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17世紀北美殖民地教育法規中反映的教育思想
教育法規是教育思想的具體化、成文化,是必須執行的。它比個人的教育思想具有更大的實際影響力,往往規範著一個地區、社區或民族的教育實踐。17世紀北美殖民地的教育法規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英國王室關於北美殖民地教育的一些敕令、批文、指示;一類是新英格蘭地區和賓夕法尼亞的教育法規;一類是以弗吉尼亞為代表的北美南部各殖民地的教育法規。這3類教育法規各有不同的特點。
英國王室關於北美殖民地教育的敕令、批文、指示,其主旨是宗教教育,特別是在印第安人中傳播基督教,以“馴化”那些 “野蠻人”“不信教者”,其實質是從精神上奴化印第安人,消除他們對白人殖民者的不信任、敵視和反抗。歸順上帝,也就歸順了歐洲殖民者。1606年,英國建立倫敦弗吉尼亞公司時,英王室在特許狀中“高度讚賞”該公司的成員“去推動一項崇高的事業的願望……這項事業就是在迄今仍生活在黑暗中和可悲的愚昧中而沒有真正的知識、不知敬仰上帝的人民中間傳播基督教,屆時將使生活於各地的不信教者和野蠻人(指印第安人)走進人類文明的行列”。……[16]弗吉尼亞公司建立的宗旨就是要去美洲大陸發財致富,掠奪新大陸的財寶,但是他們卻打著上帝的旗號。
1617年,英王詹姆士一世要求他的大主教在弗吉尼亞的未開化人中傳播福音。他指出:“前此在弗吉尼亞的不信教者中傳播福音方麵已取得很大成績,希望作更進一步的努力,在該殖民地建立一些教堂和學校以便教育那裏的野蠻人的孩子。……”[17]
1618年,弗吉尼亞公司根據國王的旨意指示弗吉尼亞殖民地的當選總督喬治·依爾萊(George Yeardley)在弗吉尼亞的亨利柯建立一所學院,“以便用純正的宗教、道德和禮儀培養那些不信教者的孩子以及其他高尚的用途”[18]。
在英國王室關於北美殖民地的教育的一些敕令、批文、指示中,他們所關注的唯一問題就是在印第安人中傳播基督教。他們對於在印第安人中傳播真正的文化科學知識毫無興趣,他們絲毫不關心教給印第安人的孩子識字、閱讀、書寫、計算及掌握科學知識,使他們真正“走進人類文明的行列”。因此,英國王室關於北美殖民地教育的觀點具有濃厚的殖民主義的色彩,教育與傳教成了同義語,教育淪為征服印第安人的工具。
北美殖民地的第二類教育法規是新英格蘭和賓夕法尼亞的教育法規。這一類教育法規的特點是在移民的兒童中實行普及教育,這是由新教的教義決定的。
定居於新英格蘭的加爾文派中的清教徒認為教徒應直接閱讀《聖經》,直接與上帝在心靈上溝通,而不必經過中間環節——牧師、教會。要使每個教徒直接閱讀《聖經》,就必須教每個人識字、 閱讀,因此清教徒重視在移民中推行普及教育,為此就必須建立學校。馬薩諸塞殖民地的1642年和1647年的教育法規以及新英格蘭其他殖民地仿照馬薩諸塞的立法製定的教育法規,都是基於這一指導思想。
賓夕法尼亞在威廉·賓的管理下實行開明政策,製定了一些富於民主精神的教育立法。例如,1683年賓夕法尼亞的教育法規寫道:
鑒於無論窮人或富人,他們受到良好的教育比財富更重要,茲規定,本殖民地轄區內一切有孩子的居民以及一切孤兒的監護人和受托人應當教給這些孩子讀和寫,使他們在到達12歲時能閱讀《聖經》並能寫字,還要教他們學會某種手藝或技術,使窮人能維持生計,富人在變窮時不致匱乏。各縣的議會都要注意及此。如發現上述家長、監護人、受托人未履行其職責,上述家長、監護人和受托人必須為每個孩子交付5英鎊罰款,除非這些孩子有身體上或智力上的障礙。[19]
同年,在有威廉·賓出席的一次舉行於費城的會議上,決定在費城建立第一所學校。這是一所公立學校。會議決定:
政府和議會經過鄭重考慮,認力需要有一位教師對費城的年輕人進行教導和認真的教育,特請來本城居民埃諾克·弗洛爾,並向他轉達了會議參加者的意圖。他過去20年中一直在英國從事這一職業,他接受了會議參加者的意見並同意下列條件:教授英文閱讀,一季度4先令;教授讀和寫,一季度6先令;教授讀、寫、算,一季度8先令;一個住讀的學生,即是說,食、宿、盥洗和上學全包下來,全年10英鎊。[20]
