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航運管理法
第一節 航運管理法概述
一、航運業的概念與特點
(一)航運業的概念
交通運輸業是國民經濟的命脈。自從人類有了產品的生產和交換,作為流通環節的運輸便產生了,並且在社會物質生產的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謂的運輸,是指人和物的載運和輸送,其中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和航空及管道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船舶為工具,以水體為通道所進行的港口間的運輸。水路運輸又包括內河運輸和海洋運輸。海洋運輸還可劃為沿海運輸和遠洋運輸,同時還可根據船舶是否從事本國港口和外國港口間的運輸,而分為國內海上運輸和國際海上運輸。海上運輸及與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行業,稱為海運業或航運業。
(二)航運業的分類
航運業可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其經營活動的地域和對象不同,可分為國際航運業和國內航運業;按其經營的業務範圍不同,分為海上運輸業和海上運輸服務(輔助)業,海上運輸業又可分為船舶運輸業、無船承運業。海上運輸服務業(輔助業),包括船舶代理、貨運代理、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與堆場業者;船舶運輸又可分為定期航線和不定期航線。按運輸對象不同,分為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規範上述主體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
(三)航運業的特點
海上運輸管理是一種行業管理,而海上運輸業是一種服務產業。這裏所講的服務,是指服務者以活動的形式,提供給顧客,以滿足顧客需求的活動。服務作為交換對象,不同於產品,即服務是非實物形態的,無法儲存,其生產與消費同時進行,服務者和消費者發生交換關係之後,生產和消費即告完成。服務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也就是消費者進行消費的過程。因此,當消費者與服務者未發生任何關係之前,服務生產就不可能進行,生產能力處於閑置狀態。消費者的介入是服務生產的起點,消費者的離去就是服務生產的終點。由此便決定了服務生產與產品生產相比,前者對消費者的依賴性更大。而海上運輸業作為一種服務業,既包括對生產者的服務,也包括對一般消費者的服務,而前者是主要的,即大宗的生產性物資和產品運輸占運輸的主體。所以,水運業對生產企業、商業企業的依賴性極大。海運業直接受到生產、貿易發展的影響。
海運行政法海上運輸主體與貨主及旅客構成水運市場,海上運輸市場也受市場一般規律的支配,受供求關係影響的價值規律仍起著作用。但是由於運輸作為交換對象有其特殊性,水運市場與產品市場相比,特點如下:
第一,海上運輸服務市場的服務供給表現為提供服務的能力,而不是表現為一定量的現有服務。因此,服務市場的供求關係就是服務生產能力與消費者購買能力的關係。當供過於求時,表現為生產能力的閑置;當供不應求時,表現為生產能力的超負荷利用。而這種供求關係也必然在供求價格即運價上得到反映。
第二,供求矛盾具有隱蔽性和表現的滯後性。運輸市場的供求矛盾不同於產品市場。當產品市場出現矛盾時,表現為產品的積壓和脫銷,而運輸服務市場出現供求矛盾時,很難及時表現出來。一方麵在供不應求時,部分需求會轉向其他的運輸形式,如航空和鐵路等。當供過於求時,水運經營者會用降低運費甚至以虧損經營的方式等待需求的增長。而且,當供求矛盾出現時,水運經營者要作出反應,增加運力或減少運力時,往往會受到其他市場的製約,如金融市場、造船市場、船舶買賣市場、租賃市場、船員勞務市場等的製約。所以,這種運輸市場機製作用過程與作用效果是間接、滯後並且隱蔽的。
二、航運管理法的概念
航運業是交通運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內外貿運輸的主要任務。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促進航運業的發展,對發展國民經濟是十分重要的。國家管理經濟離不開經濟幹預和法律調整兩種手段。國家運用法律手段規範並調整經濟時,往往會采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法律措施。但以前兩者居多,這兩種手段針對領域的劃分,受經濟體製的影響。在市場經濟體製下,當主體的行為隻涉及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利益,而不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時,國家就采取民商事法律手段調整。反之,當主體的行為可能影響到不確定的多數人利益時,國家即采用行政法律手段。在此種領域,主體無意思表示的自由,必須履行強製性的法律義務,以此來建立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促進經濟的發展。當然,這種劃分不是絕對的,即便在民事領域,當主體雙方的經濟實力相差懸殊時,國家為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也往往製定一些強製性的規範,強迫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如《海商法》第四章對承運人義務的規定就是如此。國家采用行政法律手段對航運業實施管理時,基本上采取四種手段,即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處罰及行政強製。許可是保證合格的運輸主體進入運輸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有效手段,而監督是保證運輸主體依法經營的管理手段,處罰和強製是糾正運輸主體違法行為,使其回到正確法製軌道上來的製裁措施。這四種手段是主管機關日常的管理手段。許可用於對海上航運主體設立的管理。後三種手段主要用於對經營活動的管理。因此,行政法律手段通常稱為航運管理,是指國家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航運業所實施的組織、協調、監督與指導行為。調整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在其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與相對人間航運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體,為航運管理法。構成航運管理法的主要規範性法律文件有:《國際海上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水路服務業管理規定》等。
三、航運管理的原則
航運管理的基本原則就是宏觀調控原則。航運管理工作,是交通行政主管機關代表國家對航運經濟及經營活動主體進行監督管理。本質上是一種宏觀控製,但這種控製不是簡單盲目的控製,必須在充分把握航運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及未來發展動向的基礎上,通過這種宏觀上的控製來促進航運市場經濟的發展,避免人力物力資源的巨大浪費。因為航運業是資金及技術密集型的產業,同時又受到經濟、政治等諸種因素的製約,如果國家不在充分把握航運市場規律及整個世界經濟態勢的情況下,予以宏觀控製,勢必會導致航運主體在不了解行情的情況下,盲目投資而造成資金的巨大浪費。所以國家必須在充分把握市場行情的基礎上,加強對航運經濟的宏觀管理。所以,即使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也都設置專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來管理航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