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行政法

第三節 船員紀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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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通信技術手段的發展,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對船舶的控製和有關部門對船舶的監管,在範圍、程度、時效上不斷地克服著江河湖海的“距離”限製,但沒有改變也不會改變:(1)船舶的水上流動性。(2)船員直接地最終地操縱、控製和管理船舶。(3)船長負責船舶的管理和駕駛。(4)船上勞動組織是由船長指揮、監督的、多部門多層次、有組織有紀律、分工協作的船上所有任職人員組成的[1]。在日本船員法學著作中,甚至形象地將船上的勞動組織稱為“船舶共同體”。

許多水上交通事故、汙染事故、事故隱患和險情的直接原因,就是船員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正是由於船員海上勞動的上述特征,各國都以法律明確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盡的職責,並且規定了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刑罰。我國《船員條例》的頒布也改變了此前幾乎由層次較低的規範性文件、企業紀律的形式規定船員職責的狀況。

一、船長的職責

(一)船長的義務

船長是指依法取得船員資格,取得適任證書並受船舶所有人雇傭或聘用,主管船上的行政和技術事務的人,船長是船上的最高指揮者,具有特殊的職責和權限。

1.備齊證書

船舶的技術密集性,財產額巨大性及活動範圍的國際性都要求船舶必須配備一係列的證書方準航行。這些證書是證明船員的國別、所有權、技術狀態等的有效文件,備齊並管理這些證書是船長的一項重要責任。船長保證船舶攜帶船舶登記、檢驗、安全、防汙、衛生、口岸查驗等證書,船舶載運客貨文件、應急計劃、保安計劃、各類日誌和記錄簿等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保證船員攜帶職業身份、國籍、適任資格、健康、就業許可等證件。這些證件、文書和資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公約的要求。

2.製訂應急計劃

應急計劃,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或災害,為保證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與救援行動、降低事故損失而預先製訂的有關計劃或方案。它是在辨識和評估潛在的重大危險、事故類型、發生的可能性、發展過程、事故後果及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對應急機構與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方麵預先作出的具體安排。船長要製定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汙等應急計劃,並從設備器材、措施、人員及任務分組等方麵,保證應急計劃的有效實施。

3.保證船舶適航

適航指船東和承運人提供能夠對抗海上危險的船舶和船員的義務。適航不但是承運人對貨主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也是船舶對法律及社會應承擔的公共責任。船長要在開航前通過全麵核查、補正和確認,以保證在開航時“船舶適航、船員適任”;在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時通過持續了解船員情況、調整船員安排或請求補足船員,以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以此來保證船舶的安全航行。

4.執行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方麵的法律直接以船舶為規範對象,規定船舶應該履行的義務,但實際履行義務的責任應歸屬於船長。如果本船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汙染事故,應當由船長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事故報告。

5.管理船舶日常事務

海運船舶生產過程中遠離陸地及其所有人,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所以船舶的日常生產活動要由所有人雇用的船員負責管理,其中包括對船員的勞務管理和對船舶營運活動的管理。對船員的管理要求船長對本船船員實施或組織實施日常訓練和考核,促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保持並提高業務技術、道德法紀、營運管理等素質。本船船員的服務資曆和任職表現,由船長如實規範地記入該船員的船員服務簿,作為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所需的一項證明材料。考察和記錄船員任職表現,是船員跟蹤管理的主要環節和重要措施。

6.特定情形下的直接指揮船舶義務

船長是船舶的最高指揮者,其經驗和技能是保證船舶安全航行的必要條件,在一般的航行情況下,可由航海值班人員負責值班,但在特定情形下,必須由船員親自指揮船舶以確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在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汙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在駕駛台值班,必要時應當直接指揮船舶。“直接指揮”是指船長親自發布操作指令、駕駛船舶等,即平時分派給高級船員的工作此時由船長親自操作。

7.保障在船人員安全的義務

船長還是船上的最高監督者,對船上人員的安全負責。船長應當保障本船船員、旅客和其他在編人員的安全,以及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引航員、碼頭裝卸工人、代理等臨時上船人員的安全。

8.救助義務

船舶發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員和財產安全時,應當組織船員和船上其他人員盡力施救;船長負責組織本船人命財產的施救前提是船舶發生事故並且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安全。施救對象是在船人員和財產。施救行動由船長組織、由船員和其他在船人員實行。盡力施救是對努力程度的要求。要求船長用盡所有的技術手段及能夠利用的人力和物力,也包括請岸上相關機構人員的技術指導。

