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秦漢到明清的地方官製
中國曆史上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地方官製,也基本上是從秦朝統一後奠定下來的。
秦劃分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餘郡),郡轄若幹縣,是二級製。郡置“守”,是行政長官;置“尉”,掌軍事;置“監禦史”(簡稱“監”),掌監察。大縣置“令”,小縣置“長”,為行政長官;縣有“尉”,掌治安;有“丞”,輔佐縣令或縣長管理倉儲、刑獄和文書。郡、縣的行政長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體現了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精神。
漢初承秦製,隻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諸侯王國,官製略如中央。漢武帝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製,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又稱為部),每州設一刺史,奉皇帝詔巡察郡、國。到了漢成帝時,曾改刺史為州牧,以後或者仍然叫作刺史,或者再改稱為州牧。但這時刺史或州牧隻是監察官,官階低於郡守;州(部)也是監察區,不是行政區。東漢末年,改刺史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軍政大權,形同最高地方政權。
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政權基本上劃分為州、郡、縣三級。州的長官或稱州牧或稱刺史,主民政;縣的長官一律改稱為令。那時,有些外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節都督某州軍事”或“假持節都督某州軍事”的頭銜,並加號“將軍”,權勢很大。
隋取消郡,隻存州縣。隋末改州為郡,唐又改郡為州,都是兩級製。唐又置十個監察區叫“道”,每道派高級京官一人,先後稱黜陟使、按察使、采訪處置使等,掌監察州、縣官吏事,有權罷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時還合若幹州為一軍區,長官在隋稱總管,在唐稱都督。後來唐在邊境軍區置節度使,都帶京官和禦史大夫銜,集數州以至十餘州的軍政、民政、財政和監察諸權於一身,權勢很大。“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勢力擴大,割據獨立,世稱為“藩鎮”。
宋代削藩鎮,集權中央,節度使成為空銜,因地置不同名稱的州、府、軍、監,都有屬縣,仍然是二級製。州縣政務都由中央另派京官帶原銜出任,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宋在兩級行政機構外,又設立稱為“路”的監察區。路有都轉運使,負責監察吏治和收納地方上繳中央的賦稅;有提點刑獄,稽考一路的民刑案件;有提舉司,長官稱“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管倉儲和茶鹽專賣;此外有經略安撫使或安撫使,掌一路的地方軍事,按例都以當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實為一路的軍政長官。宋代一路設官分職很多,目的主要是為了分散權力,避免地方割據。
元代設州和縣。州上有“道”,一種道是掌軍政民政的宣慰使司,一種道是掌稽查司法的肅政廉訪司,基本上可以看作一級行政機構。道之上有行中書省,作為中央中書省的派出機構,權力很大。這樣,元代的地方官製就形成省、道、州、縣四級製。
明初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省”),長官為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此外,省級地方官署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刑獄和軍事,與承宣布政使司合稱“三司”。下有府或直隸州,長官為知府或知州;再下為縣或州(散州),長官為知縣或知州。這就正式形成地方政權的省、府(或直隸州)、縣(或散州)三級製。省府之間有“道”,道員由布政使僚屬參政、參議分理各道錢穀的稱“分守道”;由按察使的佐官副使、僉(qiān)事分理各道司法事務的稱“分巡道”,是一種監察性的小區。
明代由中央派監察禦史到地方執行監察職權,稱“巡按某處監察禦史”,簡稱“巡按”。後來有“巡撫”。巡區有的為一省,有的為幾省的邊區,使原來的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幾乎成為屬員。再後來,為了軍事目的,地方上又有總督的設立,往往加銜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以及都禦史等名號。自從有了總督,巡撫又漸成為副手,有些地方甚至不設巡撫了。
清代的府州縣製與明略同。清在一些情況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廳”。廳的行政級和州相似,有直隸廳和散廳,但直隸廳很少轄有屬縣。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並成為一級行政機構,道員也成為專設實官。省級則由總督或巡撫綜理軍民要政,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義仍然保留,但已成為總督或巡撫的屬員,專管稅收、民政,稱為藩台;按察使管司法,稱為臬台。巡撫轄一省,總督轄一省或二三省。這就構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官製,甚至有五級的趨勢了。
總的說來,秦漢至明清地方官製的郡(州)縣二級變動不大。地方最高政權的名稱、組織、職掌等,則曆代很不相同,這是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矛盾的具體表現。
(陳繼瑉)