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違反船員管理法的法律責任
《船員條例》及相關法律對違反船員法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從責任形式的角度劃分,可分為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其中行政法律責任又分為財產罰和行為罰。前者包括罰款、沒收;後者包括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主要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交通肇事罪;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其中涉及船員的犯罪主要有交通肇事罪;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
從責任主體的角度劃分,可分為船員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船員培訓和服務機構和派遣機構及海事管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一、船員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船員許可證管理行為的處罰
1.違法取得許可證的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吊銷有關證件,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不依法使用許可證的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3.不依法變更許可證的
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4.不依法攜帶許可證的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5.無證上船工作的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或未通過船員培訓,擅自上船服務的,要依不同情形處以罰款,“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包括下列情形:“(一)無船員職務證書;(二)持采取弄虛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員職務證書;(三)持偽造、變造的船員職務證書;(四)持轉讓、買賣或租借的船員職務證書;(五)所服務的船舶的航區、種類和等級以及所任職務超越所持船員職務證書限定的範圍;(六)持已經超過有效期限的船員職務證書;(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船員職務證書。”(二)項、(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除處以罰款外,並處吊銷船員職務證書。對(五)的違法行為,除處以罰款外,並處扣留船員職務證書3個月至12個月的處罰。
(1)在非經營性船舶上服務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在經營性船舶上服務,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本人違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3)在經營性船舶上服務,無違法所得的,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其中上述的(二)、(三)、(四)項與《船員條例》規定的違法取得許可證的和不依法使用許可證的行為的處罰重複,按法律的效力等級和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依《船員條例》的規定處罰,條例未規定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處罰。
(二)船員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的處罰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1)未遵守值班規定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操作規則操縱、控製和管理船舶的;
(3)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的;
(4)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的;
(5)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的;
(6)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或者肇事逃逸的;
(7)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
(三)船長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的處罰
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1)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的;
(2)未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於適航、適任狀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或者未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3)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曆和任職表現的;
(4)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汙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未在駕駛台值班的;
(5)在棄船或者撤離船舶時未最後離船的。
船員適任證書被吊銷的,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船員適任證書。
二、船員用人單位的責任
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1)違法招用船員的,招用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相應有效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的;
(2)擅自招用外國籍船員的,中國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國籍船員擔任船長或者高級船員的;
(3)船員勞動和生活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船員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場所不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範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要求的;
(4)不履行遣返義務的;
(5)不及時救治傷病船員的,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未及時給予救治的。
三、船員培訓機構的法律責任
無證經營的,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不按規定培訓的,船員培訓機構不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汙染等要求進行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船員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培訓許可證的處罰。
四、船員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1)無證經營的,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船員服務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2)不進行備案的,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未將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員的有關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有欺詐行為的,船員服務機構在提供船員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欺詐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停船員服務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許可證的處罰。
(4)向未與船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提供船員的,船員服務機構在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船員服務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許可的處罰。
五、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公務員法》給予處分:
(1)違反規定簽發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違反規定批準船員培訓機構、船員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活動的;
(2)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3)不依法實施行政強製或者行政處罰的;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1] 劉功臣主編:《船員條例釋義》,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