9.棄船時的義務

棄船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油類記錄簿、無線電台日誌、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二)船長的權力

海上勞動獨立完成運輸任務的特點決定船長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力,以保障海上公共安全。船長負責船舶的指揮和管理,由於船長職務與責任的關係,也由於船長專業判斷能力與現場情況了解程度的關係,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汙染水域環境方麵,船長具有獨立決策權並負有最終責任。船長在上述三個方麵而非所有的方麵,有權獨立地作出決策,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與此相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船長行使獨立決策權。

船長所作出的決策,即使受到了外界的幹涉、妨礙,仍視為船長本人的決策。賦予船長以獨立決策權,要求船長負有最終責任,體現了權力與責任相適應、行為與後果相關聯的原則。

船長為履行職責,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1.航次計劃的決定權

航次計劃是指船舶在接受新的航次任務後,擬定從一個港口泊位航行到另外一個港口泊位的過程中,有關航行安全保證的具體措施與對策。船舶航次計劃的製訂不僅僅關係到船舶公司的經濟效益,也關係到船舶和海上人命的安全,以及海洋環境的保護。船舶的航次計劃由船長決定,變更計劃亦同。船舶內部因素、外部環境不具備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船長有權拒絕開航或者續航。

2.拒絕執行權

船長雖然是船舶所有人的雇員,但出於對公共安全的考慮,對公司違法或不當指令有拒絕執行權。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所下達的指令,如果違法,或者是明顯威脅有關人員、財產和船舶安全,或者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汙染的,船長都有權拒絕執行。他人從船舶所有人手中取得了船舶實際控製權的,比如船舶的經營人、租賃人、管理人,視為船舶所有人。

3.對引航員的監督權

在引航過程中,不解除船長駕駛和管理船舶的責任。船長應認真監督引航操縱指令,如果發現引航員的操縱指令對船舶航行安全或者水域環境構成威脅,有權及時糾正、製止,必要時可以要求更換引航員。“製止”是指不執行引航員的不正確操縱指令,甚至中止引航員的工作而臨時改由船長親自指令或操作。

4.撤離船舶、棄船的決定權

撤離船舶是指當船舶遭遇危險時,船上全部人員從船上撤離,是臨時性的避險措施。船長決定撤離船舶的前提條件是“船舶遇險並嚴重危及在船人員的生命安全”。

棄船是放棄船舶,是指當船舶客觀上麵臨可能沉沒、毀滅的情形下,對船舶負有管理及駕駛責任的人員放棄船舶,並不再進行操作以及施救的行為。船長在作出棄船決定前應當盡可能報告船舶所有人,聽取船舶所有人的意見;除非情況緊急,一般應該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

5.責令不稱職船員離崗的權力

船員由於業務知識與技能、工作質量與績效、違章與事故、責任感、身心狀態等原因,沒有或者不能履行好本崗位的職責和義務時,船長有權責令該不稱職的船員離開當前工作崗位。以此來保證船舶適航。

6.警察權

亦稱警察權力。一般是指主權國家用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預防、製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而依法實行的強製力量。為防止警察權的濫用,侵犯公民的權益,法律隻規定特定機關才擁有警察權力,如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等,船舶行駛在海上,為了保障船上公共秩序的安全,法律也賦予了船長對人身自由的限製權和特定事件的公證權,如《海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為保障在船人員和船舶的安全,船長有權對在船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采取禁閉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並防止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船長采取這一措施,應當製作案情報告書,由船長和兩名以上在船人員簽字,連同人犯送交有關當局處理。第三十七條規定:“船長應當將船上發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記入航海日誌,並在兩名證人的參加下製作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應當附有死者遺物清單。死者有遺囑的,船長應當予以證明。死亡證明書和遺囑由船長負責保管,並送交家屬或者有關方麵。”

二、船員在船工作期間的紀律要求

(一)在船勞動的義務

船舶航行在海上,不便及時更換適格的代替人員,為保證船舶的航行安全,法律規定了船員配備人數的要求,這是陸上產業部門所不具備的法律規定,當船員缺額時,船舶便處於不適航的狀態,不適航的船舶是不允許航行的,為了不影響船舶所有人的營運利益,法律規定船員在航次中有必須在船的義務。

