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二節 中國海洋行政執法組織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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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撈局的主要職能

交通運輸部救撈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1)擬訂救助打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

(2)負責航行在我國沿海水域的國內外船舶、海上設施和遇險的國內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麵的人命救助和海上消防工作;

(3)負責船舶和海上設施財產救助、沉船沉物打撈、港口及航道清障、沉船存油和難船溢油的應急清除;提供水上、水下工程作業服務;

(4)承擔國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軍事、救災等搶險救助、打撈任務;負責救助打撈係統交通戰備組織協調工作;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海運協定等國際義務;

(5)負責統一部署救助船舶、直升機(飛機)等救助值班待命力量,承擔實施有關救助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

(6)負責管理與海(水)上救助和打撈有關的涉外事宜;組織開展對外業務合作與技術交流;

(7)負責打撈、潛水機構資質審核;管理從事產業潛水作業的潛水員及與救助打撈相關的其他特殊工種的考核發證工作;

(8)組織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組織編製救助打撈係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指導行業信息化建設;

(9)負責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審計、科技、人事、勞動工資、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救助打撈行業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10)承辦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船舶檢驗機構

中國的船舶檢驗機構有船舶檢驗局和中國船級社兩大機構。

(一)船舶檢驗局

1.船舶檢驗局概況

船舶檢驗局是國家的船舶技術監督機構,原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局,成立於1956年8月1日,1958年6月1日改為現名。總局設在北京,在長江及沿海地區的主要港口設有辦事機構,並在各個主要修造船廠及船用機械設備和材料製造廠派駐驗船師執行檢驗工作。1963年國務院批準並發布《船舶檢驗局章程》,確認船舶檢驗局是國家的船舶技術監督機構,負責對船舶和船用產品進行監督檢驗。1985年成立船級社,與船舶檢驗局同屬一個機構。該機構既是國家政府的船舶檢驗機構,又是我國的民間船級社。1998年進行機構改革,船檢局與港監合並組建中國海事局。

2.船舶檢驗局的職責

船舶檢驗局的職責是對船舶(包括海上鑽井平台等)執行監督檢驗,使之符合各規範標準以及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技術條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汙染。但是船舶檢驗局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文,如1999年《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起重設備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就是以船檢局的名義發布的。根據196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章程》的規定,船檢局的法定職責有以下幾項。

(1)製定有關船舶檢驗、船舶入級、船舶證件、船舶檢驗費等事項的規章製度和船舶建造、噸位丈量、載重線、乘客定額、各種航行安全設備、各種機構設備等規範,經交通部批準後公布施行。

(2)對建造、修理和營運中的船舶執行監督檢驗,技術條件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船舶適航的證件和運用各種機械設備的證件。

(3)對製造中的船用主要產品和材料執行監督檢驗,技術條件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檢驗合格證書。

(4)對到達中國港口的外國船舶執行監督檢驗。

(5)對申請入級的船舶進行入級檢驗,符合入級條件的,授予船級並發給船級證書。

(6)接受申請辦理有關船舶鑒定、公證等檢驗業務。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協議,代表中國政府簽發各種公約或協議規定的船舶證書。

(二)中國船級社

1.中國船級社概況

中國船級社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令成立的、為社會利益服務的機構,是中國唯一從事船舶入級檢驗業務的專業機構。主要承擔國內外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及相關工業產品的入級檢驗、公證檢驗、鑒證檢驗和經中國政府、外國(地區)政府主管機關委托,執行法定檢驗等具體檢驗業務,以及經有關主管機構核準的其他業務。是交通部的直屬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

中國船級社的業務活動起始於1956年,已具有40多年的曆史。1986年起中國船級社作為獨立法人從事船舶、海上設施和集裝箱及其材料、設備的入級檢驗、法定檢驗和公證檢驗業務及其他有關的技術服務。1988年5月中國船級社加入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成為該協會11家正式會員之一。1992年,它依據《IACS質量體係認證計劃》(QSCS),建立起了符合ISO9001標準的QSCS質量體係,並於1994年獲得了國際船級社協會頒發的質量體係合格證書。中國船級社受中國政府委托定期出席國際海事組織(IMO)有關會議,並將其通過的國際公約和更新的技術標準及時在本社相應規範中予以執行。