如前所述,英王在1681年才將賓夕法尼亞這片土地賞賜給威廉·賓。1683年賓夕法尼亞就通過教育立法,同年就著手建立第一所學校,這樣的速度、效率比新英格蘭的清教徒有過之而無不及,這反映了威廉·賓對教育的重視。
後來,美國人將新英格蘭1642年和1647年的教育立法看作美國公立教育製度的起點,其實這個起點也存在於賓夕法尼亞殖民地。
17世紀北美殖民地的第三類教育立法以弗吉尼亞殖民地為代表。來到弗吉尼亞的英國移民,除契約奴外,多是富有的英國上層社會的紳士,他們都是英國國教會的信徒,是為了大發橫財而來到北美的,他們一般在思想上傾向於保守。在教育觀上,他們深受英國傳統教育政策的熏陶。這種政策認為,教育是私人和家庭的事,有錢就受教育,無錢就不受教育,興辦教育不是國家的職責,這項政策被稱為“No–Bussiness–of–the–State Policy”(“與國家無關”)。沿襲這項政策,弗吉尼亞的殖民當局不關心為移民的孩子建立學校。富人們或是為自己的孩子請家庭教師,或是把孩子送回英國本土受教育。但是,殖民地貧富懸殊,窮人是多數,如果窮人的孩子、孤兒沒有正當的謀生手段,他們在社會上遊**,將對社會的安全和秩序構成威脅,嚴重擾亂富人的安寧。因此,弗吉尼亞和南方諸殖民地的教育立法集中在解決窮人孩子和孤兒的職業教育和宗教教育,使他們既能自食其力以免除社會的負擔,又能做忠順的臣民。可見,弗吉尼亞等殖民地的教育立法的特征有明顯的貴族色彩。這種教育立法是英國1600年《濟貧法》的精神在北美殖民地的延伸。
弗吉尼亞殖民地於1643年製定“學徒法”,規定教區濟貧人員和監護人應妥善保管已故人士留下的孤兒的遺產,並盡最大努力用基督教和基礎知識教育這些孤兒,並根據遺產的可能為他們提供必需品。
1646年,弗吉尼亞殖民地製定“貧兒習藝所法”,其中有以下規定:
為了改善以正直、有益的手藝和製造業技術教育年輕人的工作,為了防止年輕人所常犯的懶惰和無所事事的毛病,為了減輕由於貧困而不能養活孩子的父母的負擔,治安官應根據自己的判斷,強製將這些家長的孩子交給手藝人或農民,以誠實的正當的職業培養他們。……鑒於大多數父母或由於溺愛放縱,或由於剛愎自用,大都不樂意、不情願與孩子分開……茲規定各縣的長官應該按照自己的判斷,在每縣挑選兩名至少7~8歲的兒童,男女均可,在本月到下一個六月以前把他們送到詹姆士城,使他們受雇於公辦亞麻工場,交給指定的梳理、編織和紡麻的男女師傅,由上述各縣向每個兒童提供6桶玉米(引者按:英國一桶=36加侖,美國一桶=31.5加侖)、兩條床單或一床小毛毯、一床大毛毯、一張床、一隻木碗或盤子、兩把白鑞匙子、一頭6個月大的小母豬、兩隻下蛋的母雞、合身的亞麻製的或羊毛製的衣服、鞋襪。為改善上述兒童的居住條件,茲規定,在下一個4月1日以前,建造兩間不超過40英尺長,用優質、結實木料建成的房子,寬度不超過20英尺,屋頂高8英尺,在每所房子的中央有一座磚砌的煙囪,房子備有鋸好的木板,以便把房子分成合用的小隔間。[21]
1668年弗吉尼亞殖民地又製定法律,授權轄區內各縣建立貧兒習藝所。有關法令指出:
為了改善將羊毛、亞麻、大麻纖維和其他農產品加工成製造品的工作,為了增加本殖民地的工匠人數,特授權各縣議會……建立習藝工場,以便培養、教育貧窮兒童學會紡紗、編織和其他有益的職業和手藝,授權各縣議會將貧窮的父母的孩子安置在該工場勞動。[22]
17世紀北美殖民地的3類教育法規的主旨是十分明確的。英王室所關心的是印第安人的宗教教育;新英格蘭和賓夕法尼亞所關心的是普通移民中的普及教育;弗吉尼亞和南部諸殖民地所關心的是貧窮兒童和孤兒的職業教育。盡管側重點不同,3類人畢竟還是從不同的角度和出發點對教育抱積極態度。他們都還不像曾擔任過弗吉尼亞殖民地總督的柏克萊(Berkeley)那樣對教育和知識的普及持敵對態度。柏克萊直言不諱地反對教育。他在1671年的工作報告中說:“感謝上帝,我們這裏既沒有免費學校,也沒有出版物,但願再過100年也沒有這些東西。因為學問會給這個世界帶來不服從、左道邪說和宗派,而出版物則散布它們,並誹謗最好的政府。上帝使我們免受二者之苦。”[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