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分論
第四章 船舶管理法
海運行政法水運生產活動不同於陸上企業的生產活動,它是通過水路運輸服務的方式來進行的,因此,船舶既是一種生產工具又是一種生產單位。作為生產工具,由於其價值的昂貴,可用作債務履行之擔保;作為生產單位,由於其生產活動的流動性及與之伴隨的特殊風險性,決定了其可能在生產活動中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為了使擔保的債權能夠實現,權利人利益能得到合理及時的賠償及減少損害的發生,國家都必須對船舶予以嚴格的管理。這種管理分為事前、事中與事後的管理,以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事前管理,主要靠船舶檢驗與登記兩種手段,事中管理主要通過對船舶交通的控製來進行,而事後管理主要是通過對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