1994年,中國船級社的最高船級符號被納入倫敦保險商協會(ILU)的船級條款,CCS級船舶享受貨物保險優惠待遇。截至2011年年底,中國船級社已接受15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授權,為懸掛這些國家或地區旗幟的船舶代行法定檢驗,並接受了14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授權,代行I**規則認證,同時還與境外19家驗船機構簽訂了相互代理檢驗的合作協議。在國內外沿海、沿江主要港口設有55個分支機構。這些檢驗服務機構與依據相互代理檢驗協議授權代行檢驗的境外機構一起,構成了中國船級社在世界範圍內的檢驗服務網絡。1999年8月本著“保持、鞏固、創新、發展”的方針,進行了曆史性的變革與重組,在鞏固傳統的船舶入級和檢驗業務的同時,強化海上和陸地的工業服務,推進科技進步,開拓海洋信息產業,增強發展活力,進入了嶄新的發展階段。截至2011年12月,CCS級船隊共有入級船舶2 654艘,總計5 030萬噸。[16]

2.中國船級社的宗旨

中國船級社的宗旨是:對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以及相關的工業產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術規範和標準,並通過其獨立、公正和誠實的檢驗、認證和技術服務,為交通運輸、海上開發及相關的製造業和保險業服務,為促進水上人命和財產的安全與保護海洋及其他環境服務。[17]

3.中國船級社的業務範圍

船級社的業務範圍主要是:製定適應需要的質量方針,建立必要的組織機構及工作程序,錄用和培養合格的驗船師、科技研究人才和管理人員,提供相應的工作場所和設施,保證本社各方麵的工作質量,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和有關國際公約、規則,為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及相關工業產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通過檢驗、認證和技術服務,保障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具備安全航行、安全作業的技術條件。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授權、委托,承擔中國籍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及相關工業產品的技術鑒定(審圖)、接受委托從事法定檢驗和發證,安全管理體係要求的船舶審核和發證,進出口船舶及相關工業產品的技術狀況勘驗、鑒定、檢驗及發證,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技術鑒定。經外國政府和地區政府主管機關授權,承擔相關檢驗、發證以及安全管理體係審核認證和發證工作。辦理國內外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及相關工業產品的入級檢驗、鑒證檢驗、公證檢驗和發證。接受外國檢驗機構委托,承擔代理檢驗和發證。開展水上安全、環境保護檢驗技術的科學研究;製定頒布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及相關工業產品的入級檢驗、鑒證檢驗等規範、規則和標準;受政府主管機關委托,承擔有關法定檢驗技術規範、規則和標準的編製。提供保障安全生產和防止環境汙染方麵的技術谘詢和技術服務。編製出版本社《船舶錄》和《船用產品錄》,滿足客戶要求。

六、港口管理局

(一)港口管理局概況

港口管理局是指設在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管理港口工作的職能部門,作為港口所在市政府的職能部門專司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依港口管理體製,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以上確定的對港口具體實施行政管理的部門,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口管理局一般來說是當地市政府的直屬工作部門,負責當地港口、航道和水路運輸行政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六條的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港口管理體製的規定確定。第六條雖然確立我國港口歸地方政府管理,由管理港口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關於港口管理體製的規定,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但未對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或者確定什麽樣的部門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留給直接管理港口的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各地對國務院關於港口管理體製的規定理解不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確定出現多種形式,一是確定省級交通部門設置的各級港航主管機構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二是在港務管理局的基礎上單獨組建港口管理部門;三是確定港口所在市交通部門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四是港口政企分開與當地航運管理機構合並成立港航管理局;五是部分港口仍在維持政企合一的原狀。[18]到目前為止,我國有38個城市成立了港口管理局(未包括上海,原上海港口管理局已被整合入現上海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我國的港口管理局都是地方性質的,地方市委、市政府有權決定成立、撤銷或改組本轄區內的港口管理局。

(二)港口管理局的組織機構

中央的港口管理部門為交通運輸部,具體的業務機構為水運局下設的港口管理處,地方上以大連市為例,稱為港口與口岸局,是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港航行政管理和物流、口岸工作的部門。

(三)港口管理局的主要職能

作為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港口管理局有它應有的職能,由於這方麵的研究時間比較長,各方麵的看法已漸趨一致。從目前我們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考慮,無論是從政府改革的進程出發,還是從港口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考慮,新一輪機構改革之後的政府,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係中將起主導作用,隻有這樣,我們才能盡快建立起政府有效、市場規範、企業活躍、保障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19]在這個大背景下,港口管理局的職能定位可以這樣來確定: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港口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製訂地方港口章程和有關行政管理辦法,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2)根據交通運輸部製定的全國港口布局規劃,負責編製地方港口布局規劃和總體規劃及其報批工作,並組織實施;

