了“中國救助”和“中國打撈”兩支國家隊伍。“中國救助”由3個救助局(北海救助局、東海救助局、南海救助局)、21個救助基地和4個海上救助飛行隊(北海第一救助飛行隊、東海第一救助飛行隊、東海第二救助飛行隊、南海第一救助飛行隊)組成,主要承擔著人命救助的政府職能;“中國打撈”由3個打撈局組成(煙台打撈局、上海打撈局、廣州打撈局),主要承擔公益性搶險打撈職責,並為社會提供商業打撈和相關的服務。擁有近萬名職工、54艘救助船舶、132艘打撈船舶和11架救助飛機的世界聞名的專業救撈隊伍。北起鴨綠江口、南至西沙海域,救撈係統在沿海共設立20個救助基地、7個航空救助基地,全年部署52艘救助船、9架救助飛機、18支應急反應救助隊,執行動態待命救助值班,在沿海水域初步形成了海空立體救助體係,隨時可以迅速出動救撈搶險,為沿海水運交通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近60年來,成功救助遇險人員54792人(其中外籍人員11580人),救助遇險船舶3 883艘(其中外籍船舶821艘),打撈沉船1 738艘(其中外籍船舶91艘),僅2002年以來獲救財產直接價值達265.3億元。[14]
(二)我國海上救助與國際上的差距
我國的救助行業在國際上處於中等水平,落後於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等海運發達國家近20年。國際上,救助行業的救助能力一般都分為“國家救助能力”和“專業救助能力”,其統計數字也是分別表達。而我國目前對救助能力的統計方法與國際上的統計方法不同,主要區別在“報警前的死亡人數”和“援助情況下的自航救助人數”的取舍上。按照我國目前的統計方法,“專業救助能力”與美國20世紀八九十年代初的水平相當,與美國目前的專業救助水平相差13%~15%左右;“國家救助能力”與美國相差4%左右。同時海上救助社會化程度也較低。在美國年度救助人數中,專業救助力量隻救助了4%~5%;而在我國的年度救助人數中,專業救助達20%多,是美國的4倍多。
美國的專業救助力量主要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其他時刻高水平的救助能力則源於其“發達的通信網絡”和“強大的協調能力”。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專業救助力量在“關鍵時刻”難以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是由“裝備落後”和“我國對專業救助力量的依賴性大,專業救助力量廣泛參與一般救助”導致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