船長、高級船員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辭職指辭去職務,離職指離開服務船舶不再任職,中止職務指職務雖未解除卻暫不實際履行。船長、高級船員在航次中應持續擔任其職務,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不得擅自”並非“不得”。船長、高級船員如果經申報獲準,或受公司、有關監管部門和其他有權者的指令,並且與接任者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可以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這一規定旨在保障船舶最低安全配員和正常值班,保證船舶運輸生產正常運轉;對於船員培養誠信履約的敬業精神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普通船員對航行安全、運輸生產的影響較小,補充較容易,法律沒有對其設定與船長、高級船員同等嚴格的義務。其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應依照其他規範、企業內部管理規定辦理。

(二)攜帶證書

船員職業是需要許可的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及適任證書是其獲得許可的憑證,攜帶證書是其從事職務活動的必要條件。

(三)熟悉業務

證書僅僅是其從業能力的表麵證據,必須擁有實際能力才能夠勝任工作。所以,船員要掌握本船適航狀況、預定航線通航保障情況以及有關航區氣象、海況等。高級船員,特別是船長,必須具備此項能力。隻有這樣才能防止船舶在航行過程中發生事故。

(四)遵守操作規程

船舶技術密集性的特點要求其從業者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否則,容易造成海上事故。船員要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的規定,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規程,遵守船上的管理製度和值班規定,按照各項法規性、技術性的規則操縱、控製和管理船舶,如實地、規範地填寫航行日誌、輪機日誌、電台日誌、油類記錄簿、垃圾記錄簿、貨物記錄簿等船舶法定文書。這項要求是給企業紀律以法的地位,如“船上的管理規定”是可以包含企業所製訂的船上管理製度的,但企業紀律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五)參加演習並提高應變能力

船舶運輸的危險性,要求船員能隨時應付各種可能發生的海上事故。這就要求船員嚴肅認真地參加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汙、棄船以及其他項目的應急訓練、演習,切實鍛煉和提高應變技能。船舶應急部署的要求是強製性的,船員應該按照這些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以備迅速有效地應急應變危險,為此就必須定時訓練,以使其保有必要的應變能力。

(六)報告義務

船舶在海上航行的過程中,為了保證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事故發生後能得到岸上的援助,必須保持與岸上主管部門的聯係,並向其報告情況。同時由於海域地廣人稀,執法巡邏船覆蓋不到位的情況,也需要船員及時報告,以彌補執法人力配備的不足。

要求船員遵守船舶報告製度(無論是強製參加的,還是自願參加的),直接或可通過合適的第三者向有關部門及時地、準確地報告本船動態,所發現或者發生的險情、水上交通事故、水域汙染事故、保安事件,以及航標異位、漂流物、障礙物等影響航行安全的其他情況。報告包括常規和非常規報告。

(七)救助義務

船員要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這不僅是國內法的要求,也是有關國際海事公約的要求,對於船員,救助水上遇險人員是全球普適的法定義務。這一規定隱含著道德的要求,也是人類維係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規定。

(八)不得私運貨物

船員因受雇於船舶所有人,才上船工作的,不得通過船舶運輸實現自己的不當或非法利益。所以,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自搭載非經申報獲準載運的或非客貨運輸合同項下的旅客、貨物,不得攜帶槍支彈藥、毒品和其他違禁物品,以保證船舶及船上人員、貨物的安全。

(九)服從長上命令

船員海上勞動過程中,人數少、危險大,技術性要求高,要求船上要遵循嚴格的組織紀律,並做到指揮有效,令行禁止,才能保證船舶的航行安全。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高級船員應當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職責。海上勞動的特點決定船員必須有嚴格的上下級關係,以保證指揮監督的有效性。船長全麵負責船舶的管理和駕駛,是船上職務、地位最高,權力、責任最大的人。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船員、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員都必須執行。船東本人、船東代表屬於在船人員的,同樣如此。大副、輪機長、事務部(客運部)主管等高級船員應當組織帶領所分管的低職務船員執行船長發布的命令,並督促低職務船員履行好自身職責。下級船員對上級船員依據有關規定所作出的職責安排、指令,有服從、執行的義務。上級船員督導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負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