(3)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監督港口企業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負責征收港口行政性費收、管理和監督港口經營性費收;

(5)負責港區陸域、水域和岸線管理,審批或授權審批港口岸線的使用和港區建設施工項目;

(6)負責港口基礎設施的立項、設計審查、報批及建設和管理工作;

(7)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設立港埠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港口經營性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批,或者審核後報批;

(8)負責維護包括公安、消防、環保、衛生防疫在內的港口秩序,對港口的生產經營和港口作業的安全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進行港口生產的統計分析、匯總、上報,管理港轄區內的引航工作;

(9)收集、發布港口的經濟信息;負責港口的國際間、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10)負責本級政府各部門間有關港口事宜的協調;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海關總署緝私局

(一)海關總署緝私局的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製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海關總署是中國海關的領導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正部級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根據《海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海關緝私警察屬於公安部緝私局,接受海關總署與公安部的雙重領導,實施海關總署的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的刑事警察執法工作。1998年全國打擊走私工作會議上,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組建海關緝私警察之後,1999年1月5日,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成立,至當年6月底,全國各直屬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相繼成立。2002年,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緝私警察增加查處走私、違規案件的行政執法職能,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更名為海關總署緝私局,各偵查分(支)局也相繼更名為所在海關緝私局(分局)。更名後,各級海關緝私警察將在原有的刑事執法職能基礎上增加行政執法職能。除海關調查部門在調查稽查過程中發現的走私違規案件繼續由其查辦外,其餘各類走私違法犯罪案件均交由海關緝私警察查辦。

海關緝私警察隊伍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數量不斷發展壯大,目前全國海關的緝私警察共有9 023人,緝私警察除了擁有陸上武器裝備,還裝備有212艘緝私快艇,艦艇總噸位達到近2萬噸。[20]據了解,1998年全國打私會議以後,中央決定成立專司打擊走私犯罪職能的海關緝私警察隊伍,海關擁有了刑事司法權,加大了對走私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2008年共查獲走私違法犯罪案件9 790起,案值82.5億元,依法對2 901名犯罪嫌疑人執行強製措施。[21]

(二)組織機構

緝私警察實行海關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海關總署緝私局既是海關總署的一個內設局,又是公安部的一個序列局。海關總署緝私局在廣東分署設立廣東分署緝私局,在全國41個直屬海關分別設立各直屬海關緝私局,在部分隸屬海關還設有170個隸屬海關緝私分局。[22]

(三)主要職能

按2000年7月新修訂的《海關法》第四條規定:緝私警員按照海關對緝私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布置警力,負責對走私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

海關海上緝私是《海關法》賦予海關緝私人員的權利。海關執法主要包括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自2003年緝私局成立之初,緝私局承擔部分行政辦案職能,2005年以後,則全麵承擔起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成為集刑事司法、行政執法於一體的執法部門。

根據國務院授權,海關緝私警員的主要職責是:

(1)在中國關境內,依法輯查涉稅走私案件,對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

(2)對海關部門查獲和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

(3)接受地方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和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

(4)負責查處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走私武器、彈藥、毒品、偽鈔、**物品、反動宣傳品、文物等非涉稅走私案件;

(5)對審查終結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對經偵察不構成走私的和雖構成走私罪但司法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移交海關調查部門處理;

(6)在地方公安機關配合下,負責製止在查辦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生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和危害緝私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7)依照《中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8)依法受理與查辦走私犯罪案件有關的申訴,辦理國家賠償;

(9)負責對全國走私犯罪案件的統計和綜合分析;

(10)承辦國務院、海關總署、公安部交辦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項。

執法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毗連區法》第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製權。”海上緝私部門對這兩種情況都有權進行查緝。對於我國領海以內實施走私犯罪、違法、違規而逃逸至公海的船舶,海上緝私隊伍按照國際法規則具有緊追的權利。

八、中國公安邊防海警部隊

(一)中國公安邊防海警部隊簡介

中國公安邊防海警部隊(China Caost Guard),簡稱中國海警,是指沿海公安邊防總隊及其所屬的海警支隊、海警大隊,是維護海上治安秩序的執法力量。公安邊防海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發生在我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行使管轄權。

中國海警是國家部署在沿邊沿海地區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裝執法力量,隸屬於公安部邊防局,實行武警現役製。公安邊防海警的前身是1951年以保護海上治安秩序、漁民和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山東省公安局下屬的海上巡查隊首先設立海警部隊,其後各公安局相繼設立海上巡查隊。1966年“**”開始的同時海上巡查隊從公安局轉屬於海軍,其結構開始解體。80年代改革開放帶來海上偷渡、販毒等海上犯罪泛濫的負麵現象,1982年1月中央政府重新組織以前的公安局海上巡查隊,並在廣東、福建、浙江地區漸漸設置海上巡查隊。

公安邊防部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邊防總隊,在邊境和沿海地區設公安邊防支隊,在縣設公安邊防大隊,在沿邊沿海地區鄉鎮設邊防派出所,在內地通往邊境管理區的主要幹道上設邊防公安檢查站,在沿海地區設海警支隊、大隊,在開放口岸設邊防檢查站。公安部邊防管理局負責對全國公安邊防部隊的統一組織、指揮、管理,主要負責近海海上治安,編製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邊防部隊序列,是由公安部領導管理的現役部隊。

海警是維護海上治安的公安執法力量。目前海警部隊主要裝備218型巡邏艇和“海豹”高速巡邏艇。218艇長41.03米,寬6.2米,深3.4米,滿載排水量130噸,航速29節,續航力700海裏/17節,編製23人,艦載1座14.5毫米雙聯高射機槍,為正營級編製。HP1500—2型“海豹”高速巡邏艇長14.65米,主機為德國沃爾沃公司製造的1430馬力柴油機,最大航速52節,續航力250海裏,員額6至8人,配有較先進的衛星定位導航係統。日前最新型的千噸級且配有直升機的“1001”艦已經下水,成為海警部隊的“旗艦”。此外還有兩艘由原海軍護衛艦改裝而成,舷號為“1002”和“1003”的巡邏艦。

最近,新一代海警輕巡邏艦618B型也大量服役於各海警支隊。海警618B型輕巡邏艦屬新型警用艦船,全長63.5米,寬9米,型深4.746米,滿載排水量651.38噸,最大航速25.6節(約47.4千米/小時),配備有尾部摩托艇、氣脹式救生筏以及武器、導航、通信等設備,裝備有高壓水炮、64毫米口徑防爆炮、37毫米炮。618B型艦可以在5級海況下正常進行海上巡邏任務,6級海況下安全航行,抗風能力為10級。上兩層分別設有指揮艙、駐兵艙、生活艙、武器艙和會議室,底層則為機艙。這裏裝有德國原裝進口MTU4000型高速柴油機,設計航速為25節,最高航速可達到28節,續航力為2000海裏,自持力為15晝夜,抗風力達到10級。艦上還安裝有“動中通”移動衛星通信係統,航行警報接收機、數傳組合電台,帶有海圖功能的雷達、紅外探測儀等先進設備,具有全天候、速度快、覆蓋麵廣等特點,並可以實現自動導航。[23]

海警部隊目前最大的編製是隸屬各邊防總隊的正團級支隊,全國共有20個海警支隊,分別為:[24]

福建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福建福州)、二支隊(福建泉州)、三支隊(福建廈門);

廣東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廣東廣州)、二支隊(廣東汕頭)、三支隊(廣東湛江);

遼寧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遼寧大連)、二支隊(遼寧丹東);

山東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山東威海)、二支隊(山東青島);

浙江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浙江台州)、二支隊(浙江寧波);

海南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海南海口)、二支隊(海南三亞)。

(二)公安邊防海警執法主體地位

2007年9月26日,時任公安部部長的周永康簽發第94號部長令,正式發布《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施。

《規定》規範了公安邊防海警的職責,公安邊防海警是公安機關部署在海上的唯一執法力量,承擔公安機關在海上的所有執法任務。具體來講就是:預防、製止、偵查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負責海上重要目標的安全警衛;參與海上搶險救難,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依照規定開展海上執法合作;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安部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同時,《規定》明確了公安邊防海警的職權。由公安邊防海警承擔公安機關在海上的所有執法任務,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賦予公安邊防海警行使公安機關相應的職權。

《規定》還對案件的管轄進行了規範。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意,《規定》發布後三部門聯合製定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海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公安機關海上執法任務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及其所屬的海警支隊、海警大隊承擔”,並對案件管轄、訴訟銜接、行政複議及其他有關問題一並作出規定,避免《規定》在執行中產生分歧。

(三)主要職責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海上執法任務,由公安邊防海警(指沿海公共邊防總隊及其所屬的海警支隊、海警大隊)承擔,公安機關其他部門配合。沿海公安邊防總隊、海警支隊和海警大隊辦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別行使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派出所相應的職權。

《規定》第六條規定公共邊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製止、偵查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

(2)負責海上重要目標的安全警衛;

(3)參與海上搶險救難,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

(4)依照規定開展海上執法合作;

(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安部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從中國海上執法主體的設置情況來看,雖然有多支海上執法隊伍,但各部門缺乏統一的協調機製,隻有公安部門具有警察權並配備武器,其他的幾支執法隊伍都沒有配備武器,雖然各部門也有聯合執法實踐,但這種聯合缺乏日常的協調機製。且執法隊伍過多,裝備不夠精良。執法人員沒有經過專門的機構培訓。製定中國海洋行政執法主體組織法,統一中國海洋行政執法主體是維護中國海權,保護人民海上生命財產安全的必由之路。

九、中國海上執法主體的最後動態

根據2013年3月14日批準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將現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進行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並設立由涉海部門參加的多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製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海洋局的主要職責是:(1)擬訂海洋發展規劃;(2)實施海上維權執法;(3)監督管理海域使用;(4)海洋環境保護等。

這是中國在“海洋強國”戰略中的一項重要頂層設計,意在更好地推動發展海洋經濟,維護海洋權益。此舉將推進海上統一執法,提高執法效能,終結我國海洋維權“九龍治海”局麵。

[1] 馬道玖:《美國海岸警衛隊簡介》,載《中國海事》,2006(2)。

[2] Overvie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http://www.uscg.mil/top/about/,訪問日期:2010-12-22。

[3] 劉德洪:《9·11後美國海岸警備隊》.載《中國船檢》,2002(11)。

[4] Missions,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http://www.uscg.mil/top/missions/, 訪問日期:2011-08-01。

[5] Who We are,Canadian Coast Guard, http://www.ccg-gcc.gc.ca/eng/CCG/Who_We_Are,訪問日期:2010-12-25。

[6] Mission, Vision and Mandate,Canadian Coast Guard. http://www.ccg-gcc.gc.ca/eng/CCG/Mission,訪問日期:2011-08-01。

[7] 俄羅斯聯邦海洋委員會網站,《聯邦政府海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和人員組成》,http://www.morskayakollegiya.ru/os/sostav-morskoj-k/,訪問日期:2010-12-20。

[8] 林曦、米桂雄:《俄羅斯海洋政策和戰略》,載《世界科技研究及發展》,2009(1)。

[9] 飛機船舶,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http://www.ncsb.gov.cn/,訪問日期:2011-08-01。

[10] ② 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國家海洋局,http://www.soa.gov.cn/soa/governmentaffairs/overview/jigoushezhi/jsdw/webinfo/2007/03/1271382671419954.htm,訪問日期:2011-08-01。

[11] 《中國海監周刊》,http://www.xplus.com/papers/zghyb/20110111/n49.shtml,訪問日期:2011-01-18。

[12] 我國漁政管理機構及改革,http://wenku.baidu.com/view/599cec75f46527d3240ce074,訪問日期:2011-02-06。

[13] 中國遠洋航務,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318/15/5593803_102294405,訪問日期:2011-02-08。

[14] 交通運輸部救撈局的主要職責,救助打撈局,http://www.moc.gov.cn/zizhan/zhishujigou/jiulaoju/jigouzhineng/,訪問日期:2011-08-03。

[15] 《對中國海上救助事業幾個事業幾個主要問題的思考》,載《航運》,2008(12)。

[16] 中國船級社網,中國船級社簡介,http://www.ccs.org.cn/gb/CCS_Brief/CCS_Brief1.htm,訪問日期:2012-04-29。

[17] 中國船級社網.中國船級社簡介.http://www.ccs.org.cn/gb/ccs-Brief/ccs-Brief/.htm,訪問日期:2012-04-29。

[18] 楊昌貴:《淺談如何解決港口法實施難的問題》,載《中國港口》,2004(7):22。

[19] 施伯香:《關於港口行政管理的幾點思考》,載《中國港口》,1999(10):17。

[20] 中國海上執法隊伍掃描——中國海關緝私警察,豆瓣網http://www.douban.com/note/23752654/,訪問日期:2011-08-02。

[21] 《今日中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93/module90709/info219550.訪問日期:2011-08-04。

[22]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383/,訪問日期:2011-08-03。

[23] 中國海警,http://baike.baidu.com/view/2395328.htm,訪問日期:2010-11-07。

[24] 中國海警,http://baike.baidu.com/view/2395328.htm,訪問日期:201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